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 筑最美“枫警” 创百佳社区民警[话筒][话筒]
他将自己真正融入了社区大家庭,以奉献于民的初心践行着新时代“为人民服务”的铮铮誓言,以造福一方的热情收获着群众最真挚的信任,也收获着自己最简单的快乐。他就是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旌东派出所旌湖社区民警辛华。在这一平凡岗位上的16年里,辛华在最基层、最一线的地方,服务于民,护佑一方平安。“社区民警就是服务社区群众的管家。要把这个家管好,就得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困难。”对待社区警务工作,辛华是这样理解和认识的。
“三无社区”变身“示范社区”
地处德阳市区岷江路与珠江路之间的旌湖社区,辖内共有娱乐场所20余家、居民小区98个,流动人口众多,治安管理难度大。为构筑这一“三无社区”的安全屏障,辛华一方面大力依靠群众,引导辖区治安积极分子、退伍军人、退休人员等组建“红袖标”义务巡逻队,划区域、分时段对易发案的小区和路段进行巡逻,使辖区的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满意度达98%以上。与此同时,辛华巧用数字技术,选点旌湖社区小区较集中的区域,依托德阳智慧小区建设平台,逐步完善、更新技防设施,并借助社区干部、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摸清小区数据,成功创建“智慧示范区”。目前,该智慧示范区在旌湖社区已连续5年无发案,辖区连续5年“社区平安指数”名列德阳市前茅。
真情感化使问题青年改邪归正
辖区17岁的邹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出狱后,就业无门的他不仅自己生活艰难,还需要独自抚养小儿子成长。得知这一情况后,辛华积极动员社区领导帮助解决邹某某的实际困难,并自掏腰包资助他提升技能本领。如今,邹某某在中江一建筑工地上班,生活正逐渐步入正轨;辖区一名彭姓小伙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吸毒,面黄肌瘦,精神萎靡。为让他真正戒掉毒瘾,重新拥抱美好人生,辛华多次对他进行帮教。现在,小彭已经走出吸毒阴影,并在青海做起了建筑工程。不久,他邂逅了美好的爱情,并于2019年春节成了家,过上了幸福的小日子。小彭的父亲每每谈及此事,总会竖起大拇指说:“我永远感谢辛警官,是他把我儿子从悬崖边拽了回来!”
化解邻里纠纷促社会和谐
当看到辖区居民因“芝麻小事”被成功解决而露出灿烂的微笑时,作为社区民警,辛华开心无比。近年来,辛华先后调解邻里纠纷3000余起,帮扶困难群众789人。辖区内80多岁的患病老阿姨因不堪忍受楼下开展钢琴培训业务的住户制造的噪音而投诉。辛华第一时间了解核实详细情况,并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帮噪音扰民的楼下业主找到了一处合适的经营场所。双方业主都绽放出舒心的微笑;辖区居民孙某因恋爱两年多的女友突然不辞而别而终日郁郁寡欢,甚至离家出走。辛华积极通过大数据排查,帮助其家人在德阳市区一家网吧内找到孙某,并将其带回到派出所进行了以心交心、换位思考的感化教育,使孙某不再消沉,回归正常工作与生活;今年8月19日,辛华在精准反诈核查时发现辖区群众毕某可能受到电信诈骗,便第一时间利用采集的信息数据亲自上门,对其进行法律宣讲,并下载“熊猫反诈APP”,现场让其观看,最终阻止毕某向对方转款,成功帮其挽回损失十四万余元,赢得了群众的一片赞誉。
“作为民警和共产党员,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我的使命和职责,我会一直努力坚持到最后。”谈及从警以来的感受,辛华告诉我们,尽管工作中也曾遭遇困难和挫折,但自己从来没有因此放弃。据了解,由于工作表现突出,辛华先后获评优秀共产党员1次、优秀社区民警3次,荣立个人三等功4次。 @德阳公安
他将自己真正融入了社区大家庭,以奉献于民的初心践行着新时代“为人民服务”的铮铮誓言,以造福一方的热情收获着群众最真挚的信任,也收获着自己最简单的快乐。他就是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旌东派出所旌湖社区民警辛华。在这一平凡岗位上的16年里,辛华在最基层、最一线的地方,服务于民,护佑一方平安。“社区民警就是服务社区群众的管家。要把这个家管好,就得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困难。”对待社区警务工作,辛华是这样理解和认识的。
“三无社区”变身“示范社区”
地处德阳市区岷江路与珠江路之间的旌湖社区,辖内共有娱乐场所20余家、居民小区98个,流动人口众多,治安管理难度大。为构筑这一“三无社区”的安全屏障,辛华一方面大力依靠群众,引导辖区治安积极分子、退伍军人、退休人员等组建“红袖标”义务巡逻队,划区域、分时段对易发案的小区和路段进行巡逻,使辖区的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满意度达98%以上。与此同时,辛华巧用数字技术,选点旌湖社区小区较集中的区域,依托德阳智慧小区建设平台,逐步完善、更新技防设施,并借助社区干部、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摸清小区数据,成功创建“智慧示范区”。目前,该智慧示范区在旌湖社区已连续5年无发案,辖区连续5年“社区平安指数”名列德阳市前茅。
真情感化使问题青年改邪归正
辖区17岁的邹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出狱后,就业无门的他不仅自己生活艰难,还需要独自抚养小儿子成长。得知这一情况后,辛华积极动员社区领导帮助解决邹某某的实际困难,并自掏腰包资助他提升技能本领。如今,邹某某在中江一建筑工地上班,生活正逐渐步入正轨;辖区一名彭姓小伙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吸毒,面黄肌瘦,精神萎靡。为让他真正戒掉毒瘾,重新拥抱美好人生,辛华多次对他进行帮教。现在,小彭已经走出吸毒阴影,并在青海做起了建筑工程。不久,他邂逅了美好的爱情,并于2019年春节成了家,过上了幸福的小日子。小彭的父亲每每谈及此事,总会竖起大拇指说:“我永远感谢辛警官,是他把我儿子从悬崖边拽了回来!”
化解邻里纠纷促社会和谐
当看到辖区居民因“芝麻小事”被成功解决而露出灿烂的微笑时,作为社区民警,辛华开心无比。近年来,辛华先后调解邻里纠纷3000余起,帮扶困难群众789人。辖区内80多岁的患病老阿姨因不堪忍受楼下开展钢琴培训业务的住户制造的噪音而投诉。辛华第一时间了解核实详细情况,并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帮噪音扰民的楼下业主找到了一处合适的经营场所。双方业主都绽放出舒心的微笑;辖区居民孙某因恋爱两年多的女友突然不辞而别而终日郁郁寡欢,甚至离家出走。辛华积极通过大数据排查,帮助其家人在德阳市区一家网吧内找到孙某,并将其带回到派出所进行了以心交心、换位思考的感化教育,使孙某不再消沉,回归正常工作与生活;今年8月19日,辛华在精准反诈核查时发现辖区群众毕某可能受到电信诈骗,便第一时间利用采集的信息数据亲自上门,对其进行法律宣讲,并下载“熊猫反诈APP”,现场让其观看,最终阻止毕某向对方转款,成功帮其挽回损失十四万余元,赢得了群众的一片赞誉。
“作为民警和共产党员,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我的使命和职责,我会一直努力坚持到最后。”谈及从警以来的感受,辛华告诉我们,尽管工作中也曾遭遇困难和挫折,但自己从来没有因此放弃。据了解,由于工作表现突出,辛华先后获评优秀共产党员1次、优秀社区民警3次,荣立个人三等功4次。 @德阳公安
【榆林老街:“六楼骑街天下名”】榆林老街是榆林市极具特色和代表性的一条街,韵味深厚,格调别致。老街的现状与发展牵动着每一个榆林人的心。榆林老街,形成于明成化年间。全长2公里的老街上,文昌阁、万佛楼、星明楼、钟楼、凯歌楼、鼓楼,由南至北纵列排开,形成独树一帜的“六楼骑街”历史风貌格局,使老街享有“六楼骑街天下名”的美誉。榆林老街给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大街的古朴、二街的繁华、三街的宽阔。老街之美,不仅具有历史的况味,其本身也在讲述着现代城市的变迁;老街上保留的古建筑,也在向人们展示着这座老城的历史与文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明确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源头、过程、方法和出路,这些“硬核”措施也进一步激发了榆林保护和传承老街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讲述自己的历史文化故事
榆林老街位于榆林市东面,东依驼山,南凭榆阳河,西临榆溪,北据红山,是一条集杂货、餐饮、文化、旅游、古建筑为一体的历史老街。走过凌霄塔,经镇远门进入榆林老街,人们最先看到的和踩着的就是青砖铺就的步行街。街道两旁绿树成荫,行走其间,常能听到一种独具江南韵味的榆林小曲。在老街上,处处可见推车担担的、卖水果的、磨刀补锅的、休闲散步的人及说说笑笑上学路过的中小学生,还有好奇地观看着老街两旁建筑的外地游客。榆林老街的每座城楼都有着自己的历史、自己的故事,它们将陕北人特有的文化性格融入其中,糅为一体,让历史和文化的沧桑与厚重在这座塞上古城中久久萦绕。https://t.cn/A6MhAsbI
讲述自己的历史文化故事
榆林老街位于榆林市东面,东依驼山,南凭榆阳河,西临榆溪,北据红山,是一条集杂货、餐饮、文化、旅游、古建筑为一体的历史老街。走过凌霄塔,经镇远门进入榆林老街,人们最先看到的和踩着的就是青砖铺就的步行街。街道两旁绿树成荫,行走其间,常能听到一种独具江南韵味的榆林小曲。在老街上,处处可见推车担担的、卖水果的、磨刀补锅的、休闲散步的人及说说笑笑上学路过的中小学生,还有好奇地观看着老街两旁建筑的外地游客。榆林老街的每座城楼都有着自己的历史、自己的故事,它们将陕北人特有的文化性格融入其中,糅为一体,让历史和文化的沧桑与厚重在这座塞上古城中久久萦绕。https://t.cn/A6MhAsbI
以案说“典” |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它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融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法治力量保障着我们的合法权益。德城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典条文审理各类相关案件,服务百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开辟“以案说‘典’”专栏,选取所审理的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展现民法典的为民情怀与法治温暖。
德城区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
——案件审理中对变更抚养关系的确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子,(李某泽,现年11岁),经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4)德城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被告李某某抚养儿子。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抚养了一年,可是李某泽现在拒绝和被告李某某父亲共同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变更抚养权归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儿子李某泽的抚养权归崔某;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
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德城区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1月30日在德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6日生育一子名李某泽,后于2014年10月14日在德城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子李某泽由李某某抚养,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李某泽与原告崔某一起生活较多,李某泽对其父亲李某某的管教有较大抵触情绪,要求与原告崔某共同生活。崔某在齐河县从事健康养生工作,月收入3000-4000元。李某某从事广告安装工作,每月收入2300-2600元。
原告崔某于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1月2日、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2日在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分别为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出院转归为治愈;结缔组织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出院转归为好转。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婚生子李某泽变更为由原告崔某抚养;
二、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自2021年3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至婚生子李某泽年满18周岁之日止;
三、被告李某某享有探视婚生子李某泽的权利,原告崔某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未上诉。
案例解读
婚姻的失败不应波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现原被告婚生子李某泽已年满8周岁,且自愿跟随原告崔某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故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本身患有重大疾病,且与他人有重大经济纠纷另还有一位孩子需要抚养经济压力大没有能力抚养李某泽为由,不同意李某泽由原告崔某抚养。经查认为原告崔某有工资收入,且其红斑狼疮等疾病住院病历也显示已好转并不是严重到不能抚养孩子的重大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李某某的陈述没有其他附证予以证实,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被告李某某自述月收入2300-2600元,原告崔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将抚养费确定为每月700元。
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应当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在保证抚养能力的基础上给孩子一个愉悦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官简介
贾向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运河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它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融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法治力量保障着我们的合法权益。德城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典条文审理各类相关案件,服务百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开辟“以案说‘典’”专栏,选取所审理的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展现民法典的为民情怀与法治温暖。
德城区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
——案件审理中对变更抚养关系的确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子,(李某泽,现年11岁),经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4)德城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被告李某某抚养儿子。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抚养了一年,可是李某泽现在拒绝和被告李某某父亲共同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变更抚养权归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儿子李某泽的抚养权归崔某;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
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德城区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1月30日在德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6日生育一子名李某泽,后于2014年10月14日在德城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子李某泽由李某某抚养,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李某泽与原告崔某一起生活较多,李某泽对其父亲李某某的管教有较大抵触情绪,要求与原告崔某共同生活。崔某在齐河县从事健康养生工作,月收入3000-4000元。李某某从事广告安装工作,每月收入2300-2600元。
原告崔某于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1月2日、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2日在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分别为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出院转归为治愈;结缔组织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出院转归为好转。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婚生子李某泽变更为由原告崔某抚养;
二、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自2021年3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至婚生子李某泽年满18周岁之日止;
三、被告李某某享有探视婚生子李某泽的权利,原告崔某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未上诉。
案例解读
婚姻的失败不应波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现原被告婚生子李某泽已年满8周岁,且自愿跟随原告崔某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故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本身患有重大疾病,且与他人有重大经济纠纷另还有一位孩子需要抚养经济压力大没有能力抚养李某泽为由,不同意李某泽由原告崔某抚养。经查认为原告崔某有工资收入,且其红斑狼疮等疾病住院病历也显示已好转并不是严重到不能抚养孩子的重大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李某某的陈述没有其他附证予以证实,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被告李某某自述月收入2300-2600元,原告崔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将抚养费确定为每月700元。
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应当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在保证抚养能力的基础上给孩子一个愉悦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官简介
贾向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运河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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