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必须首先查明被指控的主犯所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只有被指控的主要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排除合理怀疑,且确实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进一步评价在整个涉案行为中处于次要地位、起到辅助性作用的涉案行为人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从犯。如果涉嫌犯罪的主要涉案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被指控为犯罪的主要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则被指控的行为整体均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从犯。即使行为人的涉案行为在整个涉案行为中确实起到了次要性、辅助性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必须首先查明被指控的主犯所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只有被指控的主要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排除合理怀疑,且确实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进一步评价在整个涉案行为中处于次要地位、起到辅助性作用的涉案行为人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从犯。如果涉嫌犯罪的主要涉案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被指控为犯罪的主要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则被指控的行为整体均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从犯。即使行为人的涉案行为在整个涉案行为中确实起到了次要性、辅助性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谢政敏律师】指供诱供应当禁止
指供诱供是指办案人员在讯问当事人过程中,将其他同案人、证人及其他在案证据的内容告诉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办案人员透露的其他证据的内容进行供述,以求当事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达到真实合法有效的结果。
指供诱供是一种非常恶劣的取证方式。在正常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在讯问当事人时,是不允许透漏其他同案人、证人及其他证据的内容的。如果当事人在对其他证据内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基本一致,则说明当事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反之,则可以排除当事人的作案嫌疑,这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重要途径。如果办案人员将其他在案证据的内容告诉了当事人,再要求当事人按照其他证据的内容进行供述,办案人员就难以据此判断当事人是否真的涉案。
指供诱供涉嫌办假案,其性质比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其他违法取证方式更为恶劣,其后果更为严重。办案人员事先将在案证据的内容告诉给当事人,再要求当事人按照其他证据的内容来进行供述,然后又义正词严地声称当事人的口供与其他在案证据互相印证,令当事人有口难辩,还会给法官、检察官等办案人员及律师及社会公众造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态度恶劣等假象,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如果允许或者放任这种取证方式存在、蔓延,任何人(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内)都可能深受其害,什么样的冤假错案都可以造成,近年来国内出现的大量冤假错案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给案件的纠正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指供诱供严重违反法治,是冤假错案的帮凶,必须严厉禁止,对于因指供诱供而取得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对相关办案人员必须严厉追责,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指供诱供是指办案人员在讯问当事人过程中,将其他同案人、证人及其他在案证据的内容告诉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办案人员透露的其他证据的内容进行供述,以求当事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达到真实合法有效的结果。
指供诱供是一种非常恶劣的取证方式。在正常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在讯问当事人时,是不允许透漏其他同案人、证人及其他证据的内容的。如果当事人在对其他证据内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基本一致,则说明当事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反之,则可以排除当事人的作案嫌疑,这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重要途径。如果办案人员将其他在案证据的内容告诉了当事人,再要求当事人按照其他证据的内容进行供述,办案人员就难以据此判断当事人是否真的涉案。
指供诱供涉嫌办假案,其性质比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其他违法取证方式更为恶劣,其后果更为严重。办案人员事先将在案证据的内容告诉给当事人,再要求当事人按照其他证据的内容来进行供述,然后又义正词严地声称当事人的口供与其他在案证据互相印证,令当事人有口难辩,还会给法官、检察官等办案人员及律师及社会公众造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态度恶劣等假象,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如果允许或者放任这种取证方式存在、蔓延,任何人(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内)都可能深受其害,什么样的冤假错案都可以造成,近年来国内出现的大量冤假错案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给案件的纠正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指供诱供严重违反法治,是冤假错案的帮凶,必须严厉禁止,对于因指供诱供而取得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对相关办案人员必须严厉追责,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对各种笔录的质证方法
各种笔录是指办案机关制作的,对办案机关的侦查活动所做的书面记录,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种笔录。笔录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有很多学者将笔录归类为书证,理由是笔录是以自身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本律师认为不妥,尽管笔录是以自身记载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具备书证的某些特点,但是笔录是在案发以后,办案人员自己制作的,是对其参与或者目睹、经历的侦查、办案活动的记录,实际上是办案人员对其侦查活动的陈述,应归类为言辞证据更为妥当。
首先,在对各种笔录进行质证时,要审查各种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制作人员有无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有无见证人,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字盖章,见证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办案人员或者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人不具有见证资格,则笔录缺乏见证人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证据资格。
其次,要审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是否是办案人员,是否在笔录上签字盖章,如果笔录制作人身份不详,不是办案人员或者没有在笔录上签字盖章的,则笔录无效。
其三,审查笔录有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各种笔录是办案人员对各种侦查活动的记录,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定要有视频资料、照片、其他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相印证,笔录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或者与笔录印证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要审查笔录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我国法律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规定了严格程序,比如侦查实验必须要取得办案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在对类似笔录的审查时,要注意审查是否附有相关批准文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如果没有相关批准文件,则侦查活动违法,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辨认笔录组织辨认人员必须两人以上,须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盖章,辨认对象必须混杂在其他辨认样本中,辨认样本起码要五个以上,多个辨认人员的,必须分开辨认,辨认组织者不得对辨认人员进行任何提示。辨认完成后,辨认人员必须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确认。
谢政敏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
各种笔录是指办案机关制作的,对办案机关的侦查活动所做的书面记录,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种笔录。笔录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有很多学者将笔录归类为书证,理由是笔录是以自身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本律师认为不妥,尽管笔录是以自身记载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具备书证的某些特点,但是笔录是在案发以后,办案人员自己制作的,是对其参与或者目睹、经历的侦查、办案活动的记录,实际上是办案人员对其侦查活动的陈述,应归类为言辞证据更为妥当。
首先,在对各种笔录进行质证时,要审查各种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制作人员有无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有无见证人,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字盖章,见证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办案人员或者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人不具有见证资格,则笔录缺乏见证人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证据资格。
其次,要审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是否是办案人员,是否在笔录上签字盖章,如果笔录制作人身份不详,不是办案人员或者没有在笔录上签字盖章的,则笔录无效。
其三,审查笔录有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各种笔录是办案人员对各种侦查活动的记录,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定要有视频资料、照片、其他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相印证,笔录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或者与笔录印证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要审查笔录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我国法律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规定了严格程序,比如侦查实验必须要取得办案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在对类似笔录的审查时,要注意审查是否附有相关批准文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如果没有相关批准文件,则侦查活动违法,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辨认笔录组织辨认人员必须两人以上,须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盖章,辨认对象必须混杂在其他辨认样本中,辨认样本起码要五个以上,多个辨认人员的,必须分开辨认,辨认组织者不得对辨认人员进行任何提示。辨认完成后,辨认人员必须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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