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亲兄弟明算账”——台北故宫博物馆把故宫博物馆告啦!
一、纠纷突起
2016年,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声称,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中收录的《溪山行旅图》《早春图》和《富春山居图》3幅藏品照片,系未经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自行扫描其出版物所获,并欲以侵犯台北故宫博物院著作权为由向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最终未能形成诉讼。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成为了博物馆在顺应现代数字化发展潮流中所面临的真实存在且无法避免的重要难题。
二、涉案三幅画作概况
《溪山行旅图》曾被明、清两代文人墨士珍藏流传,当中不乏著名鉴赏家和多位皇室成员,1949年,《溪山行旅图》被国民党带到台湾,成为台北故宫博物院的镇馆之宝。
《早春图》是北宋画家郭熙的代表作,绘于宋神宗熙宁5年(1072年),左方署款“早春,壬子年郭熙画”,并钤有“郭熙笔”长方朱印。1949年被带走,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富春山居图》是元朝书画被称为“中国十大传世名画”之一。明朝末年传到收藏家吴洪裕手中,吴洪裕极为喜爱此画,甚至在临死前下令将此画焚烧殉葬,被吴洪裕的侄子从火中抢救出,但此时画已被烧成一大一小两段。前段称《剩山图》,现收藏于浙江省博物馆。较长的后段称《无用师卷》,1949年随中国国民党踏上了台湾省。
假设这件事不是通过神秘的政治(东方)力量来解决,而是放在台面用“台故诉北故”的诉讼方式按部就班解决的话,我们作出如下的探讨:
三、用大陆法律还是台湾法律?
我们首先来看台湾和大陆法律的不同规定。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知识产权为标的之权利,依该权利应受保护地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适用“受请求保护地法”的原则相同,两地在一般知识产权纠纷适用法上的准据法指向的都是中国的《著作权法》和其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以,不论台故诉至哪个法院,最终指向的准据法都应当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
四、原件所有权:不属于收藏者
这三幅画作皆是清朝宫廷收入故宫珍藏,清朝灭亡后仍在故宫内收藏,后在大陆解放前夕被国民党政府带到台湾。三幅画作原件的所有权牵扯我们国家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此不讨论这个问题。
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占有=所有,台北故宫收藏者的身份并不意味着它当然享有这三幅画作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原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故宫博物院收藏,应属国家所有。
五、原件著作权:进入公有领域,已过保护期
著作权是作品作者对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维护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进行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繁荣发展。著作权法律一般赋予作者享有,特定情况下其他人也享有著作权,比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合作创作、摄影、履行职务、受托创作以及继承、转让等。
就涉案三幅画作而言,不存在改编等特定情况,享有著作权的是三幅画作的原作者北宋范宽、元代黄公望和北宋郭熙。他们作为画作的创作者,享有对作品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一系列权利。
作者早已作古,而著作权有保护期:除了署名权等部分人身性权利外,过了保护期限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无偿使用。
根据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继承、转让等权利亦应在保护期内。可见,涉案三幅画作早已进入公共领域,著作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六、台北故宫的身份:或为收藏者,甚至没有合法展览权
这三幅画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著作权是原作者的,而且已经超过保护期,进入了公有领域,台北故宫和《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的著作权、所有权都扯不上关系,仅是三幅画作的收藏者,因此本就无权可授。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展览权,台北故宫或没有展览权。
七、结论:台北故宫对三幅国画“图档”并不享有著作权
原作著作权属于作者,且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台北故宫主张的“出版品”是“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图档”。那么,台北故宫精确扫描的“图档”有著作权吗?
台北博物馆的馆藏画作“图档”无论采用了多么高精尖的科技、使用了多少人力物力,其目的只有一个:对三幅画作进行精确复制。
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根据上文所述的“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基本原理,要理解复制权就必须搞清哪些行为是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著作权法》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所谓“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是指作品在被复制之时是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之上的,而被复制之后,仍然被固定在同一或另一种平面载体之上,如静电复印、油印、胶印、铅印、打印、照相翻拍、录音带翻录、录像带翻录、刻录 CD 、扫描、上传和下载等。这是最为常见和人们最熟悉的一类复制行为。
照片要成为拍摄作品,当然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拍摄可以是复制的手段,如为真实再现文件或其他照片而进行的纯粹翻拍,由此形成的照片没有独创性。著作权立法是为了保护人的智慧成果,使得著作权人获益,进一步刺激再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创造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精确复制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台北故宫对几幅作品的“图档”不享有著作权。
以上论述可能有些繁琐,简言便是:台故如果要起诉,应当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如果适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则台故拍摄的“精准复制”的名画照片已经落入公共领域,台故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故宫博物院对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照片的使用,并不会侵犯著作权。
一、纠纷突起
2016年,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声称,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中收录的《溪山行旅图》《早春图》和《富春山居图》3幅藏品照片,系未经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自行扫描其出版物所获,并欲以侵犯台北故宫博物院著作权为由向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最终未能形成诉讼。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成为了博物馆在顺应现代数字化发展潮流中所面临的真实存在且无法避免的重要难题。
二、涉案三幅画作概况
《溪山行旅图》曾被明、清两代文人墨士珍藏流传,当中不乏著名鉴赏家和多位皇室成员,1949年,《溪山行旅图》被国民党带到台湾,成为台北故宫博物院的镇馆之宝。
《早春图》是北宋画家郭熙的代表作,绘于宋神宗熙宁5年(1072年),左方署款“早春,壬子年郭熙画”,并钤有“郭熙笔”长方朱印。1949年被带走,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富春山居图》是元朝书画被称为“中国十大传世名画”之一。明朝末年传到收藏家吴洪裕手中,吴洪裕极为喜爱此画,甚至在临死前下令将此画焚烧殉葬,被吴洪裕的侄子从火中抢救出,但此时画已被烧成一大一小两段。前段称《剩山图》,现收藏于浙江省博物馆。较长的后段称《无用师卷》,1949年随中国国民党踏上了台湾省。
假设这件事不是通过神秘的政治(东方)力量来解决,而是放在台面用“台故诉北故”的诉讼方式按部就班解决的话,我们作出如下的探讨:
三、用大陆法律还是台湾法律?
我们首先来看台湾和大陆法律的不同规定。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知识产权为标的之权利,依该权利应受保护地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适用“受请求保护地法”的原则相同,两地在一般知识产权纠纷适用法上的准据法指向的都是中国的《著作权法》和其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以,不论台故诉至哪个法院,最终指向的准据法都应当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
四、原件所有权:不属于收藏者
这三幅画作皆是清朝宫廷收入故宫珍藏,清朝灭亡后仍在故宫内收藏,后在大陆解放前夕被国民党政府带到台湾。三幅画作原件的所有权牵扯我们国家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此不讨论这个问题。
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占有=所有,台北故宫收藏者的身份并不意味着它当然享有这三幅画作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原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故宫博物院收藏,应属国家所有。
五、原件著作权:进入公有领域,已过保护期
著作权是作品作者对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维护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进行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繁荣发展。著作权法律一般赋予作者享有,特定情况下其他人也享有著作权,比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合作创作、摄影、履行职务、受托创作以及继承、转让等。
就涉案三幅画作而言,不存在改编等特定情况,享有著作权的是三幅画作的原作者北宋范宽、元代黄公望和北宋郭熙。他们作为画作的创作者,享有对作品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一系列权利。
作者早已作古,而著作权有保护期:除了署名权等部分人身性权利外,过了保护期限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无偿使用。
根据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继承、转让等权利亦应在保护期内。可见,涉案三幅画作早已进入公共领域,著作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六、台北故宫的身份:或为收藏者,甚至没有合法展览权
这三幅画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著作权是原作者的,而且已经超过保护期,进入了公有领域,台北故宫和《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的著作权、所有权都扯不上关系,仅是三幅画作的收藏者,因此本就无权可授。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展览权,台北故宫或没有展览权。
七、结论:台北故宫对三幅国画“图档”并不享有著作权
原作著作权属于作者,且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台北故宫主张的“出版品”是“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图档”。那么,台北故宫精确扫描的“图档”有著作权吗?
台北博物馆的馆藏画作“图档”无论采用了多么高精尖的科技、使用了多少人力物力,其目的只有一个:对三幅画作进行精确复制。
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根据上文所述的“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基本原理,要理解复制权就必须搞清哪些行为是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著作权法》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所谓“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是指作品在被复制之时是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之上的,而被复制之后,仍然被固定在同一或另一种平面载体之上,如静电复印、油印、胶印、铅印、打印、照相翻拍、录音带翻录、录像带翻录、刻录 CD 、扫描、上传和下载等。这是最为常见和人们最熟悉的一类复制行为。
照片要成为拍摄作品,当然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拍摄可以是复制的手段,如为真实再现文件或其他照片而进行的纯粹翻拍,由此形成的照片没有独创性。著作权立法是为了保护人的智慧成果,使得著作权人获益,进一步刺激再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创造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精确复制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台北故宫对几幅作品的“图档”不享有著作权。
以上论述可能有些繁琐,简言便是:台故如果要起诉,应当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如果适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则台故拍摄的“精准复制”的名画照片已经落入公共领域,台故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故宫博物院对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照片的使用,并不会侵犯著作权。
人性本善,由对境涉缘,不加检察,遂致起诸执著、好恶种种情见(1),以埋没本性者,比比皆是。由是古之圣人,各垂言教,冀人依行,以复其初。其语言虽多,总不出格物致知(2),明明德(3),止至善而已(4)。所言格物者,格,如格鬬,如一人舆万人敌。物,即烦恼妄想,亦即俗所谓人欲也。与烦恼妄想之人欲战,必具一番刚决不怯之志(5),方有实效。否则心随物转,何能格物。致者,推极而扩充之谓。知,即吾人本具爱亲、敬兄之良知,非由教由学而始有也。然常人于日用之中,不加省察检点,从兹随物所转,或致并此爱亲、敬兄之良知亦失之。尚望其推极此良知,以遍应万事,涵养自心乎。是以圣人欲人明明德,止至善,最初下手,令先从格物致知而起。其所说工夫,妙无以加。然欲常人依此修持,须有成范,方易得益。五经、四书,皆成范也。但以文言浩瀚,兼以散见各书,不以类聚,颇难取法。而未多读书者,更无因奉为典型也。太上感应篇,撮取惠吉、逆凶,福善、祸淫之至理,发为掀天、动地,触目、惊心之议论。何者为善,何者为恶。为善者得何善报,作恶者得何恶报。洞悉根源,明若观火。且愚人之不肯为善,而任意作恶者,盖以自私自利之心使之然也。今知自私自利者,反为失大利益,得大祸殃,敢不勉为良善,以期祸灭福集乎。由是言之,此书之益人也深矣。故古之大儒,多皆依此而僭(jiàn)修焉(6)。
【注释】
(1)情见:情感流露。
(2)格物致知:穷究事物原理,从而获得知识。格:推究;致:求得。《礼记·大学》:“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
(3)明明德:彰显光明的品德。前一个“明”作动词,有使动的意味,即“使彰明”,也就是发扬、弘扬的意思。后一个“明”作形容词,明德也就是光明正大的品德。《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xīn)民,在止于至善。”
(4)止至善:使人的道德达到最完善的境界。
(5)刚决:刚毅果断。
(6)僭:超越身分。用为谦词。
【译文】人性本善,但是由于在面对各种境界、涉及各种外缘时,没有加以检察,于是才导致引起了各类执着、好恶等种种情感流露,因此埋没了本性,这样的人,比比皆是。由于这个原因,古代的圣人,纷纷遗留言教,希望人人能依照奉行,来恢复本来初心。语言虽然很多,但是宗旨总不外乎格物致知、明明德、止于至善罢了。所谓“格物”,“格”,就是格斗,就像一人和万人敌;“物”,就是烦恼妄想,也就是世间人所说的人欲。和烦恼妄想这样的人欲战斗,必须要具备一种刚毅果断、毫不退却的意志,才能有实效。否则,就会心随物转,怎么能够格物呢?“致”,就是推求到极点再扩充的意思。“知”,就是我们本来具有的热爱父母、尊敬兄长的良知,不是通过教和学才开始具有的那种知识。但是,一般人在日常行为中,不能加以省察检点,从此被物所转,甚至导致连这个热爱父母、尊敬兄长的良知也失去了;哪里还会有希望推极这个良知,来遍应万事、涵养自心呢?所以圣人想要让人明明德、止于至善,最初下手的地方,就是让人先从格物致知做起。 所说的格物致知的工夫,也好得不能再好了。但是,想要平常人按照这个要求来修持,必须要有现成的规范,才容易得到实益。《五经》《四书》,都可以作为现成的规范,但是因为这些书文字太多,并且这些规范是散见在各书之中,没有按类归纳,所以就非常难以取法。 而且,文化少的人,就更没有条件来尊奉为典范了。《太上感应篇》,撮取了惠吉、逆凶,福善、祸淫的至理名言,阐发为掀天动地、触目惊心的议论。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行什么善能得什么善报、作什么恶能得什么恶报,这些问题都能洞察根源,明如观火。而且,愚人之所以不肯行善,却任意作恶,都是因为自私自利的心念才使他这样的。 现在,通过这部书能使人懂得,自私自利的行为,反而失去大利益、得到大祸殃,那么人们还敢不努力做个好人,从而灭祸、集福吗?从这一点就可以说,这部书对人的利益很深啊!所以古代的大儒,大多都依照这部书来默默修持。 https://t.cn/RyhWvRV
【注释】
(1)情见:情感流露。
(2)格物致知:穷究事物原理,从而获得知识。格:推究;致:求得。《礼记·大学》:“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
(3)明明德:彰显光明的品德。前一个“明”作动词,有使动的意味,即“使彰明”,也就是发扬、弘扬的意思。后一个“明”作形容词,明德也就是光明正大的品德。《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xīn)民,在止于至善。”
(4)止至善:使人的道德达到最完善的境界。
(5)刚决:刚毅果断。
(6)僭:超越身分。用为谦词。
【译文】人性本善,但是由于在面对各种境界、涉及各种外缘时,没有加以检察,于是才导致引起了各类执着、好恶等种种情感流露,因此埋没了本性,这样的人,比比皆是。由于这个原因,古代的圣人,纷纷遗留言教,希望人人能依照奉行,来恢复本来初心。语言虽然很多,但是宗旨总不外乎格物致知、明明德、止于至善罢了。所谓“格物”,“格”,就是格斗,就像一人和万人敌;“物”,就是烦恼妄想,也就是世间人所说的人欲。和烦恼妄想这样的人欲战斗,必须要具备一种刚毅果断、毫不退却的意志,才能有实效。否则,就会心随物转,怎么能够格物呢?“致”,就是推求到极点再扩充的意思。“知”,就是我们本来具有的热爱父母、尊敬兄长的良知,不是通过教和学才开始具有的那种知识。但是,一般人在日常行为中,不能加以省察检点,从此被物所转,甚至导致连这个热爱父母、尊敬兄长的良知也失去了;哪里还会有希望推极这个良知,来遍应万事、涵养自心呢?所以圣人想要让人明明德、止于至善,最初下手的地方,就是让人先从格物致知做起。 所说的格物致知的工夫,也好得不能再好了。但是,想要平常人按照这个要求来修持,必须要有现成的规范,才容易得到实益。《五经》《四书》,都可以作为现成的规范,但是因为这些书文字太多,并且这些规范是散见在各书之中,没有按类归纳,所以就非常难以取法。 而且,文化少的人,就更没有条件来尊奉为典范了。《太上感应篇》,撮取了惠吉、逆凶,福善、祸淫的至理名言,阐发为掀天动地、触目惊心的议论。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行什么善能得什么善报、作什么恶能得什么恶报,这些问题都能洞察根源,明如观火。而且,愚人之所以不肯行善,却任意作恶,都是因为自私自利的心念才使他这样的。 现在,通过这部书能使人懂得,自私自利的行为,反而失去大利益、得到大祸殃,那么人们还敢不努力做个好人,从而灭祸、集福吗?从这一点就可以说,这部书对人的利益很深啊!所以古代的大儒,大多都依照这部书来默默修持。 https://t.cn/RyhWvRV
#青春三下乡# 【曲园学子青春三下乡—体验实体药店的感受】——落叶归根队
暑假已至,除了愉快的假期,随之而来的还有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为了对应实践的主题,即下乡活动 ,小队成员经过思考后,药品是人们所必须的物品之一,于是便自然而然的把目光投向了药店。药店可以说是人们生活变化的缩影,洞察药店便可以清晰全面地了解社会公众生活的变化。为了更加全面的了解药店的具体变化,小队成员打算做为顾客从低处开始细微地考察。小队成员把这周的考察结果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
药店的整体的表面观察。药店位于街道的正中心,是街道上最受欢迎且时间最长的一家药店,拥有着很多回头客和信任这家药品的病人 。虽然疫情的蔓延已经得到遏制,但是防范于未然,进入药店买药,大部分人还是会遵循以前的要求,正确佩戴口罩,保护自己的同时也保护别人。
进入药店的个人体验。进入药店映入眼帘的便是几个大字“禁止出售发烧类药物 ”,然后看到的就是药品指导师为顾客讲解药品的疗效和注意事项 。
事后小队成员的感受总结。整个药店给小队成员的感受就是非常的和谐和温馨。购买药品步骤整洁有序,指导员细心地为顾客讲解药品并积极的回答顾客们的疑问。每个购买药品的病人离开药店时,总会面带微笑,充满着对健康的信心。这时的药店不光是给病人提供药品的地方,更是给病人提供走向健康不间断信心的源泉。今天一天的药店实践就这样结束了,是收获满满的一天,以后小队成员还会持续更加深入的了解实体药店。以自己亲身经历,达到社会实践的目的。
暑假已至,除了愉快的假期,随之而来的还有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为了对应实践的主题,即下乡活动 ,小队成员经过思考后,药品是人们所必须的物品之一,于是便自然而然的把目光投向了药店。药店可以说是人们生活变化的缩影,洞察药店便可以清晰全面地了解社会公众生活的变化。为了更加全面的了解药店的具体变化,小队成员打算做为顾客从低处开始细微地考察。小队成员把这周的考察结果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
药店的整体的表面观察。药店位于街道的正中心,是街道上最受欢迎且时间最长的一家药店,拥有着很多回头客和信任这家药品的病人 。虽然疫情的蔓延已经得到遏制,但是防范于未然,进入药店买药,大部分人还是会遵循以前的要求,正确佩戴口罩,保护自己的同时也保护别人。
进入药店的个人体验。进入药店映入眼帘的便是几个大字“禁止出售发烧类药物 ”,然后看到的就是药品指导师为顾客讲解药品的疗效和注意事项 。
事后小队成员的感受总结。整个药店给小队成员的感受就是非常的和谐和温馨。购买药品步骤整洁有序,指导员细心地为顾客讲解药品并积极的回答顾客们的疑问。每个购买药品的病人离开药店时,总会面带微笑,充满着对健康的信心。这时的药店不光是给病人提供药品的地方,更是给病人提供走向健康不间断信心的源泉。今天一天的药店实践就这样结束了,是收获满满的一天,以后小队成员还会持续更加深入的了解实体药店。以自己亲身经历,达到社会实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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