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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课堂】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算不算交通事故?能否予以认定工伤?
前段时间河南暴雨事件牵动着无数人们的心,小保也不由得思考起一个问题: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算不算工伤呢?
下面就让小保用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吧。
2016年3月,刘某入职某贸易公司。
2016年7月19日,刘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
气象局的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7月18日-20日,我县普降暴雨,局部达到特大暴雨,小作镇小作村累计雨量达380.9毫米。”
2016年8月15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2月法院宣告刘某死亡。
法院查明:“2016年7月19日18时许,刘某在下班途中,遇到特大洪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漫水桥被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三个多月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
2017年4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认为,刘某是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刘某妻子不服,向法院起诉。
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我厂职工刘大明在2016年7月19日18点下班后,在回家途中于18点40分左右至矿区高速口建鑫加油加气站时,遇到本村村民郭某和高某在面包车里等着过桥,刘大明和他们在车里避了会雨后回家心切,说我先骑摩托过去,一会用铲车过来端你们。在过桥途中被洪水冲走,洪水过后已找到摩托,人一直没找到”。
一审判决: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刘某妻子和人社局双方的争议点在于王某丈夫刘某在回家自救以及承诺回家后开铲车来救助同村避雨的高某和郭某的事实是否具有抢险救灾的性质。
如果具有这个性质,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里面的工伤认定情形: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但是刘某是在下班路上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不属于抢险救灾,所以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又因为刘某在回家必经路段因为自然灾害死亡属于交通事故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刘某所说回来救助同村人的自发救灾行为也只是公司的单方面说明该事实的可信度较低,不予才信。
二审的时候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申请再审:二审判决错误,应当认定为工伤。
高院再审认为:
1、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刘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王小芳称刘大明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因为王某所说刘某具有自发救灾和救人的情节,但是依旧只有公司单方面的说明,当事人高某和郭某出具的证明中并没有提起此事。虽后期提交了补充说明,但是证人高某、郭某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对证明中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该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大明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刘大明的行为系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故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3、并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引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所以案件结果为:高院维持二审原判,也就是刘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驳回原审原告王小芳的诉讼请求。
所以在该案件中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并不属于工伤。
如果各位老板遇到这类事情还是需要具体时间具体分析,本案例不能代表所有此类事件的结论。
企小保作为智能保险科技平台,以行业风险大数据为基础,依托互联网开放平台,通过人工智能与大数据风控双引擎实现专业定制、自动核保、快速闪赔,为企业定制贴合经营场景的风险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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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9日,刘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
气象局的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7月18日-20日,我县普降暴雨,局部达到特大暴雨,小作镇小作村累计雨量达380.9毫米。”
2016年8月15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2月法院宣告刘某死亡。
法院查明:“2016年7月19日18时许,刘某在下班途中,遇到特大洪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漫水桥被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三个多月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
2017年4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认为,刘某是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刘某妻子不服,向法院起诉。
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我厂职工刘大明在2016年7月19日18点下班后,在回家途中于18点40分左右至矿区高速口建鑫加油加气站时,遇到本村村民郭某和高某在面包车里等着过桥,刘大明和他们在车里避了会雨后回家心切,说我先骑摩托过去,一会用铲车过来端你们。在过桥途中被洪水冲走,洪水过后已找到摩托,人一直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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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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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妻子和人社局双方的争议点在于王某丈夫刘某在回家自救以及承诺回家后开铲车来救助同村避雨的高某和郭某的事实是否具有抢险救灾的性质。
如果具有这个性质,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里面的工伤认定情形: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但是刘某是在下班路上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不属于抢险救灾,所以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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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时候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申请再审:二审判决错误,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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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刘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王小芳称刘大明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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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并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引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所以案件结果为:高院维持二审原判,也就是刘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驳回原审原告王小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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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ta工作频道】
平时我是比较关注理赔这一环节的,在给客户搭配保险方案的时候,保司的理赔服务也是我特别看重的一个参考。在我看来,保险的核心诉求不仅要好买,也要好赔。
虽说大家买的时候谁也不想用上,但是一旦需要的时候,如果保司能提供更方便更专业的服务,这当然是极好的,体验感也会非常棒。
今天的公司安排的这个理赔分享,我也有很多感悟:
客户情况『成都客户,甲状腺癌,在华西初诊』
华西的医生专业技能确实非常棒,5mm的结节都能从b超结果上直接诊断为癌。但是进一步的确诊还是需要穿刺。那么问题来了,华西的一个穿刺手术【普通医生预约排号已在一年以后】如果是专家号【一年半】。最后客户不得不放弃华西,转去省人民医院手术。(也完全能理解,本身患癌心情急切,况且一年多的时候身体完全可能发生其他的变故)
1⃣️这样的情况,我们在考虑医疗险的时候,在能力范围内,还是尽全力买一份好的医疗险。如果能覆盖到含华西特需部(金卡部)的医疗险,至少在面对这样的情况下不必等这么长的时间,也不必去找黄牛(黄牛手术加急起码1万➕)专家号也会更好挂一些。
公司也给他们买了员工团体重疾,但是因为人事本身也不太懂保险,也不懂保险理赔程序。整个理赔过程就进度较慢,而且员工考虑到后续的工作,担心跟公司申请理赔会有影响,也不好直接提出理赔诉求和更不敢催着办理相关事项。整个过程全程靠“等”,等了40多天才理赔到账,相当煎熬。
2⃣️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给员工购买保险,最好能让员工知道保险经纪人的联系方式。
首先能节省公司人事的时间,也可以让员工体验感更好! https://t.cn/R2Wxu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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