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环境修复先行者 研发技术成优势】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修复”),是国内领先的环境修复综合服务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产业链环境修复解决方案。公司提供的环境修复综合服务主要包括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和技术咨询服务等。2021年3月29日,建工修复将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300958。本次建工修复股票发行价格为8.53元/股,发行数量为3,566.4120万股。此次建工修复IPO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修复中心建设、研发中心建设、市场营销网络强化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四个项目。
目前我国从事环境修复相关业务的企业数量众多,但多数企业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相对较少。而建工修复向来被视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环境修复企业之一,此番上市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
政策助力,治理需求攀升
2012年以来,中国环境修复产业从孕育期走向起步成长期。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明确了对污染责任企业的罚责以及对各地政府的环境审计,企业转变发展思路纷纷践行绿色发展战略,污染责任主体的环境责任意识在逐步提升,环境修复市场需求大幅增加。
以土壤修复行业为例,近年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形势严峻,土壤修复行业将成为继大气、污水、固废等之后又一重要的环境治理领域。但是,当前我国土壤修复产业的产值不及环保产业总产值的1%-2%,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尚处于成长期初期。随着我国政府对土壤修复行业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未来土壤修复项目将会显著增多,市场需求逐渐释放,我国土壤修复行业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而建工修复作为国内最早专业从事环境修复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率先成立了污染场地修复联合研究中心,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公司形成了以土壤及地下水修复为核心、水环境和矿山等生态修复并举的战略布局,业务范围涵盖环境修复相关的咨询、设计、治理、运营、管理等全产业链条。结合市场需求,未来环境修复项目类型将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因此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将获取更多大型项目,公司业绩有望进一步提升。
重视研发,技术优势突显
在环境修复市场需求持续增加的过程中,公司作为牵头单位,联合清华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共同承建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领域唯一国家工程实验室—“污染场地安全修复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搭建“产-学-研-用”高效科技创新平台,引领、推动行业技术发展。
建工修复通过研发与创新,形成了综合全面的技术研发体系。公司掌握包括热脱附、土壤淋洗、常温解吸、固化/稳定化、化学氧化、生物化学还原、气相抽提、土壤深层搅拌等关键技术,将自主研发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装备在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时间和申请类型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策略性和前瞻性的专利布局。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获得境内外108项专利授权,其中37项发明专利(含国际发明专利3项)。(见图二)
在信息化和智能化布局方面,公司研发团队依托各科研项目,积极开展“场地污染环境数字化与空间信息系统”、“在线监测/快速检测”、“5G智能HSE修复厂”等产品、技术、大型装备系统的研究开发。此外,针对我国污染场地情况多样、修复体量较大、污染处理时间短、修复要求高等特点,公司通过引进和自主研发的方式拥有了一批绿色高效环境友好型修复装备,保障了项目修复效果的实现。
建工修复的研发优势和技术优势,使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国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回顾与展望》(2007-2017),收集的2012-2017年国内实施的286例工业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中,公司获得66例项目,合同金额37.5亿元,项目数量和合同金额均排名第一。环境修复相关技术具有较高门槛,建工修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其高新技术是较大的竞争优势。
营收稳定增长,公司未来可期
建工修复的主营业务收入由环境修复、技术咨询服务和修复药剂销售所构成,其中以环境修复为主。据建工修复的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收入分别为77,302.85万元、98,849.63万元、109,987.93万元和37,425.62万元,2018年度和2019年度较上年增幅分别为27.87%和11.27%。公司不断拓展业务,同时公司承接项目的规模也不断增大。
而从利润表来看,2020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197.7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86.88万元;2020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565.0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02.48万元。公司受益于国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整治需求也不断攀升,因此公司环境修复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均呈上升趋势。
我国经济已进入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产业向高端方向发展,而企业也将融入我国环境保护行业。在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将快速增长,潜在的巨大市场会促使行业内现有企业不断提升竞争实力。
作为国内较早成立的环境修复领军企业,建工修复在技术、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较大优势。上市后,公司将持续增大研发投入,改善研发条件,加大新技术研发和应用。针对性地研发新技术,重点强化原位修复技术以及地下水修复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风险管控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深入落实绿色、安全、可持续修复理念,引领企业技术发展。根据公司的战略部署、未来市场趋势及工程实际需求,重点开展“5G智能HSE修复厂”大型装备系统的开发,结合业务发展需求,开展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储备。加大矿山修复、污染农田及填埋场生态恢复技术,油泥和河湖底泥治理技术、水环境综合提升方案等领域的关键修复技术研究。随着公司研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将继续保持现有的优势地位,在环境修复行业中取得更大突破。(股市动态分析 作者:林然)https://t.cn/A6cztERa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修复”),是国内领先的环境修复综合服务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产业链环境修复解决方案。公司提供的环境修复综合服务主要包括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和技术咨询服务等。2021年3月29日,建工修复将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300958。本次建工修复股票发行价格为8.53元/股,发行数量为3,566.4120万股。此次建工修复IPO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修复中心建设、研发中心建设、市场营销网络强化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四个项目。
目前我国从事环境修复相关业务的企业数量众多,但多数企业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相对较少。而建工修复向来被视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环境修复企业之一,此番上市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
政策助力,治理需求攀升
2012年以来,中国环境修复产业从孕育期走向起步成长期。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明确了对污染责任企业的罚责以及对各地政府的环境审计,企业转变发展思路纷纷践行绿色发展战略,污染责任主体的环境责任意识在逐步提升,环境修复市场需求大幅增加。
以土壤修复行业为例,近年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形势严峻,土壤修复行业将成为继大气、污水、固废等之后又一重要的环境治理领域。但是,当前我国土壤修复产业的产值不及环保产业总产值的1%-2%,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尚处于成长期初期。随着我国政府对土壤修复行业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未来土壤修复项目将会显著增多,市场需求逐渐释放,我国土壤修复行业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而建工修复作为国内最早专业从事环境修复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率先成立了污染场地修复联合研究中心,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公司形成了以土壤及地下水修复为核心、水环境和矿山等生态修复并举的战略布局,业务范围涵盖环境修复相关的咨询、设计、治理、运营、管理等全产业链条。结合市场需求,未来环境修复项目类型将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因此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将获取更多大型项目,公司业绩有望进一步提升。
重视研发,技术优势突显
在环境修复市场需求持续增加的过程中,公司作为牵头单位,联合清华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共同承建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领域唯一国家工程实验室—“污染场地安全修复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搭建“产-学-研-用”高效科技创新平台,引领、推动行业技术发展。
建工修复通过研发与创新,形成了综合全面的技术研发体系。公司掌握包括热脱附、土壤淋洗、常温解吸、固化/稳定化、化学氧化、生物化学还原、气相抽提、土壤深层搅拌等关键技术,将自主研发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装备在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时间和申请类型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策略性和前瞻性的专利布局。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获得境内外108项专利授权,其中37项发明专利(含国际发明专利3项)。(见图二)
在信息化和智能化布局方面,公司研发团队依托各科研项目,积极开展“场地污染环境数字化与空间信息系统”、“在线监测/快速检测”、“5G智能HSE修复厂”等产品、技术、大型装备系统的研究开发。此外,针对我国污染场地情况多样、修复体量较大、污染处理时间短、修复要求高等特点,公司通过引进和自主研发的方式拥有了一批绿色高效环境友好型修复装备,保障了项目修复效果的实现。
建工修复的研发优势和技术优势,使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国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回顾与展望》(2007-2017),收集的2012-2017年国内实施的286例工业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中,公司获得66例项目,合同金额37.5亿元,项目数量和合同金额均排名第一。环境修复相关技术具有较高门槛,建工修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其高新技术是较大的竞争优势。
营收稳定增长,公司未来可期
建工修复的主营业务收入由环境修复、技术咨询服务和修复药剂销售所构成,其中以环境修复为主。据建工修复的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收入分别为77,302.85万元、98,849.63万元、109,987.93万元和37,425.62万元,2018年度和2019年度较上年增幅分别为27.87%和11.27%。公司不断拓展业务,同时公司承接项目的规模也不断增大。
而从利润表来看,2020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197.7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86.88万元;2020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565.0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02.48万元。公司受益于国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整治需求也不断攀升,因此公司环境修复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均呈上升趋势。
我国经济已进入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产业向高端方向发展,而企业也将融入我国环境保护行业。在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将快速增长,潜在的巨大市场会促使行业内现有企业不断提升竞争实力。
作为国内较早成立的环境修复领军企业,建工修复在技术、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较大优势。上市后,公司将持续增大研发投入,改善研发条件,加大新技术研发和应用。针对性地研发新技术,重点强化原位修复技术以及地下水修复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风险管控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深入落实绿色、安全、可持续修复理念,引领企业技术发展。根据公司的战略部署、未来市场趋势及工程实际需求,重点开展“5G智能HSE修复厂”大型装备系统的开发,结合业务发展需求,开展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储备。加大矿山修复、污染农田及填埋场生态恢复技术,油泥和河湖底泥治理技术、水环境综合提升方案等领域的关键修复技术研究。随着公司研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将继续保持现有的优势地位,在环境修复行业中取得更大突破。(股市动态分析 作者:林然)https://t.cn/A6cztERa
#股市马前跑[超话]##期货杂谈交流会[超话]#$隆基股份 sh601012$ $京运通 sh601908$ 继隆基股份之后,光伏新秀京运通(601908)崛起据京运通(601908)2020年三季报,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4.16亿元,同比增长约149%。其中,新材料业务硅棒、硅片贡献不菲。
京运通(12.18,+2.44%)涉足光伏领域多年,早在2017年6月京运通曾公告,拟投资30亿元在乌海市建设产能达5GW/年的以生产高效太阳能级多晶硅及单晶硅材料为主的产业园区。
目前,一期项目产能可提升至7GW左右,已于2019年底投产;二期产能10GW,预计2020年12月开始投产
2020年开始,京运通一改颓势,股价不断攀升叠创新高,这背后的主要原因就是光伏硅片业务(下称新材料板块/业务)的强势崛起
12月23日,京运通发布销售框架合同公告:包头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拟于2021 年1 月至2023 年12 月向公司采购126,000 万片单晶硅片或合同相关方约定转换系数对应的单晶硅棒;江苏新潮光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于2021 年1 月至2023 年12 月向公司采购77,400 万片单晶硅片或双方约定转换系数对应的单晶硅棒。
2021年1月7日,京云通再发公告,江苏润阳拟于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向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采购9.46亿片单晶硅片;通威太阳能拟于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向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9.60亿片单晶硅片。
京运通(12.18,+2.44%)涉足光伏领域多年,早在2017年6月京运通曾公告,拟投资30亿元在乌海市建设产能达5GW/年的以生产高效太阳能级多晶硅及单晶硅材料为主的产业园区。
目前,一期项目产能可提升至7GW左右,已于2019年底投产;二期产能10GW,预计2020年12月开始投产
2020年开始,京运通一改颓势,股价不断攀升叠创新高,这背后的主要原因就是光伏硅片业务(下称新材料板块/业务)的强势崛起
12月23日,京运通发布销售框架合同公告:包头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拟于2021 年1 月至2023 年12 月向公司采购126,000 万片单晶硅片或合同相关方约定转换系数对应的单晶硅棒;江苏新潮光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于2021 年1 月至2023 年12 月向公司采购77,400 万片单晶硅片或双方约定转换系数对应的单晶硅棒。
2021年1月7日,京云通再发公告,江苏润阳拟于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向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采购9.46亿片单晶硅片;通威太阳能拟于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向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9.60亿片单晶硅片。
立法专家龙翼飞教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主讲人
龙翼飞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执行所长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
目录:
一、一般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 “虐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条 “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 同居关系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 彩礼返还的条件
二、结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的继承权问题的处理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 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婚姻无效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顺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四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五条 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时列原告和被告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六条 在处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七条 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家庭编领域中关于“胁迫”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九条 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一年”期限的性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条 “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结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案件后的工作流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三、夫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生育权纠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婚姻家庭编中“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家庭编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赠与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条 关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之例外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所称相对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时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
四、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抚养费”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父亲取代母亲直接抚养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父母对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时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和比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的给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的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及例外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纠纷的程序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子女变更姓氏和父或母擅自修改子女姓氏纠纷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条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处理规则
五、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关于特殊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符合“应当准予离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否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探望权的终止行使及恢复行使的程序、形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探望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与审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问题及具体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投资性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用夫妻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的个人独立企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对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基本养老金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损害赔偿”内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登记离婚后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十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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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龙翼飞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执行所长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
目录:
一、一般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 “虐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条 “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 同居关系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 彩礼返还的条件
二、结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的继承权问题的处理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 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婚姻无效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顺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四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五条 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时列原告和被告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六条 在处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七条 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家庭编领域中关于“胁迫”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九条 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一年”期限的性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条 “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结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案件后的工作流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三、夫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生育权纠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婚姻家庭编中“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家庭编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赠与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条 关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之例外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所称相对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时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
四、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抚养费”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父亲取代母亲直接抚养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父母对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时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和比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的给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的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及例外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纠纷的程序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子女变更姓氏和父或母擅自修改子女姓氏纠纷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条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处理规则
五、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关于特殊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符合“应当准予离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否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探望权的终止行使及恢复行使的程序、形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探望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与审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问题及具体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投资性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用夫妻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的个人独立企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对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基本养老金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损害赔偿”内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登记离婚后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十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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