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结婚4年,36岁妻子第5次怀孕,丈夫坚决离婚:已经分居了,没夫妻生活怎么怀孕的】36岁王穗与35岁丈夫林坤,俩人已经结婚4年了,说起两人是如何相识,到结为夫妻的,王穗透露,因为自己年龄越来越大了,一直单身,于是,在自己32岁那年,通过婚介所媒介,认识到了现在的丈夫。
当年,夫妻俩人都过了三十岁,意愿都很强,迫切想结婚,在简单交往三个月时间,就领取了结婚证。如今,两人结婚了四年,一直没有孩子,一个月前,王穗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将这个喜讯,急忙告诉自己的丈夫林坤。可是,丈夫林坤得知王穗怀孕这一消息,不但不高兴,反而还提出了离婚,腹中的胎儿,丈夫林坤也不要了。
36岁怀孕,对于一个女人而言,已经是高龄了,生孩子还是存在风险的,那么,人到中年,眼瞅着就可以当爸爸的林坤,为何此时要提出离婚呢?对于这一疑问,王穗告诉我们:“他脾气不太好,两人结婚没半年的时候,丈夫就提出过离婚,声称自己会遇到更好的女人,后来,两人为了稳定感情,才有了生孩子的想法,结果,现在怀上了,丈夫认为孩子不是他的。”
“他不要孩子,坚决要离婚,就是耍无赖,我身边的人,都说他是无赖,是人渣”经过一番诉说,王穗将丈夫离婚的缘由,说了出来。值得让人起疑的是,既然林坤脾气差、人品差,两人结婚不到半年就有离婚的想法,为何又坚守了4年,直至今日,丈夫林坤才下定决心要离婚呢?
为了弄清楚真实情况,王穗带着我们,来到丈夫林坤现在的住所。半路上,我们恰好遇到林坤本人,可是,见到妻子王穗,林坤走的很是匆忙,不愿意和妻子王穗说一句话,丈夫林坤前面跑,妻子王穗后边追,
王穗多次朝着前面的丈夫喊道,怀孕了怎么办?林坤丝毫不理会,直到林坤回到了住所,才朝着我们说了几句话:“不要提老公两个字,听着就烦,我们两人本来就没有感情,她是怀了孕,才和我们结婚,我们是奉子结婚。”从林坤的言语中,我们又得到另一个讯息,这次王穗怀孕,应该不是第一次,那么,两人是否还有一个三四岁的孩子呢?

在接下来的聊天中,林坤的心情,显得有些气愤了,原来,两人4月份的时候,就发生了争吵,直接闹了分居,林坤搬出来独自居住。
而到8月份,妻子王穗突然怀孕了一个多月,林坤认为,两人都分居了,没有了夫妻生活,妻子怎么可能怀孕?于是,坚决要离婚,并怒怼了站在门外的妻子:“她那种人就是一个败类,人渣,4月份就分居了,我怎么知道是谁的孩子?”对于丈夫林坤的解释,王穗也出来辩解道,声称两人中途和好过,有过一次夫妻生活,她认为,丈夫要求离婚的原因,是嫌弃她人。
王穗向我们透露,她先天有残疾,嘴巴是大舌头,唇腭裂,说话有些吐词不清。话说到这里,丈夫林坤有怨气了,也向我们说出了这一次离婚的另外几个原因:
第一点:两人结婚后,只有林坤一人在工作,白天当厨师,晚上跑摩的,一个月收入6000元,妻子王穗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几乎就没有进账,既不工作,也不做饭,整日遛狗、看电视打发时间。
第二点:林坤是独生子,父母年迈在农村,需要他赡养,妻子王穗却要求与父母关系断开,不要赡养二老,更过分的是,父亲有一次肋骨断了三根要手术,妻子王穗都不要他回家。
第三点:林坤出身农村,王穗是城市户口,王穗多次强调,他娶了王穗,是八辈子修来的福气;可是,在结婚时,林坤知道了一个信息,王穗并不是头婚,而是二婚,存在欺瞒,花着林坤的血汗钱,还瞧不上林坤。
第四点:两人一开始就没有感情,当初没结婚时,就提出分手,是王穗苦苦纠缠,最后奉子成婚,结果,两人结婚四年,王穗先后怀孕了4次,其中,两次主动引产,两次流产。
更令人生气的是,有一次怀孕了6个月,医生给了一个模棱两可的孕检,妻子王穗瞒着林坤,以及林坤的父母,主动去做了引产手术。
对于妻子王穗多次扼杀腹中孩子的态度,林坤失望了。这一次是第五次怀孕,两人已经没有感情,因为三观不合,所以坚持要离婚,林坤不愿意为了妻子,舍弃含辛茹苦将他养大的父母。
不得不说,林坤是一个大孝子,可是,在妻子王穗来看,年迈的公公和婆婆,就是在拖累她们的小家。“我很看不起他的父母,一年到头向我们要钱,你还不如到外面讨饭,你那么没钱,不如两个老的到外面讨饭。”
这一番话,让人听不下去,于是,调解员劝导王穗,既然家庭不富裕,她为何不去工作,帮助丈夫林坤缓解经济压力,结果,王穗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将过错全部甩给了林坤:“我认为我们当初就不应该结婚,他应该找一个跟他一样在外面打工的女人,或者,那个女人愿意养他们家;而我应该遇到一个男的爸妈不用他赡养的。”
事情了解到这里,想必大家也知道了,这一段不幸福的婚姻,究竟谁错谁对了吧。(文中人为化名,原文链接https://t.cn/A6M2scsu)

当你很累很累的时候,你应该闭上眼睛做深呼吸,告诉自己你应该坚持得住,不要这么轻易的否定自己,谁说你没有好的未来,关于明天的事后天才知道,在一切变好之前,我们总要经历一些不开心的日子,不要因为一点瑕疵而放弃一段坚持,即使没有人为你鼓掌,也要优雅的谢幕,感谢自己认真的付出。 ​​​https://weibo.com/u/645730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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