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有偿提供阅读服务被判侵权# 】
近日,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鲁01民初27号,审理法院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众佳公司诉称,被告未经作家王国华授权,在其经营网站www.baidu.com上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教科书里没有的历史细节》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王国华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品字数多达15万字。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的上传发布者是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已经履行了适当的管理责任,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运营网站向公众有偿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万元。(天眼查)
近日,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鲁01民初27号,审理法院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众佳公司诉称,被告未经作家王国华授权,在其经营网站www.baidu.com上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教科书里没有的历史细节》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王国华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品字数多达15万字。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的上传发布者是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已经履行了适当的管理责任,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运营网站向公众有偿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万元。(天眼查)
【#百度有偿提供阅读服务被判侵权#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鲁01民初27号,审理法院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众佳公司诉称,被告未经作家王国华授权,在其经营网站www.baidu.com上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教科书里没有的历史细节》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王国华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品字数多达15万字。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的上传发布者是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已经履行了适当的管理责任,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运营网站向公众有偿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万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众佳公司诉称,被告未经作家王国华授权,在其经营网站www.baidu.com上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教科书里没有的历史细节》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王国华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品字数多达15万字。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的上传发布者是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已经履行了适当的管理责任,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运营网站向公众有偿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万元。
#诸城检察院:抗诉#
8月20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诸检部一诉刑抗〔2021〕2号的刑事抗诉书(以下简称抗诉书)。
抗诉书内容显示,诸城市人民法院以(2021)鲁078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依法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即在事故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其罪行尚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时,在事故现场被巡逻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未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诸城市人民法院以(2021)鲁078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事后续进展,深度诸城网将持续关注。你认为,法院会改判吗?
https://t.cn/RiVncnH
8月20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诸检部一诉刑抗〔2021〕2号的刑事抗诉书(以下简称抗诉书)。
抗诉书内容显示,诸城市人民法院以(2021)鲁078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依法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即在事故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其罪行尚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时,在事故现场被巡逻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未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诸城市人民法院以(2021)鲁078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事后续进展,深度诸城网将持续关注。你认为,法院会改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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