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四高”推荐几个经验方:
一、降糖方
黄连苦寒,可清热燥湿,泻火解毒,因其主要成分小檗碱降糖功效显著,故在临床上多用于治疗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1. 黄连、生姜/干姜大音心易老师研修周易,心理学30余年,精力有限,有偿服务,非诚勿扰VX1595191779
黄连苦寒,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生姜/干姜辛热,温中散寒。姜可制约黄连苦寒伤胃,二药合用,共奏辛开苦降、寒热并调之功,为降血糖之经验药对。
根据糖化血红蛋白、血糖、病程、年龄、体重的不同,黄连用量随之变化。
用黄连调理脾胃,多在1.5~6g;而降糖,15~45g为常用量。比如空腹血糖小于7mmol/L,黄连剂量为9~15g;空腹血糖7~10mmol/L,黄连剂量为30g;空腹血糖大于10mmol/L,黄连剂量为30~45g;糖尿病酮症最大应用至120g。
使用黄连须配伍生姜或干姜,以防苦寒伤胃。脾胃正常者,黄连:干姜为6:1;脾胃虚弱者,黄连:干姜为3:1或1:
如此配伍,可存其降糖之用,去其苦寒之性。一般治疗糖尿病本病,黄连使用剂量大;治疗糖尿病并发症,黄连使用剂量偏小。
2. 黄连、知母
黄连苦寒,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知母甘寒,滋肾润燥,上润肺燥、泻肺火,中清胃火、除烦渴,下滋肾阴、润肾燥而退骨蒸。
二者相须为用,为降血糖之经验药对。
此方为清热生津润燥之效方。
二药合用,主要针对糖尿病之“热”态与“燥”态。
黄连、知母在现代药理学上均具有好的降糖功效,实为降糖之“靶”药。在2型糖尿病早中期,药对应用较广。
临床多用黄连15~45g,知母15~30g。
3. 黄连、乌梅
黄连苦寒清热;乌梅生津止渴、酸涩敛阴。二药合用,取“苦酸制甜”之意,是具有较好疗效的降糖药对。
糖尿病为一“甜病”,故苦酸可以制甜。此方黄连清胃火,乌梅生胃津,苦酸制甜以降糖。
4. 黄连、赤芍
黄连泻气热,赤芍清营热,二药合用,治疗糖尿病气营蕴热证。症状一般为口干渴,面赤,手足心热,汗多等。
如口干、口渴明显,可加知母30g、天花粉30g、西洋参6g;如汗出较多,可加山茱萸敛汗。
临床本药对可独立降糖,合用西药注意减量。
二、降脂方
1. 红曲、山楂、荷叶
红曲、山楂、荷叶三者为消膏降浊之“靶药”,常配伍使用,治疗血脂异常、肥胖者。
红曲中含有多种他汀类成分,可降低血脂和血糖。山楂消食积、入血分化瘀滞,其消膏降脂作用强。荷叶味苦涩而性平,能清暑化湿,升清阳而凉血热。三者是消膏降浊之常用药物。
山楂的常用量为30g,红曲的常用量为6~12g,荷叶的常用量为9~15g。
2. 荷叶、苍术
荷叶具有利湿、健脾升阳之功;苍术辛温燥烈,功擅祛风除湿,健脾止泻。
二药合用,具有化湿祛浊之功,现代药理学上具有降血脂的作用。
舌苔厚腻为二药应用指征。
可使用大剂量苍术15~30g,荷叶一般应用至15~30g。
临床若以湿为重,化湿可配伍藿香,渗湿当用云茯苓、薏苡仁,利水用车前草、竹叶。
3. 陈皮、大腹皮
陈皮可理气健脾,燥湿化痰;大腹皮可行气宽中,行水消肿。二药合用,为行气运脾之要药。
4. 茵陈、红曲、生大黄
茵陈、红曲、生大黄三药合用,具有消膏调脂、通腑降浊之功。此药对适用于腹型肥胖、中重度脂肪肝患者。
临床常用剂量:茵陈15~30g,红曲3~9g,生大黄3~6g。
若腹部膨满胀大,则合用厚朴三物汤;虚胖,则配伍党参、炒白术、荷叶;肝损害,配伍赤芍、五味子、虎杖。
三、降压方
1. 夏枯草、黄芩、钩藤
肝热证具有“四红二干”的临床表现,“四红”指面 (目) 红、唇红、舌红、掌红“二干”指便干、口干。
常处以靶方夏枯草、黄芩、钩藤清肝降压。该小方治疗肝热型高血压病时,降压效果显著,并可以明显减轻头晕、头痛、目赤等症状,临床疗效良好,但需注意不可长期大剂量使用。
一般用量为夏枯草30~60 g,黄芩15~30 g,钩藤15~30 g,根据兼证配合使用清热、降火、散火、行气、利湿之品。
2. 怀牛膝、炒杜仲、桑寄生
“肾虚态”为高血压病常见态势之一,此类高血压病多见于老年或久病体虚之人,常见脉压差较大,并伴有脑转耳鸣,腰部酸痛、空虚,足跟疼痛等症状。
高血压病见肾虚态者,用怀牛膝、炒杜仲、桑寄生组方补益肝肾以降压,临床可以取得良好的降压疗效。
三者常用剂量均为16~60g,其中牛膝为治疗脉压差大的靶药,最多可用至120g。
灵活配伍这3味药,可以取得了良好的临床疗效。
3. 茺蔚子、茯苓、车前子
水液代谢异常是导致水态高血压的直接原因,临床表现主要为舒张压升高,脉压差减小。
该病致病因素中,水湿尤为重要,常见体胖、下肢水肿等症状。
针对病因及辨证予以靶方茺蔚子、茯苓、车前子利水降压,可根据临床高血压分级及下肢水肿程度调整用量。
一般以茺蔚子15~45g,茯苓30~90g,车前子15~30g靶向降压,同时减轻水肿,共奏活血、渗湿、利水之效,必要时配合益母草、泽泻等药。
该小方降压效果显著,可明显降低舒张压、减小脉压差,有效治疗水肿,针对水态高血压患者临床疗效稳定,安全性良好。
4. 石决明、珍珠母
石决明平肝清热;珍珠母平肝潜阳,清肝明目,镇惊安神。二药合用,为安神降压之靶药。
治疗高血压合并眠差的患者,石决明15~30g,珍珠母9~15g。
四、降尿酸方
血尿酸升高是由膏人中满,气血运行不畅,积聚成浊,或进一步流注经络而成,治疗重心在脾与胃肠,利湿去浊是治疗高尿酸血症基本治法。
1. 上中下通用痛风汤
《丹溪心法》中创立,由苍术、黄柏、威灵仙、羌活、白芷、桂枝、防己、天南星、桃仁、红花、川芎、龙胆、神曲组成,有清热利湿、化痰祛瘀、通络消肿止痛的功效。
方中黄柏用量为30g,苍术15~30g,威灵仙15~30g,桂枝15~30g,配伍性捷走血分之鸡血藤30g,二药温经和血、舒筋通络。
防己、羌活祛风除湿、止痛利关节;天南星燥湿化痰、祛风;桃仁、红花、川芎活血化瘀、行气止痛;龙胆清利湿热。
方中可配伍清热解毒,主风寒湿痹之秦皮30g,具有显著止痹痛、降低尿酸的作用。
2. 当归拈痛汤
治疗“湿热疼痛之圣方”。
全方由羌活、防风、升麻、葛根、苍术、白术、当归、人参、苦参、黄芩、知母、茵陈、猪苓、泽泻、甘草组成,具有通络止痛、调和气血、疏风清热利湿的作用。
当归拈痛汤加减治疗痛风急性发作,可有效缓解患者临床症状,降低血尿酸水平。
当归9g,羌活9g,防风6g,天麻6g,猪苓30g,泽泻30g,茵陈15g,黄芩9g,葛根15g,苦参9g,生白术15g,炙甘草15g,威灵仙30g,秦皮15g,秦艽15g,土茯苓30g,萆薢15g,黄芪30g,生姜9g,大枣9g。
特别提示:以上为名家个人临床理论,
具体治疗请在专业医生指导下进行
一、降糖方
黄连苦寒,可清热燥湿,泻火解毒,因其主要成分小檗碱降糖功效显著,故在临床上多用于治疗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1. 黄连、生姜/干姜大音心易老师研修周易,心理学30余年,精力有限,有偿服务,非诚勿扰VX1595191779
黄连苦寒,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生姜/干姜辛热,温中散寒。姜可制约黄连苦寒伤胃,二药合用,共奏辛开苦降、寒热并调之功,为降血糖之经验药对。
根据糖化血红蛋白、血糖、病程、年龄、体重的不同,黄连用量随之变化。
用黄连调理脾胃,多在1.5~6g;而降糖,15~45g为常用量。比如空腹血糖小于7mmol/L,黄连剂量为9~15g;空腹血糖7~10mmol/L,黄连剂量为30g;空腹血糖大于10mmol/L,黄连剂量为30~45g;糖尿病酮症最大应用至120g。
使用黄连须配伍生姜或干姜,以防苦寒伤胃。脾胃正常者,黄连:干姜为6:1;脾胃虚弱者,黄连:干姜为3:1或1:
如此配伍,可存其降糖之用,去其苦寒之性。一般治疗糖尿病本病,黄连使用剂量大;治疗糖尿病并发症,黄连使用剂量偏小。
2. 黄连、知母
黄连苦寒,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知母甘寒,滋肾润燥,上润肺燥、泻肺火,中清胃火、除烦渴,下滋肾阴、润肾燥而退骨蒸。
二者相须为用,为降血糖之经验药对。
此方为清热生津润燥之效方。
二药合用,主要针对糖尿病之“热”态与“燥”态。
黄连、知母在现代药理学上均具有好的降糖功效,实为降糖之“靶”药。在2型糖尿病早中期,药对应用较广。
临床多用黄连15~45g,知母15~30g。
3. 黄连、乌梅
黄连苦寒清热;乌梅生津止渴、酸涩敛阴。二药合用,取“苦酸制甜”之意,是具有较好疗效的降糖药对。
糖尿病为一“甜病”,故苦酸可以制甜。此方黄连清胃火,乌梅生胃津,苦酸制甜以降糖。
4. 黄连、赤芍
黄连泻气热,赤芍清营热,二药合用,治疗糖尿病气营蕴热证。症状一般为口干渴,面赤,手足心热,汗多等。
如口干、口渴明显,可加知母30g、天花粉30g、西洋参6g;如汗出较多,可加山茱萸敛汗。
临床本药对可独立降糖,合用西药注意减量。
二、降脂方
1. 红曲、山楂、荷叶
红曲、山楂、荷叶三者为消膏降浊之“靶药”,常配伍使用,治疗血脂异常、肥胖者。
红曲中含有多种他汀类成分,可降低血脂和血糖。山楂消食积、入血分化瘀滞,其消膏降脂作用强。荷叶味苦涩而性平,能清暑化湿,升清阳而凉血热。三者是消膏降浊之常用药物。
山楂的常用量为30g,红曲的常用量为6~12g,荷叶的常用量为9~15g。
2. 荷叶、苍术
荷叶具有利湿、健脾升阳之功;苍术辛温燥烈,功擅祛风除湿,健脾止泻。
二药合用,具有化湿祛浊之功,现代药理学上具有降血脂的作用。
舌苔厚腻为二药应用指征。
可使用大剂量苍术15~30g,荷叶一般应用至15~30g。
临床若以湿为重,化湿可配伍藿香,渗湿当用云茯苓、薏苡仁,利水用车前草、竹叶。
3. 陈皮、大腹皮
陈皮可理气健脾,燥湿化痰;大腹皮可行气宽中,行水消肿。二药合用,为行气运脾之要药。
4. 茵陈、红曲、生大黄
茵陈、红曲、生大黄三药合用,具有消膏调脂、通腑降浊之功。此药对适用于腹型肥胖、中重度脂肪肝患者。
临床常用剂量:茵陈15~30g,红曲3~9g,生大黄3~6g。
若腹部膨满胀大,则合用厚朴三物汤;虚胖,则配伍党参、炒白术、荷叶;肝损害,配伍赤芍、五味子、虎杖。
三、降压方
1. 夏枯草、黄芩、钩藤
肝热证具有“四红二干”的临床表现,“四红”指面 (目) 红、唇红、舌红、掌红“二干”指便干、口干。
常处以靶方夏枯草、黄芩、钩藤清肝降压。该小方治疗肝热型高血压病时,降压效果显著,并可以明显减轻头晕、头痛、目赤等症状,临床疗效良好,但需注意不可长期大剂量使用。
一般用量为夏枯草30~60 g,黄芩15~30 g,钩藤15~30 g,根据兼证配合使用清热、降火、散火、行气、利湿之品。
2. 怀牛膝、炒杜仲、桑寄生
“肾虚态”为高血压病常见态势之一,此类高血压病多见于老年或久病体虚之人,常见脉压差较大,并伴有脑转耳鸣,腰部酸痛、空虚,足跟疼痛等症状。
高血压病见肾虚态者,用怀牛膝、炒杜仲、桑寄生组方补益肝肾以降压,临床可以取得良好的降压疗效。
三者常用剂量均为16~60g,其中牛膝为治疗脉压差大的靶药,最多可用至120g。
灵活配伍这3味药,可以取得了良好的临床疗效。
3. 茺蔚子、茯苓、车前子
水液代谢异常是导致水态高血压的直接原因,临床表现主要为舒张压升高,脉压差减小。
该病致病因素中,水湿尤为重要,常见体胖、下肢水肿等症状。
针对病因及辨证予以靶方茺蔚子、茯苓、车前子利水降压,可根据临床高血压分级及下肢水肿程度调整用量。
一般以茺蔚子15~45g,茯苓30~90g,车前子15~30g靶向降压,同时减轻水肿,共奏活血、渗湿、利水之效,必要时配合益母草、泽泻等药。
该小方降压效果显著,可明显降低舒张压、减小脉压差,有效治疗水肿,针对水态高血压患者临床疗效稳定,安全性良好。
4. 石决明、珍珠母
石决明平肝清热;珍珠母平肝潜阳,清肝明目,镇惊安神。二药合用,为安神降压之靶药。
治疗高血压合并眠差的患者,石决明15~30g,珍珠母9~15g。
四、降尿酸方
血尿酸升高是由膏人中满,气血运行不畅,积聚成浊,或进一步流注经络而成,治疗重心在脾与胃肠,利湿去浊是治疗高尿酸血症基本治法。
1. 上中下通用痛风汤
《丹溪心法》中创立,由苍术、黄柏、威灵仙、羌活、白芷、桂枝、防己、天南星、桃仁、红花、川芎、龙胆、神曲组成,有清热利湿、化痰祛瘀、通络消肿止痛的功效。
方中黄柏用量为30g,苍术15~30g,威灵仙15~30g,桂枝15~30g,配伍性捷走血分之鸡血藤30g,二药温经和血、舒筋通络。
防己、羌活祛风除湿、止痛利关节;天南星燥湿化痰、祛风;桃仁、红花、川芎活血化瘀、行气止痛;龙胆清利湿热。
方中可配伍清热解毒,主风寒湿痹之秦皮30g,具有显著止痹痛、降低尿酸的作用。
2. 当归拈痛汤
治疗“湿热疼痛之圣方”。
全方由羌活、防风、升麻、葛根、苍术、白术、当归、人参、苦参、黄芩、知母、茵陈、猪苓、泽泻、甘草组成,具有通络止痛、调和气血、疏风清热利湿的作用。
当归拈痛汤加减治疗痛风急性发作,可有效缓解患者临床症状,降低血尿酸水平。
当归9g,羌活9g,防风6g,天麻6g,猪苓30g,泽泻30g,茵陈15g,黄芩9g,葛根15g,苦参9g,生白术15g,炙甘草15g,威灵仙30g,秦皮15g,秦艽15g,土茯苓30g,萆薢15g,黄芪30g,生姜9g,大枣9g。
特别提示:以上为名家个人临床理论,
具体治疗请在专业医生指导下进行
[桃花]买家用机or工业机[桃花]———
前几天给大家看的打揽机转出去了,发出运费用了1100元[裂开][裂开][裂开]我基本更多推荐大家买家用机也是出于这个考虑(运费不能承受之重[裂开][裂开][裂开])如果真的决定专业做服装,或者有足够大的地方,再考虑工业设备比较合适。不需要了的时候,先不论二手需要折多少钱(这台我买的全新的直接折掉了2w多)运费就是不小的开支[思考]不过我是要给新欢腾地方,所以可以接受。新手建议先从家用机开始入手,真的不建议开始就入手工业设备。 (重量是加上了木架,全新包含一套做风琴褶的工具以及线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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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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