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我做了一个正确的决定.

我选择了从事美发行业,

截止到今天,

入行十年零两个月.

转眼间十年过去了,

经历了整个行业的多次变革,潮流得兴起、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的交错,甚至灾难性的堕落!

有些同行借势揽金,有的选择了尊守传统相继传承,有的在努力钻研技术精湛技艺,更有被商业模式的影响席卷进恶性竞争环境.这其中不乏有些享受安逸度日的平凡之心的人,但他们不怕日益更新种类繁多的产品和服务,因为他们始终相信经过时间的沉淀下来的作品是无法被超越的,他们相信无论形式多么的绚烂,美业终将回归于服务于品质——就像70年前的沙宣大师创作的BOB,简单明了的基础剪裁方式,看似普普通通的形式,但依然可以随时出现在戛纳的红毯上!现代发型作品中大同小异的变化也都是建立在各派的经典作品基础之上.

我很庆幸自己是后者,
始终保持着一颗平凡心
同时又是那个对发型艺术的狂热爱好者.

希望自己可以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把发型艺术带给每一个爱美之人

把发型技艺传承下去

走下去,就像坚强的汶川大地震的幸存者

他们不畏艰难险阻重建家园,

累了,但不停下,放慢脚步悼念遇难的同胞.


谁说美容只有女人做?瞧~不但越来越多男人做、还越来越多夫妻一起经营更是来自各行各业的:有曾经从事13年美容整形的老板娘、美发店老板、化妆品牌区域经理、企业管理商业模式培训师、医疗行业的、做连锁餐饮的、做房产老板、做手机生意的、做外贸的、公司白领、职员、开服装店的、开超市的、做流动早餐(摆摊)的,还有宝妈等等……
以前开美容院是做服务!现在共享美容院是做模式!
能不能做,他们一直都在!因共享模式而简单!

关于化妆品备案申请常见问题的归纳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几乎是每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从事的内容,该工作虽然不难但是较为繁琐,而且经常会遇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情况出现,下面带领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基昊商务# #检验检疫#https://t.cn/ROuSX3f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点
1、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 中文产品名称 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注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2015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2、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3、如果加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汉字字体大于英文。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测机构也不会受理。
4、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测,哪个先做? 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测机构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5、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6、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7、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 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8、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备案?
答:双方都需要备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注意:委托方先备案,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关联备案即可。
9、网上备案之前是不是必须先送样检测?
答:2017年8月3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填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信息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广州市化妆品企业在“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系统”填报产品备案申请资料时,需一并填写产品送检机构及检验报告的信息。
其他备案平台目前备案时不需要上传检验报告,但是备案后2个半月内需要检查备案资料,包括检验报告。现场审核资料,如超期将通报责令整改。
10、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沐浴露、洗脸皂是否要非特备案?
答: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化妆刷等不需要备案,但是沐浴露、洗脸皂等面部或身体表面清洁用品属于化妆品,需要备案。
11、某款产品已经停产,是否需要注销备案信息?
答:若市场上仍有流通建议暂不注销,但是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备案申请
​功效字眼选用注意
1、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 “**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或者“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 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 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3、“全效洗衣液中”的“全效”及“强效洗衣液”中的“强效”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
答:洗衣液不属于化妆品,不需符合化妆品的命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专效、神效、速效、极效、超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至尊。
来源: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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