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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2022年校园招聘
公司简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是1992年8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1993年1月9日开业、199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600000)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目前,注册资本金293.52亿元。良好的业绩、诚信的声誉,使浦发银行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备受关注和尊敬的上市公司。
目前,浦发银行已在境内外设立了41家一级分行、近1700家营业机构,其中境内分行覆盖内地所有省级行政区域,境外分行包括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和伦敦分行,拥有5.9万名员工,已架构起全国性、国际化商业银行的经营服务格局。近年来稳步推进集团化发展,已构建覆盖信托、基金、金融租赁、境外投行、村镇银行、货币经纪等多个业态的综合化经营格局。
浦发银行始终将青年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高度重视优秀青年人才的汇聚和培养,为青年员工事业启航提供舞台,为青年员工职业发展提供机会。
我们期待着更多勇于接受挑战、德才兼备的青年学子选择浦发银行,加入浦发银行,激扬青春,放飞梦想,与浦发银行同成长、共分享、携手创未来!
应聘条件
1、境内院校学生: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间毕业,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境外院校学生: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间毕业(以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学位获得时间为准)。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专业不限,其中科技岗位以信息科技、大数据挖掘、人工智能、金融工程等相关理工科专业背景为主。
4、品行端正、学业优良、身心健康。
5、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出色。
6、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7、在校期间及最高学历毕业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无社保缴纳记录。
招聘需求
总行、总行专营机构、分行、子公司
招聘流程
简历投递:2021年9月10日至10月14日
统一笔试:2021年10月中下旬
面试:2021年11月
录用:2021年12月
具体时间以我行实际通知为准,通知的形式包括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确定录用后,将以书面形式发放录用通知。
报名方式:
请点击链接https://t.cn/A6IDXNR0进行在线应聘报名,开放时间2021年9月10日10:00至10月14日18:00。
1、简历投递:021-23068800*66509(智联招聘)
(开通日期: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14日)
2、在线作答咨询:400-650-6886(北森测评),
9:00-21:00(开通日期: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31日)
3、其他咨询:021-61617777(浦发银行),
9:00-17:00(开通日期: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31日, 工作日)
浦发银行2022年校园招聘
公司简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是1992年8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1993年1月9日开业、199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600000)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目前,注册资本金293.52亿元。良好的业绩、诚信的声誉,使浦发银行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备受关注和尊敬的上市公司。
目前,浦发银行已在境内外设立了41家一级分行、近1700家营业机构,其中境内分行覆盖内地所有省级行政区域,境外分行包括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和伦敦分行,拥有5.9万名员工,已架构起全国性、国际化商业银行的经营服务格局。近年来稳步推进集团化发展,已构建覆盖信托、基金、金融租赁、境外投行、村镇银行、货币经纪等多个业态的综合化经营格局。
浦发银行始终将青年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高度重视优秀青年人才的汇聚和培养,为青年员工事业启航提供舞台,为青年员工职业发展提供机会。
我们期待着更多勇于接受挑战、德才兼备的青年学子选择浦发银行,加入浦发银行,激扬青春,放飞梦想,与浦发银行同成长、共分享、携手创未来!
应聘条件
1、境内院校学生: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间毕业,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境外院校学生: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间毕业(以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学位获得时间为准)。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专业不限,其中科技岗位以信息科技、大数据挖掘、人工智能、金融工程等相关理工科专业背景为主。
4、品行端正、学业优良、身心健康。
5、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出色。
6、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7、在校期间及最高学历毕业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无社保缴纳记录。
招聘需求
总行、总行专营机构、分行、子公司
招聘流程
简历投递:2021年9月10日至10月14日
统一笔试:2021年10月中下旬
面试:2021年11月
录用:2021年12月
具体时间以我行实际通知为准,通知的形式包括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确定录用后,将以书面形式发放录用通知。
报名方式:
请点击链接https://t.cn/A6IDXNR0进行在线应聘报名,开放时间2021年9月10日10:00至10月14日18:00。
1、简历投递:021-23068800*66509(智联招聘)
(开通日期: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14日)
2、在线作答咨询:400-650-6886(北森测评),
9:00-21:00(开通日期: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31日)
3、其他咨询:021-61617777(浦发银行),
9:00-17:00(开通日期: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31日, 工作日)
证监会放大招!造假上市须自掏腰包回购股份!无数老板目瞪口呆!
证监会近日重磅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二是明确回购对象范围。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存在欺诈发行的投资者,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三是明确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四是明确回购程序和方式。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回购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启动回购工作。
五是明确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全文如下: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股票发行注册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情形】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以下统称“责令回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购对象】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向投资者发出回购或者买回(以下统称“回购”)股票要约的,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要约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回购申报。
下列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不得参与回购申报:
(一)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
(二)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投资者。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揭露日,是指欺诈发行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站或者移动传媒等新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使证券市场知悉和了解欺诈发行行为之日。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更正日,是指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欺诈发行之日。
第四条 【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本条第一款所称市场交易价格,按照欺诈发行揭露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上市时间不足三十个交易日的,按欺诈发行揭露日前全部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五条 【决定作出】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责令回购决定书。
责令回购决定书应当包括回购方案的制定期限、回购对象范围、回购股份数量、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或者价格确定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信息披露】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应当在收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条 【制定方案】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第八条 【方案内容】股票回购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回购股票的对象范围;
(二)可能回购的最大股票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回购价格和涉及的最高资金总额;
(四)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期限;
(五)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确定的回购比例,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资金数额;
(六)投资者开始申报时间和结束申报的时间,且申报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七)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回购程序】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
第十条 【交易清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实施回购方案提供数据查询、交易过户、清算交收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并配合相关机构执行责令回购决定。
第十一条 【公告实施情况】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票回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股票回购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第十三条 【复议诉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服责令回购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责令回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执行责令回购决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规则适用】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回购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的规定。
文章来自:投行事儿哥
欢迎各家银行联系内训课程了,官方互动微信号:(名称:北京立金,微信号:bjljyhpxzx)欢迎您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加入。联系电话010-85863668/13552641410范老师
证监会近日重磅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二是明确回购对象范围。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存在欺诈发行的投资者,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三是明确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四是明确回购程序和方式。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回购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启动回购工作。
五是明确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全文如下: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股票发行注册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情形】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以下统称“责令回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购对象】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向投资者发出回购或者买回(以下统称“回购”)股票要约的,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要约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回购申报。
下列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不得参与回购申报:
(一)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
(二)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投资者。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揭露日,是指欺诈发行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站或者移动传媒等新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使证券市场知悉和了解欺诈发行行为之日。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更正日,是指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欺诈发行之日。
第四条 【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本条第一款所称市场交易价格,按照欺诈发行揭露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上市时间不足三十个交易日的,按欺诈发行揭露日前全部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五条 【决定作出】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责令回购决定书。
责令回购决定书应当包括回购方案的制定期限、回购对象范围、回购股份数量、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或者价格确定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信息披露】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应当在收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条 【制定方案】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第八条 【方案内容】股票回购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回购股票的对象范围;
(二)可能回购的最大股票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回购价格和涉及的最高资金总额;
(四)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期限;
(五)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确定的回购比例,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资金数额;
(六)投资者开始申报时间和结束申报的时间,且申报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七)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回购程序】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
第十条 【交易清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实施回购方案提供数据查询、交易过户、清算交收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并配合相关机构执行责令回购决定。
第十一条 【公告实施情况】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票回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股票回购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第十三条 【复议诉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服责令回购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责令回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执行责令回购决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规则适用】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回购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的规定。
文章来自:投行事儿哥
欢迎各家银行联系内训课程了,官方互动微信号:(名称:北京立金,微信号:bjljyhpxzx)欢迎您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加入。联系电话010-85863668/13552641410范老师
周末重要消息!券商板块再获两大利好,券商股下周还要涨?
1、过去一周时间,券商股突然成了市场的“明星”,整个板块单周涨幅超过20%,市值增长超过5800亿元。然而,这还没有结束。在周五盘后,政策层面再度传来两大催化剂。
2、券商再有好消息传来,为进一步提高市场服务水平,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取消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提取比例限制。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应该是鼓励大家去做大融资融券的规模,准确地说,是鼓励头部券商做大融券市场的规模。
3、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业内人士认为,这可能会推动银行资金加大配置权益类品种。
4、虽然利好,但是涨上去了也要留意风险,最为值得留意的是,光大证券3日晚上发了一个风险提示公告,这是近段时间以来,券商行业第一个风险提示公告,此前都是“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该公告不但说了公司自己的事,而且还对整个券商行业估值数据做了一个披露和对比。
券商股还能疯狂多久?
1、过去一周时间,券商股突然成了市场的“明星”,整个板块单周涨幅超过20%,市值增长超过5800亿元。然而,这还没有结束。在周五盘后,政策层面再度传来两大催化剂。
2、券商再有好消息传来,为进一步提高市场服务水平,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取消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提取比例限制。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应该是鼓励大家去做大融资融券的规模,准确地说,是鼓励头部券商做大融券市场的规模。
3、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业内人士认为,这可能会推动银行资金加大配置权益类品种。
4、虽然利好,但是涨上去了也要留意风险,最为值得留意的是,光大证券3日晚上发了一个风险提示公告,这是近段时间以来,券商行业第一个风险提示公告,此前都是“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该公告不但说了公司自己的事,而且还对整个券商行业估值数据做了一个披露和对比。
券商股还能疯狂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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