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决战法考# #法考每日一题#
【答案】ABCD
【解析】A项: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61页。]《民法典》第904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可知,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该法第88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可知,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故A项错误,当选。
B项: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61页。]《民法典》第890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905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可知,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实践性合同。故B项错误,当选。
C项:《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可知,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即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该法第914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可知,只有在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存货人才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当选。
D项:《民法典》第897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917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答案】ABCD
【解析】A项: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61页。]《民法典》第904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可知,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该法第88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可知,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故A项错误,当选。
B项: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61页。]《民法典》第890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905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可知,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实践性合同。故B项错误,当选。
C项:《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可知,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即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该法第914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可知,只有在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存货人才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当选。
D项:《民法典》第897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917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主要学术成果
(四)出版学术专著
6.彭诚信(副会长)主编、陈吉栋(副秘书长)校对:《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2》,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7.李清娟(理事):《从浦江到世界--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上海的国际比较》,格致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
8.李清娟(理事):《从闭封到开放--中国金融业国际化发展40余年历程与改革趋势》,格致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
9.李清娟(理事):《人工智能与产业变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0年1月出版。
10.陈融(理事)等著:《法律文明史(第15卷):社会法》,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20年11月出版。
11.管洪波(理事):《集体土地制度立法调整的司法适用》,汇编于《〈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出版。
(四)出版学术专著
6.彭诚信(副会长)主编、陈吉栋(副秘书长)校对:《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2》,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7.李清娟(理事):《从浦江到世界--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上海的国际比较》,格致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
8.李清娟(理事):《从闭封到开放--中国金融业国际化发展40余年历程与改革趋势》,格致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
9.李清娟(理事):《人工智能与产业变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0年1月出版。
10.陈融(理事)等著:《法律文明史(第15卷):社会法》,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20年11月出版。
11.管洪波(理事):《集体土地制度立法调整的司法适用》,汇编于《〈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出版。
#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主要学术成果
(四)出版学术专著
1.高富平(副会长)著:《大数据知识图谱:数据经济的基础概念和制度》,法律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2.高富平(副会长)等著:《数据保护、利用与安全:大数据产业的制度需求和供给》,法律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3.彭诚信(副会长)主编、陈吉栋(副秘书长)副主编:《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出版。
4.彭诚信(副会长)主编:《数据的边界———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5.彭诚信(副会长)主编:《民法案例百选》,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9月出版。
(四)出版学术专著
1.高富平(副会长)著:《大数据知识图谱:数据经济的基础概念和制度》,法律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2.高富平(副会长)等著:《数据保护、利用与安全:大数据产业的制度需求和供给》,法律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3.彭诚信(副会长)主编、陈吉栋(副秘书长)副主编:《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出版。
4.彭诚信(副会长)主编:《数据的边界———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5.彭诚信(副会长)主编:《民法案例百选》,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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