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多久没抬头看过星星了”
我总是突发性好奇与经常性莫名的对某一件事情感兴趣 却又很难长久的坚持下去 比如我喜欢记录文字 但总觉得自己写的文字太矫情 所以经常写了删删了写 朋友们都说我是一个爱好广泛的人 可能因为我是一个极度向往自由的人吧 但我又对某种类型的事物很执着 比如李易峰、胡歌、陈道明、夏雨 这种独立有才华且成熟的男性我天然有好感 我也很反感一切条条框框下去运作的事情 但是我又何尝不是生产流水线上的芸芸众生呢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是与众不同的 但是我们的力量太小啦 能做的只有在流水线的生活中挤出一小部分的时间 去靠近自己的理想生活 好像也只有这样 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才都不是机器生产出来的样子
我把活着喜欢过了 我去追求我真正想要的啦
送你一朵小红花 奖励你走到哪 都不会忘记我啊 #出格人生 不止一面#
我总是突发性好奇与经常性莫名的对某一件事情感兴趣 却又很难长久的坚持下去 比如我喜欢记录文字 但总觉得自己写的文字太矫情 所以经常写了删删了写 朋友们都说我是一个爱好广泛的人 可能因为我是一个极度向往自由的人吧 但我又对某种类型的事物很执着 比如李易峰、胡歌、陈道明、夏雨 这种独立有才华且成熟的男性我天然有好感 我也很反感一切条条框框下去运作的事情 但是我又何尝不是生产流水线上的芸芸众生呢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是与众不同的 但是我们的力量太小啦 能做的只有在流水线的生活中挤出一小部分的时间 去靠近自己的理想生活 好像也只有这样 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才都不是机器生产出来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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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莹剔透的琥珀,相信没有人会不喜欢,尤其里面再封住一只栩栩如生的小生物,跨越时间长河,依然保持最初的模样来到人们的面前,会让观赏者更加感受到大自然的神奇魔力。所以,很多人都愿意收藏一枚琥珀,或做成挂饰,依附着自己的体温彼此陪伴,或将其当作书桌上的小宠,案牍劳形之际抬头细细把玩,顿时就有心旷神怡之感。#微博公开课#
而当琥珀受众面越发广泛,喜爱琥珀的玩家就对其能让昆虫万年不腐的功效,提出了一个困惑,那就是神通广大的古人,为何不用琥珀来让尸体防腐,却舍近求远选择给尸体吃下秘药、陵墓中灌注水银等要么风险大、要么费时费力的举动。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琥珀并不是在当代才被发现,早在千年前的很多朝代,琥珀作为稀有的化石,就已经被爱好者们收藏到自家书房。那么为何纵观史书,从来没有用琥珀来保存尸体的记载呢?揣度一下,大致应该分为三个原因,分别为成本太高、取材太难和对死者不尊敬。
先来看成本太高,琥珀是由柏松科、南洋杉科等植被经历强烈光照后产生,就像炎炎夏日里,人们留下的汗珠一样。这些植物通常生长在热带雨林里,而各朝各代,不仅建都不会选择在此,就哪怕小村落都不会安家在危机四伏的雨林中。
这也就决定,琥珀无法人工量产,只能通过原生态的滴落方式,天然形成一个剔透的琥珀。秉持着越稀少价格越高的规律,能放在手心里的小琥珀,一般人购买起来都不会有多大压力,可随着琥珀体积变大,那身价就是成百倍的增加。
如目前价格最高的一枚琥珀,重达19.2公斤,快顶一袋面那么沉,给出的参考价是2.5个亿,可它也不过长59厘米、宽48厘米以及厚度为19厘米。虽然可以想来,它的源头植被个头得有多大,肯定是一颗千年老树,可远不能封存进一个成年人。因此,段子里琥珀中有长颈鹿,大家还是听个乐子就行了,当真就输了。
这时很多人又会有一个疑问,大琥珀成本太高,普通人肯定负担不起,那各朝代的君主,难道集一国之力也获取不到吗?以秦始皇建地宫的架势推测,他们若真憋着力气就是要寻到一枚能放下人的超大琥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也不是完全没可能。
可是取材太难,首先古代交通不发达,不像现在,想去哪个热带雨林,都是一张机票再加到地方转班车的事。那会儿800里加急,都是只存在于形式上,却几乎从未使用过的里程数,真有冒险家愿意从都城前往热带雨林寻找琥珀,他来回就得花上好几年的时间。
即使如此,还得将他一定认得路,古时候的地图都画得清晰这个变数,先算到可以成功这个设想中。然则,就算他千里迢迢把琥珀找到了,运输也是一个大问题,古代陆地上以马为主要交通工具,江海上则是小船,它们大约都无法负载一枚足以将人装进去的大琥珀的重量,以长宽高一米左右的那枚价值2.5亿的琥珀推断,足以封存成年人的琥珀,少说也得有大概两米,那重量估计得有一百六七十斤左右了,顶一位壮汉了。
最后,就算琥珀不负艰辛地运到目的地,已经形成的坚硬琥珀,早已无法封存人类了。毕竟琥珀的形成过程,其实很讲究运气,得有一只迷糊的小生物,恰好溜达到植被的下方,又正好被一颗松脂紧紧包裹住,总不能把君主带着,一起去寻找琥珀吧。
就算他愿意,可是从古人对于死亡的看法来说,将人做成标本,不太符合他们敬重死者,要让其入土为安的主流价值观。从汉代以前的君主以半生精力都在修缮陵墓来看,他们的观念中,是认为人存在着两种生命,头一种就是生活在阳光下,过完百年。
再一种,就是以灵魂的模式到地宫中长长久久地生活下去,所以出于未雨绸缪的层面考量,他们就要把地宫配置得尽可能舒适,从护卫队到随侍宫人乃至吃喝都要配齐。站在他们的角度来想,被封进琥珀中的小生物,即使肉体可以栩栩如生地保存千年,可禁锢于此,无法尘归尘土归土,或许他们还会为倒霉的小生物感到惋惜。
这就是价值观上,古人不会选择琥珀来为尸体防腐的原因,再则就是操作难度大。假使有一位生死观念与众不同的君主,既有财力也有诉求想把肉体千年封存,从而让他们后代子孙们,不对着牌位瞻仰,而是面对着真人怀念他的话。
首先他不能在死后,再由人马运到热带雨林让松脂包裹,通常人会在二十天内彻底腐烂,就算马车内放足冰块,他也决计撑不到到达的那一天。就只剩在这位君主自感寿数无多时,自己踏上寻找琥珀的路,找一棵体积巨大的千年老树,坐在树下等待松脂的流下。
可松脂是一滴一滴的流,先不说承受的过程有多么煎熬,就说流松脂的多少是谁也无法断言的绝对变量,假如就包裹住了这位君主一半的身体,那他是算被封住了还是没封住呢?难道要上半身防腐下半身顺其自然吗?这不是比入土为安,要更为折磨,等于后代瞻仰的一代君王,只有上半身,怎么看都有点恐怖。
因此,琥珀保存尸体这个设想,无论是从成本、取材还是对死者的不尊重等各个角度来说,都基本毫无实际操作空间。顶多将对自己重要的小物件,跨越千里的距离,寻一棵老树,为其长久封存,从而达到防腐的效果,还是可以实现的。
将尸体放入其中,或许也有古人尝试过,但要么就是试了一半就放弃了,要么就是无法完整包裹一个成年人,所以从未以成功经验被记录在史书之中了。
而当琥珀受众面越发广泛,喜爱琥珀的玩家就对其能让昆虫万年不腐的功效,提出了一个困惑,那就是神通广大的古人,为何不用琥珀来让尸体防腐,却舍近求远选择给尸体吃下秘药、陵墓中灌注水银等要么风险大、要么费时费力的举动。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琥珀并不是在当代才被发现,早在千年前的很多朝代,琥珀作为稀有的化石,就已经被爱好者们收藏到自家书房。那么为何纵观史书,从来没有用琥珀来保存尸体的记载呢?揣度一下,大致应该分为三个原因,分别为成本太高、取材太难和对死者不尊敬。
先来看成本太高,琥珀是由柏松科、南洋杉科等植被经历强烈光照后产生,就像炎炎夏日里,人们留下的汗珠一样。这些植物通常生长在热带雨林里,而各朝各代,不仅建都不会选择在此,就哪怕小村落都不会安家在危机四伏的雨林中。
这也就决定,琥珀无法人工量产,只能通过原生态的滴落方式,天然形成一个剔透的琥珀。秉持着越稀少价格越高的规律,能放在手心里的小琥珀,一般人购买起来都不会有多大压力,可随着琥珀体积变大,那身价就是成百倍的增加。
如目前价格最高的一枚琥珀,重达19.2公斤,快顶一袋面那么沉,给出的参考价是2.5个亿,可它也不过长59厘米、宽48厘米以及厚度为19厘米。虽然可以想来,它的源头植被个头得有多大,肯定是一颗千年老树,可远不能封存进一个成年人。因此,段子里琥珀中有长颈鹿,大家还是听个乐子就行了,当真就输了。
这时很多人又会有一个疑问,大琥珀成本太高,普通人肯定负担不起,那各朝代的君主,难道集一国之力也获取不到吗?以秦始皇建地宫的架势推测,他们若真憋着力气就是要寻到一枚能放下人的超大琥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也不是完全没可能。
可是取材太难,首先古代交通不发达,不像现在,想去哪个热带雨林,都是一张机票再加到地方转班车的事。那会儿800里加急,都是只存在于形式上,却几乎从未使用过的里程数,真有冒险家愿意从都城前往热带雨林寻找琥珀,他来回就得花上好几年的时间。
即使如此,还得将他一定认得路,古时候的地图都画得清晰这个变数,先算到可以成功这个设想中。然则,就算他千里迢迢把琥珀找到了,运输也是一个大问题,古代陆地上以马为主要交通工具,江海上则是小船,它们大约都无法负载一枚足以将人装进去的大琥珀的重量,以长宽高一米左右的那枚价值2.5亿的琥珀推断,足以封存成年人的琥珀,少说也得有大概两米,那重量估计得有一百六七十斤左右了,顶一位壮汉了。
最后,就算琥珀不负艰辛地运到目的地,已经形成的坚硬琥珀,早已无法封存人类了。毕竟琥珀的形成过程,其实很讲究运气,得有一只迷糊的小生物,恰好溜达到植被的下方,又正好被一颗松脂紧紧包裹住,总不能把君主带着,一起去寻找琥珀吧。
就算他愿意,可是从古人对于死亡的看法来说,将人做成标本,不太符合他们敬重死者,要让其入土为安的主流价值观。从汉代以前的君主以半生精力都在修缮陵墓来看,他们的观念中,是认为人存在着两种生命,头一种就是生活在阳光下,过完百年。
再一种,就是以灵魂的模式到地宫中长长久久地生活下去,所以出于未雨绸缪的层面考量,他们就要把地宫配置得尽可能舒适,从护卫队到随侍宫人乃至吃喝都要配齐。站在他们的角度来想,被封进琥珀中的小生物,即使肉体可以栩栩如生地保存千年,可禁锢于此,无法尘归尘土归土,或许他们还会为倒霉的小生物感到惋惜。
这就是价值观上,古人不会选择琥珀来为尸体防腐的原因,再则就是操作难度大。假使有一位生死观念与众不同的君主,既有财力也有诉求想把肉体千年封存,从而让他们后代子孙们,不对着牌位瞻仰,而是面对着真人怀念他的话。
首先他不能在死后,再由人马运到热带雨林让松脂包裹,通常人会在二十天内彻底腐烂,就算马车内放足冰块,他也决计撑不到到达的那一天。就只剩在这位君主自感寿数无多时,自己踏上寻找琥珀的路,找一棵体积巨大的千年老树,坐在树下等待松脂的流下。
可松脂是一滴一滴的流,先不说承受的过程有多么煎熬,就说流松脂的多少是谁也无法断言的绝对变量,假如就包裹住了这位君主一半的身体,那他是算被封住了还是没封住呢?难道要上半身防腐下半身顺其自然吗?这不是比入土为安,要更为折磨,等于后代瞻仰的一代君王,只有上半身,怎么看都有点恐怖。
因此,琥珀保存尸体这个设想,无论是从成本、取材还是对死者的不尊重等各个角度来说,都基本毫无实际操作空间。顶多将对自己重要的小物件,跨越千里的距离,寻一棵老树,为其长久封存,从而达到防腐的效果,还是可以实现的。
将尸体放入其中,或许也有古人尝试过,但要么就是试了一半就放弃了,要么就是无法完整包裹一个成年人,所以从未以成功经验被记录在史书之中了。
【西固法院案例】“萌宠”伤人谁担责?一起案例全解动物侵权赔偿责任
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许多“爱宠”人士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如果自己的宠物造成了他人损害,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今天,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受理的一起案例全解动物赔偿责任……
悦悦是一名初中生,从小就喜欢小狗,总是会在休闲时间与邻居张某家的小狗玩耍。不久前,悦悦和往常一样向张某的爱犬喂食,可一向乖巧可爱的小狗不知为何突然狂性大发,抓伤了悦悦的脸部,致使其右眼皮肤撕裂,泪小管断裂。悦悦受伤后,她的父母多次找到小狗的主人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张某执意不肯赔偿。屡次协商未果后,父母带着受伤的悦悦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由于悦悦被狗抓伤时有多人亲眼目睹,故原、被告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但被告张某认为,自己饲养的小狗脾气温顺,不会轻易做出伤人之举,一口咬定是悦悦有错在先,激怒了小狗,故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其实,张某所言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中可以看出:在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损害结果系由被侵权人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法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是指被侵权人故意逗弄、招惹或伤害动物。所以,如果小女孩悦悦在喂食小狗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某的确可以要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那么,是否由于悦悦在与狗玩耍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导致小狗突然发狂伤人呢?办案法官调查后得知,虽然事发当天有多人在场,但大家都是在小狗伤人之后才围上前去将受伤的小女孩抱开,并没有人留意悦悦与小狗的玩耍过程;而被告张某当时正在不远处和他人交谈,也没有目睹事发之前的经过。办案法官认为,虽然被侵权人自身过错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但此时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在小狗伤人致损后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的全部医疗费用,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小贴士
动物侵权案件在近年来时常发生,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西固法院整理了与动物侵权相关的法律条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动物侵权案件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2、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违反管理规定”,是指对饲养动物应该加以约束却未约束,如遛狗时没牵狗绳、不给大狗戴嘴套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此时的归责原则与一般的动物侵权案件相似,但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果发生动物致人损害,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动物园证明自己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5、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有管理义务,遗弃动物本质上属于饲养人不履行管理义务,而动物逃逸则属于未尽到管理义务,所以当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饲养动物是公民个人的生活爱好,但饲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希望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文明养宠,文明生活。
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许多“爱宠”人士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如果自己的宠物造成了他人损害,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今天,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受理的一起案例全解动物赔偿责任……
悦悦是一名初中生,从小就喜欢小狗,总是会在休闲时间与邻居张某家的小狗玩耍。不久前,悦悦和往常一样向张某的爱犬喂食,可一向乖巧可爱的小狗不知为何突然狂性大发,抓伤了悦悦的脸部,致使其右眼皮肤撕裂,泪小管断裂。悦悦受伤后,她的父母多次找到小狗的主人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张某执意不肯赔偿。屡次协商未果后,父母带着受伤的悦悦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由于悦悦被狗抓伤时有多人亲眼目睹,故原、被告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但被告张某认为,自己饲养的小狗脾气温顺,不会轻易做出伤人之举,一口咬定是悦悦有错在先,激怒了小狗,故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其实,张某所言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中可以看出:在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损害结果系由被侵权人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法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是指被侵权人故意逗弄、招惹或伤害动物。所以,如果小女孩悦悦在喂食小狗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某的确可以要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那么,是否由于悦悦在与狗玩耍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导致小狗突然发狂伤人呢?办案法官调查后得知,虽然事发当天有多人在场,但大家都是在小狗伤人之后才围上前去将受伤的小女孩抱开,并没有人留意悦悦与小狗的玩耍过程;而被告张某当时正在不远处和他人交谈,也没有目睹事发之前的经过。办案法官认为,虽然被侵权人自身过错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但此时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在小狗伤人致损后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的全部医疗费用,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小贴士
动物侵权案件在近年来时常发生,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西固法院整理了与动物侵权相关的法律条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动物侵权案件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2、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违反管理规定”,是指对饲养动物应该加以约束却未约束,如遛狗时没牵狗绳、不给大狗戴嘴套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此时的归责原则与一般的动物侵权案件相似,但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果发生动物致人损害,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动物园证明自己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5、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有管理义务,遗弃动物本质上属于饲养人不履行管理义务,而动物逃逸则属于未尽到管理义务,所以当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饲养动物是公民个人的生活爱好,但饲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希望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文明养宠,文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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