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上游[超话]#
第一次希望一部剧是开放式结局。
我真的很爱这部剧我不得不说。
但最后几集仿佛在挤一管堵住的牙膏,卷到最后牙膏喷薄而出。
全剧最后十分钟,陆湜祎借着手捧花求婚了,大结局。好家伙这糖硬的。
我觉得求婚什么的只是形式,两个人是怎么坚持的默默互相守护走在一起不是更重要吗,前一周一起去玩儿还闹了别扭,前一天还在互相生气,喝多了接个吻,第二天就求婚成功了??
连一句,“你还欠我很多解释”,“我以后有很多时间可以解释给你听”都没有,就kiss,happy ending了。
我宁愿结局是,小橘去沙滩,等到太阳落山,回想这五年很多东西没有改变,但都没有当时浓烈的情绪了,好好想想这几天的重逢和相处,问问自己的内心。
看着潮涨潮落,这五年,像放电影般的飞速从脑海中略过。人渐渐散去,陆湜祎大晚上结束手术跑去找她,场地都没布置,没有成串的星星灯,更别提烛光晚餐和鲜花。
没有盛大的仪式,但是在他们心里,看到彼此的那一瞬间,就是最浪漫的表白了。
她可能答应了,也可能没答应。
他们隔着五年,不是500天,5个月,5周,这个计量单位是很长很长的。大家都被分别和遗憾推着成长,都变得更成熟更全面了。小橘已经错过一次了,不应该再让第二次机会溜走的。在整个怀旧游的过程中忽然变回了单细胞生物,咋咋呼呼地来保护自己,没有发现陆湜祎的良苦用心,我表示太遗憾了。五年,足以让小橘可以明白怎么去爱一个人,有点心疼陆湜祎。而且这次的表白仍然是大土不辞而别(有手机不用是摆设吗611),就像五年前。
听说删减了四集,不会都集中在最后四集吧,剧情大跨步推进。听说彩蛋都是小剧场,婚后生活就2分钟,导演编剧,真有你的[拜拜]。
完结了,我还是要祝福陆湜祎和小橘,同时也更理解原著结局里他们拥有了各自的生活没能在一起,电视剧给了他们一个好结局,终究他们的世界还是圆满的。这一群从小玩儿到大的发小,他们有闪闪发光的友谊,青春期酸涩的暗恋(暗恋的桥段yyds),还有不懈追逐的梦想,很美好,我也很羡慕。
作为一个旁观了你们嬉笑怒骂、肆意成长的陌生人,祝福你们在平行时空幸福长久,不会走散。
2021.9.1
第一次希望一部剧是开放式结局。
我真的很爱这部剧我不得不说。
但最后几集仿佛在挤一管堵住的牙膏,卷到最后牙膏喷薄而出。
全剧最后十分钟,陆湜祎借着手捧花求婚了,大结局。好家伙这糖硬的。
我觉得求婚什么的只是形式,两个人是怎么坚持的默默互相守护走在一起不是更重要吗,前一周一起去玩儿还闹了别扭,前一天还在互相生气,喝多了接个吻,第二天就求婚成功了??
连一句,“你还欠我很多解释”,“我以后有很多时间可以解释给你听”都没有,就kiss,happy ending了。
我宁愿结局是,小橘去沙滩,等到太阳落山,回想这五年很多东西没有改变,但都没有当时浓烈的情绪了,好好想想这几天的重逢和相处,问问自己的内心。
看着潮涨潮落,这五年,像放电影般的飞速从脑海中略过。人渐渐散去,陆湜祎大晚上结束手术跑去找她,场地都没布置,没有成串的星星灯,更别提烛光晚餐和鲜花。
没有盛大的仪式,但是在他们心里,看到彼此的那一瞬间,就是最浪漫的表白了。
她可能答应了,也可能没答应。
他们隔着五年,不是500天,5个月,5周,这个计量单位是很长很长的。大家都被分别和遗憾推着成长,都变得更成熟更全面了。小橘已经错过一次了,不应该再让第二次机会溜走的。在整个怀旧游的过程中忽然变回了单细胞生物,咋咋呼呼地来保护自己,没有发现陆湜祎的良苦用心,我表示太遗憾了。五年,足以让小橘可以明白怎么去爱一个人,有点心疼陆湜祎。而且这次的表白仍然是大土不辞而别(有手机不用是摆设吗611),就像五年前。
听说删减了四集,不会都集中在最后四集吧,剧情大跨步推进。听说彩蛋都是小剧场,婚后生活就2分钟,导演编剧,真有你的[拜拜]。
完结了,我还是要祝福陆湜祎和小橘,同时也更理解原著结局里他们拥有了各自的生活没能在一起,电视剧给了他们一个好结局,终究他们的世界还是圆满的。这一群从小玩儿到大的发小,他们有闪闪发光的友谊,青春期酸涩的暗恋(暗恋的桥段yyds),还有不懈追逐的梦想,很美好,我也很羡慕。
作为一个旁观了你们嬉笑怒骂、肆意成长的陌生人,祝福你们在平行时空幸福长久,不会走散。
2021.9.1
最高法《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民间借贷几个问题(下)
四、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
民间借贷中常有借款人在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支付利息,后又向法院主张追回利息的情况。背后原因有二:一种是双方出于信任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履约后反悔。此时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只是在事实认定上存在证据不足的困难;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借款人随后出于情谊、维护商业关系等多种原因自愿支付了利息。
此前在实务中,部分借款人认为没有约定而支付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希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起诉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事实上,“获利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的关键,而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
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最高法指出,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利息,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这一法律分析逻辑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版,以下称《旧规》)施行时期也得到了体现。《旧规》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借款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法虽然在书中重申了借款人在约定外自愿支付的利息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却没有提及若自愿支付的利息超过新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时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新规》虽然删除了《旧规》第三十一条的相关内容,但结合《新规》第二十五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仍不得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
首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是《民法典》明令禁止的债务,不具有合法性。出借人受领该款项没有依据。其次,如果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支付的利息,民间借贷的各方可能利用该条规定,私自约定高额利息,假称“自愿支付”,形成“私下支付,不得追究”的潜规则,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违反了国家借《新规》严厉打击高利贷,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的立法意图。
五、民间借贷中约定了以物抵债的,该“物”偿还借款时折算金额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存在出借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约定还款时以一定的物进行偿还,而到还款时,由于物的价格上涨,约定所偿还的物折算为金钱数额,实际超过以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计算的本息之和的情况。
最高法认为:当事人约定以物偿还债务的,其实质上是以物所体现的价值来代替贷款人所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偿还借款时所折算的金钱数额,也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人民法院对出借人就超出部分的利息的请
求不予支持。要正确理解最高法的观点,首先要明确以物抵债与流质流押、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的区别。
(一)以物抵债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以物抵债”属于对金钱债务的替代履行,即借款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无力或不愿偿还借款,双方达成合意,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以清偿债务,特定物所有权转移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流质流押”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当事人以特定物担保债权(如抵押、质押),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该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民法典》施行以前,司法实践一般将流质、流押条款认定为无效。《民法典》施行后,根据其第四百零一条以及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流质流押”条款虽不能产生当事人约定的效果(即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但债权人可以依法就担保物财产优先受偿。
而“让与担保”是指用特定物担保债权,同时将该物转让给债权人,若债务及时清偿,担保物及其所附权利返还原所有人,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物优先受偿。其本质是通过物权转让为债权的实现“再加一重保险”,并无转移标的物的意思。“后让与担保”则是对 “抵债物”未进行了公示的让与担保。
最高法民间借贷第五个问答的前提是以物所体现的价值来代替借款人所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只有以物抵债才符合该规定的前提。
(二)民间借贷中“抵债物”的处置
最高法院在书中只提到“对出借人就超出部分的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却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支持”后,到底如何处理用来清偿债务的“抵债物”。
笔者认为,要讨论“抵债物”的处置方式,首先要深入理解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是否约定消灭原有的债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债的更新,即当事人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此时民间借贷的债务已经消灭,此时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另一种则是新债清偿,即成立一个与旧债务并存的新债务,债权人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即请求债务人交付物),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恢复履行旧债务(即归还借款)。而民间借贷中以物抵债的“抵债物”处置属于新债与旧债并存情形,因此本文仅在新债清偿情形下予以探讨。
由于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做出的安排,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以物抵债协议发生效力、完成履行。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抵债物”的价格上涨,出借人仍可以请求借款人交付该“抵债物”。最高人民法院在瑞丽市宝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云南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同样肯定了以物抵债协议赋予出借人对“抵债物”的交付请求权。
在新债清偿情况下,若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恢复旧债务的履行,或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但由于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在于实现债务的清偿,而非让债权人通过协议谋取额外收益,债务人可以以完全清偿旧债务为条件对抗债权人对“抵债物”的交付请求。
故而,在“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时,债务人请求直接清偿旧债务、请求法院执行其他财产以清偿旧债务、请求法院直接执行“抵债物”以清偿旧债务的,法院应当支持。“抵债物”变现后超出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部分,理应归债务人所有。这样既不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产生冲突,又符合以物抵债清
偿债务的内涵,也能更好的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结语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日渐活跃,最高法于2020年8月和2020年12月两次对《旧规》进行重大修改。此次,最高法民一庭又就《新规》施行后借款利息、借款形式等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不仅为司法审判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民间借贷的直接参与者适应新的法律和市场环境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四、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
民间借贷中常有借款人在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支付利息,后又向法院主张追回利息的情况。背后原因有二:一种是双方出于信任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履约后反悔。此时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只是在事实认定上存在证据不足的困难;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借款人随后出于情谊、维护商业关系等多种原因自愿支付了利息。
此前在实务中,部分借款人认为没有约定而支付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希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起诉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事实上,“获利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的关键,而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
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最高法指出,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利息,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这一法律分析逻辑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版,以下称《旧规》)施行时期也得到了体现。《旧规》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借款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法虽然在书中重申了借款人在约定外自愿支付的利息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却没有提及若自愿支付的利息超过新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时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新规》虽然删除了《旧规》第三十一条的相关内容,但结合《新规》第二十五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仍不得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
首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是《民法典》明令禁止的债务,不具有合法性。出借人受领该款项没有依据。其次,如果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支付的利息,民间借贷的各方可能利用该条规定,私自约定高额利息,假称“自愿支付”,形成“私下支付,不得追究”的潜规则,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违反了国家借《新规》严厉打击高利贷,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的立法意图。
五、民间借贷中约定了以物抵债的,该“物”偿还借款时折算金额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存在出借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约定还款时以一定的物进行偿还,而到还款时,由于物的价格上涨,约定所偿还的物折算为金钱数额,实际超过以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计算的本息之和的情况。
最高法认为:当事人约定以物偿还债务的,其实质上是以物所体现的价值来代替贷款人所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偿还借款时所折算的金钱数额,也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人民法院对出借人就超出部分的利息的请
求不予支持。要正确理解最高法的观点,首先要明确以物抵债与流质流押、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的区别。
(一)以物抵债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以物抵债”属于对金钱债务的替代履行,即借款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无力或不愿偿还借款,双方达成合意,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以清偿债务,特定物所有权转移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流质流押”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当事人以特定物担保债权(如抵押、质押),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该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民法典》施行以前,司法实践一般将流质、流押条款认定为无效。《民法典》施行后,根据其第四百零一条以及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流质流押”条款虽不能产生当事人约定的效果(即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但债权人可以依法就担保物财产优先受偿。
而“让与担保”是指用特定物担保债权,同时将该物转让给债权人,若债务及时清偿,担保物及其所附权利返还原所有人,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物优先受偿。其本质是通过物权转让为债权的实现“再加一重保险”,并无转移标的物的意思。“后让与担保”则是对 “抵债物”未进行了公示的让与担保。
最高法民间借贷第五个问答的前提是以物所体现的价值来代替借款人所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只有以物抵债才符合该规定的前提。
(二)民间借贷中“抵债物”的处置
最高法院在书中只提到“对出借人就超出部分的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却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支持”后,到底如何处理用来清偿债务的“抵债物”。
笔者认为,要讨论“抵债物”的处置方式,首先要深入理解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是否约定消灭原有的债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债的更新,即当事人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此时民间借贷的债务已经消灭,此时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另一种则是新债清偿,即成立一个与旧债务并存的新债务,债权人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即请求债务人交付物),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恢复履行旧债务(即归还借款)。而民间借贷中以物抵债的“抵债物”处置属于新债与旧债并存情形,因此本文仅在新债清偿情形下予以探讨。
由于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做出的安排,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以物抵债协议发生效力、完成履行。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抵债物”的价格上涨,出借人仍可以请求借款人交付该“抵债物”。最高人民法院在瑞丽市宝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云南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同样肯定了以物抵债协议赋予出借人对“抵债物”的交付请求权。
在新债清偿情况下,若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恢复旧债务的履行,或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但由于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在于实现债务的清偿,而非让债权人通过协议谋取额外收益,债务人可以以完全清偿旧债务为条件对抗债权人对“抵债物”的交付请求。
故而,在“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时,债务人请求直接清偿旧债务、请求法院执行其他财产以清偿旧债务、请求法院直接执行“抵债物”以清偿旧债务的,法院应当支持。“抵债物”变现后超出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部分,理应归债务人所有。这样既不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产生冲突,又符合以物抵债清
偿债务的内涵,也能更好的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结语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日渐活跃,最高法于2020年8月和2020年12月两次对《旧规》进行重大修改。此次,最高法民一庭又就《新规》施行后借款利息、借款形式等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不仅为司法审判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民间借贷的直接参与者适应新的法律和市场环境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浪费时间等同浪费生命
世间人都珍惜时间
人家古时候都要凿壁借光
打一个墙壁的洞
借这个光来读书
他还是想要功成名就
那只是世间人
经商赚个钱、考个状元
尚且这么用功
更何况修行呢
所以我们不能浪费生命
不能浪费时间
因为时间是生命的原料
生命怎么来的
就每一个动点的时间加起来的
昨天加上今天加上未来
以前加上现在
加上未来
那就是生命
我们浪费时间
就等同浪费生命
因为这个时间是生命的原料。
世间人都珍惜时间
人家古时候都要凿壁借光
打一个墙壁的洞
借这个光来读书
他还是想要功成名就
那只是世间人
经商赚个钱、考个状元
尚且这么用功
更何况修行呢
所以我们不能浪费生命
不能浪费时间
因为时间是生命的原料
生命怎么来的
就每一个动点的时间加起来的
昨天加上今天加上未来
以前加上现在
加上未来
那就是生命
我们浪费时间
就等同浪费生命
因为这个时间是生命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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