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对自己的公司了解吗?
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很多人会选择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一个企业主体。据我对当事人的了解,他们多数对自己企业的性质是不了解的。比如,很多人把个体工商户和合伙当作公司,甚至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吸收股东投资。这样做造成的后果是公司权属一片混乱,无法收场。
在这里,我们与大家分享公司法关于公司形式的规定,供已经拥有公司和即将注册公司的朋友参考。
一、公司的种类
公司有哪些种类,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划分,通常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1.无限公司。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所有的股东都不能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是只以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两合公司。这是指由一人或者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或者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股东之间的责任是不同的;有的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有的股东则是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只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二、中国大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我国只能设立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这既是本法对公司种类的规定,也是对本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实践证明,这样规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两种公司各有其特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1)是一个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限于50人,相互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2)各股东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一般来说,股东各自以他们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分取红利。(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设立成本较低。(4)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活,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5)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样可以自由流通。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常较多,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发生影响。(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3)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须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4)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当然,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股票转让有限制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看完以上内容,您是否能分清公司的性质呢?我们将在下一篇推送股东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对您有用,欢迎关注。 https://t.cn/R2WxdDX
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很多人会选择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一个企业主体。据我对当事人的了解,他们多数对自己企业的性质是不了解的。比如,很多人把个体工商户和合伙当作公司,甚至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吸收股东投资。这样做造成的后果是公司权属一片混乱,无法收场。
在这里,我们与大家分享公司法关于公司形式的规定,供已经拥有公司和即将注册公司的朋友参考。
一、公司的种类
公司有哪些种类,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划分,通常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1.无限公司。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所有的股东都不能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是只以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两合公司。这是指由一人或者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或者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股东之间的责任是不同的;有的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有的股东则是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只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二、中国大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我国只能设立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这既是本法对公司种类的规定,也是对本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实践证明,这样规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两种公司各有其特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1)是一个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限于50人,相互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2)各股东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一般来说,股东各自以他们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分取红利。(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设立成本较低。(4)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活,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5)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样可以自由流通。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常较多,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发生影响。(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3)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须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4)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当然,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股票转让有限制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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