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关于课题组垃圾的吐槽:
绝了,你们见哪个搞研究的课题组实验室一根玻璃棒都没有的?这种课题组有多垃圾我都不想说,偏偏我就稀里糊涂进这种实验室,来了一年半了什么实验都干不了,连养个菌都费劲,这tm能做出什么成果???md要不是为了那一纸文凭,我早......but, 或许我可以冲动一点,赶紧走人算了,三观不正的老师,懒散拖拉混吃等死的职工,都是些什么垃圾,就这也配称农科院???md,养试验动物要用的试验手套口罩这种小东西都要自己掏钱.
科研里面有多黑我都不想说.
但每次预备要走的时候心里总是给自己说文凭有价值再忍忍
绝了,你们见哪个搞研究的课题组实验室一根玻璃棒都没有的?这种课题组有多垃圾我都不想说,偏偏我就稀里糊涂进这种实验室,来了一年半了什么实验都干不了,连养个菌都费劲,这tm能做出什么成果???md要不是为了那一纸文凭,我早......but, 或许我可以冲动一点,赶紧走人算了,三观不正的老师,懒散拖拉混吃等死的职工,都是些什么垃圾,就这也配称农科院???md,养试验动物要用的试验手套口罩这种小东西都要自己掏钱.
科研里面有多黑我都不想说.
但每次预备要走的时候心里总是给自己说文凭有价值再忍忍
【内蒙古公布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什么是“道”#:略谈今人对“道”的几种解读!
壹
太上老子著的《道德经》虽然只有短短五千多字,却因其提出了众多重要的思想命题,而成为中国思想文化史上的高峰,同时也是道教徒信仰的核心经典和教理源泉所在。
数千年来,不仅历代高道大德留下了大量的注释作品,儒生释子、帝王将相、隐士文人,也纷纷加入解读《道德经》的队伍,形成了汗牛充栋的成果。
直至现代,许多哲人思想家依然试图揭开其道论的意蕴,进而汲取其智慧来应对今日人类世界的各种问题。在此有意简介几种当代学者思想家对“道”的解释,其中得失互现处有助于好道之士对经典的理解。
近几十年来,唯物主义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因而许多人从唯物唯心来看待《道德经》的道论。如著名思想史家侯外庐就认为《道德经》一书有唯物主义的因素,但更倾向唯心主义。
他认为“道在老子书中是义理性的,有一定的自然规律的”,因为《道德经》否定了神的至上性,又提出“万物之自然”,“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等观念,是对有神论的一种打击。
而《道德经》所说的“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等说法,也“表现出有关物质存在和发展的道理”。
贰
侯氏将《道德经》的道论分为三类:
一是“道”字用于和万物并在一起形容的时候。如“天之道,其犹张弓欤?”
二是用于和万物的性质相反对的时候,如“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谓道纪”。
三是用于物质生成之先而和物质背向而行的时候,如“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名之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他认为在这三种用法中,只有最后一种是老子道论的主旨。
而“这样看来,道不但在万物之先,而且象帝之先,不但是万物之宗,而且和万物背向而反动,这显然是上帝的别名,也即所谓神秘的力在最初的一击。”
也就是说,老子的“道”并不是“物质”的意思,同时也不是从自然世界、物质存在本身出发去认识世界、探索规律,因此更多的是一种唯心主义的神秘论,只是“在其自然哲学中,容纳了唯物主义的因素。”
而著名哲学家张岱年则比较强调道的唯物色彩。他认为道“有物有象”,有客观实在性,但其无形无状超越感性,又具有精神性。道论否定了上帝和天命,“从老子反对信仰上帝来看,可以说老子的道论具有唯物主义的意义。”
另外,道是无意志的,是运动的并含有一定的次序,这也表达了存在、运动与规律的相互关系。因而老子道论有很深的唯物色彩,不过张氏也认为,老子道论追求脱离感性的神秘体验,认为历史不断倒退,这是唯心主义的。
当代知名内丹学研究者胡孚琛则抱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道论含有丰富的自然科学思想。胡氏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这段话包含了“全息原理”、“生化原理”和“中和原理”。
意味着“宇宙间万事万物据其‘全息原理’皆开端于一;而且万物都是阴阳互补的统一体,遵循阴极生阳、阳极反阴的‘太极原理’。道以其‘生化原理’化生万物;万物以‘中和原理’皆具备道的特征。”
胡孚琛认为“道生一”的“一”即先天一气,是宇宙大爆炸之前的先天状态,是“最初的宇宙蛋,是种子,是原型,是基因,是宇宙万物万物的全息的模本。”因而道包含了信息、能量、物质三大宇宙存在形式。
而这三者正是宇宙间一切存在物的基本构成要素。所以,“三生万物是宇宙大爆炸的起始点,宇宙由此从先天突变为后天,现实世界的万物由信息、能量、物质因缘和合而生。”
也就是说,胡氏认为《道德经》的道论完全是一个具有现代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然科学概念。
这显然是过度拔高和夸张了《道德经》的内涵,将原本属于哲学、思想领域的经典侵入了要求实证的自然科学领域,而其理论假设也难以论证,缺乏说服力。
叁
相对而言,当代道家思想研究大家陈鼓应先生的解读似显得更贴切。陈先生认为,《道德经》的道论最重要的是从天道的角度推明人道,即“道作为万物的本根意涵对于老庄而言,不只是具有生成之根源义,更意味着道是人事价值的根源。
亦即人间的一切制度、君王的行事作为,皆以道作为价值的依据”。也就是说,《道德经》讨论道,并不仅仅是为了指生成万物的根源,更重要的是要求将道作为人类世界的价值准则,来指导人类的生存。
如道的创生性正表现为无为,也就意味着道不有意识的主宰、干预人类的生活世界,就能使得人类能够顺其自性的生活,使得包括人在内的万物都能够充分发扬、完满自己的本性。
这也就是“玄德”,而《道德经》正要求统治者效法这种“玄德”,以保障百姓能够实现其生命的本然。而如何实现这种生命的本然呢?
当然不是如世俗所理解的那种“顺其自然”,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而是要求人取法于道的清静无为、见素抱朴、虚明玄通。这需要生命的不断自我提升和转化。
《道德经》中提出了“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的方法论。《南华经》则进一步提出了“心斋”、“坐忘”的修养方法,以期达到“独与天地精神往来”的逍遥自得之境。
道家所谈论的“道”并非缥缈玄远不切人世,反而是对人间深切的忧虑和关怀。
综合来说,以唯物唯心来划线,显然是一种预先设定的带有批判眼光的立场,其分析不免带有门户之见。这也提醒我们不能以庸俗的所谓唯物、规律来理解“道”。
以现代科学的观念来解释“道”,不免夸张太过,流于玄想而不切实际,自说自话,无从取证。而从人文、人生、人性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一种价值关怀、生存进路、智慧观照、修养法门,显然更贴近作为思想巨著、宗教经典的《道德经》。
作者:行苇 腾讯道学
壹
太上老子著的《道德经》虽然只有短短五千多字,却因其提出了众多重要的思想命题,而成为中国思想文化史上的高峰,同时也是道教徒信仰的核心经典和教理源泉所在。
数千年来,不仅历代高道大德留下了大量的注释作品,儒生释子、帝王将相、隐士文人,也纷纷加入解读《道德经》的队伍,形成了汗牛充栋的成果。
直至现代,许多哲人思想家依然试图揭开其道论的意蕴,进而汲取其智慧来应对今日人类世界的各种问题。在此有意简介几种当代学者思想家对“道”的解释,其中得失互现处有助于好道之士对经典的理解。
近几十年来,唯物主义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因而许多人从唯物唯心来看待《道德经》的道论。如著名思想史家侯外庐就认为《道德经》一书有唯物主义的因素,但更倾向唯心主义。
他认为“道在老子书中是义理性的,有一定的自然规律的”,因为《道德经》否定了神的至上性,又提出“万物之自然”,“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等观念,是对有神论的一种打击。
而《道德经》所说的“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等说法,也“表现出有关物质存在和发展的道理”。
贰
侯氏将《道德经》的道论分为三类:
一是“道”字用于和万物并在一起形容的时候。如“天之道,其犹张弓欤?”
二是用于和万物的性质相反对的时候,如“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谓道纪”。
三是用于物质生成之先而和物质背向而行的时候,如“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名之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他认为在这三种用法中,只有最后一种是老子道论的主旨。
而“这样看来,道不但在万物之先,而且象帝之先,不但是万物之宗,而且和万物背向而反动,这显然是上帝的别名,也即所谓神秘的力在最初的一击。”
也就是说,老子的“道”并不是“物质”的意思,同时也不是从自然世界、物质存在本身出发去认识世界、探索规律,因此更多的是一种唯心主义的神秘论,只是“在其自然哲学中,容纳了唯物主义的因素。”
而著名哲学家张岱年则比较强调道的唯物色彩。他认为道“有物有象”,有客观实在性,但其无形无状超越感性,又具有精神性。道论否定了上帝和天命,“从老子反对信仰上帝来看,可以说老子的道论具有唯物主义的意义。”
另外,道是无意志的,是运动的并含有一定的次序,这也表达了存在、运动与规律的相互关系。因而老子道论有很深的唯物色彩,不过张氏也认为,老子道论追求脱离感性的神秘体验,认为历史不断倒退,这是唯心主义的。
当代知名内丹学研究者胡孚琛则抱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道论含有丰富的自然科学思想。胡氏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这段话包含了“全息原理”、“生化原理”和“中和原理”。
意味着“宇宙间万事万物据其‘全息原理’皆开端于一;而且万物都是阴阳互补的统一体,遵循阴极生阳、阳极反阴的‘太极原理’。道以其‘生化原理’化生万物;万物以‘中和原理’皆具备道的特征。”
胡孚琛认为“道生一”的“一”即先天一气,是宇宙大爆炸之前的先天状态,是“最初的宇宙蛋,是种子,是原型,是基因,是宇宙万物万物的全息的模本。”因而道包含了信息、能量、物质三大宇宙存在形式。
而这三者正是宇宙间一切存在物的基本构成要素。所以,“三生万物是宇宙大爆炸的起始点,宇宙由此从先天突变为后天,现实世界的万物由信息、能量、物质因缘和合而生。”
也就是说,胡氏认为《道德经》的道论完全是一个具有现代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然科学概念。
这显然是过度拔高和夸张了《道德经》的内涵,将原本属于哲学、思想领域的经典侵入了要求实证的自然科学领域,而其理论假设也难以论证,缺乏说服力。
叁
相对而言,当代道家思想研究大家陈鼓应先生的解读似显得更贴切。陈先生认为,《道德经》的道论最重要的是从天道的角度推明人道,即“道作为万物的本根意涵对于老庄而言,不只是具有生成之根源义,更意味着道是人事价值的根源。
亦即人间的一切制度、君王的行事作为,皆以道作为价值的依据”。也就是说,《道德经》讨论道,并不仅仅是为了指生成万物的根源,更重要的是要求将道作为人类世界的价值准则,来指导人类的生存。
如道的创生性正表现为无为,也就意味着道不有意识的主宰、干预人类的生活世界,就能使得人类能够顺其自性的生活,使得包括人在内的万物都能够充分发扬、完满自己的本性。
这也就是“玄德”,而《道德经》正要求统治者效法这种“玄德”,以保障百姓能够实现其生命的本然。而如何实现这种生命的本然呢?
当然不是如世俗所理解的那种“顺其自然”,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而是要求人取法于道的清静无为、见素抱朴、虚明玄通。这需要生命的不断自我提升和转化。
《道德经》中提出了“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的方法论。《南华经》则进一步提出了“心斋”、“坐忘”的修养方法,以期达到“独与天地精神往来”的逍遥自得之境。
道家所谈论的“道”并非缥缈玄远不切人世,反而是对人间深切的忧虑和关怀。
综合来说,以唯物唯心来划线,显然是一种预先设定的带有批判眼光的立场,其分析不免带有门户之见。这也提醒我们不能以庸俗的所谓唯物、规律来理解“道”。
以现代科学的观念来解释“道”,不免夸张太过,流于玄想而不切实际,自说自话,无从取证。而从人文、人生、人性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一种价值关怀、生存进路、智慧观照、修养法门,显然更贴近作为思想巨著、宗教经典的《道德经》。
作者:行苇 腾讯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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