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歙县#白马街头狂奔撞伤老人#:法院判马主人担全责,赔偿20余万】近日,76岁老人入住酒店后,散步时被两只大白鹅攻击致残,法院判决酒店赔偿59万余元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关注。实际生活中,饲养动物伤人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那么,被侵权人应该怎么办?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担?承担比例又该如何认判定?2021年8月16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梳理了一些近年饲养动物伤人典型案例判决,邀请法官进行点评,以作提醒。

案例1:白马街头撞伤老人,法院判马主人担全责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21日14时后,安徽歙县的胡某某骑白马回家,从老县医院往问政山上坡处时,白马突然失控,胡某某被摔下马。白马向老县人民医院方向奔跑,上了歙县中和街。14时40分许,歙县徽城镇居民许大妈在中和街上自东向西行走,当走到陶行知纪念馆处,奔跑的白马从许大妈身后将其撞倒。

许大妈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入院诊断许大妈“多发伤(21处)、颅脑外伤、胸部外伤、骨盆骨折”。后来,经鉴定,许大妈多处部位构成不同等级伤残。许大妈在黄山市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180731.82元。

事后,许大妈以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将白马的主人胡某某、洪某某,歙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歙县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歙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歙县中学等均告上了法庭。

胡某某庭上辩称,当时歙县中学在涉事路段施工,产生噪声和振动致使马受惊失控,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己在马受惊后,摔倒在地,头晕受伤,也是受害者之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歙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歙县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对白马伤害许大妈没有过错,其经营行为与许大妈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对许大妈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许大妈的人身损害与被告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管理无因果关系。无证据证明歙县中学施工行为与白马受惊有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该中学对白马受惊致人损害存在过错。

本案系一起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由应依法调整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某、洪某某所饲养的白马,失控奔跑撞倒许大妈,致其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许大妈主张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予以支持。扣减胡某某已支付的16000元,胡某某、洪某某应赔偿许大妈279746.67元。遂判决,胡某某、洪某某赔偿许大妈各项损失279746.67元。

胡某某、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2:金毛犬咬伤小学生,主人担责七成

小蓉(化名)今年12岁,是一名小学生。2020年5月10日早上9点左右,一只金毛犬追赶小蓉家饲养的小狗至其肥东家中,小蓉听到动静后出门查看,看见金毛犬追赶小狗后,便拿衣服甩金毛犬,没想到,反被金毛犬咬伤了。

小蓉的爷爷出来把金毛犬关在后院,将小蓉送至省立医院感染病院进行治疗,小蓉因此次受伤共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8470.85元,通过保险报销4996.8元,下剩3474.05元未报销。2020年5月17日,肥东县公安局梁园派出所对被告王某某进行询问,经被告王某某辨认,该金毛犬系其所饲养。

肥东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王某某辩称,小蓉不能证明咬伤她的狗是其所饲养的,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认可案涉金毛犬系其所饲养,且其妻子贾某某亦在案涉金毛犬的照片上予以签字确认,综上,足以认定咬伤小蓉的金毛犬系王某某所饲养。王某某未尽到看管职责导致小蓉被其饲养的金毛犬所咬伤,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蓉看见金毛犬在追赶小狗后,仍上前拿衣服甩金毛犬,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故根据双方的责任过错程度,酌定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蓉各项损失合计4055.14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王某某称在被派出所询问时,其实照片看不清,当时找狗心切就签字了。此事件的过程从盖然性的角度考虑,两者因果关系可以成立。王某某拒绝承认其饲养的犬只咬伤小蓉的说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两狗嬉戏大狗撞伤老人,小狗未牵绳主人亦担责4万

2020年3月10日上午,68岁的尹大妈去当涂县某农贸市场时,一只无人看管的黄白色柯基犬只(大狗)与黑白色犬只(小狗)跑到尹大妈腿边嬉戏打闹,黄白色柯基犬碰到尹大妈右腿部,致尹大妈摔倒在地,造成尹大妈右手腕受伤。

当日,尹大妈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骨折。事后,经鉴定,该伤致尹大妈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经了解,黑白色犬只的饲养人缪大妈外出时未对自家犬只进行看管,未佩戴牵引绳。黄白色柯基犬只亦未佩戴牵引绳,但至今无法确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对所养的犬只,必须严格看管,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放养。本案结合监控视频,可以确定柯基犬碰到尹大妈的腿部,是造成尹大妈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而缪大妈未按规定拴绳牵拉,对狗失去了有效的监管和控制,致使两犬只在互相嬉戏打闹的过程中造成柯基犬碰倒尹大妈,是造成尹大妈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遂,一审法院酌定缪大妈对尹大妈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8246.8元,其中包含精神抚慰金6000元。

缪大妈不服,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缪大妈对尹大妈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缪大妈未按规定栓绳牵拉,导致两犬只在农贸市场门口嬉戏,使得柯基犬碰倒尹大妈并致其受伤。虽然缪大妈饲养的犬只并没有碰到尹大妈,但该伤害与两犬只嬉戏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尹大妈虽然未尽到安全出行注意义务,但其在受伤害过程中不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犬只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故尹大妈该过错程度并不影响缪大妈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

肥东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田小静提醒,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越发普遍,而近年来,饲养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饲养动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因此作为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日常饲养动物时,应当严格遵守在公众场合应当栓绳或链、按时进行动物疫苗注射、遵守当地关于动物饲养的相关规定、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危险动物等规定。

同时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应当及时配合伤者进行治疗,若发现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及时搜集证据、固定证据,一旦发生诉讼,积极进行举证。

被侵权人在被饲养动物损伤时,应当及时就医进行治疗,并可由亲属等协助固定证据,及时确认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为日后主张权利奠定基础,诉讼时要积极举证证明存在饲养动物加害行为、产生损害结果、饲养动物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田小静 王子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https://t.cn/A6IazD1m

#南阳政法##刷单#
【上半年罚了2.06亿!10起“刷单炒信”案例曝光】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 

第一批被公布的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 

一、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

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网红店”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2020年底,当事人根据11家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打造所谓“网红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大V”到店付费用餐。“大V”在用餐后,编造好评“作业”发布并予以高分点评。当事人对“大V”的“作业”审核后,将餐费予以返还。当事人通过此类方式在大众点评平台内提高了相关商家的星级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2:广东省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之间,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同时,当事人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商品,虚增用户的昵称、头像及评论内容。当事人虚构了活动发放福利的数量,同时冒充消费者进行评价,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3:广东省深圳市诺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到店点评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0年4月,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增加大V数量、小V到店体验、增加浏览量”等服务内容,承诺帮助客户提高在美团点评平台的“星级”和“排名”,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当事人利用不同账号登录操作,为平台内店铺虚假评价“五星”满分,而非实际到店消费者的真实评价。当事人通过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二、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利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通过“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在“刷单炒信”这条产业链上,组织者、卖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时,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 

案例4: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用技术软件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分设成“排单组、审核组、导购组、售后组”,运营“刷单炒信”工作。同时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分配“刷手”刷单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共刷单2951750单,刷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元,获利372.9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万元。 

案例5:福建省厦门市宗某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了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对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字体产品进行虚假下载,帮助其虚构下载量,以达到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目的。相关费用共计73.51万元。此外,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还违反了有关无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6:广东省佛山市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刷手”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网店制作、运营及维护相关服务工作。为招揽客户(网店经营者),当事人免费向客户提供垫付货款刷单的服务。根据客户需要联系“刷手”对客户的店铺进行下单交易,然后通过转账先垫付订单金额给“刷手”。订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转佣金给“刷手”,再向客户收回垫付的订单金额及佣金。从2020年4月至12月共垫付货款刷单121单,产生订单金额及佣金合计3.56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7:广东省佛山市麦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刷单公司“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经营“edon旗舰店”。当事人从2020年6月份起,为提高网店销量排名,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委托刷单公司以刷单方式为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虚构交易记录、销售量等。当事人共虚构交易165笔,虚构交易金额共1.9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三、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炒信”

所谓“刷单炒信”,本质就是造假,即在点击、阅读、观看、消费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让自己的数据“好看”,误导市场、诱导消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据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不同主体,大体可以分为“自刷”和组织他人刷单两种。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过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虚构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当前“刷单炒信”已经成为市场的一颗“毒瘤”,必须对“刷单炒信”重拳出击,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8:福建省厦门市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产品下载量“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安排公司员工在华为、OPPO、VIVO手机的APP应用下载平台搜索并购买下载自家的字体产品,虚构产品的下载量等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涉案金额共计296.6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9:广东省深圳市酷美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湾2020新款平板电脑12寸”的宣传参数是:屏幕12英寸、电池容量1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1600万,后摄像头像素3200万;而实际参数是:屏幕10英寸、电池容量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200万,后摄像头像素500万。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当事人组织熟人刷单虚假提升销售量。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订单明细显示,当事人实际进货量、销售量、销售额与在天猫店宣传月显示的销售量“1.5万+”严重不符。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在平台的销售数量是通过刷单实现的。当事人组织员工以及亲友帮忙下单,实际不发货,待流程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给他们退款,另外再给17元/单的刷单佣金。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10:江苏省苏州衣轩峻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收货地址“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京东网站开设一家名为“罗蒙聚宝宝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2020年5月开始,当事人通过某平台购买多个京东账户,由公司员工使用这些账号在店铺购买产品进行刷单。上述订单由京东物流根据账户设置的虚假地址和买家电话进行派送,快递员无法派送到虚假地址后随即联系买家(实际为公司员工),并按要求送至实际经营场所内。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刷单6254单,总金额217.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洛阳24小时# 【今年上半年,洛阳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今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今年上半年消费维权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消费者投诉涧西区南昌路王府井耐克专卖店运动鞋质量问题

1月9日,消费者江先生反映,其2020年9月在涧西区南昌路王府井耐克专柜花费849元购买的运动鞋出现质量问题后,店方给其更换了一双新鞋,但是换的鞋子又出现问题,再与商家协商,商家却推脱不予解决。

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调解,1月11日商家同意为其调换一双同品牌、同型号的全新运动鞋。江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河南省皮鞋三包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因鞋子质量问题换货后,三包日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故而换货后,鞋子如在新计算的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仍应承担三包责任。

■案例二:消费者投诉西工区双锋数码专营店苹果手机质量问题

1月25日,消费者梁先生反映其于1月22日在西工区双锋数码专营店花费6200元购买苹果12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手机在使用中边框出现弯曲,与商家协商无果,随即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并与店方沟通协调,商家最终同意给其换货,梁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在购买手机7日之内,确实出现质量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

■案例三:消费者投诉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卓飞分公司低标高售问题

2月22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当日在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卓飞分公司购买商品,商品标价6.8元,结账时却收其8.8元,存在低标高售问题。

接到投诉后,高新区局瀛洲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落实到由于店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未及时更改价签,已责令商家立即改正,商家向李女士表达歉意,并退还李女士8.8元,李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案例四:消费者投诉洛阳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飞美全屋定制店订购家具纠纷问题

3月9日,消费者耿女士反映,其于2020年6月参与西工区洛阳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飞美全屋定制专柜”举办的“订金多退少补”活动,缴纳了8600元订金,现在发现该商家撤店,便与居然之家协商退还订金,但是居然之家一直推脱。

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局建材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居然之家同意于2021年3月14日为诉求人退款8600元。耿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消费者以预付款项消费的,要与商家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案例五:消费者投诉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购买美的热水器质量问题

5月3日,消费者员先生反映,其2015年在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购买的“美的”热水器内胆损坏,当时商家承诺质保8年,但现在找商家,却不给处理。

接到投诉后,汝阳县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组织双方调解,商家经与美的厂家联系沟通后,经斟酌,商家已同意给其换成全新热水器,员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向消费者承诺的三包事项,称之为“约定三包”,同样需要依法履约。

■案例六:消费者投诉洛阳和悦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别克汽车质量问题

5月31日,消费者田先生反映,其于2018年7月3在洛阳和悦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费23万元购买别克品牌轿车一辆,自购买之日起,车辆就频繁出现行驶过程中掉空挡的问题,威胁到驾驶员及同车乘客的人身安全,但每次到售后进行检测车辆都未发现问题,其多次找商家协商,问题一直未解决。近期,通过车辆升级电脑系统后,出现汽车故障代码,疑似因为挂空挡问题所导致。

接到投诉后,专业车辆交易所执法人员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协商,目前商家已经为田先生的汽车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档位控制器),帮助田先生解决车辆问题,田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感谢。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案例七:消费者投诉洛龙区国花园西门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问题

6月6日,消费者任先生反映,当日在洛龙区国花园西门停车场停车,其早上6点30分驶入该停车场并在3个小时后驶离,该处自动收费系统显示其要缴纳13元停车费用,认为该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不合理。

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任先生反映属实,已要求国花园景区停车场整改调整自动收费系统,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停车收费标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任先生,任先生表示当时并未缴费,对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职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2019年4月8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区停车管理的通告》“城市区已经备案或审批的停车场点(含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小型车辆3元/次、中型车辆5元/次、大型车辆8元/次,过夜不分车型10元/次,停车30分钟内免费,24小时跨时段按过夜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收费”的规定,城市区内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部门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

■案例八:消费者投诉洛阳普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长城汽车订金纠纷

6月10日,消费者方先生反映,其于5月31日在洛阳普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5000元订金购买长城哈弗品牌汽车。缴纳订金时,商家承诺第二天可以提车,但至投诉时商家一直推脱不履行提车承诺,方先生无奈要求商家退还购车订金,商家拒绝。

接到投诉后,专业分局车辆交易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处理,并组织双方调解,该商家已承诺走公司财务程序将订金退还方先生。方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高效处理消费纠纷表示感谢。

市场监管小贴士:“定金”与“订金”之分,定金属于法律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属于对债权的担保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都有履约责任,在消费合同中,一旦消费者违约,定金是无法追回的;而“订金”非法律用语,通常被理解为预付款,在消费过程中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

■案例九:消费者投诉西工区建业凯旋广场三楼Sevsev专柜(西工区美子服饰店)购买服装纠纷问题

6月29日,消费者张女士反映,其于6月26日在西工区中州中路建业凯旋广场3楼Sevsev专柜花547元购买四件服装,后发现服装上没有相关产品标识及产品品牌标签,怀疑商家销售的衣服存在问题,就与商家协商想退货,但是商家不同意。

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该商家服装存在标识不全问题,已责令商家限期改正;张女士所购衣服已全部进行退款,张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高效解决消费纠纷表示感谢。

市场监管小贴士:商家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案例十:消费者投诉涧西区万达广场胖哥俩肉蟹煲餐饮店就餐纠纷问题

7月初,消费者王女士反映,其在涧西区辽宁路168号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楼胖哥俩肉蟹煲餐厅消费就餐,过程中从食物中吃出异物,与商家协商,商家不予妥善解决。

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王女士道歉并给予补偿;执法人员同时向商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王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孙怀真 李二帅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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