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民携手救助放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8月16上午10时30分,宕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城关镇下坝五排巷道内发现一只野生动物,需救助。接警后,宕昌县森林警察大队负责人安排民警迅速出警,并联系县自然资源局野生动物保护站负责人开展联合保护行动。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只野生动物蜷缩在居民门前的角落。
经野生动物保护站人员仔细鉴别和查询资料后,确认该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猪獾,体长70公分,体重4.2公斤,经检查无外伤,精神状态良好,具备放生条件,民警遂将该动物放生于官鹅沟大景区山林区域。
近年来,随着宕昌县退耕还林、天保工程、重点公益林等国家重点工程的实施,生态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珍稀野生动物逐渐增多。这是宕昌县森林警察大队继放生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黑颈鹤、红腹锦鸡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羚羊、大鲵(三次)、蓝马鸡、艾鼬之后的第十次保护活动。
8月16上午10时30分,宕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城关镇下坝五排巷道内发现一只野生动物,需救助。接警后,宕昌县森林警察大队负责人安排民警迅速出警,并联系县自然资源局野生动物保护站负责人开展联合保护行动。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只野生动物蜷缩在居民门前的角落。
经野生动物保护站人员仔细鉴别和查询资料后,确认该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猪獾,体长70公分,体重4.2公斤,经检查无外伤,精神状态良好,具备放生条件,民警遂将该动物放生于官鹅沟大景区山林区域。
近年来,随着宕昌县退耕还林、天保工程、重点公益林等国家重点工程的实施,生态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珍稀野生动物逐渐增多。这是宕昌县森林警察大队继放生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黑颈鹤、红腹锦鸡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羚羊、大鲵(三次)、蓝马鸡、艾鼬之后的第十次保护活动。
中国式:法律法规是慢慢细化来修补漏洞,但是法律法规要制约何许人乜?。
自己种的树到底能不能处置?地方性法规与《民法典》是否有冲突?,自己种的树到底能不能处置,这成了该事件背后,社会广泛关注的一大问题,首先,专家们都肯定一个观点,即李先生擅自将种植在自家院落内的树木移植入公共绿地,是不符合《上海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因为该《条例》明确,擅自迁移树木是被禁止的,如因“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等原因而需迁移树木的,也必须由业主向绿化管理部门做出申请。如果砍伐的是自家院落里种植的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树木,或是十株以上的树木,同样要向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那么像李先生这样将这棵树移栽到公共绿地后,这棵树是否还属于李先生所有?他是否还拥有对这棵香樟树的处分权呢?对此,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彭辉为记者做了解读。彭辉表示,《民法典》第274条有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其中就有一个前提,是明确标识属某人所有。在不标识的情况下,就属于共同财产。”而在现有的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根据李先生的行为,可以推定是将这棵香樟树的权利处分让渡给了第三方。这也意味着,李先生将香樟树移入公共绿地后,就已经不再拥有对树木的处分权,但是,彭辉也谈到的一个问题,法律规定物权的行使也不是说是任意而为的,必须合乎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类似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录,如果针对树种也有类似的名录或者有这样相关的规定,那么即便是个人所有,但个人对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行为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彭辉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上海绿化条例》与《民法典》并不冲突。
这样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给执法部门带来哪些深层次的思考?又给城市治理带来哪些启发?
对于城管部门此次的执法行为,彭辉给出了“合法性没有问题,但合理性需要商榷”的中肯评价。彭辉认为,尤其在城管部门推行“721”工作法的过程中,应该将更多的重心放在“7”即“服务”上,末端“1”才是事后的执法,因为在彭辉看来,事后执法花费的成本相较于事前恰恰是最多的,“这样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应该给予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更多的思考,真正履行“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更多发动小区自治力量参与管理,真正在下沉到社区的工作中发挥这身‘制服’的作用。”彭辉坦言,执法的刚性确实可以一罚了事,但未免缺少了上海这座城市本应有的温度和情怀,“人民城市人民建,精细化的管理手段才是治理这座城市的有效手段。”
而在殷啸虎看来,相较于事后的执法,在事中给与普法宣传,更能让人心悦诚服,也更能让人领会法律的精神和准则,“比起一张刚性的罚单,柔性的释法更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自己种的树到底能不能处置?地方性法规与《民法典》是否有冲突?,自己种的树到底能不能处置,这成了该事件背后,社会广泛关注的一大问题,首先,专家们都肯定一个观点,即李先生擅自将种植在自家院落内的树木移植入公共绿地,是不符合《上海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因为该《条例》明确,擅自迁移树木是被禁止的,如因“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等原因而需迁移树木的,也必须由业主向绿化管理部门做出申请。如果砍伐的是自家院落里种植的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树木,或是十株以上的树木,同样要向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那么像李先生这样将这棵树移栽到公共绿地后,这棵树是否还属于李先生所有?他是否还拥有对这棵香樟树的处分权呢?对此,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彭辉为记者做了解读。彭辉表示,《民法典》第274条有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其中就有一个前提,是明确标识属某人所有。在不标识的情况下,就属于共同财产。”而在现有的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根据李先生的行为,可以推定是将这棵香樟树的权利处分让渡给了第三方。这也意味着,李先生将香樟树移入公共绿地后,就已经不再拥有对树木的处分权,但是,彭辉也谈到的一个问题,法律规定物权的行使也不是说是任意而为的,必须合乎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类似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录,如果针对树种也有类似的名录或者有这样相关的规定,那么即便是个人所有,但个人对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行为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彭辉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上海绿化条例》与《民法典》并不冲突。
这样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给执法部门带来哪些深层次的思考?又给城市治理带来哪些启发?
对于城管部门此次的执法行为,彭辉给出了“合法性没有问题,但合理性需要商榷”的中肯评价。彭辉认为,尤其在城管部门推行“721”工作法的过程中,应该将更多的重心放在“7”即“服务”上,末端“1”才是事后的执法,因为在彭辉看来,事后执法花费的成本相较于事前恰恰是最多的,“这样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应该给予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更多的思考,真正履行“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更多发动小区自治力量参与管理,真正在下沉到社区的工作中发挥这身‘制服’的作用。”彭辉坦言,执法的刚性确实可以一罚了事,但未免缺少了上海这座城市本应有的温度和情怀,“人民城市人民建,精细化的管理手段才是治理这座城市的有效手段。”
而在殷啸虎看来,相较于事后的执法,在事中给与普法宣传,更能让人心悦诚服,也更能让人领会法律的精神和准则,“比起一张刚性的罚单,柔性的释法更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咸阳身边事# 【罕见!#乾县救护一条身长91公分的野生娃娃鱼# [心]】8月9日,接爱心游客电话反映,在#咸阳# 乾县临平镇漆水河流域发现一条疑似野生大鲵。闻讯后乾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发现地进行调查处置。经现场查验:该水生动物确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鲵,测量身长91公分,重约6.1公斤,体色呈灰黑色,大而健壮,无伤痕,体形之大为近年来罕见。8月11日上午,在石头河野生动物保护站将该鱼予以寄养救护。据有关专家介绍:大鲵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叫声很像幼儿哭声,俗称“娃娃鱼”,属濒危两栖动物。一般生活在水质较好、阴凉的山涧溪流中。大鲵对生存环境要求极高,本次接到爱心人士来电反映及在乾县境内发现此类野生物种,说明乾县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成效显著,群众保护野生水生动物意识增强,乾县水域生态环境日益改善。
来源:咸阳日报
来源:咸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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