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公司对员工无故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员工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到公司上班,且其在公司向其邮寄上班通知后,仍未回公司上班,其行为应属于旷工。据此,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 #上海# #劳动争议#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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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调岗调薪制度。内容应包括:
1.岗位名称及岗位职责,考核量化标准,劳动报酬与岗位的挂钩管理;
2.调岗调薪的标准,明确员工的考核成绩达到某个合理的标准时,用人单位有权利对员工进行岗位和报酬的调整;
3.调岗调薪的程序规定,即当达到调岗调薪的标准时,由哪个部门,通过什么样的步骤完成调岗调薪的程序。
4.对相关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按劳动法的要求进行说明和公示。
用人单位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调岗调薪制度。内容应包括:
1.岗位名称及岗位职责,考核量化标准,劳动报酬与岗位的挂钩管理;
2.调岗调薪的标准,明确员工的考核成绩达到某个合理的标准时,用人单位有权利对员工进行岗位和报酬的调整;
3.调岗调薪的程序规定,即当达到调岗调薪的标准时,由哪个部门,通过什么样的步骤完成调岗调薪的程序。
4.对相关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按劳动法的要求进行说明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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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什么时候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由此可知,离婚案中被告如果符合以上四种情况的话,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情况中,第一、二种情况仅限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是其他关系的诉讼,比如财产关系,则第一、二种情形依旧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离婚案件中什么时候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由此可知,离婚案中被告如果符合以上四种情况的话,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情况中,第一、二种情况仅限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是其他关系的诉讼,比如财产关系,则第一、二种情形依旧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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