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限电、江苏限电、浙江限电,全国各地都在限电,到底为什么?】随着我国的经济增长已步入加速发展的状态,在用电方面也不得不加大了使用量。但是目前我国的电量供应不够充足,于是国家发布了全国范围内的限电公告。限电实施以来,许多企业不得不接受了限电方案。
自去年全球疫情爆发后,由于中国的控制情况比较好,于是大量的海外订单不停回流到了国内,国内的出口贸易总值也呈攀升的状态。那么许多人不理解了,为什么制造业正处在赚钱的风口之时,国家却要让他们限电停产?这一操作又带给各个行业什么样的影响呢?国家在作出这个决定的背后,有着怎样的原因?
一、电量供应不足
今年9月的中秋过后,许多人一上班就收到了工厂被限电的通知。一家佛山的企业接到了“开一停六”的通知,意味着要停工停产好长一段时间。其他地区的企业也纷纷收到了类似相关的通知,于是工厂里的工人不得不被迫放假。一些高耗能的企业甚至被严格命令停止生产和停工。
国家颁发限电规则的背后,实际上是我国面临的“缺电”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当今我国的制造业处于旺盛发展,例如计算机电子通信、电气机械、通用设备和汽车制造等行业均对发电需求剧增,新动能拉动了用电量的增长。2021年前7月,我国的用电量较2019年均复合增长7.6%,处于2012年以来次高。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发电结构发生了变化,导致了短时且局部的电力紧张。就拿清洁能源丰富的云南省来举例子,云南由于自身的优势吸引了大量的新增产能,如多晶硅和电解铝,而且需要还在进一步蔓延。除此之外,由于云南受到水偏枯的影响,影响了原本占比巨大的水力发电。
如此一来,一直以来的“西电东送”模式受到了影响,广东直至今年7月,输入电量呈现接近零增长的态势。其他的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电量供应不足已经引起了多方面的连锁反应。
由于去年疫情的影响,我国在短期内收到了大量的海外订单,于是在产能不断提上的情况下,用电量也暴增。我国的供电能力在短期内无法迅速提升上来,所以面对超负荷的用电压力,限电的方式就显得迫在眉睫。
二、海外进口的原材料价格上涨
从表面上看,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的出口订单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走向,但是在订单增加的同时,原材料的需求也增大。我国的出口企业在这些核心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的购入之上,大多数都是依赖国外进口的。于是在这个情况下,国外的原材料价格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上涨的态势,一些上游的零部件的价格上涨更大。
山东限电、江苏限电、浙江限电,全国各地都在限电,到底为什么?
目前的原油价格已经由去年4月份的20美元左右上涨到了目前74美元左右,涨幅达200%以上。铁矿石方面的价格,从去年3月开始就不断上涨,直至今年7月,价格已经涨到了每吨1300元左右。
另外铜作为很多的工业产品的生产都需要用到的原材料,价格涨幅也从去年3月的38000元/吨,升到了今年7月的72000元/吨左右。除了原料以外,芯片的短缺也导致价格跳跃式的上涨,涨幅高达1000%以上。
面对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按照道理来说应该是把成品的价格也往上提。但是由于大家都看到了这个风口,于是越来越多的小工厂加入了出口贸易行业。虽然产能上去了,但是出口价格因为大家的争相杀价而降了下来。所以整体上,国内制造业的利润并不高,大概只有3%左右,辛苦劳作之后也有可能只是为原料大国做嫁衣。
三、限电的意义
虽然海外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但是面对海外订单的不断增加,许多出口企业仍然会选择盲目购入各种目前处于高价状态的原材料,产能不断地在扩大。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未来原材料的炒作空间将逐渐被收紧,价格也会相应地下降。
如此一来,中小出口企业不但会面临国外更低价产品的竞争而导致订单量减少,而且还会面临着高成本生产的产品库存的压力。最终这部分过剩的产能将会让企业走向亏损甚至倒闭的局面。目前国家的限电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中小出口企业发生以上的情况。
当下游企业增加生产的同时,上游的煤炭、钢铁、石油等企业也相应地加大了生产力度,于是将会导致碳排放量愈加上升甚至超标,对环境污染造成很大影响。我国一直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了营造宜居的良好环境,我国要在2030年要实现“碳达峰”,到2060年要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而目前控制能耗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措施。
四、经济转型的必要
“双控”政策是市场发展的一个必然出现的结果,而这一政策也在推动着市场的转型。面对突然的转变,不少企业必然会经历一段时间的阵痛,全国范围内的以制造业为主的多个行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这也是走向产业和经济转型要走的一段落。
目前各地在水泥、塑料、钢铁等原材料的产生上大幅度地降低,有人认为,这样也将会导致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所以在各地实行政策的同时,要把握生产和供应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五、小结
虽然疫情的特殊环境下,给我国带来了外贸出口的订单暴增,但是这种情况只是短暂的。随着我国的许多中小出口企业纷纷加入了这个热闹的市场中,加大自身的产能,在这个利好的市场中抢着分一杯羹。
短期内增加的产能造成了国内的电量供应不足,而碳排放量也愈加上升,给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另外国外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上涨,也让我国的制造业的利润受到打压,若日后原材料的价格回落,订单也随之回流到海外。那么我国的这部分企业将堆积不少高成本的产品库存,给企业生存带来压力。
多地区的企业在限电的政策下,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也不得不思考未来的走向。在“双控”的政策下,企业未来的经济转型已成为趋势。
自去年全球疫情爆发后,由于中国的控制情况比较好,于是大量的海外订单不停回流到了国内,国内的出口贸易总值也呈攀升的状态。那么许多人不理解了,为什么制造业正处在赚钱的风口之时,国家却要让他们限电停产?这一操作又带给各个行业什么样的影响呢?国家在作出这个决定的背后,有着怎样的原因?
一、电量供应不足
今年9月的中秋过后,许多人一上班就收到了工厂被限电的通知。一家佛山的企业接到了“开一停六”的通知,意味着要停工停产好长一段时间。其他地区的企业也纷纷收到了类似相关的通知,于是工厂里的工人不得不被迫放假。一些高耗能的企业甚至被严格命令停止生产和停工。
国家颁发限电规则的背后,实际上是我国面临的“缺电”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当今我国的制造业处于旺盛发展,例如计算机电子通信、电气机械、通用设备和汽车制造等行业均对发电需求剧增,新动能拉动了用电量的增长。2021年前7月,我国的用电量较2019年均复合增长7.6%,处于2012年以来次高。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发电结构发生了变化,导致了短时且局部的电力紧张。就拿清洁能源丰富的云南省来举例子,云南由于自身的优势吸引了大量的新增产能,如多晶硅和电解铝,而且需要还在进一步蔓延。除此之外,由于云南受到水偏枯的影响,影响了原本占比巨大的水力发电。
如此一来,一直以来的“西电东送”模式受到了影响,广东直至今年7月,输入电量呈现接近零增长的态势。其他的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电量供应不足已经引起了多方面的连锁反应。
由于去年疫情的影响,我国在短期内收到了大量的海外订单,于是在产能不断提上的情况下,用电量也暴增。我国的供电能力在短期内无法迅速提升上来,所以面对超负荷的用电压力,限电的方式就显得迫在眉睫。
二、海外进口的原材料价格上涨
从表面上看,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的出口订单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走向,但是在订单增加的同时,原材料的需求也增大。我国的出口企业在这些核心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的购入之上,大多数都是依赖国外进口的。于是在这个情况下,国外的原材料价格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上涨的态势,一些上游的零部件的价格上涨更大。
山东限电、江苏限电、浙江限电,全国各地都在限电,到底为什么?
目前的原油价格已经由去年4月份的20美元左右上涨到了目前74美元左右,涨幅达200%以上。铁矿石方面的价格,从去年3月开始就不断上涨,直至今年7月,价格已经涨到了每吨1300元左右。
另外铜作为很多的工业产品的生产都需要用到的原材料,价格涨幅也从去年3月的38000元/吨,升到了今年7月的72000元/吨左右。除了原料以外,芯片的短缺也导致价格跳跃式的上涨,涨幅高达1000%以上。
面对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按照道理来说应该是把成品的价格也往上提。但是由于大家都看到了这个风口,于是越来越多的小工厂加入了出口贸易行业。虽然产能上去了,但是出口价格因为大家的争相杀价而降了下来。所以整体上,国内制造业的利润并不高,大概只有3%左右,辛苦劳作之后也有可能只是为原料大国做嫁衣。
三、限电的意义
虽然海外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但是面对海外订单的不断增加,许多出口企业仍然会选择盲目购入各种目前处于高价状态的原材料,产能不断地在扩大。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未来原材料的炒作空间将逐渐被收紧,价格也会相应地下降。
如此一来,中小出口企业不但会面临国外更低价产品的竞争而导致订单量减少,而且还会面临着高成本生产的产品库存的压力。最终这部分过剩的产能将会让企业走向亏损甚至倒闭的局面。目前国家的限电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中小出口企业发生以上的情况。
当下游企业增加生产的同时,上游的煤炭、钢铁、石油等企业也相应地加大了生产力度,于是将会导致碳排放量愈加上升甚至超标,对环境污染造成很大影响。我国一直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了营造宜居的良好环境,我国要在2030年要实现“碳达峰”,到2060年要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而目前控制能耗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措施。
四、经济转型的必要
“双控”政策是市场发展的一个必然出现的结果,而这一政策也在推动着市场的转型。面对突然的转变,不少企业必然会经历一段时间的阵痛,全国范围内的以制造业为主的多个行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这也是走向产业和经济转型要走的一段落。
目前各地在水泥、塑料、钢铁等原材料的产生上大幅度地降低,有人认为,这样也将会导致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所以在各地实行政策的同时,要把握生产和供应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五、小结
虽然疫情的特殊环境下,给我国带来了外贸出口的订单暴增,但是这种情况只是短暂的。随着我国的许多中小出口企业纷纷加入了这个热闹的市场中,加大自身的产能,在这个利好的市场中抢着分一杯羹。
短期内增加的产能造成了国内的电量供应不足,而碳排放量也愈加上升,给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另外国外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上涨,也让我国的制造业的利润受到打压,若日后原材料的价格回落,订单也随之回流到海外。那么我国的这部分企业将堆积不少高成本的产品库存,给企业生存带来压力。
多地区的企业在限电的政策下,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也不得不思考未来的走向。在“双控”的政策下,企业未来的经济转型已成为趋势。
传统企业管理中,值得深思的"六大问题"
1) 制度没有执行力 管理团队无法决定员工待遇,只能对上一套对下一套,处罚难以落实,制度形同虚设;
2) 员工的思想发生变化 现在员工上班不仅为了工资奖金,还有更高的精神需求,传统的企业管理根本没有考虑;
3) 没有合理的分配机制 传统企业管理多采用"大锅饭"的利益分配方式,再多的投入都无法起到激励作用;
4) 留不住人才 私营企业缺乏留人的砝码,员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剩下老板面对"烂摊子";
5) 无健康的企业文化 传统企业管理只考虑员工"做事",没有管"做人",越是能力强的员工在公司越是不好管;;
6) 激励成本高 传统企业管理用物质激励,不断给到员工承诺,结果利润在不断下降,员工工资却在不断上涨;
1) 制度没有执行力 管理团队无法决定员工待遇,只能对上一套对下一套,处罚难以落实,制度形同虚设;
2) 员工的思想发生变化 现在员工上班不仅为了工资奖金,还有更高的精神需求,传统的企业管理根本没有考虑;
3) 没有合理的分配机制 传统企业管理多采用"大锅饭"的利益分配方式,再多的投入都无法起到激励作用;
4) 留不住人才 私营企业缺乏留人的砝码,员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剩下老板面对"烂摊子";
5) 无健康的企业文化 传统企业管理只考虑员工"做事",没有管"做人",越是能力强的员工在公司越是不好管;;
6) 激励成本高 传统企业管理用物质激励,不断给到员工承诺,结果利润在不断下降,员工工资却在不断上涨;
关联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关联公司#劳动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黄某入职A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之前,在浙江杭州从事天泵车驾驶工作。后A公司高管罗某想挖黄某到其公司工作,两人谈好工资条件,即保底工资每月为5500元,黄某才同意辞职过来。并于2013年9月20日正式入职A公司从事天泵车驾驶工作。黄某日常具体工作开展是由A公司搅拌楼业务员预先通知调度室工作人员,再由其通知黄某第二天的工作安排。黄某出勤时先到A公司办公室领取施工单,按照其指定的建筑施工地点等候其他装有混凝土的搅拌车倒料即施工。收工后由施工员(本人和副手)填好施工单,由客户核对后签字,再交A公司。由于A公司与B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关联公司,2017年11月之前的天泵施工单两边都有。黄某工作时间不定时,有时任务重的时候每天超过12个小时。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A公司与黄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把合同文本交付给黄某。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才知悉原来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B公司。原来A公司办公室主任吴某(还兼B公司办公室主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告诉黄某实情,存在欺诈行为,致使黄某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黄某2013年9月至11月份工资由B公司出纳邝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代发;其2013年12月至2017年10月份的工资由B公司银行转账支付。但两公司一直未为黄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两公司为了规避劳动用工法律责任,于2017年10月26日,以B公司的名义向黄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黄某继续驾驶天泵货车工作,明显不同的一点就是工资发放由A公司出纳曾某代发,此操作从2017年11月起一直到2021年2月7日黄某离职时止。但曾某与黄某无其他任何经济往来。
2019年下半年始,黄某换驾其他天泵车。
2021年2月7日,正值过年放假的时候,A公司车队队长邝某根据公司授意电话通知黄某过年后不要来上班了,并要求其把车钥匙交到公司去,也没有一个合理说法。隔了一天,黄某就去A公司处交还货车钥匙。
事后,黄某向A公司主张补偿金,遭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议,黄某已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劳动权益。
【法理精析】通过当事人黄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有关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之规定,笔者就本案作个人观点分析如下:
一、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本案而言,首先,资本关联:从A公司、B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及股东持股情况来看,目前变更后的显名股东各3个就有2个相同,且股东邓某在两公司持股各占50%和45%。其次,人的关联:从两公司通讯录记载的内容来看,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完全高度重叠(从董事长到办公室主任),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再次,事(业务)的关联:从营业执照登记来看,两公司均经营预拌混凝土制造及销售。从黄某提供的整个劳动过程看,两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天泵货车)、混同用工、人员交叉任职的现象。
二、A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014年1月1日和2017年1月1日,B公司与黄某签订的两次书面劳动合同都是在A公司办公室签的,当时是A公司办公室主任吴某召集职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文本也是吴某给的,本以为是与A公司签劳动合同的,也完全有理由相信是与A公司签合同的。签合同时,合同条款空白处没有具体内容,黄某先在合同文本最后一页乙方(签名)的空白处仅签名,当时也没有写具体时间。B公司后盖章,具体时间是由公司填写的,且两次都没有把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黄某。直到对方仲裁庭前交换证据时,黄某才知道自己原来竟是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才看到劳动合同条款空白处填写了相关内容。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时A公司具有欺骗行为,隐瞒劳动合同主体B公司的事实,违背黄某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黄某当时仅与A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而与B公司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A公司并未与黄某协商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转让给B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关于上述劳动合同,虽然黄某在劳动合同文本最后一页签字,但B公司从未与黄某协商过。
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B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因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三、黄某的实际用人单位为A公司
上述,从黄某入职A公司并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黄某与A公司关系最为紧密。虽B公司对黄某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实际用工,也支付了相应的工资,但从未对黄某进行劳动管理。法律规定,同一时期,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本案黄某可请求选择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选择由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欲知仲裁委裁决结果如何,请继续关注。
#关联公司#劳动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黄某入职A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之前,在浙江杭州从事天泵车驾驶工作。后A公司高管罗某想挖黄某到其公司工作,两人谈好工资条件,即保底工资每月为5500元,黄某才同意辞职过来。并于2013年9月20日正式入职A公司从事天泵车驾驶工作。黄某日常具体工作开展是由A公司搅拌楼业务员预先通知调度室工作人员,再由其通知黄某第二天的工作安排。黄某出勤时先到A公司办公室领取施工单,按照其指定的建筑施工地点等候其他装有混凝土的搅拌车倒料即施工。收工后由施工员(本人和副手)填好施工单,由客户核对后签字,再交A公司。由于A公司与B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关联公司,2017年11月之前的天泵施工单两边都有。黄某工作时间不定时,有时任务重的时候每天超过12个小时。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A公司与黄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把合同文本交付给黄某。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才知悉原来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B公司。原来A公司办公室主任吴某(还兼B公司办公室主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告诉黄某实情,存在欺诈行为,致使黄某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黄某2013年9月至11月份工资由B公司出纳邝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代发;其2013年12月至2017年10月份的工资由B公司银行转账支付。但两公司一直未为黄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两公司为了规避劳动用工法律责任,于2017年10月26日,以B公司的名义向黄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黄某继续驾驶天泵货车工作,明显不同的一点就是工资发放由A公司出纳曾某代发,此操作从2017年11月起一直到2021年2月7日黄某离职时止。但曾某与黄某无其他任何经济往来。
2019年下半年始,黄某换驾其他天泵车。
2021年2月7日,正值过年放假的时候,A公司车队队长邝某根据公司授意电话通知黄某过年后不要来上班了,并要求其把车钥匙交到公司去,也没有一个合理说法。隔了一天,黄某就去A公司处交还货车钥匙。
事后,黄某向A公司主张补偿金,遭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议,黄某已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劳动权益。
【法理精析】通过当事人黄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有关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之规定,笔者就本案作个人观点分析如下:
一、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本案而言,首先,资本关联:从A公司、B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及股东持股情况来看,目前变更后的显名股东各3个就有2个相同,且股东邓某在两公司持股各占50%和45%。其次,人的关联:从两公司通讯录记载的内容来看,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完全高度重叠(从董事长到办公室主任),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再次,事(业务)的关联:从营业执照登记来看,两公司均经营预拌混凝土制造及销售。从黄某提供的整个劳动过程看,两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天泵货车)、混同用工、人员交叉任职的现象。
二、A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014年1月1日和2017年1月1日,B公司与黄某签订的两次书面劳动合同都是在A公司办公室签的,当时是A公司办公室主任吴某召集职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文本也是吴某给的,本以为是与A公司签劳动合同的,也完全有理由相信是与A公司签合同的。签合同时,合同条款空白处没有具体内容,黄某先在合同文本最后一页乙方(签名)的空白处仅签名,当时也没有写具体时间。B公司后盖章,具体时间是由公司填写的,且两次都没有把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黄某。直到对方仲裁庭前交换证据时,黄某才知道自己原来竟是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才看到劳动合同条款空白处填写了相关内容。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时A公司具有欺骗行为,隐瞒劳动合同主体B公司的事实,违背黄某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黄某当时仅与A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而与B公司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A公司并未与黄某协商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转让给B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关于上述劳动合同,虽然黄某在劳动合同文本最后一页签字,但B公司从未与黄某协商过。
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B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因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三、黄某的实际用人单位为A公司
上述,从黄某入职A公司并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黄某与A公司关系最为紧密。虽B公司对黄某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实际用工,也支付了相应的工资,但从未对黄某进行劳动管理。法律规定,同一时期,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本案黄某可请求选择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选择由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欲知仲裁委裁决结果如何,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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