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抢宠物狗抚养权闹上法庭# 法院:男方带走,女可适时探望】王某和赵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吵吵闹闹5年多,丈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庭审中,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宠物狗,双方都抢着要。丈夫王某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妻子赵某表示,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狗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狗遛弯,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综合考量宠物狗是由丈夫王某购买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妻子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友情提示一下,王某一定要做好防备,小心赵某可能会偷狗(图文无关)。
庭审中,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宠物狗,双方都抢着要。丈夫王某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妻子赵某表示,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狗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狗遛弯,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综合考量宠物狗是由丈夫王某购买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妻子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友情提示一下,王某一定要做好防备,小心赵某可能会偷狗(图文无关)。
【#夫妻离婚抢宠物狗抚养权闹上法庭# 法院:男方带走,女可适时探望】据江海晚报消息:王某和赵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吵吵闹闹5年多,丈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庭审中,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狗,双方都抢着要。王某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赵某表示,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狗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狗遛弯,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宠物狗归王某所有,但赵某可适时探望。
庭审中,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狗,双方都抢着要。王某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赵某表示,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狗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狗遛弯,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宠物狗归王某所有,但赵某可适时探望。
【#夫妻离婚抢宠物狗抚养权闹上法庭# 法院:男方带走,女可适时探望】据江海晚报消息:王某和赵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吵吵闹闹5年多,丈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庭审中,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狗,双方都抢着要。王某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赵某表示,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狗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狗遛弯,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宠物狗归王某所有,但赵某可适时探望。
庭审中,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狗,双方都抢着要。王某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赵某表示,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狗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狗遛弯,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宠物狗归王某所有,但赵某可适时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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