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商、医疗机构及患者三方均负有避免、减少、减轻药品不良反应的义务
基本案情:2008年6月30日,患者冉某因患乙肝在广州某医院接受抗病毒治疗。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3日期间,某医院为冉某开具天津A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代丁)片进行抗病毒治疗。2009年9月7日至2011年5月29日期间,某医院为冉某开具天津B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贺维力)片进行抗病毒治疗。某医院对冉某治疗前未检测肌酐清除率,治疗过程中对肾功能的检查共有三次,其中因乙肝治疗进行的肾功能检查仅有2010年3月5日一次。冉某服药后出现左肩、腰、颈等全身多处骨痛,自2010年9月起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最终经广东省某人民医院诊断为“包括肾小管酸中毒、钙磷代谢紊乱所致骨软化病等范可尼综合征”。诊断明确后,患者停用阿德福韦酯,经对症治疗后其肾小管疾病、骨质疏松于2012年2月痊愈。
冉某认为,其发生范可尼综合征等损害后果,与服用阿德福韦酯存在因果关系。天津A药业公司和天津B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存在质量缺陷;某医院未告知该药风险,也从未告知需定期检查血磷、碱性磷酸酶、骨X线等。冉某起诉请求广州某医院、天津A药业公司、天津B药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天津A药业公司生产的代丁和天津B药业公司生产的贺维力均经国家批准,不存在质量缺陷。冉某长期服药后出现肾小管病变(范可尼综合征)、骨软化等与治疗乙肝无关的有害反应,与代丁、贺维力产品说明书描述的不良反应相符,该损害后果非药品质量缺陷所致,而属于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天津A药业公司、天津B药业公司已经在药品说明书中对代丁、贺维力的不良反应作出说明和警示,对患者遭受药品不良反应不存在过错。某医院未重视药品说明书的说明和警示,未对长期服用阿德福韦酯的患者做定期的、针对性的检查与监测,未尽医务人员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有过失。冉某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未及时向主治医生反映,也未去某医院复诊,在长达近11个月的时间内未经某医院用药,导致某医院未能及时调整剂量或用药,冉某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加重存在过失。综合全案,一审法院认定由某医院对冉某所受损害承担30%的民事责任。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张文波医疗律师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陈浩澜#健康##法律咨询##科普大作战##药品#
基本案情:2008年6月30日,患者冉某因患乙肝在广州某医院接受抗病毒治疗。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3日期间,某医院为冉某开具天津A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代丁)片进行抗病毒治疗。2009年9月7日至2011年5月29日期间,某医院为冉某开具天津B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贺维力)片进行抗病毒治疗。某医院对冉某治疗前未检测肌酐清除率,治疗过程中对肾功能的检查共有三次,其中因乙肝治疗进行的肾功能检查仅有2010年3月5日一次。冉某服药后出现左肩、腰、颈等全身多处骨痛,自2010年9月起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最终经广东省某人民医院诊断为“包括肾小管酸中毒、钙磷代谢紊乱所致骨软化病等范可尼综合征”。诊断明确后,患者停用阿德福韦酯,经对症治疗后其肾小管疾病、骨质疏松于2012年2月痊愈。
冉某认为,其发生范可尼综合征等损害后果,与服用阿德福韦酯存在因果关系。天津A药业公司和天津B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存在质量缺陷;某医院未告知该药风险,也从未告知需定期检查血磷、碱性磷酸酶、骨X线等。冉某起诉请求广州某医院、天津A药业公司、天津B药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天津A药业公司生产的代丁和天津B药业公司生产的贺维力均经国家批准,不存在质量缺陷。冉某长期服药后出现肾小管病变(范可尼综合征)、骨软化等与治疗乙肝无关的有害反应,与代丁、贺维力产品说明书描述的不良反应相符,该损害后果非药品质量缺陷所致,而属于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天津A药业公司、天津B药业公司已经在药品说明书中对代丁、贺维力的不良反应作出说明和警示,对患者遭受药品不良反应不存在过错。某医院未重视药品说明书的说明和警示,未对长期服用阿德福韦酯的患者做定期的、针对性的检查与监测,未尽医务人员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有过失。冉某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未及时向主治医生反映,也未去某医院复诊,在长达近11个月的时间内未经某医院用药,导致某医院未能及时调整剂量或用药,冉某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加重存在过失。综合全案,一审法院认定由某医院对冉某所受损害承担3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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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后腹痛不止,检查发现腹内止血钳!
2020年6月,祝女士在某妇产医院住院,剖腹产生下二胎,术后腹痛不止,连走路都成了问题,再次入院检查时,发现腹中竟有一把止血钳!据悉,祝女士总共做过两次剖宫产手术,上一次还是六年前,第二次则是六月在该妇产医院所行手术,因此,祝女士及其家属都怀疑腹中发现的这把止血钳系这次剖腹产手术留下的。
对此,该妇产医院产科主任表示,从目前祝女士的检查结果来看,并不能断定祝女士腹内的止血钳是在他们医院剖宫产时遗留下的。随后,其还出示了一份祝女士做手术期间的器械使用相关记录。该记录显示,手术前后的医疗器械数量是一致的。
市卫健委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一起绝不能姑息的重大医疗事故,将一查到底。目前,在司法鉴证机构与当地媒体的监督下,止血钳被送往病理科进行检验并封存,随后他们将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完整的司法鉴定意见。
患者术后腹中发现医疗器械的事件早已屡见不鲜,医师如若违反诊疗规范,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不仅会给患者造成痛苦,使患者面临不必要的二次手术,而且会面临触犯《刑法》的风险,即犯医疗事故罪。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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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钟灵毓#健康##法律咨询##科普大作战##女性#
2020年6月,祝女士在某妇产医院住院,剖腹产生下二胎,术后腹痛不止,连走路都成了问题,再次入院检查时,发现腹中竟有一把止血钳!据悉,祝女士总共做过两次剖宫产手术,上一次还是六年前,第二次则是六月在该妇产医院所行手术,因此,祝女士及其家属都怀疑腹中发现的这把止血钳系这次剖腹产手术留下的。
对此,该妇产医院产科主任表示,从目前祝女士的检查结果来看,并不能断定祝女士腹内的止血钳是在他们医院剖宫产时遗留下的。随后,其还出示了一份祝女士做手术期间的器械使用相关记录。该记录显示,手术前后的医疗器械数量是一致的。
市卫健委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一起绝不能姑息的重大医疗事故,将一查到底。目前,在司法鉴证机构与当地媒体的监督下,止血钳被送往病理科进行检验并封存,随后他们将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完整的司法鉴定意见。
患者术后腹中发现医疗器械的事件早已屡见不鲜,医师如若违反诊疗规范,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不仅会给患者造成痛苦,使患者面临不必要的二次手术,而且会面临触犯《刑法》的风险,即犯医疗事故罪。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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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环保法规# #环境违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查处哪些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
(2)违反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的;
(3)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4)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5)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6)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7)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
(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等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
(2)违反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的;
(3)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4)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5)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6)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7)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
(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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