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方案!违规“群租房”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哈尔滨违规群租房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日前,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哈尔滨市住宅房屋群租行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下发各区县(市)政府,明确要求房屋租赁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主体结构,原始设计为过道、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改为居住房间出租。各级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物业企业对本小区群租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登记,涉及违规的“群租房”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治理范围:分室出租的群租行为;员工集体宿舍的群租行为;违法违规改建住房对外分室出租,或者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的非居住空间改建出租居住等群租行为。
通过综合治理,形成符合下列规定的住宅房屋群租市场:
(一)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主体结构,对原设计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同一房间不得按照床位出租等变相分割出租。
(二)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夫妻关系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三)使用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上的客厅(起居室),可以采取隔断方式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隔断后的房间应当具备直接采光条件,原始设计为过道、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
(四)隔断建筑材料须符合国家防火阻燃标准,隔断工程须保证出租房屋整体消防逃生通道符合消防安全。
(五)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随意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上下水管路,加建卫生间、厨房。
(六)单套住宅房屋租住人员超过10人(含)的,应当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出租房屋治安及消防安全管理,并配置灭火器及消防逃生包等消防设备。
(七)出租人应当核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做好登记,不得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租住。承租人属暂住人口的,出租人须持租住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并签定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终止房屋租赁时,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八)开展有偿托管或者承租住宅房屋对外出租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并向住建部门办理开业申报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不得违规从事群租业务。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有群租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须在5日内完成自检自查,对不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要采取退租、拆除改建主动申报等措施立即整改;住房租赁企业须在15日内向市住建局履行开业申报手续。
街道办组织物业对群租行为排查登记
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等管房单位(以下统称:管房单位)发现、制止、报告违法违规群租案件的作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管房单位对本小区住宅房屋群租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管房单位发现违法违规群租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书面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民警要及时跟进排查工作,掌握辖区内暂住人口租住情况和出租房屋信息并进行登记。
违规“群租房”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各街道办事处收到管房单位报告违法违规群租行为的,应当会同管房单位对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进行现场认定。认定后,报各区县(市)住建局,由区县(市)住建局移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查处不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规定的,移交所在区县(市)行政执法局;不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移交所在地派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移交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不履行排查报告义务或者故意瞒报有关信息的,由区县(市)住建局对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媒体曝光;住房租赁企业未履行开业申报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由区县(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市住建局媒体曝光、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管房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区行政执法局或者县(市)住建局予以行政处罚;住宅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规定的,由所在区行政执法局或者县(市)住建局责令改正、依法处罚;住宅房屋出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增设厨房、卫生间,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配合区县(市)行政执法局予以拆除;住宅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方案第四条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依法处罚: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群租业务的,由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私改结构给邻居造成损失 房屋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住房出租期间发生拆改房屋结构或者上下水管路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此外,要鼓励广大居民积极反映违法违规群租行为,提供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共同促进治理工作。
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各区县(市)政府要统筹协调各区县(市)住建、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调度机制,解决综合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有效杜绝形式主义、敷衍塞则、徇私舞弊等行为,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整改一处,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肖劲彪
治理范围:分室出租的群租行为;员工集体宿舍的群租行为;违法违规改建住房对外分室出租,或者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的非居住空间改建出租居住等群租行为。
通过综合治理,形成符合下列规定的住宅房屋群租市场:
(一)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主体结构,对原设计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同一房间不得按照床位出租等变相分割出租。
(二)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夫妻关系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三)使用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上的客厅(起居室),可以采取隔断方式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隔断后的房间应当具备直接采光条件,原始设计为过道、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
(四)隔断建筑材料须符合国家防火阻燃标准,隔断工程须保证出租房屋整体消防逃生通道符合消防安全。
(五)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随意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上下水管路,加建卫生间、厨房。
(六)单套住宅房屋租住人员超过10人(含)的,应当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出租房屋治安及消防安全管理,并配置灭火器及消防逃生包等消防设备。
(七)出租人应当核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做好登记,不得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租住。承租人属暂住人口的,出租人须持租住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并签定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终止房屋租赁时,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八)开展有偿托管或者承租住宅房屋对外出租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并向住建部门办理开业申报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不得违规从事群租业务。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有群租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须在5日内完成自检自查,对不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要采取退租、拆除改建主动申报等措施立即整改;住房租赁企业须在15日内向市住建局履行开业申报手续。
街道办组织物业对群租行为排查登记
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等管房单位(以下统称:管房单位)发现、制止、报告违法违规群租案件的作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管房单位对本小区住宅房屋群租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管房单位发现违法违规群租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书面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民警要及时跟进排查工作,掌握辖区内暂住人口租住情况和出租房屋信息并进行登记。
违规“群租房”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各街道办事处收到管房单位报告违法违规群租行为的,应当会同管房单位对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进行现场认定。认定后,报各区县(市)住建局,由区县(市)住建局移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查处不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规定的,移交所在区县(市)行政执法局;不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移交所在地派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移交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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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肖劲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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