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八字主要以流年为主,大运是所临之地,是主一步大运的客观环境,当以喜忌为重。而流年则是所遇之人,当以征战为重。所行之大运只要不发生重要的刑冲合害化,则以流年为主要断事的吉凶祸福。该10年的大运干支以固定的形式代入原命局中,以流年的干支与之发生的刑冲合会,十神的应事取象来断一年的吉凶#生辰八字命理姻缘##传统文化#
【内蒙古公布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2021年9月25日丙子日 东汉诸葛亮著奇门金函玉镜图每日吉时出行 宜旺财运 求姻缘 求学上任找工作 求医远行见贵人等诸事皆宜
“金函玉镜者,汉时诸葛孔明所著,当汉末黄巾之乱,天下豪杰并起,而曹氏父子、孙权、周瑜皆称召用兵之术,惟独孔明与蜀主往往行兵遇敌,并纵横于吴魏之间,以正维奇兵而获胜者何也,此乃出于金函玉镜一书,此书始自上古圣王轩辕氏破蚩尤不胜,斋戒上感九天玄女传授驱役六丁玉女之神,诸遁甲旬内逐日遁时,为八门以定吉凶,分内外胜负集为秘书一编,传至于世,而孔明得之于龙门山岩穴之间,孔明行军出阵用以取胜,魏吴诸将咸称其存焉。”上面这段话是从岳飞为《金函玉镜图》做的序中节选的。
诸葛亮在用兵方面,或许确实“奇谋为短”,但是其“以正合”的本事,当世应该是无人能出其右。所依仗的便是这《金函玉镜图》《金函玉镜》全名《诸葛武侯行兵遁甲金函玉镜图》,他的本质其实是“奇门遁甲”中的“奇门日局“。
奇门日局跟据奇门遁甲八卦方位所定的八个不同角度。休门、生门、伤门、杜门、景门、死门、惊门、开门各有不同的代表意义。其中,开、休、生、景为吉门,如求财,经商,求学,考试,求职,婚姻嫁取,求医,出国旅行,公司上市等都有很好的效果。
年家奇门可以准确的断出人的一生。
月家奇门可以用来断一个人一个流年中每一个月会遭遇何事。
时家奇门断具体事情很准,而且可以改运。
另外,用吉时来占卜推算事情更是出神入化,快速又准确。如果研究的人能够掌握其中奥秘使用起来那是神奇非凡。当然,除了以上叙述之外还有很多其它用途,端看使用者巧妙不同,并且布局调理改变现状。
一、开门居西北乾宫,五行属金。乾为父为天为首,乾纳甲壬,乾位有亥,亥为甲木长生之地,甲又为十干之首,所以将其命名为开门。取万物开始之意,大吉大利之门。考究历史,几乎所有开国之君,皆从西北乾位开创基业,此门名不虚传。
开门属金,旺于秋季,相于四季末,休于冬,囚于春,死于夏。居乾宫伏吟,居巽宫反吟,居艮宫入墓,居离宫受制,居坤宫大吉,居震宫为迫。
开门大吉,利于开业经商、远行、考学参军、婚娶乔迁、建筑贸易、添人进口、治病求医。此日往东方向吉门去 。需黄道吉时出行。
二、休门居北方坎宫,五行属水。坎为中子,上兄下弟,为人清闲;坎宫冬季,万物休眠,故而命名休门。取休养生息之意,吉利之门。
休门属水,旺于冬,相于秋,休于春,囚于夏,死于四季土月。休门居坎宫伏吟,居离宫反吟,居巽宫入墓,居坤艮二宫受克,居乾兑二宫大吉,居震宫次吉。
休门也是吉门,利于拜见贵人,上官赴任,婚娶迁徙,经商建造,不利行刑断狱等诸事皆宜。此日东南方向吉门去。需黄道吉时出行。
休门有生生不息的意思,故最适合求财作生意或有病求医。若有人身体不好或觉得运气不顺,可以天天早上选择吉方做出门,则可令身体建康运气顺利,若确实做到大约一礼拜即可见到效果。
三、生门居东北艮宫,五行属土。正当立春之后,万物复苏,阳气上升,土生万物,所以命名为生门,大吉大利之门。
生门属土,旺于四季月,相于夏,休于秋,囚于冬,死于春。生门居艮宫伏吟,居坤宫反吟,居巽宫入墓,居震宫受克,居离宫大吉,居乾兑二宫次吉,居坎宫被迫。
生门大吉,利于求财。适宜房地产、种植业、养殖业、远行、等诸事皆宜,此日往南向吉门去。需黄道吉时出行。
吉门的气比较轻松,故很适合出外旅游或非正式的商业活动。
四、伤门居东方震宫,五行属木。卯月,甲木帝旺之时,刚则易折;又震为动,动则易伤故而命名伤门,伤门主凶,代表遭受疾病刑伤。
伤门属木,旺于春,相于冬,休于夏,囚于四季月,死于秋。伤门居震宫伏吟,居兑宫反吟,居坤宫入墓,居乾宫受克,居坎宫生旺大凶,居离宫泄气。
伤门为凶,不利经商、出行、赴任、修造、嫁娶,经商易破财,出行易招灾等。
五、杜门居东南巽宫,五行属木。巽为长女,与老父乾相冲,又克坤母,是双亲不和,故而杜塞不利。
杜门属木,旺于春,相于冬,休于夏,囚于四季月,死于秋。杜门居巽宫伏吟,居乾宫反吟,居坤宫入墓,居兑宫受克,居艮宫被迫,居坎宫受生,居震宫比和,居离宫泄气。
杜门小凶,也为中平。人事上多主保密性质的单位。杜门为藏匿之方,适宜躲避灾难、防洪筑堤等,其余皆不利。
六、景门居南方离宫,五行属火。离为中女,克乾父,冲坎水夫宫,易动口舌,常有血光之灾;景门居离,如日中天,光芒万丈之时,烈日炎炎,难免酷暑;景门离宫与坎宫相对,坎万物休藏,离万物繁茂,故而命名景门。
景门属火,旺于夏,相于春,休于四季月,囚于秋,死于冬。居离宫伏吟,居坎宫反吟,居乾宫入墓,居兑宫被迫,居震巽二宫受生,居坤艮二宫生宫。
景门小吉,也为中平。宜于出门考试、筹谋献策、选贤举能、拜职遣使、广告宣传活动等诸事皆宜。景门多主文书。此日往西北方向吉门去 。需黄道吉时出行。
七、死门居西南坤宫,属土。与生门艮宫相对,万物春生秋死,春种秋收,故而名死门。
死门属土,旺于未坤二月,相于夏,休于秋,囚于冬,死于春。死门居坤宫伏吟,居艮宫反吟,居巽宫入墓,居震宫受克,居离宫生旺大吉,居坎宫被迫大凶,居乾兑二宫为相生。
死门为凶门,不利吉事。
八、惊门居西方兑宫,属金。金秋肃杀之气,草木凋零,一片萧瑟之象;兑上缺,主破损;兑为口,主口舌是非。故而命名惊门,与伤门相对。
惊门属金,旺于秋,相于四季末,休于冬,囚于春,死于夏。居兑宫伏吟,居震宫反吟,居艮宫入墓,居离宫受制,居巽宫被迫,居坎宫泄气,居坤宫受生,居乾宫比和。
惊门主凶,为凶门,代表惊恐、创伤、官司等事。
使用方法:
A、首先把房屋定为中宫,屋外四周等分为八个方位,坎宫为北方,离宫为南方,震宫为东方,兑宫为西方,乾宫为西北方,坤宫为西南方,艮宫为东北方,巽宫为东南方。例如夏至后丙寅日,坤宫有生门太阴,离宫有休门太乙,巽宫有开门青龙,此三方皆是好的方位,所以出门时,可先到这三宫中的任何一宫,最好能离家一百米以上,待个二十分钟以上,再往目的地去,若时辰能由自己控制,则最好亦挑个好时辰出门,如子时有天官贵,福星贵,午时有天辅时等等。总之每日最好都有能挑个吉时往吉方出门。
B、用时家奇门时可以在24小时之前转到吉门的对应方向,到了用事时间可直达吉门方向,有一民间人士告诉可以。
C、1、出行 确定目的地方位,然后用奇门遁甲来择时。所选择的时间必须目的地方位得以下奇门吉助。
2、考试。根据考试时间,用奇门遁甲选择有利方位,然后在有利方位之对宫建立太极点,在考试时辰的前一个时辰,在太极点上停留半个小时。待考试时进入吉方。
3、交易买卖。
a、推销。选择有利的时空方位去推销,如果方位确定,则可以用奇门来选择该方有利的时辰,如果方位不确定,则可以选择这个时辰中有利的方位。
b、交易。选择有利的时空方位,然后事前在对宫建立太极点,交易时进入有利方位,并且在交易时背旺向衰(第一节的原则)。
4、竞赛。对于体育竞技比赛,可以根据确定的比赛时间、场地来用奇门遁甲选择有利时空,利用时空能量来提升潜能,挫败对手。
5、商业谈判。谈判的关键是要争取主动,占据旺方,才能克敌制胜。 https://t.cn/R2WxObS
“金函玉镜者,汉时诸葛孔明所著,当汉末黄巾之乱,天下豪杰并起,而曹氏父子、孙权、周瑜皆称召用兵之术,惟独孔明与蜀主往往行兵遇敌,并纵横于吴魏之间,以正维奇兵而获胜者何也,此乃出于金函玉镜一书,此书始自上古圣王轩辕氏破蚩尤不胜,斋戒上感九天玄女传授驱役六丁玉女之神,诸遁甲旬内逐日遁时,为八门以定吉凶,分内外胜负集为秘书一编,传至于世,而孔明得之于龙门山岩穴之间,孔明行军出阵用以取胜,魏吴诸将咸称其存焉。”上面这段话是从岳飞为《金函玉镜图》做的序中节选的。
诸葛亮在用兵方面,或许确实“奇谋为短”,但是其“以正合”的本事,当世应该是无人能出其右。所依仗的便是这《金函玉镜图》《金函玉镜》全名《诸葛武侯行兵遁甲金函玉镜图》,他的本质其实是“奇门遁甲”中的“奇门日局“。
奇门日局跟据奇门遁甲八卦方位所定的八个不同角度。休门、生门、伤门、杜门、景门、死门、惊门、开门各有不同的代表意义。其中,开、休、生、景为吉门,如求财,经商,求学,考试,求职,婚姻嫁取,求医,出国旅行,公司上市等都有很好的效果。
年家奇门可以准确的断出人的一生。
月家奇门可以用来断一个人一个流年中每一个月会遭遇何事。
时家奇门断具体事情很准,而且可以改运。
另外,用吉时来占卜推算事情更是出神入化,快速又准确。如果研究的人能够掌握其中奥秘使用起来那是神奇非凡。当然,除了以上叙述之外还有很多其它用途,端看使用者巧妙不同,并且布局调理改变现状。
一、开门居西北乾宫,五行属金。乾为父为天为首,乾纳甲壬,乾位有亥,亥为甲木长生之地,甲又为十干之首,所以将其命名为开门。取万物开始之意,大吉大利之门。考究历史,几乎所有开国之君,皆从西北乾位开创基业,此门名不虚传。
开门属金,旺于秋季,相于四季末,休于冬,囚于春,死于夏。居乾宫伏吟,居巽宫反吟,居艮宫入墓,居离宫受制,居坤宫大吉,居震宫为迫。
开门大吉,利于开业经商、远行、考学参军、婚娶乔迁、建筑贸易、添人进口、治病求医。此日往东方向吉门去 。需黄道吉时出行。
二、休门居北方坎宫,五行属水。坎为中子,上兄下弟,为人清闲;坎宫冬季,万物休眠,故而命名休门。取休养生息之意,吉利之门。
休门属水,旺于冬,相于秋,休于春,囚于夏,死于四季土月。休门居坎宫伏吟,居离宫反吟,居巽宫入墓,居坤艮二宫受克,居乾兑二宫大吉,居震宫次吉。
休门也是吉门,利于拜见贵人,上官赴任,婚娶迁徙,经商建造,不利行刑断狱等诸事皆宜。此日东南方向吉门去。需黄道吉时出行。
休门有生生不息的意思,故最适合求财作生意或有病求医。若有人身体不好或觉得运气不顺,可以天天早上选择吉方做出门,则可令身体建康运气顺利,若确实做到大约一礼拜即可见到效果。
三、生门居东北艮宫,五行属土。正当立春之后,万物复苏,阳气上升,土生万物,所以命名为生门,大吉大利之门。
生门属土,旺于四季月,相于夏,休于秋,囚于冬,死于春。生门居艮宫伏吟,居坤宫反吟,居巽宫入墓,居震宫受克,居离宫大吉,居乾兑二宫次吉,居坎宫被迫。
生门大吉,利于求财。适宜房地产、种植业、养殖业、远行、等诸事皆宜,此日往南向吉门去。需黄道吉时出行。
吉门的气比较轻松,故很适合出外旅游或非正式的商业活动。
四、伤门居东方震宫,五行属木。卯月,甲木帝旺之时,刚则易折;又震为动,动则易伤故而命名伤门,伤门主凶,代表遭受疾病刑伤。
伤门属木,旺于春,相于冬,休于夏,囚于四季月,死于秋。伤门居震宫伏吟,居兑宫反吟,居坤宫入墓,居乾宫受克,居坎宫生旺大凶,居离宫泄气。
伤门为凶,不利经商、出行、赴任、修造、嫁娶,经商易破财,出行易招灾等。
五、杜门居东南巽宫,五行属木。巽为长女,与老父乾相冲,又克坤母,是双亲不和,故而杜塞不利。
杜门属木,旺于春,相于冬,休于夏,囚于四季月,死于秋。杜门居巽宫伏吟,居乾宫反吟,居坤宫入墓,居兑宫受克,居艮宫被迫,居坎宫受生,居震宫比和,居离宫泄气。
杜门小凶,也为中平。人事上多主保密性质的单位。杜门为藏匿之方,适宜躲避灾难、防洪筑堤等,其余皆不利。
六、景门居南方离宫,五行属火。离为中女,克乾父,冲坎水夫宫,易动口舌,常有血光之灾;景门居离,如日中天,光芒万丈之时,烈日炎炎,难免酷暑;景门离宫与坎宫相对,坎万物休藏,离万物繁茂,故而命名景门。
景门属火,旺于夏,相于春,休于四季月,囚于秋,死于冬。居离宫伏吟,居坎宫反吟,居乾宫入墓,居兑宫被迫,居震巽二宫受生,居坤艮二宫生宫。
景门小吉,也为中平。宜于出门考试、筹谋献策、选贤举能、拜职遣使、广告宣传活动等诸事皆宜。景门多主文书。此日往西北方向吉门去 。需黄道吉时出行。
七、死门居西南坤宫,属土。与生门艮宫相对,万物春生秋死,春种秋收,故而名死门。
死门属土,旺于未坤二月,相于夏,休于秋,囚于冬,死于春。死门居坤宫伏吟,居艮宫反吟,居巽宫入墓,居震宫受克,居离宫生旺大吉,居坎宫被迫大凶,居乾兑二宫为相生。
死门为凶门,不利吉事。
八、惊门居西方兑宫,属金。金秋肃杀之气,草木凋零,一片萧瑟之象;兑上缺,主破损;兑为口,主口舌是非。故而命名惊门,与伤门相对。
惊门属金,旺于秋,相于四季末,休于冬,囚于春,死于夏。居兑宫伏吟,居震宫反吟,居艮宫入墓,居离宫受制,居巽宫被迫,居坎宫泄气,居坤宫受生,居乾宫比和。
惊门主凶,为凶门,代表惊恐、创伤、官司等事。
使用方法:
A、首先把房屋定为中宫,屋外四周等分为八个方位,坎宫为北方,离宫为南方,震宫为东方,兑宫为西方,乾宫为西北方,坤宫为西南方,艮宫为东北方,巽宫为东南方。例如夏至后丙寅日,坤宫有生门太阴,离宫有休门太乙,巽宫有开门青龙,此三方皆是好的方位,所以出门时,可先到这三宫中的任何一宫,最好能离家一百米以上,待个二十分钟以上,再往目的地去,若时辰能由自己控制,则最好亦挑个好时辰出门,如子时有天官贵,福星贵,午时有天辅时等等。总之每日最好都有能挑个吉时往吉方出门。
B、用时家奇门时可以在24小时之前转到吉门的对应方向,到了用事时间可直达吉门方向,有一民间人士告诉可以。
C、1、出行 确定目的地方位,然后用奇门遁甲来择时。所选择的时间必须目的地方位得以下奇门吉助。
2、考试。根据考试时间,用奇门遁甲选择有利方位,然后在有利方位之对宫建立太极点,在考试时辰的前一个时辰,在太极点上停留半个小时。待考试时进入吉方。
3、交易买卖。
a、推销。选择有利的时空方位去推销,如果方位确定,则可以用奇门来选择该方有利的时辰,如果方位不确定,则可以选择这个时辰中有利的方位。
b、交易。选择有利的时空方位,然后事前在对宫建立太极点,交易时进入有利方位,并且在交易时背旺向衰(第一节的原则)。
4、竞赛。对于体育竞技比赛,可以根据确定的比赛时间、场地来用奇门遁甲选择有利时空,利用时空能量来提升潜能,挫败对手。
5、商业谈判。谈判的关键是要争取主动,占据旺方,才能克敌制胜。 https://t.cn/R2Wx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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