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闻# 【文昌发布一批拟任干部人选公告!】
8月24日,经文昌市委研究,现将拟任干部人选情况予以公示。
邢谷洪,男,汉族,1975年4月生,中央党校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拟任镇党委书记。
冯清宇,男,汉族,1983年9月生,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扶贫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拟任镇党委书记。
郑果,男,汉族,1981年6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东阁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三级主任科员,拟提名为镇长候选人。
麦富泉,男,汉族,1991年3月生,大学,理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拟任镇党委副书记,提名为镇长候选人。
卢章海,男,汉族,1983年12月生,中央党校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潭牛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三级主任科员,拟任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延小康,男,汉族,1987年2月生,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纪委监委一级科员,拟任市纪委监委副科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
陈文,男,汉族,1985年10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路中队中队长、警务技术四级主管,拟任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符芳胜,男,汉族,1992年6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公安局锦山派出所副所长、四级警长,拟任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龙烈,男,汉族,1976年6月生,在职大专,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涉爆特行中队中队长、三级警长,拟任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副科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拟任人选在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问题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上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提倡实名举报。我们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公示期限:2021年8月25日至8月31日,共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98)12380-6,0898-63335539
联系地址:文昌市委办公大楼六楼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邮编571339)。
网上举报:https://t.cn/ReZCfFf。
8月24日,经文昌市委研究,现将拟任干部人选情况予以公示。
邢谷洪,男,汉族,1975年4月生,中央党校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拟任镇党委书记。
冯清宇,男,汉族,1983年9月生,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扶贫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拟任镇党委书记。
郑果,男,汉族,1981年6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东阁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三级主任科员,拟提名为镇长候选人。
麦富泉,男,汉族,1991年3月生,大学,理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拟任镇党委副书记,提名为镇长候选人。
卢章海,男,汉族,1983年12月生,中央党校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潭牛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三级主任科员,拟任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延小康,男,汉族,1987年2月生,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纪委监委一级科员,拟任市纪委监委副科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
陈文,男,汉族,1985年10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路中队中队长、警务技术四级主管,拟任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符芳胜,男,汉族,1992年6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公安局锦山派出所副所长、四级警长,拟任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龙烈,男,汉族,1976年6月生,在职大专,中共党员,现任文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涉爆特行中队中队长、三级警长,拟任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副科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拟任人选在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问题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上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提倡实名举报。我们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公示期限:2021年8月25日至8月31日,共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98)12380-6,0898-63335539
联系地址:文昌市委办公大楼六楼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邮编57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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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召开新任市领导报到大会 宣布省委有关人事决定】7月31日上午,文昌市召开新任市领导报到大会,宣布省委有关人事决定。经省委研究批准:刘冲同志任中共文昌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书记吴慕君作讲话,市委书记钟鸣明主持会议。https://t.cn/A6IP2PWQ
【文昌市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倡议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规定(统称“三个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的违规行为及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s://t.cn/A6VAxG8k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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