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需注意:喜怒有节,寒暑调适
《黄帝内经·素问》笔记:
第五篇 阴阳应象大论(6)
【原文】天有四时五行,以生长收藏,以生寒暑燥湿风。人有五脏,化五气,以生喜怒悲忧恐。故喜怒伤气,寒暑伤形。暴怒伤阴,暴喜伤阳。厥气上行,满脉去形。喜怒不节,寒暑过度,生乃不固。故重阴必阳,重阳必阴。故曰:冬伤于寒,春必温病;春伤于风,夏生飱泄;夏伤于暑,秋必痎疟;秋伤于湿,冬生咳嗽。
【语译】天有四季春夏秋冬,有五行金、木、水、火、土,四季形成春生、夏长、秋收、冬藏,以化生寒、暑、燥、湿、风等气候(外邪);人有相应的五脏:心肝肺脾肾,化生五种情志:喜怒悲忧恐。
喜怒等情志活动过度会伤人阳气,寒暑等外邪会伤人形体。过度发怒易伤人体阴津,过度大喜会伤及人体阳气。如果逆气上行,脉气满而神气浮,则易离开形体。因此,喜怒等情志不加以节制,寒暑等邪气不善于调适,就会形体不固,甚至会有生命危险。阴气过盛会变成阳气,阳气过盛会变成阴气。所以说,冬天受到寒气的侵袭过多,春季就会发生温热性的病;春天受到风邪的侵袭过多,夏季就会生生泻泄病;夏天受到暑气的侵袭过多,秋天就会发生疟疾;秋天受到湿气的侵袭过多,冬天就会发生咳嗽。
▲“天有四时五行,以生长收藏,以生寒暑燥湿风。人有五脏,化五气,以生喜怒悲忧恐”这一句,是“天人相应”的思想体现,是传统中医学整体观,不单把人体作为一个整体医治,常常把“天地人”合一的观念下医治。
▲“喜怒悲忧恐”是人的情绪、七情六欲,对健康影响很大,是中医学中人体患病的内因,处理不好是内伤,现代说法是心理问题。喜伤心,怒伤肝,悲伤肺,忧伤脾,恐伤肾。
▲心理疗法多是疏导并辅之神经类药物治疗,而中医的情志疗法,是利用五行生克制化的关系设计疗法并辅之以中药治疗。
例如,《吕氏春秋·至忠》的记载:战国时期的齐闵王有病,多方医治未见效果,便去宋国请名医文挚前去诊治。文挚经过询问齐闵王的病情之后,反复思谋,觉得只有用激怒的方法,才能治好他的病。但是如果激怒了齐闵王,自己的性命恐怕就难以保住了,为此他犹豫不决。齐闵王的太子苦苦哀求,要文挚大胆治疗,并且信誓旦旦地保证不会发生治罪的事情,保证他的生命安全。文挚出于治病救人的天性,并被太子的真诚所感动,决定为齐闵王治病。
文挚答应了给齐闵王的诊治请求,并约好了诊治的时间,但病中的齐闵王等到诊病日期的时候却不见文挚的到来。一等不来,二等不来,三等还不来,迎接的使臣换了一批又一批,欢迎的宴席做了一次又一次,左等右等,文挚就是不来,而且推脱的理由都很勉强,齐闵王逐渐由期盼转为愤怒:“他到底是要钱,还是要地位;是要土地,还是要美女?我什么都可以答应!可他答应得好好的,为什么就是不动身呢?”“是瞧不起寡人?敢蔑视寡人?!一个小国的医生有什么了不起?!等寡人的病好了之后,看我怎么收拾他”!
经过漫长的等待,名医文挚终于出现了!
只见他慢慢腾腾来到齐王的病榻前,既不下跪,也不施礼,傲慢地穿着鞋子,登上了齐闵王的睡榻,一脚踩在齐闵王的睡衣上。
齐闵王的愤怒爆发了,一把推下文挚,大吼一声:“左右快给我拿下!这等无耻小人竟敢如此无理!”
齐闵王一边喘着粗气,一边大叫、大骂,多日卧床不起、沉思不语的齐闵王不见了,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是一个满面怒容、高声断喝的国君,一个决胜千里、不可仰视的齐闵王。
被捆绑的文挚眼里没有哀求,也不辩解,只说了一句话:“我的诊疗活动都是精心安排的,太子知道!”
太子被齐闵王的转变震慑住了,吓得言语不清。文挚的话齐闵王听也不听。他要生烹文挚!
帝王残忍之性爆发后,没有人能够阻止。一代名医文挚最后被活活煮死。
文挚用激怒治疗忧思病的方法,是中医五行情志疗法,忧思伤脾,脾属土;怒伤肝,肝属木。木克土,怒克忧,是五行相克的理论。
▲“喜怒不节,寒暑过度,生乃不固”,这里提醒人们养生“食饮有节,起居有常,不妄作劳,形与神俱”四大养生原则之外,还要注意做到“喜怒有节,寒暑调适”。
●总之,在中医学中,阴阳五行,天人相应,天人相感,调和致中的思想观念贯穿始终。
《黄帝内经·素问》笔记:
第五篇 阴阳应象大论(6)
【原文】天有四时五行,以生长收藏,以生寒暑燥湿风。人有五脏,化五气,以生喜怒悲忧恐。故喜怒伤气,寒暑伤形。暴怒伤阴,暴喜伤阳。厥气上行,满脉去形。喜怒不节,寒暑过度,生乃不固。故重阴必阳,重阳必阴。故曰:冬伤于寒,春必温病;春伤于风,夏生飱泄;夏伤于暑,秋必痎疟;秋伤于湿,冬生咳嗽。
【语译】天有四季春夏秋冬,有五行金、木、水、火、土,四季形成春生、夏长、秋收、冬藏,以化生寒、暑、燥、湿、风等气候(外邪);人有相应的五脏:心肝肺脾肾,化生五种情志:喜怒悲忧恐。
喜怒等情志活动过度会伤人阳气,寒暑等外邪会伤人形体。过度发怒易伤人体阴津,过度大喜会伤及人体阳气。如果逆气上行,脉气满而神气浮,则易离开形体。因此,喜怒等情志不加以节制,寒暑等邪气不善于调适,就会形体不固,甚至会有生命危险。阴气过盛会变成阳气,阳气过盛会变成阴气。所以说,冬天受到寒气的侵袭过多,春季就会发生温热性的病;春天受到风邪的侵袭过多,夏季就会生生泻泄病;夏天受到暑气的侵袭过多,秋天就会发生疟疾;秋天受到湿气的侵袭过多,冬天就会发生咳嗽。
▲“天有四时五行,以生长收藏,以生寒暑燥湿风。人有五脏,化五气,以生喜怒悲忧恐”这一句,是“天人相应”的思想体现,是传统中医学整体观,不单把人体作为一个整体医治,常常把“天地人”合一的观念下医治。
▲“喜怒悲忧恐”是人的情绪、七情六欲,对健康影响很大,是中医学中人体患病的内因,处理不好是内伤,现代说法是心理问题。喜伤心,怒伤肝,悲伤肺,忧伤脾,恐伤肾。
▲心理疗法多是疏导并辅之神经类药物治疗,而中医的情志疗法,是利用五行生克制化的关系设计疗法并辅之以中药治疗。
例如,《吕氏春秋·至忠》的记载:战国时期的齐闵王有病,多方医治未见效果,便去宋国请名医文挚前去诊治。文挚经过询问齐闵王的病情之后,反复思谋,觉得只有用激怒的方法,才能治好他的病。但是如果激怒了齐闵王,自己的性命恐怕就难以保住了,为此他犹豫不决。齐闵王的太子苦苦哀求,要文挚大胆治疗,并且信誓旦旦地保证不会发生治罪的事情,保证他的生命安全。文挚出于治病救人的天性,并被太子的真诚所感动,决定为齐闵王治病。
文挚答应了给齐闵王的诊治请求,并约好了诊治的时间,但病中的齐闵王等到诊病日期的时候却不见文挚的到来。一等不来,二等不来,三等还不来,迎接的使臣换了一批又一批,欢迎的宴席做了一次又一次,左等右等,文挚就是不来,而且推脱的理由都很勉强,齐闵王逐渐由期盼转为愤怒:“他到底是要钱,还是要地位;是要土地,还是要美女?我什么都可以答应!可他答应得好好的,为什么就是不动身呢?”“是瞧不起寡人?敢蔑视寡人?!一个小国的医生有什么了不起?!等寡人的病好了之后,看我怎么收拾他”!
经过漫长的等待,名医文挚终于出现了!
只见他慢慢腾腾来到齐王的病榻前,既不下跪,也不施礼,傲慢地穿着鞋子,登上了齐闵王的睡榻,一脚踩在齐闵王的睡衣上。
齐闵王的愤怒爆发了,一把推下文挚,大吼一声:“左右快给我拿下!这等无耻小人竟敢如此无理!”
齐闵王一边喘着粗气,一边大叫、大骂,多日卧床不起、沉思不语的齐闵王不见了,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是一个满面怒容、高声断喝的国君,一个决胜千里、不可仰视的齐闵王。
被捆绑的文挚眼里没有哀求,也不辩解,只说了一句话:“我的诊疗活动都是精心安排的,太子知道!”
太子被齐闵王的转变震慑住了,吓得言语不清。文挚的话齐闵王听也不听。他要生烹文挚!
帝王残忍之性爆发后,没有人能够阻止。一代名医文挚最后被活活煮死。
文挚用激怒治疗忧思病的方法,是中医五行情志疗法,忧思伤脾,脾属土;怒伤肝,肝属木。木克土,怒克忧,是五行相克的理论。
▲“喜怒不节,寒暑过度,生乃不固”,这里提醒人们养生“食饮有节,起居有常,不妄作劳,形与神俱”四大养生原则之外,还要注意做到“喜怒有节,寒暑调适”。
●总之,在中医学中,阴阳五行,天人相应,天人相感,调和致中的思想观念贯穿始终。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其参与多起恶势力犯罪】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
9月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以下为全文: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两个部分: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 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
1.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 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县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 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3.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 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 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 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二、二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
在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依法对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与本案故意伤害有关的对方人员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书,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
1.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2.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辩论后,上诉人吴某作了最后陈述,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补充。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三、关联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涉及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四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王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六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除死者罗某某已死亡之外,杨某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杨某到现场后未动手,故检察机关未起诉杨某。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
9月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以下为全文: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两个部分: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 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
1.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 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县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 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3.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 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 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 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二、二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
在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依法对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与本案故意伤害有关的对方人员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书,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
1.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2.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辩论后,上诉人吴某作了最后陈述,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补充。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三、关联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涉及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四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王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六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除死者罗某某已死亡之外,杨某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杨某到现场后未动手,故检察机关未起诉杨某。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太仓的陆公,容貌及体态俊美。明朝天顺三年往南京应试。旅馆的东主有一女,晚上竟然往陆处求与他共宿。陆假装说有病,并与她约于后夜再会。
女子走后,陆便作一诗:“风清月白夜窗虚,有女来窥笑读书;欲把琴心通一语,十年前已薄相如。”次日清早便藉故离去。
是年秋天便得上榜。
在此之前,陆公之父梦见郡守送来旗匾鼓吹,匾上题有:“月白风清”四字。后来陆公考到进士,并做官至参政之职。
——
有一个很好很迅速的增福法,就是拒绝邪淫,当然这是需要因缘的。如果你一生中遇到这种因缘,一定要保持正见,严禁邪淫。拒绝邪淫的人有大福。劝大家戒除邪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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