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周筱赟# 之五:“ 跨省抓辩护律师案”的最新进展
今天(2021年8月20日)下午,为周筱赟提供法律帮助的范辰律师应约到盘锦市公安局办案中心,和盘锦市公安局的728专案组杨建警官见面。在门卫室,杨建警官给范辰律师送达《取保候审申请回复函》,回复函称,“犯罪嫌疑人周筱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对周筱赟取保候审”。
关于律师提出的管辖权问题,杨建说,你们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在口头告知,我们认为盘山县公安局有管辖权,申请驳回。范辰要求给予书面答复,杨建说请教你们书面答复有依据吗?范辰律师告诉了他们相关的法律依据,杨建说回去研究。
关于律师要求会见周筱赟的问题,杨建说同意会见,但什么时间得听通知。范辰律师说,我们等三天了,早已超过48小时;即使刑事拘留最迟48小时看守所也得安排会见,何况只是监视居住。杨建说,我们同意会见,得等我们的通知。最新的进展是当地“承认律师有会见权,但就是不安排律师会见”。负责和律师联系的这位杨警官已经把范律师的电话拉黑了。
对于上述情况,我只是简单介绍不加评论,因为“65”普法都已经到这个份上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常识普及,如果还要我们现在反反复复讲,那说明辽宁省的普法走了过场,那些经费浪费掉了。
盘锦的这些问题让我怀念当年设立110电话的时候,“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曾经极大地缓和了警民之间的矛盾,几乎都要建立起新型的和谐的警民关系了,但近些年来这个问题又走回头路了。功亏一篑吗?恐怕不是,这里面有着极深厚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附相关的法条:
1,关于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关于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3,关于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4,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
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https://t.cn/z8AxU4x https://t.cn/z8AxU4x
今天(2021年8月20日)下午,为周筱赟提供法律帮助的范辰律师应约到盘锦市公安局办案中心,和盘锦市公安局的728专案组杨建警官见面。在门卫室,杨建警官给范辰律师送达《取保候审申请回复函》,回复函称,“犯罪嫌疑人周筱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对周筱赟取保候审”。
关于律师提出的管辖权问题,杨建说,你们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在口头告知,我们认为盘山县公安局有管辖权,申请驳回。范辰要求给予书面答复,杨建说请教你们书面答复有依据吗?范辰律师告诉了他们相关的法律依据,杨建说回去研究。
关于律师要求会见周筱赟的问题,杨建说同意会见,但什么时间得听通知。范辰律师说,我们等三天了,早已超过48小时;即使刑事拘留最迟48小时看守所也得安排会见,何况只是监视居住。杨建说,我们同意会见,得等我们的通知。最新的进展是当地“承认律师有会见权,但就是不安排律师会见”。负责和律师联系的这位杨警官已经把范律师的电话拉黑了。
对于上述情况,我只是简单介绍不加评论,因为“65”普法都已经到这个份上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常识普及,如果还要我们现在反反复复讲,那说明辽宁省的普法走了过场,那些经费浪费掉了。
盘锦的这些问题让我怀念当年设立110电话的时候,“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曾经极大地缓和了警民之间的矛盾,几乎都要建立起新型的和谐的警民关系了,但近些年来这个问题又走回头路了。功亏一篑吗?恐怕不是,这里面有着极深厚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附相关的法条:
1,关于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关于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3,关于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4,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
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https://t.cn/z8AxU4x https://t.cn/z8AxU4x
#五大曝光行动#为进一步加强对“两客一危一货”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相关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现对我市逾期未检验、未报废、违法未处理重点车辆进行曝光。请被曝光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尽快前往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
#盘锦大洼区40余处信号灯增加读秒功能#【#盘锦大洼区40余处信号灯增加读秒功能# 】“这种读秒信号 灯的设置更加人性化,让我们在绿灯变红灯时有了更充分的反应时间。”在大洼区一十字路口,多年跑运营的出租车司机王师傅对刚刚上岗的读秒信号灯赞不绝口。近日,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管大队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为辖区40余处的信号灯增加了读秒功能。
据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管大队相关人士介绍,原本大洼区大多数交通路口信号 灯为传统信号灯,没有时间显示及倒数读秒功能,不好把握通行时间,不便于车辆、行人在有效时间和距离内作出正确判断,从而造成机动车急刹车等现象发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针对这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交管大队积极争取资金,对辖区向海大道、中华路、泰山中路40余处信号灯设置倒计时读秒器。更改后,驾驶员行至路口,可根据读秒时间做好“预先判断”,当绿灯快结束进行倒计时读秒时,大部分车辆可选择及时减速;等红 灯快变绿 灯时,驾驶 员可根据剩余时间,提前做好准备,变灯时正好起步。
增加交通信号灯读秒倒计时功能,不仅提高了通行效率,避免了交通拥堵,而且消除了驾驶员等待的焦躁情绪,市民反响良好。一位私家车驾驶人说:“我觉得读秒信号灯显示的方式更直观、更科学,避免了部分驾驶人因为时间掌握不好误闯 红 灯,非常人性化。“读秒信号灯上岗,让等待和通行更加有‘数’。”另一位市民如是说。
据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管大队相关人士介绍,下一步,交管大队将继续秉承“服务者”职责使命,相继对其它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增加读秒功能,进一步增强道路安全性。(盘锦网信)
据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管大队相关人士介绍,原本大洼区大多数交通路口信号 灯为传统信号灯,没有时间显示及倒数读秒功能,不好把握通行时间,不便于车辆、行人在有效时间和距离内作出正确判断,从而造成机动车急刹车等现象发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针对这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交管大队积极争取资金,对辖区向海大道、中华路、泰山中路40余处信号灯设置倒计时读秒器。更改后,驾驶员行至路口,可根据读秒时间做好“预先判断”,当绿灯快结束进行倒计时读秒时,大部分车辆可选择及时减速;等红 灯快变绿 灯时,驾驶 员可根据剩余时间,提前做好准备,变灯时正好起步。
增加交通信号灯读秒倒计时功能,不仅提高了通行效率,避免了交通拥堵,而且消除了驾驶员等待的焦躁情绪,市民反响良好。一位私家车驾驶人说:“我觉得读秒信号灯显示的方式更直观、更科学,避免了部分驾驶人因为时间掌握不好误闯 红 灯,非常人性化。“读秒信号灯上岗,让等待和通行更加有‘数’。”另一位市民如是说。
据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管大队相关人士介绍,下一步,交管大队将继续秉承“服务者”职责使命,相继对其它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增加读秒功能,进一步增强道路安全性。(盘锦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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