官宣,"八省二区"中选药品山西10月20日起执行!!!
日前,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宣布,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图片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图片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1〕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联采办《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及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现就我省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1)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2)。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按照“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是否续签采购协议,由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盟根据采购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约定采购量具体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选结果等有关数据测算核定。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中选品种采购量折算
(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采购品种目录》规格要求的,其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具体残缺规格的采购供应按照国家联采办制定的价格联动方案执行。
(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不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该品种所有报量规格的,其他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折算办法及要求,直接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六、严格协议管理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具体操作办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公告执行。全省所有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确保货款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财政专户。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逐步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三)加强临床使用管理,促进优先使用。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加强内部监管和考核,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医保目录药品、质优价宜药品,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激励政策。相关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对因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五)开展采购供应情况监测评估。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选药品及药品配送供应情况、可替代药品采购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及药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日前,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宣布,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图片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图片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1〕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联采办《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及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现就我省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1)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2)。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按照“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是否续签采购协议,由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盟根据采购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约定采购量具体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选结果等有关数据测算核定。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中选品种采购量折算
(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采购品种目录》规格要求的,其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具体残缺规格的采购供应按照国家联采办制定的价格联动方案执行。
(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不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该品种所有报量规格的,其他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折算办法及要求,直接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六、严格协议管理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具体操作办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公告执行。全省所有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确保货款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财政专户。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逐步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三)加强临床使用管理,促进优先使用。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加强内部监管和考核,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医保目录药品、质优价宜药品,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激励政策。相关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对因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五)开展采购供应情况监测评估。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选药品及药品配送供应情况、可替代药品采购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及药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官宣,第五批国采中选药品山西10月20日起执行!!!
日前,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宣布,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其中,注射用兰索拉唑、硫辛酸注射液、盐酸法舒地尔注射液继续执行“六省二区”和陕西等10省份省际联盟集采结果,采购协议期满后,自2022年5月15日起执行国家第五批集采结果……
图片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
图片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1〕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联采办《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及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现就我省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1)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2)。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按照“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是否续签采购协议,由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盟根据采购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约定采购量具体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选结果等有关数据测算核定。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中选品种采购量折算
(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采购品种目录》规格要求的,其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具体残缺规格的采购供应按照国家联采办制定的价格联动方案执行。
(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不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该品种所有报量规格的,其他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折算办法及要求,直接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六、严格协议管理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具体操作办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公告执行。全省所有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确保货款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财政专户。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逐步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三)加强临床使用管理,促进优先使用。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加强内部监管和考核,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医保目录药品、质优价宜药品,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激励政策。相关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对因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五)开展采购供应情况监测评估。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选药品及药品配送供应情况、可替代药品采购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及药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日前,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宣布,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其中,注射用兰索拉唑、硫辛酸注射液、盐酸法舒地尔注射液继续执行“六省二区”和陕西等10省份省际联盟集采结果,采购协议期满后,自2022年5月15日起执行国家第五批集采结果……
图片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
图片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1〕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联采办《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及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现就我省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1)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产生的中选药品(附件2)。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按照“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是否续签采购协议,由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盟根据采购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约定采购量具体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选结果等有关数据测算核定。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中选品种采购量折算
(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采购品种目录》规格要求的,其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具体残缺规格的采购供应按照国家联采办制定的价格联动方案执行。
(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不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该品种所有报量规格的,其他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折算办法及要求,直接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六、严格协议管理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具体操作办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公告执行。全省所有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确保货款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财政专户。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逐步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三)加强临床使用管理,促进优先使用。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加强内部监管和考核,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医保目录药品、质优价宜药品,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激励政策。相关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对因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五)开展采购供应情况监测评估。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选药品及药品配送供应情况、可替代药品采购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及药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河北石家庄无极县假化肥制售猖獗 是地方监管失守还是政企心照不宣
2021年9月份,这个季节也是北方农民朋友备播冬小麦的季节,化肥也是播种冬小麦必用的生产物资,有些无良商家为为了利益的驱使,将含量不达标的化肥销售给农民朋友。
化肥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假冒伪劣化肥不仅会造成减产和绝收,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农业生产的特性同时决定了伪劣化肥造成的损害无法补救。假化肥害农事件的背后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隐患,“三农”问题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经济以农为本,农业以粮为重,百姓以食为天,粮食问题,不仅是事关广大农民的重大民生问题,更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近日、河北邢台一农民朋友给我们送来了一份由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附页检验结果为:总氮(N)含量为16.82、有效磷含量(以五氧化二磷(P2O5)质量分数计)15.06、钾含量(以氧化钾(K2O)质量分数计)0.31,根据邢台化肥购买者提供的“蜀汉六国三安”的外包装显示氮磷钾含量分别为19-22-9.总养分大于等于50%,包装显示四川九州六国肥业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
为了证实该企业的合法性,本报记者通过天眼查获取了150****5747的联系电话,在电话中该人自称姓张,并又给了一个企业销售人员的电话,在电话和微信中,张姓负责人和张姓销售人员都证实了该产品就是自己企业生产的,在记者与张姓销售人员沟通后,根据张姓销售人员微信发的位于石家庄市无极县大陈镇初级中学东北方向河北嘉盛的位置,我们连夜驱车到了该企业,接待我们的是一后勤人员,后勤人员警惕的带着我们看了看车间,在没有任何收获的情况下,再次与张姓销售人员,张姓销售人员让一男一女给我们提供了与邢台肥料购买者提供的一摸一样的外包装,送外包装的女性说,你们这个就是我们的包装,只是我给你们这个包装是新的,没有印刷含量。
夜幕下的“交接”、声东击西的销售、明目张胆的造假,这些元素发生在石家庄无极县,通过网络查询,无极县制造销售假化肥已多年,在目前执法为公、执政为民的情况下,真的不明白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政府主管领导是怎么对辖区这些典型的假冒伪劣进行监管的……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我们将继续对石家庄无极县制售假化肥的现象进行剖析。
2021年9月份,这个季节也是北方农民朋友备播冬小麦的季节,化肥也是播种冬小麦必用的生产物资,有些无良商家为为了利益的驱使,将含量不达标的化肥销售给农民朋友。
化肥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假冒伪劣化肥不仅会造成减产和绝收,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农业生产的特性同时决定了伪劣化肥造成的损害无法补救。假化肥害农事件的背后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隐患,“三农”问题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经济以农为本,农业以粮为重,百姓以食为天,粮食问题,不仅是事关广大农民的重大民生问题,更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近日、河北邢台一农民朋友给我们送来了一份由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附页检验结果为:总氮(N)含量为16.82、有效磷含量(以五氧化二磷(P2O5)质量分数计)15.06、钾含量(以氧化钾(K2O)质量分数计)0.31,根据邢台化肥购买者提供的“蜀汉六国三安”的外包装显示氮磷钾含量分别为19-22-9.总养分大于等于50%,包装显示四川九州六国肥业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
为了证实该企业的合法性,本报记者通过天眼查获取了150****5747的联系电话,在电话中该人自称姓张,并又给了一个企业销售人员的电话,在电话和微信中,张姓负责人和张姓销售人员都证实了该产品就是自己企业生产的,在记者与张姓销售人员沟通后,根据张姓销售人员微信发的位于石家庄市无极县大陈镇初级中学东北方向河北嘉盛的位置,我们连夜驱车到了该企业,接待我们的是一后勤人员,后勤人员警惕的带着我们看了看车间,在没有任何收获的情况下,再次与张姓销售人员,张姓销售人员让一男一女给我们提供了与邢台肥料购买者提供的一摸一样的外包装,送外包装的女性说,你们这个就是我们的包装,只是我给你们这个包装是新的,没有印刷含量。
夜幕下的“交接”、声东击西的销售、明目张胆的造假,这些元素发生在石家庄无极县,通过网络查询,无极县制造销售假化肥已多年,在目前执法为公、执政为民的情况下,真的不明白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政府主管领导是怎么对辖区这些典型的假冒伪劣进行监管的……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我们将继续对石家庄无极县制售假化肥的现象进行剖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