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看南明】道之韵众创空间:呵护创业初心,助力创业之梦
开栏语:
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是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新突破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贵阳市、贵安新区坚定不移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当前,南明区正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因地制宜,在全区大力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为更好地展现南明的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甲秀南明”微信公众号开设“数字经济看南明”专栏,刊发系列稿件,生动展现南明各级各部门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所采取的新举措、新思路、新方法,大力宣传数字经济发展“六个重大突破”成果,全面回顾和挖掘推进落实工作中的鲜活案例和生动实践,为发展数字经济、建设“中国数谷”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今天推出第三期:《道之韵众创空间:呵护创业初心,助力创业之梦》
道之韵众创空间,成立于2017年,贵州道之韵科技孵化有限公司作为贵州道之韵众创空间运营主体,通过省、市级众创空间资质认定,被南明区授予“区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已建设成为“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有速度:
3年入驻在孵企业100余家
作为南明区重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一直以来,贵州道之韵众创空间始终关注创客、创新、创业,积极探索推进“双创”新模式的空间服务定位。在过去三年中,组织推荐南明区多家孵化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金点子大赛等比赛,获得了多个特等奖、一等奖,空间自身也因表现优异获得了优秀组织奖的荣誉,助力南明营造了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目前,已成为南明区最具有服务力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公司成立三年时间以来,取得了较快发展,这有赖于南明区在政策上、资源上以及软硬件帮扶上为我们提供的大力帮助,我们能回报的就是为南明区创造更多的经济发展成绩与价值。”道之韵众创空间负责人杜玲告诉记者。
据悉,三年发展时间里,道之韵众创空间已经拥有企业孵化场地1400多平方米,在孵企业100余家,工作中积极为企业开展各类法律、管理、财政、政府税收政策、基金申报、现代企业管理等各类专业讲座。
有温度:
为创客提供低成本物理空间
余文勇是一家以虫木研究推广科普为主的创业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当初和合伙人刚开始创业时,一直深受办公地点租金昂贵、项目对接不畅等问题困扰。一次偶然机会,他们来到了道之韵众创空间,在该空间的帮助下,不仅解决了房屋租金问题,项目对接也有了更好平台。“道之韵众创空间帮助我们协调对接到了一些比较好的合作交流平台,对于刚起步的创业公司来说益处很大,不仅让我们的创业之路少了一些后顾之忧,也更加有创业发展的信心了。”余文勇说道。
“创业之路并不平坦,实实在在地为创业者雪中送炭才是我们要做的。”杜玲说。道之韵致力于为更多的创客提供一个低成本的物理空间,及时跟一些中小企业进行定期沟通,解读最新政策、沟通企业发展现状、解读企业遇到的问题和需求,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助力创业公司发展。
目前,道之韵众创空间已经完成了综合服务平台的搭建,满足入驻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需求。
有情怀:
为创业者提供精准服务
“我们一直在思考如何给创业者带来更好的持续的服务,这是我们的使命。”杜玲告诉记者,为了提高道之韵孵化企业的存活率,道之韵众创空间面向创业企业提供投融资、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定、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研究开发服务;面向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市场需求信息及商业机会;面向创新创业载体提供创业服务支撑,运用“线上平台+线下空间+创业活动”,将创业服务和产品辐射到全省,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化基地”的孵化网络体系,探索“互联网+孵化”模式,助力创业发展。
截止目前,共举办了19场创新创业活动,其中既包括大型创新创业比赛、投融资对接等一系列服务性活动;与4家基金、12家创业服务机构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2018年帮助企业完成科技型项目申报13项,小微企业扶持申报30余家,软件著作权申请30余项。同时,还组织举办了高校招聘会、创业大赛、求职大赛等大型活动,其中,2020年南明区第一届大中专高校毕业生求职大赛,吸引了来自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18所高校的500多名学生报名参加。
有成果:
已逐步形成中小企业创业孵化网络
一直以来,道之韵众创空间坚持努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催生科技企业诞生,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培养科技企业家,致力于孵化场地、创业环境、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完善孵化功能,探索符合中小企业实际的创业服务模式,树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品牌形象,已逐步形成了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网络。目前,年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次数平均不少于40余家/次,并且逐年增长;公司成立的第二年便服务了66家企业,服务项目100余项/次,服务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70%以上,同年公共服务收入全年累计42.4万元。
在提升内部创业服务的同时,道之韵众创空间也积极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为创业者提升价值,为南明区创造价值,在共赢共融共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我们作为众创空间的社会价值,我们的愿景是着眼南明,最大限度地走出去。”展望未来,道之韵众创空间工作团队充满信心。
撰文:全媒体记者 邓婷婷 杜安妮
开栏语:
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是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新突破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贵阳市、贵安新区坚定不移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当前,南明区正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因地制宜,在全区大力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为更好地展现南明的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甲秀南明”微信公众号开设“数字经济看南明”专栏,刊发系列稿件,生动展现南明各级各部门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所采取的新举措、新思路、新方法,大力宣传数字经济发展“六个重大突破”成果,全面回顾和挖掘推进落实工作中的鲜活案例和生动实践,为发展数字经济、建设“中国数谷”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今天推出第三期:《道之韵众创空间:呵护创业初心,助力创业之梦》
道之韵众创空间,成立于2017年,贵州道之韵科技孵化有限公司作为贵州道之韵众创空间运营主体,通过省、市级众创空间资质认定,被南明区授予“区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已建设成为“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有速度:
3年入驻在孵企业100余家
作为南明区重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一直以来,贵州道之韵众创空间始终关注创客、创新、创业,积极探索推进“双创”新模式的空间服务定位。在过去三年中,组织推荐南明区多家孵化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金点子大赛等比赛,获得了多个特等奖、一等奖,空间自身也因表现优异获得了优秀组织奖的荣誉,助力南明营造了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目前,已成为南明区最具有服务力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公司成立三年时间以来,取得了较快发展,这有赖于南明区在政策上、资源上以及软硬件帮扶上为我们提供的大力帮助,我们能回报的就是为南明区创造更多的经济发展成绩与价值。”道之韵众创空间负责人杜玲告诉记者。
据悉,三年发展时间里,道之韵众创空间已经拥有企业孵化场地1400多平方米,在孵企业100余家,工作中积极为企业开展各类法律、管理、财政、政府税收政策、基金申报、现代企业管理等各类专业讲座。
有温度:
为创客提供低成本物理空间
余文勇是一家以虫木研究推广科普为主的创业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当初和合伙人刚开始创业时,一直深受办公地点租金昂贵、项目对接不畅等问题困扰。一次偶然机会,他们来到了道之韵众创空间,在该空间的帮助下,不仅解决了房屋租金问题,项目对接也有了更好平台。“道之韵众创空间帮助我们协调对接到了一些比较好的合作交流平台,对于刚起步的创业公司来说益处很大,不仅让我们的创业之路少了一些后顾之忧,也更加有创业发展的信心了。”余文勇说道。
“创业之路并不平坦,实实在在地为创业者雪中送炭才是我们要做的。”杜玲说。道之韵致力于为更多的创客提供一个低成本的物理空间,及时跟一些中小企业进行定期沟通,解读最新政策、沟通企业发展现状、解读企业遇到的问题和需求,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助力创业公司发展。
目前,道之韵众创空间已经完成了综合服务平台的搭建,满足入驻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需求。
有情怀:
为创业者提供精准服务
“我们一直在思考如何给创业者带来更好的持续的服务,这是我们的使命。”杜玲告诉记者,为了提高道之韵孵化企业的存活率,道之韵众创空间面向创业企业提供投融资、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定、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研究开发服务;面向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市场需求信息及商业机会;面向创新创业载体提供创业服务支撑,运用“线上平台+线下空间+创业活动”,将创业服务和产品辐射到全省,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化基地”的孵化网络体系,探索“互联网+孵化”模式,助力创业发展。
截止目前,共举办了19场创新创业活动,其中既包括大型创新创业比赛、投融资对接等一系列服务性活动;与4家基金、12家创业服务机构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2018年帮助企业完成科技型项目申报13项,小微企业扶持申报30余家,软件著作权申请30余项。同时,还组织举办了高校招聘会、创业大赛、求职大赛等大型活动,其中,2020年南明区第一届大中专高校毕业生求职大赛,吸引了来自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18所高校的500多名学生报名参加。
有成果:
已逐步形成中小企业创业孵化网络
一直以来,道之韵众创空间坚持努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催生科技企业诞生,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培养科技企业家,致力于孵化场地、创业环境、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完善孵化功能,探索符合中小企业实际的创业服务模式,树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品牌形象,已逐步形成了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网络。目前,年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次数平均不少于40余家/次,并且逐年增长;公司成立的第二年便服务了66家企业,服务项目100余项/次,服务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70%以上,同年公共服务收入全年累计42.4万元。
在提升内部创业服务的同时,道之韵众创空间也积极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为创业者提升价值,为南明区创造价值,在共赢共融共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我们作为众创空间的社会价值,我们的愿景是着眼南明,最大限度地走出去。”展望未来,道之韵众创空间工作团队充满信心。
撰文:全媒体记者 邓婷婷 杜安妮
*ST中天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证券简称:*ST中天公告编号:临2020-127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吉调查字2019048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开展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1)。
2020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0]4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26)。
2020年9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能源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邓天洲,男,1956年8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黄博,男,1970年9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天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6 月22 日至2018 年12 月11 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发生17 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25.09 亿元。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亦未在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子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9 年起,中天能源涉及13 笔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16.04 亿元,占公司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8.35%。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直至2019 年7 月11 日、8 月3 日、8 月10 日、10 月19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天能源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控股孙公司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中天能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邓天洲,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天洲、黄博同时作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实施中天能源上述担保事项,未告知公司,直接导致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中天能源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邓天洲,董事长、副董事长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二、对邓天洲给予警告,并处以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 万元;
三、对黄博给予警告,并处以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停止执行。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邓天洲,男,1956 年8 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黄博,男,1970 年9 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天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6 月22 日至2018 年12 月11 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发生17 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25.09 亿元。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亦未在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子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9 年起,中天能源涉及13 笔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16.04 亿元,占公司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8.35%。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直至2019 年7 月11 日、8 月3 日、8 月10 日、10 月19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天能源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控股孙公司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中天能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邓天洲,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天洲、黄博同时作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实施中天能源上述担保事项,未告知公司,直接导致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中天能源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邓天洲,董事长、副董事长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邓天洲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黄博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9 月9 日
证券代码:600856证券简称:*ST中天公告编号:临2020-127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吉调查字2019048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开展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1)。
2020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0]4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26)。
2020年9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能源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邓天洲,男,1956年8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黄博,男,1970年9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天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6 月22 日至2018 年12 月11 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发生17 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25.09 亿元。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亦未在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子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9 年起,中天能源涉及13 笔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16.04 亿元,占公司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8.35%。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直至2019 年7 月11 日、8 月3 日、8 月10 日、10 月19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天能源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控股孙公司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中天能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邓天洲,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天洲、黄博同时作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实施中天能源上述担保事项,未告知公司,直接导致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中天能源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邓天洲,董事长、副董事长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二、对邓天洲给予警告,并处以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 万元;
三、对黄博给予警告,并处以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停止执行。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邓天洲,男,1956 年8 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黄博,男,1970 年9 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天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6 月22 日至2018 年12 月11 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发生17 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25.09 亿元。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亦未在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子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9 年起,中天能源涉及13 笔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16.04 亿元,占公司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8.35%。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直至2019 年7 月11 日、8 月3 日、8 月10 日、10 月19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天能源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控股孙公司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中天能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邓天洲,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天洲、黄博同时作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实施中天能源上述担保事项,未告知公司,直接导致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中天能源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邓天洲,董事长、副董事长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邓天洲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黄博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9 月9 日
傍晚的时候,在阳台里活动身子,扭扭腰甩甩手踏踏步,看着夕阳慢慢下沉,燃烧般的漫天金光到落日余辉,看不尽的美。
白天没怎么看新闻,想缓和一下心情。关注了邓安庆的公众号,一直喜欢他的乡土文学。公号文章一如既往地细腻平和,父母乡邻田野和母亲做的菜……读来有种滋养的安静。
“我相信缓慢、平和、细水长流的力量,踏实、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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