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场官司均胜诉,两级法院均判决“不得强拆”,但2个月后房子还是被强拆,街道办称强拆系“保护性施工”】“区上相关部门曾对我们说,如果我们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不同意限期拆除决定,可以依法起诉。我们将区政府等部门起诉至法院,5场官司均胜诉,但房子却在胜诉两个多月后被强制拆除,相关部门这番操作实在让人不解。尤其是我们找街道办反映问题时,街道办竟说,强制拆除系‘保护性施工’,这样的解释真让人无语。”
8月30日下午,家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的崔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的房子被强制拆除40多天了,善后问题仍没有解决,“不知道谁该为强拆负责?”
房子遭强拆,留下一片废墟
不服拆迁补偿决定,村民起诉区政府胜诉
崔先生是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大滩社区人。8月30日下午,提起自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遭遇,崔先生情绪激动,言语里满是无奈。
“我们家世世代代在此居住,数十年前在宅基地上建起了三层楼房,总面积有700多平方米。”崔先生介绍,2019年初,在没有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情况下,相关部门突然在社区张贴了一张拆迁通知,让他们去签字。“因为征收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不少村民对拆迁通知有抵触情绪。”
2019年4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向被征收村民发布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称:2018年9月13日,七里河区政府发布了相关项目拆迁征收补偿方案,2019年1月8日张贴《拆迁通知》。2019年4月2日、7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的公证下欲两次入户协商征收事宜,崔先生拒绝评估公司入户丈量评估,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决定书》称,根据相关规定,现决定对崔先生家的房屋实行征收,崔先生可以选择就近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崔先生家的房屋面积、附着物补偿按评估公司最终评估结果认定;搬家费、农资存放费、过渡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崔先生应在《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付征收人拆除。
“区政府说,如果我们不服该决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0月8日,我以‘七里河区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具体、不明确,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兰州铁路运输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七里河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019年12月6日,兰州铁路运输中院以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对崔先生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强拆前崔先生家的房屋
区上再次下发征收决定、限期交房决定,村民再次起诉胜诉
崔先生说,兰州铁路运输中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没想到2020年2月18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又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再次要求拆除我们的房屋。”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称:经评估公司评估,崔先生家的拆迁面积约为438.08平方米。崔先生可以选择以房还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及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选择前者,崔先生家可以获得240平方米的安置房,另外获得89万余元的货币补偿;选择后者,崔先生家可以获得163万余元的补偿。
“我家的房子建筑面积有700多平方米,征收方以438.08平方米安置补偿,我们对此不能认同。”由于对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崔先生未按要求办理相关补偿安置手续,也未交出宅基地及房屋。
2020年3月20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又向崔先生下发了《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责令崔先生一家在接到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7日内到秀川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领取补偿费用,交出房屋及土地。如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要求的,相关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先后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崔先生均表示不服,以“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显失公平”为由,先后将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以两个案由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通知和决定书。
法庭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辩称,其作出的征收补偿通知有法律依据。自2018年起,秀川街道与大滩社区多次到崔先生家做工作,但崔先生均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通知、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同时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撤销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两个案件的受理费均由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承担。
胜诉2个多月后房子被强拆,街道办称“强拆系保护性施工”
崔先生说,一审宣判后,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对两个判决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2021年4月27日、28日,兰州市中院先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先生为拆迁的事打了5场官司,全部胜诉
“兰州市中院维持原判后,七里河区相关领导曾来到我们社区听取大家意见,我们提出了依法征收,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透明补偿的建议。”崔先生等10余户村民没有想到,兰州中院判决两个多月后,他们的房子会被强制拆除。
崔先生回忆,2021年7月16日清晨5时许,一家人还在睡觉,房门突然被人叫开,之后一家人被拉到房子不远处一座活动板房里,当天中午,数百人将包括崔先家在内的10余座房屋强制拆除。“被拆村民没有机会搬离房屋内的物品,早上还是好好的房子,中午就成了一片废墟”。
“此次强拆行动事发突然,我们事先没有接到任何告知,包括口头通知或送达书面文件,此前我们也没有任何同意拆除房屋的意思表示。”崔先生称,当天强拆时,他们看到强拆人群中有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
崔先生说,房屋被强拆当天,他们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2021年8月2日,他收到了当地派出所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称:你7月16日向我单位控告有人强行将你的房子拆除,经我单位审查认为,你的房屋被拆除系秀川街道办委托第三方而实施的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派出所称,强拆是政府行为,不予受理
“至今强拆已过去40多天,除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外,没有其他任何机关或领导针对我们房屋被强拆给出任何说法。”崔先生说,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向七里河区、兰州市、甘肃省相关部门反映。
8月23日,崔先生等人收到了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关于此事的回复:征收项目系重点工程......征收拆迁过程中,由于你们提出极不合理的补偿要求,拒不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抬高补偿标准以阻挠征迁工作,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开展......至今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项目持续推进,2021年7月16日上午,由区城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你们11户房屋所在地重点项目实施保护性施工......目前,我街、社区征迁工作组依然耐心细致地对你们做思想工作,继续详细解释相关征迁安置补偿政策,争取以谈判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诉求。因你们反映的问题已涉法涉诉,请你们继续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我们也不知道强制拆除怎么成了保护性施工,不知道善后问题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崔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能早日出面,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8月30日下午,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崔先生反映的情况她不了解,需要向领导汇报后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接到回复。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王永华https://t.cn/A6IENMT6
8月30日下午,家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的崔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的房子被强制拆除40多天了,善后问题仍没有解决,“不知道谁该为强拆负责?”
房子遭强拆,留下一片废墟
不服拆迁补偿决定,村民起诉区政府胜诉
崔先生是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大滩社区人。8月30日下午,提起自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遭遇,崔先生情绪激动,言语里满是无奈。
“我们家世世代代在此居住,数十年前在宅基地上建起了三层楼房,总面积有700多平方米。”崔先生介绍,2019年初,在没有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情况下,相关部门突然在社区张贴了一张拆迁通知,让他们去签字。“因为征收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不少村民对拆迁通知有抵触情绪。”
2019年4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向被征收村民发布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称:2018年9月13日,七里河区政府发布了相关项目拆迁征收补偿方案,2019年1月8日张贴《拆迁通知》。2019年4月2日、7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的公证下欲两次入户协商征收事宜,崔先生拒绝评估公司入户丈量评估,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决定书》称,根据相关规定,现决定对崔先生家的房屋实行征收,崔先生可以选择就近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崔先生家的房屋面积、附着物补偿按评估公司最终评估结果认定;搬家费、农资存放费、过渡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崔先生应在《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付征收人拆除。
“区政府说,如果我们不服该决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0月8日,我以‘七里河区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具体、不明确,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兰州铁路运输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七里河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019年12月6日,兰州铁路运输中院以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对崔先生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强拆前崔先生家的房屋
区上再次下发征收决定、限期交房决定,村民再次起诉胜诉
崔先生说,兰州铁路运输中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没想到2020年2月18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又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再次要求拆除我们的房屋。”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称:经评估公司评估,崔先生家的拆迁面积约为438.08平方米。崔先生可以选择以房还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及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选择前者,崔先生家可以获得240平方米的安置房,另外获得89万余元的货币补偿;选择后者,崔先生家可以获得163万余元的补偿。
“我家的房子建筑面积有700多平方米,征收方以438.08平方米安置补偿,我们对此不能认同。”由于对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崔先生未按要求办理相关补偿安置手续,也未交出宅基地及房屋。
2020年3月20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又向崔先生下发了《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责令崔先生一家在接到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7日内到秀川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领取补偿费用,交出房屋及土地。如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要求的,相关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先后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崔先生均表示不服,以“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显失公平”为由,先后将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以两个案由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通知和决定书。
法庭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辩称,其作出的征收补偿通知有法律依据。自2018年起,秀川街道与大滩社区多次到崔先生家做工作,但崔先生均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通知、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同时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通知》,撤销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两个案件的受理费均由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承担。
胜诉2个多月后房子被强拆,街道办称“强拆系保护性施工”
崔先生说,一审宣判后,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对两个判决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2021年4月27日、28日,兰州市中院先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先生为拆迁的事打了5场官司,全部胜诉
“兰州市中院维持原判后,七里河区相关领导曾来到我们社区听取大家意见,我们提出了依法征收,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透明补偿的建议。”崔先生等10余户村民没有想到,兰州中院判决两个多月后,他们的房子会被强制拆除。
崔先生回忆,2021年7月16日清晨5时许,一家人还在睡觉,房门突然被人叫开,之后一家人被拉到房子不远处一座活动板房里,当天中午,数百人将包括崔先家在内的10余座房屋强制拆除。“被拆村民没有机会搬离房屋内的物品,早上还是好好的房子,中午就成了一片废墟”。
“此次强拆行动事发突然,我们事先没有接到任何告知,包括口头通知或送达书面文件,此前我们也没有任何同意拆除房屋的意思表示。”崔先生称,当天强拆时,他们看到强拆人群中有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
崔先生说,房屋被强拆当天,他们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2021年8月2日,他收到了当地派出所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称:你7月16日向我单位控告有人强行将你的房子拆除,经我单位审查认为,你的房屋被拆除系秀川街道办委托第三方而实施的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派出所称,强拆是政府行为,不予受理
“至今强拆已过去40多天,除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外,没有其他任何机关或领导针对我们房屋被强拆给出任何说法。”崔先生说,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向七里河区、兰州市、甘肃省相关部门反映。
8月23日,崔先生等人收到了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关于此事的回复:征收项目系重点工程......征收拆迁过程中,由于你们提出极不合理的补偿要求,拒不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抬高补偿标准以阻挠征迁工作,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开展......至今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项目持续推进,2021年7月16日上午,由区城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你们11户房屋所在地重点项目实施保护性施工......目前,我街、社区征迁工作组依然耐心细致地对你们做思想工作,继续详细解释相关征迁安置补偿政策,争取以谈判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诉求。因你们反映的问题已涉法涉诉,请你们继续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我们也不知道强制拆除怎么成了保护性施工,不知道善后问题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崔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能早日出面,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8月30日下午,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崔先生反映的情况她不了解,需要向领导汇报后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接到回复。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王永华https://t.cn/A6IENMT6
#税务部门回应郑爽偷逃税案相关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郑爽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税务部门回应为何要对张恒进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今年4月初受理关于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后,依法对郑爽进行立案检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进行了处理。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税务部门查办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具体情况。
答:郑爽偷逃税案件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公司、多个演艺项目,案情复杂。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在上海市税务局具体领导下,我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4个多月来,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对十几个省市的几十户企事业单位和上百位证人进行取证,调查和分析了大量的财务和资金数据,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向郑爽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郑爽未提出听证申请。之后,依法向郑爽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2.本案中罚款有的是四倍、有的是五倍,这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3.前期有网民称,郑爽与制片人已经解除了“增资”协议。为何还要追缴此部分资金涉及的税款?
答: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其中的1.08亿元,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020年,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郑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4.是否会对郑爽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为何税务部门要对张恒进行处理?
答:张恒虽是本案举报人之一,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具体是:2018年12月,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帮助郑爽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影响恶劣。我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局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税务局部署,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持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推动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新华网)
1.请介绍一下税务部门查办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具体情况。
答:郑爽偷逃税案件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公司、多个演艺项目,案情复杂。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在上海市税务局具体领导下,我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4个多月来,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对十几个省市的几十户企事业单位和上百位证人进行取证,调查和分析了大量的财务和资金数据,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向郑爽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郑爽未提出听证申请。之后,依法向郑爽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2.本案中罚款有的是四倍、有的是五倍,这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3.前期有网民称,郑爽与制片人已经解除了“增资”协议。为何还要追缴此部分资金涉及的税款?
答: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其中的1.08亿元,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020年,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郑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4.是否会对郑爽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为何税务部门要对张恒进行处理?
答:张恒虽是本案举报人之一,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具体是:2018年12月,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帮助郑爽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影响恶劣。我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局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税务局部署,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持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推动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新华网)
#税务部门回应郑爽偷逃税案相关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郑爽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税务部门回应为何要对张恒进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今年4月初受理关于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后,依法对郑爽进行立案检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进行了处理。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税务部门查办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具体情况。
答:郑爽偷逃税案件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公司、多个演艺项目,案情复杂。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在上海市税务局具体领导下,我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4个多月来,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对十几个省市的几十户企事业单位和上百位证人进行取证,调查和分析了大量的财务和资金数据,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向郑爽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郑爽未提出听证申请。之后,依法向郑爽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2.本案中罚款有的是四倍、有的是五倍,这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3.前期有网民称,郑爽与制片人已经解除了“增资”协议。为何还要追缴此部分资金涉及的税款?
答: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其中的1.08亿元,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020年,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郑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4.是否会对郑爽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为何税务部门要对张恒进行处理?
答:张恒虽是本案举报人之一,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具体是:2018年12月,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帮助郑爽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影响恶劣。我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局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税务局部署,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持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推动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新华网)
1.请介绍一下税务部门查办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具体情况。
答:郑爽偷逃税案件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公司、多个演艺项目,案情复杂。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在上海市税务局具体领导下,我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4个多月来,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对十几个省市的几十户企事业单位和上百位证人进行取证,调查和分析了大量的财务和资金数据,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向郑爽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郑爽未提出听证申请。之后,依法向郑爽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2.本案中罚款有的是四倍、有的是五倍,这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3.前期有网民称,郑爽与制片人已经解除了“增资”协议。为何还要追缴此部分资金涉及的税款?
答: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其中的1.08亿元,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020年,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郑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4.是否会对郑爽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为何税务部门要对张恒进行处理?
答:张恒虽是本案举报人之一,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具体是:2018年12月,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帮助郑爽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影响恶劣。我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局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税务局部署,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持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推动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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