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佩罗最近接受了《共和报》采访,他表示卢卡库离开国米造成的影响和多纳鲁马离开米兰一样,但至少卢卡库留下了转会费。
卢卡库今夏离开国米加盟了切尔西,留下1.15亿欧元的转会费,而多纳鲁马则在与AC米兰合约到期后自由转会加盟巴黎圣日耳曼。
卡佩罗说道:“从技术上来说,卢卡库离开国米的影响和多纳鲁马离开米兰一样大。”
“但多纳鲁马没有给俱乐部带来哪怕1欧元,所以这更让人伤心。感激那些养育你、帮助你家庭的人,是应该的。”
卡佩罗:卢卡库&多纳鲁马的转会影响一样大,但后者没留下1欧元 https://t.cn/A6I9NyHY
卢卡库今夏离开国米加盟了切尔西,留下1.15亿欧元的转会费,而多纳鲁马则在与AC米兰合约到期后自由转会加盟巴黎圣日耳曼。
卡佩罗说道:“从技术上来说,卢卡库离开国米的影响和多纳鲁马离开米兰一样大。”
“但多纳鲁马没有给俱乐部带来哪怕1欧元,所以这更让人伤心。感激那些养育你、帮助你家庭的人,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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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第11批疫情期间违法典型案例#【扬州市公布第十一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话筒]】
截至目前,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各类市场违法案件310件,其中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266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案件8件,产品质量违法案 件2件,其他违法案件34件。
在价格违法的266件案件中,农贸市场、批发市场50件,生鲜店(蔬菜、猪肉、水果、 熟食、海鲜、蛋禽)71件,农产品店(农副产品、粮油、南北货)24件,居民区周边小超市、零售 百货店、便利店81件,连锁超市18件,药店19件,其他3件(宾馆、车行、停车场)。
举报电话:12315
典型案例
1、吴桥镇农贸市场某水产商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0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吴桥分局对吴桥镇农贸市场内个体商户吴立松进行检查,发现所售鳊鱼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2、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常买便利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0日,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开发区江阳西路199号长河大厦综合楼-3的“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常买便利店”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3、生态科技新城某百货购物中心涉嫌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8月20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杭集镇的生态科技新城某百货购物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该购物中心散称区发现有预包装食品(茶叶、枣片、苦瓜茶等代用茶,共计378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进行标签标注。现场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全部进行了封存。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4、仪征市真州镇松子美食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9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仪征市真州镇松子美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5、某蔬菜生鲜店经营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9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邗上分局对位于金茂广场2-11的蔬菜生鲜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户杨属亮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6、扬州翔峰超市文峰连锁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9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扬州翔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文峰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7、高邮市旭鑫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8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前期高邮市旭鑫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在名门公馆好又多超市内销售的猪肉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回头看”,发现该公司在前期执法人员宣传教育、责令改正后,仍存在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8、邗江区某酒店用品总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涉嫌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餐盒案
2021年8月1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城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扬州日晟餐饮有限公司配餐使用的部分一次性餐盒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扬州日晟餐饮有限公司停用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的一次性餐盒,采购使用具有生产日期、生产商厂名厂址信息的一次性餐盒,同时对现场发现的101件、1.383万套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的一次性餐盒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现场初步查明,该批一次性餐盒供应商系邗江区某酒店用品总汇,截止检查当日,扬州日晟餐饮有限公司已使用了3件、360套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当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某酒店用品总汇涉嫌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的一次性餐盒行为进行立案调查,8月19日该案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8月1日、8月7日、8月11日、8月17日先后四次向扬州日晟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一次性餐盒计104件、1.419万套,销售货款合计1.536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
9、宝应县某商店涉嫌销售净含量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7月17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宝应县某商店销售的5种食品进行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抽样。2021年8月20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宝应县计量测试检定所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上述报告显示,香叶(净含量:20g,生产日期:2021.4.19)经检验,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紫菜(净含量:62g,生产日期:2021.1.10)经检验,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合格,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10、扬州市某食品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8月16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检验报告》,内容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于2021年7月1日在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滨海学府壹号加盟店对扬州市某食品公司2021年1月1日生产的、规格为600克/袋的宜莲藕粉(纯藕粉)进行抽样,2021年8月16日该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藕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截至目前,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各类市场违法案件310件,其中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266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案件8件,产品质量违法案 件2件,其他违法案件34件。
在价格违法的266件案件中,农贸市场、批发市场50件,生鲜店(蔬菜、猪肉、水果、 熟食、海鲜、蛋禽)71件,农产品店(农副产品、粮油、南北货)24件,居民区周边小超市、零售 百货店、便利店81件,连锁超市18件,药店19件,其他3件(宾馆、车行、停车场)。
举报电话:12315
典型案例
1、吴桥镇农贸市场某水产商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0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吴桥分局对吴桥镇农贸市场内个体商户吴立松进行检查,发现所售鳊鱼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2、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常买便利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0日,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开发区江阳西路199号长河大厦综合楼-3的“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常买便利店”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3、生态科技新城某百货购物中心涉嫌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8月20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杭集镇的生态科技新城某百货购物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该购物中心散称区发现有预包装食品(茶叶、枣片、苦瓜茶等代用茶,共计378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进行标签标注。现场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全部进行了封存。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4、仪征市真州镇松子美食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9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仪征市真州镇松子美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5、某蔬菜生鲜店经营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9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邗上分局对位于金茂广场2-11的蔬菜生鲜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户杨属亮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6、扬州翔峰超市文峰连锁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9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扬州翔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文峰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7、高邮市旭鑫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8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前期高邮市旭鑫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在名门公馆好又多超市内销售的猪肉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回头看”,发现该公司在前期执法人员宣传教育、责令改正后,仍存在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8、邗江区某酒店用品总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涉嫌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餐盒案
2021年8月1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城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扬州日晟餐饮有限公司配餐使用的部分一次性餐盒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扬州日晟餐饮有限公司停用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的一次性餐盒,采购使用具有生产日期、生产商厂名厂址信息的一次性餐盒,同时对现场发现的101件、1.383万套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的一次性餐盒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现场初步查明,该批一次性餐盒供应商系邗江区某酒店用品总汇,截止检查当日,扬州日晟餐饮有限公司已使用了3件、360套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当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某酒店用品总汇涉嫌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的一次性餐盒行为进行立案调查,8月19日该案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8月1日、8月7日、8月11日、8月17日先后四次向扬州日晟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一次性餐盒计104件、1.419万套,销售货款合计1.536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
9、宝应县某商店涉嫌销售净含量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7月17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宝应县某商店销售的5种食品进行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抽样。2021年8月20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宝应县计量测试检定所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上述报告显示,香叶(净含量:20g,生产日期:2021.4.19)经检验,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紫菜(净含量:62g,生产日期:2021.1.10)经检验,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合格,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10、扬州市某食品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8月16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检验报告》,内容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于2021年7月1日在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滨海学府壹号加盟店对扬州市某食品公司2021年1月1日生产的、规格为600克/袋的宜莲藕粉(纯藕粉)进行抽样,2021年8月16日该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藕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两名外教加盟!青岛国信海天男篮教练团队搭建完成】
今天下午,青岛国信海天篮球俱乐部正式宣布,体能教练哈桑、技术教练乌拉达加入国信海天俱乐部。相信他们的加盟,会为球队注入新的力量。新赛季,国信海天男篮必将团结一心、奋勇向前,展现出新的风貌,不负社会各界的期望与厚爱!
作为体能教练,哈桑此番是重返青岛。拥有16年从业经验的他,曾长期担任伊朗籍球员哈达迪的私人训练师,并在2014-2015赛季跟随哈达迪一起加盟过青岛男篮。今年,他曾加盟中国女篮国家队,为球队备战东京奥运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而技术教练乌拉达早在去年就在青岛男篮担任助理教练一职,主要负责球队的技战术工作。早在2006年,乌拉达就担任过塞尔维亚国家队助理教练,并在黎巴嫩等联赛效力,具备丰富的经验。
其实,这两名外教在国信海天男篮重新集结不久后,就已经到队进入角色,而随着俱乐部正式官宣,国信海天男篮新赛季的教练团队宣告搭建完成,主教练为吴庆龙,助理教练为张斌、刘明涛、乌拉达和哈桑。
来源 |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 许诺
今天下午,青岛国信海天篮球俱乐部正式宣布,体能教练哈桑、技术教练乌拉达加入国信海天俱乐部。相信他们的加盟,会为球队注入新的力量。新赛季,国信海天男篮必将团结一心、奋勇向前,展现出新的风貌,不负社会各界的期望与厚爱!
作为体能教练,哈桑此番是重返青岛。拥有16年从业经验的他,曾长期担任伊朗籍球员哈达迪的私人训练师,并在2014-2015赛季跟随哈达迪一起加盟过青岛男篮。今年,他曾加盟中国女篮国家队,为球队备战东京奥运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而技术教练乌拉达早在去年就在青岛男篮担任助理教练一职,主要负责球队的技战术工作。早在2006年,乌拉达就担任过塞尔维亚国家队助理教练,并在黎巴嫩等联赛效力,具备丰富的经验。
其实,这两名外教在国信海天男篮重新集结不久后,就已经到队进入角色,而随着俱乐部正式官宣,国信海天男篮新赛季的教练团队宣告搭建完成,主教练为吴庆龙,助理教练为张斌、刘明涛、乌拉达和哈桑。
来源 |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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