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店主被拘... 】2021年8月31日15时50分许,汕尾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东涌镇某用品店进行消防安全督导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经营性场所与居住场所未进行防火分隔、消防设备配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等安全隐患。检查人员下发检查意见书,并告知店主(缪某)要求立即整改,对违规住人区域进行临时查封。该店主(缪某)态度恶劣,对执法人员做出肢体攻击动作和言语辱骂,导致消防监督检查无法继续进行。https://t.cn/A6MPVO2r
【郑州交警六大队持续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行动】
临近假期,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事故预防,加强居民交通安全出行意识,交警六大队按照“四个一”工作方案,持续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行动,加强宣传警示作用,营造严管严治严重交通违法的浓厚氛围。
2021年9月13日9点5分,民警李冉、辅警许阳阳、朱二磊,在凤栖街与平安大道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豫AMT0**三轮车驾驶员未佩戴头盔;9时17分,在郑开大道与前程路交叉口,发现一辆三轮车驾驶员未佩戴头盔,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罚款50元,记2分,并责令撤除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3日7时50分许,民警孟庆生、辅警王占,在前程路杜桥安置区路口执勤时,发现驾驶员李某玉驾驶豫VB5X**牌小型轿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随后民警孟庆生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和批评教育。
9月12日18时15分许,民警钱俊、辅警鲁奎、李建锋,在商都路与风栖街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面包车,形迹较为可疑随即上前去查看,发现豫GD25**牌号小型面包车,核载人7,实载有8人,超员20%以下,随后民警钱俊给予驾驶人批评教育并作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9月11日18时32分许,民警孟庆生、辅警范凯、朱伟峰,在商都路与陇海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面包车,形迹较为可疑随即上前去查看,发现豫A05V**牌号小型面包车,核载人7,实载有8人,超员10%以上,民警孟庆生给予驾驶人批评教育并给予驾驶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临近假期,提醒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
交警六大队也将持续开展交通违法查处行动,加大曝光力度,加强警示宣传,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临近假期,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事故预防,加强居民交通安全出行意识,交警六大队按照“四个一”工作方案,持续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行动,加强宣传警示作用,营造严管严治严重交通违法的浓厚氛围。
2021年9月13日9点5分,民警李冉、辅警许阳阳、朱二磊,在凤栖街与平安大道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豫AMT0**三轮车驾驶员未佩戴头盔;9时17分,在郑开大道与前程路交叉口,发现一辆三轮车驾驶员未佩戴头盔,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罚款50元,记2分,并责令撤除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3日7时50分许,民警孟庆生、辅警王占,在前程路杜桥安置区路口执勤时,发现驾驶员李某玉驾驶豫VB5X**牌小型轿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随后民警孟庆生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和批评教育。
9月12日18时15分许,民警钱俊、辅警鲁奎、李建锋,在商都路与风栖街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面包车,形迹较为可疑随即上前去查看,发现豫GD25**牌号小型面包车,核载人7,实载有8人,超员20%以下,随后民警钱俊给予驾驶人批评教育并作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9月11日18时32分许,民警孟庆生、辅警范凯、朱伟峰,在商都路与陇海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面包车,形迹较为可疑随即上前去查看,发现豫A05V**牌号小型面包车,核载人7,实载有8人,超员10%以上,民警孟庆生给予驾驶人批评教育并给予驾驶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临近假期,提醒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
交警六大队也将持续开展交通违法查处行动,加大曝光力度,加强警示宣传,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五大曝光行动--典型事故案例#
2021年07月12日06时05分许,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新A2XT99号小型轿车沿天山区团结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乌鲁木齐市高级中学路段时,将由北向南跨越扩栏通过道路的行人麦某碰撞致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麦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之规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https://t.cn/8Fv0ygh
2021年07月12日06时05分许,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新A2XT99号小型轿车沿天山区团结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乌鲁木齐市高级中学路段时,将由北向南跨越扩栏通过道路的行人麦某碰撞致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麦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之规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https://t.cn/8Fv0y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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