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河南青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聘用的员工,基本也都是大学生,我们在面试的时候基本都交了押金(合作校长880,老师50)。我们通过面试后被公司分到河南各个地级市的乡镇里面去工作。在面试的时侯跟我们说工作不会特别辛苦,会有区长协助你们帮助你们招生,还说不是在这些地区第一年办暑假班了,会给我们分配老师,然后一起完成暑假班工作,最后公司给我们发工资。刚去那个人生地不熟的乡镇,刚开始连一个老师都没有,工作地点就是幼儿园、宾馆之类的地方,学费也是要求我们按照当地的行情订。公司要求我们校长自己在BOSS上面或者在当地招聘老师,招到老师后,天天骑着借的破三轮车去各个中小学附近宣传招生,当时公司告诉我们招生期间会有补助,会在之后和工资一起结算。一连招生半个月,如果招的人数少,继续招生,直到人数能够开班。当时因为商丘辅导班失火造成学生重大伤亡,我们跟公司反应国家和市政府的禁止办暑假班的文件,公司仍然要求我们继续工作,说我们是在乡镇办,不会查的那么严,招生收的学费都交给了公司。后期我们招生和开班都是偷偷摸摸的,公司要求我们出去宣传招生不要穿工作服,不要太张扬引人注目,后期开班后,我们也是天天提心吊胆,偷摸着小心上课。课还没上完,南京疫情形势严峻,全国开始禁止人员聚集,我们都被教育部工作人员、防控疫情人员查封过。之后课没上完,家长要求退费,公司让我们统计一下退费情况然后让我们直接离开,家长同意上网课的老师就把剩余的上完,不愿意的就申请退费。有的家长辱骂我们,让我们给现金,我们有的也迫于压力自掏腰包先垫上。可是公司这时候声称由于郑州大雨公司不上班,就说推迟结算工资。我们等到最后,等来了公司发的一份电子文档,所谓的解决方案,说公司资金不足,无法给我们工资,保证3年内给我们结清工资。我们听公司的保证太多了,都没有一个兑现的。我们给老板打电话,好不容易对方接了,还说如果我们不愿意就去告他。公司一直声称没钱,我们招生收入有的校区盈利很多,可是公司却把钱汇到其他账户,还直接为了一个所谓的新项目直接抽了16万,把钱抽空了。我们这些人,辛辛苦苦工作两个月,押金,补助,工资,一分钱都不给我们,说给我们欠条,到现在也没给,说结算工资,一而再再而三的往后退,到现在也没给任何一个人发工资。我们去劳动局投诉,劳动局的人联系不到人就不管了,我们这么多人,公司建了一个钉钉群,说会定期发放工资,到现在那个群一直处于禁言状态,也没给任何一个人发工资。,
#未成年人网游防沉迷第一周#国家新闻出版署通知,#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严限网游企业向未成年提供服务时长,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未成年人在规定时间每日最多玩1小时网游#。有网友表示,落实起来恐怕有难度。#未成年人定时玩网游有用吗#不管有没有用,管一下总是对的。
【案例1040----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善林金融分公司负责人,犯罪金额8442万元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4个月,罚金7万元,(2020)鄂07刑终33号】
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善林(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鄂州滨湖南路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鄂州市,住鄂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周某(另案处理)成立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善林(上海)公司)。后该公司开展销售“季某1”、“双季某2”、“年年涨”等金融理财产品。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进入该公司设置在鄂州市的门店销售金融理财产品。2016年8月,该公司在鄂州市注册善林(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鄂州滨湖南路分公司,登记张某某为负责人。
2017年年初,张某某正式担任鄂州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出借资金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采取业务员口口相传、发传单、展示宣传彩页推介互联网平台和手机APP平台等方式对外进行虚假宣传,通过以善林(上海)公司及相关公司名义与资金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出借人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形式,销售“鑫月盈”、“鑫季丰”、“双季某2”、“双季某3”、“鑫年丰”、“月月盈”、“双年丰”、“亿宝贷”、“政信通”、“年年涨”等金融理财产品,非法吸收严某等500余人的资金共计8442.6322万元。上述资金进入善林(上海)公司相关账户,基本未予兑付。
2018年4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善林(上海)公司周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23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对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次日,张某某在从北京市返回鄂州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善林(上海)公司属下的鄂州分公司通过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以销售善林(上海)公司金融理财产品并承诺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善林(上海)公司周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善林(上海)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因此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二)继续追缴涉案违法所得。 https://t.cn/RI7nYAL
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善林(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鄂州滨湖南路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鄂州市,住鄂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周某(另案处理)成立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善林(上海)公司)。后该公司开展销售“季某1”、“双季某2”、“年年涨”等金融理财产品。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进入该公司设置在鄂州市的门店销售金融理财产品。2016年8月,该公司在鄂州市注册善林(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鄂州滨湖南路分公司,登记张某某为负责人。
2017年年初,张某某正式担任鄂州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出借资金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采取业务员口口相传、发传单、展示宣传彩页推介互联网平台和手机APP平台等方式对外进行虚假宣传,通过以善林(上海)公司及相关公司名义与资金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出借人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形式,销售“鑫月盈”、“鑫季丰”、“双季某2”、“双季某3”、“鑫年丰”、“月月盈”、“双年丰”、“亿宝贷”、“政信通”、“年年涨”等金融理财产品,非法吸收严某等500余人的资金共计8442.6322万元。上述资金进入善林(上海)公司相关账户,基本未予兑付。
2018年4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善林(上海)公司周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23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对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次日,张某某在从北京市返回鄂州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善林(上海)公司属下的鄂州分公司通过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以销售善林(上海)公司金融理财产品并承诺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善林(上海)公司周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善林(上海)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因此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二)继续追缴涉案违法所得。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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