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一审获刑11年#】2021年5月26日上午9时,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张春义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春义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消防验收、学生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90.83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春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春义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节,依法应从严惩处。张春义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菏泽中院)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春义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消防验收、学生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90.83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春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春义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节,依法应从严惩处。张春义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菏泽中院)
#临沂# #临沂新闻#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鲁民函〔2020〕143号)和《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公开遴选临沂市养老服务人员(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通知》(临民函〔2021〕1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全市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员技能水平,推进养老培训机构规范化发展,市民政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临沂市养老服务人员(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公开遴选工作。 通过前期宣传组织、查看资料、市级委托第三方实地审核等程序,共评定入选基地10处,现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或需要反映的问题,请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对线索不清的匿名电话和匿名信函,公示期间不予受理。
公示期限: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8日 联系人: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庄园 监督电话:7200927
附件:2021年养老服务人员(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名单
临沂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4日
(via:微信公众号.临沂民政)
#临沂[地点]#
公示期限: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8日 联系人: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庄园 监督电话:7200927
附件:2021年养老服务人员(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名单
临沂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4日
(via:微信公众号.临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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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微课堂# 【#又一例双方都不要孩子被判不准离# 法院:对子女的抚养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赵某(男)与钱某(女)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小某。钱某因生活琐事与赵某争吵后,于2020年5月离家出走。现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孩子出生后便有听力障碍,虽积极治疗,但至今未能痊愈。现双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要求孩子由对方抚养。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定义务。赵小某存在听力障碍,双方更应给予赵小某更多的照顾和关爱,共同承担起养育赵小某的责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赵某与钱某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脱,此种行为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
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不准赵某与钱某离婚。
法官说法: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本案中,从经济条件、抚养能力、陪伴时间等因素看,赵某与钱某的抚养能力基本相当,但双方都不同意抚养孩子,如果判决准许离婚,可能会对原就身有疾病的赵小某的心理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判决不准离婚,能够给予赵某和钱某更多的冷静时间,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更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赵小某的合法权益。(乳山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定义务。赵小某存在听力障碍,双方更应给予赵小某更多的照顾和关爱,共同承担起养育赵小某的责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赵某与钱某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脱,此种行为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
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不准赵某与钱某离婚。
法官说法: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本案中,从经济条件、抚养能力、陪伴时间等因素看,赵某与钱某的抚养能力基本相当,但双方都不同意抚养孩子,如果判决准许离婚,可能会对原就身有疾病的赵小某的心理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判决不准离婚,能够给予赵某和钱某更多的冷静时间,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更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赵小某的合法权益。(乳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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