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王孙真人《福寿论》#:遵道守分,方能福集寿臻!
近来读《唐太古妙应孙真人福寿论》,被里面的深意所吸引,不禁产生了下笔的想法。
今天想写的主旨是“遵道守分,福集寿臻”,然后结合孙真人的《福寿论》进行写作。我们首先要谈到“遵道守分”。遵什么道,怎么遵道?而“守分”,又是守什么分,如何守分?

天道与本分
“道者何也?虚无之系,造化之根,神明之本,天地之元。”这是《玄纲论》里对道的一个大的概述。再往小些往人性上说,道者何也?
《中庸》上说:“天之命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所谓“天之命谓性”,是指人的天性。“率性之谓道”,是说人们自我教育之道就是按照人们的天性办事情。“修道之谓教”,是说自我教育就是按照人道的原则去进行修治。

《黄帝阴符经》上说:“天性人也,人心机也。立天之道,以定人也。”人秉天地之气而生,生成之后,人又是天地的一个小化身。太空中一点不昧的虚灵,即天性。此性长清常静,无情无意,无思无为,但它应变事物无有休停。此性应之于人,即为人心。

人心因为有情有意,想思有虑,时时在动,故谓:“人心,机也”。而天道,是世间万物的主宰。所以要想得到人类社会的太平,人身自我身命的安宁,必须返本归根,依循常清常静、无思无为、无情无意的天道。这就是遵循本分。

一. 仁与俭:天道所常,人之本分
清代悟元子刘一明祖师则补充解释说:“天性者,天赋之性,即真如之性。所谓真心,不识不知,顺帝之则,而人得以为人者是也。”如果没有做到守道,或者超过了限度,就是非分。

《唐太古妙应孙真人福寿论》里的提到了富贵者与贫贱者的非分:“富贵者,以轾势取,为非分也。贫贱者,以佞盗取,为非分也。”之后又举了例子:官爵之非分者,车马之非分者,妻妾之非分者,童仆之非分者,而这四种非分总结起来就是不仁之非分。

道与儒不同,这里的“仁”不是儒家的“仁”的含义,不是指仁义,而是指廉谨。廉,即棱角分明、是非分明;谨,即谨慎。这里的“不仁”,就是指是非不分,恣情纵欲。

后面的屋宇之非分者,粟帛之非分者,衣食之非分者,饮食之非分者,这四种总结起来就是不俭之非分。不俭,简单来说就是不节俭。

《道德经》有言:吾有三宝: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由此可见节俭的重要性,做不到的话,自然也是非分。
不仁不俭,如此种种,皆与造善之积不符。积不仁之多,造不善之广,神皆记之,神而追之则矣。尚不能逃其往负之灾。

道教是讲承负的,《文昌帝君阴骘文》里讲:“诸恶莫作,众善奉行。永无恶曜加临,常有吉神拥护。近报则在自己,远报则在儿孙。”

因此孙真人说:“如此者,于我如浮云,不足以为富也。”若是真有以此为富的,也不过是为富不仁,积不善之多而煞其命也。此非分也,神已记之,人不知也。

二.元载:不遵道,不守分,福寿全无
我印象中最不“遵道守分”的人,当属唐代宗李豫时期的宰相元载了。他是中国历史上巨贪之一。抄他家时,起赃无数。就冲他家中藏有赃物胡椒八百石,钟乳五百两,就略可知其奢糜腐败的程度。

这也最为让人记忆深刻。胡椒日常用量极少,一餐饭,数粒即足。然而,从其家抄没的差不多有现今的六十多吨重。这就得需要上百峰骆驼,才能从印度洋的海滨,运到唐首都长安,现今航空距离也得有三千多公里,何况是当时的驼队?何等辛苦不易!

元载遂兼任度支使时,志得意满,自恃除恶之功,非议前贤。他认为满朝文武,无人比得上自己。后来,元载为独揽大权,上奏皇帝,要求吏部、兵部对六品以下官员的任命不得检验考核,并于公府门前杖杀了弹劾他的大臣。从此人们再也不敢公开非议元载,就算走在路上,也不敢交谈,只是以目示意。

周幽王时期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在唐朝完美的重现了。当时,元载独揽朝政,贪财纳贿,培植亲信,排除异己,凡是想求官仕进的,都要向他的儿子、亲信赠送厚礼。元载任相时,宣州有一老者向他求官。元载只给了他一封书信便打发走。

老者走到幽州,拆信观看,见上面只有元载的署名,别无他话,非常生气,但只得持信去求见当地节度使。节度使见了元载所书,将老者迎到馆舍,加以款待,又赠送他绢帛千匹。元载得势之威势,可见一斑。
唐代宗对元载所为非常清楚,但考虑到元载任相多年,想让他善始善终,因而单独召见,加以劝诫,希望他有所收敛,元载却不思改过。

嚯!皇帝亲自来劝还不听,古往今来也是没谁了,利令智昏莫过于是。

后来代宗下诏赐死元载,妻及子并赐死,并且挖开元载父祖坟墓,劈棺弃尸。这可就不只是“死有余责,秧其子孙”了,连死去的宗祖都要一起受辱。史书称:“及死,行路无嗟惜者”。他得势时是如此的倒行逆施,人们对他的死无人叹息也就不足为怪了。

《资治通鉴》上说元载临死前,刽子手问他还有什么要求,元载知道逃不过一死,于是他央求:“愿得快死!”刽子手说:“相公须受少污辱,勿怪!”于是脱下脏袜子塞其口而杀之。

《新唐书》称元载“嗜学,工属文”。《旧唐书》称他“性惠敏,博览子史,尤学道书”。元载出身寒微,应当知晓百姓之苦,然而当他做了宰相,却大兴土木,全然不顾庶民之生死。

他好读书,尤擅道书,考虑到他的时代,很还可能是读过孙真人的福寿论的,可他干的全是非分之事,更别说遵道守分了。此等不仁之富,也就促成他最后成了真正的为富不“人”。

三. 福与寿:祸福无门,惟人自召
接下来,“福集寿臻”要怎么做到呢?这其实也就是孙真人的这篇福寿论里探讨的主旨“福”与“寿”。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福?什么是寿?为什么说福满了寿就会到来呢?

古人认为,富贵寿考等齐备为福,与“祸”相对。老子在《道德经》里说:“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这是对福与祸的一种辩证认识。《礼记》则曰:“福者,备也。备者,百顺之名也。”也就是说,“福”有顺利、诸事如意的含义。

许慎《说文》里提到:“福,佑也”。有着赐福,保佑之意。
纵观古今,人们对“福”字的认知各有侧重点。孙真人福寿论的第二段开头就说道:“福者,造善之积;祸者,造不善之积也。”也就是说,人之所以有福或者有祸,全因自己善或不善的作为。

《太上感应篇》里也有:“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其认为祸、福虽然难以预测,但是会因为人自己的行为而转化、改变。

《尚书·洪范》曰:“五福: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因此,一般人都会认为长寿便是有福。五福从来先说寿,其次云何?直至三公未足多。

然何为寿?《说文》里提到:“寿,久也”。在古代寿的含义代表着祈福平安,延年兴旺长久之意。“寿”字寄托着人们的期盼、祝福和向往。如何能被称为久?那自然是长生才能久视。

韩非子也说:“全寿富贵之谓福。”而孙真人却说:“贫者多寿,富者多促,贫者多寿,以贫穷自困而常不足,不可罚寿。富者多促,而奢侈有余,所以折其命也。乃天损有余而补不足。”

由此可见,仅仅多寿还不能被称为有福,只是因贫穷而不罚寿罢了。宋代大诗人陆游也曾在他诗作的《贫歌》中说道:“寿居福之首,贫为士之常。造物赋我贫,乃以寿见偿。”

宋代另一位大诗人杨万里则在他的《病中感秋》一诗中说道:“寿外康宁方是福,不然徒寿不须休。”这些都说明了“福”里囊括了“寿”,但与“福”相比较起来,“寿”却不能代表“福”。这就像是数学里的集合,福为母集,而寿只是子集。

五福齐备,百福骈臻,才能以寿为福,从而福集寿臻。如果只是长寿,贫穷而又困苦,或者体弱多病,常年卧床不起,这种长寿反而使人痛苦,自然也称不上享福,甚至可能还是一种受罪。

乡下把结婚和有些老人的去世,谓之为红白喜事。之所以把有的老人的去世称作喜事,就是因为他们虽然得到了长寿,却常年瘫在床上,动弹不得,生不如死。因此,福寿双全,才应该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这也是孙真人在福寿论里,倡导大众所追寻的根本目标。

《道德经》云:“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而福寿论中也将人也分成了圣人、贤人、达人、信人等等,人贵要有自知之明,只有知道了自己的不足,了解自己的缺点,进而虚心改过,取长补短。

恰如《福寿论》最后所说:“人若奉阴德而不欺者,圣人知之,贤人护之,天乃爱之,人以悦之,鬼神敬之。居其富而不失其富,居其贵而不失其贵。祸不及也,寿不折矣。攻劫之患去矣,水火之灾除矣,必可保生全天寿矣”。如此这般,自然证得福寿双全。那么福集寿臻,福寿骈集,又哪里是什么难事呢?
作者:逍遥顽仙 腾讯道学

【中消协:视频平台 VIP 服务应依法合规、质价相符】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文表示,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视频平台 VIP 服务应依法合规、质价相符。

据IT之家了解,中消协指出,视频平台 VIP 会员服务和超前点播机制近期引发社会热议,不少消费者对平台满含套路的操作表示质疑和不满。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观点如下:超前点播重自愿,逐集限制要取消;广告特权应保障,违法推送要杜绝;自动续费套路深,计费规则要公平;协议不得随意改,用户权益要落实。

中消协认为:“视频平台贴合用户需求,提供 VIP 会员服务,应当尊重广大消费者,恪守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规定,杜绝唯利是图,违法欺客,霸王条款。希望各视频平台经营者认真自查,主动整改,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依法承担应尽义务和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真正在完善用户体验方面下功夫,让消费者花的每一分钱,都能得到质价相符的应有回馈。”

以下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中消协观点: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视频平台 VIP 服务应依法合规、质价相符》全文:

近期,视频平台 VIP 会员服务和超前点播机制引发社会热议,不少消费者对平台满含套路的操作表示质疑和不满。

从消费者投诉看,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消费者认为已购买了会员,享有提前观看剧集的会员权益,质疑其后推出超前点播收费的合理性,认为涉嫌重复收费。二是消费者反映春节期间,视频平台对热播剧单方修改更新周期,由原来每周三至周日每天更新两集,改为每周六至周日每天更新两集,每周少播 4 集,同时推出付费超前点播,使会员权益受损。三是平台宣传充会员将免广告,实际上只是去掉了视频开头的广告,视频播放中间仍多次插播各种广告。四是会员服务未到期,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续费,认为平台强买强卖。还有的消费者反映视频平台协议称对自动续费会员到期前 5 日会发送续费提示。实际上既未履行提示义务也未与消费者确认,就直接进行了扣款。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观点如下:

一、超前点播重自愿,逐集限制要取消。超前点播业务是各大视频平台去年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此前,一些视频平台规定 VIP 会员享有“热剧抢先看”(热播电视剧、自制剧可享受提前观看)等权益。对于超前点播业务推出前已购买 VIP 服务的老会员,视频平台应按原有会员协议提供服务,不应借修改格式条款增加收费项目,向 VIP 服务未到期的老会员收取超前点播费,减损老会员依据原有会员协议享有的提前观影权利。对于超前点播业务推出后的新会员,视频平台应明确会员享有的权益内容,不得为收取超前点播费用故意减慢视频更新节奏,损害普通消费者和会员的既有权利。此外,视频平台规定单集收费、逐级购买或者逐级解锁,不论消费者是否需要,都必须按顺序购买才能实现超前点播,有损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近日,对于视频平台超前点播限制逐集解锁问题,上海市消保委明确提出批评。已有两家平台承诺将进行改进,支持选集解锁,提升用户体验,但仍有一些视频平台置若罔闻,打着保障用户观影体验的幌子,无视消费者呼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广告特权应保障,违法推送要杜绝。一些视频平台宣称 VIP 会员拥有广告特权,实际上只是可以自动跳过前贴片广告、手动关闭前贴内容推荐,其他各种广告仍然纷至沓来,如中插广告、弹窗广告、暂停广告、前情提要广告、跑马灯广告、片尾广告、口播标板、植入广告等,广告时间、投放数量、播放次数随剧情推进一再增多,令消费者不胜其扰,花了 VIP 的钱,却不能真正去除广告。多家视频平台在协议中称上述广告可能无法消除,希望消费者理解并接受。但相关广告推送行为首先应当依法合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 17 条规定,“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第 18 条规定,“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有的视频平台甚至违反《广告法》第 44 条规定,推送无法一键关闭的弹出广告。由此,要保障会员广告特权,先要保证广告行为合法,杜绝违法推送,还消费者一个清朗的观影空间。

三、自动续费套路深,计费规则要公平。有的视频平台 VIP 会员服务协议称,“您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后,根据扣费渠道的情况,(平台)会在每一个计费周期到期前 1-3 天,自动从您的账户中进行扣费。您如需取消自动续费,您最晚应于计费周期到期前 3 天进行。”但相关协议在手机 App 中不易找到,取消时限又不同于大众的一般理解,一旦忘记相关规定,未提前取消自动续费,就可能面临被迫扣费的情况。《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 18 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少消费者反映,有关视频平台并未尽到相应的显著提示义务。还有的视频平台甚至在 VlP 协议中规定:“您确认并同意,(平台)拥有调整服务价格的权利。…… 如您在订阅期到期前 24 小时内取消(自动续费),则相关主体将可能会按照调整后的服务费用扣除下一个订阅期的服务费用后停止代扣服务。”消费者已明确取消自动续费,仍需按变更后的费用被迫续费,相关格式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规定,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涉嫌强制交易。

四、协议不得随意改,用户权益要落实。一些视频平台 VIP 会员服务协议规定,(平台)有权变更协议内容,一旦协议发生变更,会通过相应页面、系统提示、信息推送、后台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如消费者继续使用 VIP 服务,视为已同意变更的全部内容。更新后的协议自更新版本发布之日起生效。按照《电子商务法》第 34 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 28 条还规定,服务协议修改版之前三年的历史版本均应保存,以备消费者查阅、下载。经营者随意修改服务协议,又不保存历史版本,使消费者难以知晓自身权利是否被减损,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有的视频平台 VIP 协议还规定,“(平台)有权不经您同意即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部分或整体转让给任何(平台)的关联公司,但保证该转让行为不会影响或损害您之前享有的权利。”此类概括性自我授权规定,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中消协认为,视频平台贴合用户需求,提供 VIP 会员服务,应当尊重广大消费者,恪守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规定,杜绝唯利是图,违法欺客,霸王条款。希望各视频平台经营者认真自查,主动整改,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依法承担应尽义务和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真正在完善用户体验方面下功夫,让消费者花的每一分钱,都能得到质价相符的应有回馈。

【中消协:#视频平台不应向VIP老会员收取超前点播费#】近期,视频平台VIP会员服务和超前点播机制引发消费者质疑和不满。对此,中消协9日表态称,视频平台不应向VIP老会员收取超前点播费,不得为收取超前点播费用故意减慢视频更新节奏;#中消协称视频平台应取消逐集限制#,不论消费者是否需要,都必须按顺序购买才能实现超前点播,有损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

中国消费者协会观点如下:

  一、超前点播重自愿,逐集限制要取消。超前点播业务是各大视频平台去年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此前,一些视频平台规定VIP会员享有“热剧抢先看”(热播电视剧、自制剧可享受提前观看)等权益。对于超前点播业务推出前已购买VIP服务的老会员,视频平台应按原有会员协议提供服务,不应借修改格式条款增加收费项目,向VIP服务未到期的老会员收取超前点播费,减损老会员依据原有会员协议享有的提前观影权利。对于超前点播业务推出后的新会员,视频平台应明确会员享有的权益内容,不得为收取超前点播费用故意减慢视频更新节奏,损害普通消费者和会员的既有权利。此外,视频平台规定单集收费、逐集购买或者逐集解锁,不论消费者是否需要,都必须按顺序购买才能实现超前点播,有损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近日,对于视频平台超前点播限制逐集解锁问题,上海市消保委明确提出批评。已有两家平台承诺将进行改进,支持选集解锁,提升用户体验,但仍有一些视频平台置若罔闻,打着保障用户观影体验的幌子,无视消费者呼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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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动续费套路深,计费规则要公平。有的视频平台VIP会员服务协议称,“您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后,根据扣费渠道的情况,(平台)会在每一个计费周期到期前1-3天,自动从您的账户中进行扣费。您如需取消自动续费,您最晚应于计费周期到期前3天进行。”但相关协议在手机APP中不易找到,取消时限又不同于大众的一般理解,一旦忘记相关规定,未提前取消自动续费,就可能面临被迫扣费的情况。《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少消费者反映,有关视频平台并未尽到相应的显著提示义务。还有的视频平台甚至在VlP协议中规定:“您确认并同意,(平台)拥有调整服务价格的权利。……如您在订阅期到期前24小时内取消(自动续费),则相关主体将可能会按照调整后的服务费用扣除下一个订阅期的服务费用后停止代扣服务。”消费者已明确取消自动续费,仍需按变更后的费用被迫续费,相关格式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涉嫌强制交易。

  四、协议不得随意改,用户权益要落实。一些视频平台VIP会员服务协议规定,(平台)有权变更协议内容,一旦协议发生变更,会通过相应页面、系统提示、信息推送、后台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如消费者继续使用VIP服务,视为已同意变更的全部内容。更新后的协议自更新版本发布之日起生效。按照《电子商务法》第34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还规定,服务协议修改版之前三年的历史版本均应保存,以备消费者查阅、下载。经营者随意修改服务协议,又不保存历史版本,使消费者难以知晓自身权利是否被减损,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有的视频平台VIP协议还规定,“(平台)有权不经您同意即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部分或整体转让给任何(平台)的关联公司,但保证该转让行为不会影响或损害您之前享有的权利。”此类概括性自我授权规定,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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