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哪个区块?】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联合里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https://t.cn/A6InquE5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联合里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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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海宁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联合里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会销企业虚假宣传被罚120万余元!省高院裁定:处罚正确,驳回再审申请】
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适用范围为“对神经衰弱、失眠、便秘有辅助治疗作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锦旗是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索要,锦旗内容为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判定为“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18年9月20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听证。10月15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听证,并于10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当事人销售某品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且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30元、罚款705600元行政处罚。
合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30元,罚款人民币120.56万元。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当事人不服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处罚,于2018年12月4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仍不服,于2019年4月1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当事人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二审后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21年5月14日裁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处罚正确,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适用范围为“对神经衰弱、失眠、便秘有辅助治疗作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锦旗是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索要,锦旗内容为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判定为“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18年9月20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听证。10月15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听证,并于10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当事人销售某品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且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30元、罚款705600元行政处罚。
合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30元,罚款人民币120.56万元。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当事人不服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处罚,于2018年12月4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仍不服,于2019年4月1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当事人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二审后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21年5月14日裁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处罚正确,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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