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千里追寻查明真相,历时9年的虚假诉讼案完结
日前,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行专程向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送来一面上书“千里追寻真相 监督挽损百万”的锦旗,对该院成功开展民事检察监督、避免1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表示感谢,并为办案检察官锲而不舍、追寻真相的精神点赞。
甘肃六建向兰州市检察院赠送锦旗
缘起:非法挂靠引发纠纷
事情要从20年前说起。当时,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上马,“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在建筑业市场空前繁荣却欠规范的背景下产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六建)是一家隶属于甘肃省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的国有企业。1999年,不具备资质并挂靠于甘肃六建的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中标了酒泉华裕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华裕公司)25号楼、玉门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玉门城房公司)安居4号楼建设工程,两项工程合同价款共计310万元。根据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之前签订的《个人承包工程项目责任书》约定,广厦公司对工程自负盈亏,不论工程取费类别高低,均需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甘肃六建缴纳管理费。另外,双方还特别约定,广厦公司不得向建设单位直接收取工程款和接收材料。为了图方便,广厦公司以甘肃六建名义施工并对外接洽,甘肃六建在酒泉、玉门分别设立了工程项目部、刻制了公章、开设了银行账户,并全部交由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化名)实际管控。甘肃六建还向广厦公司4名员工王海、张亮、刘平、姜华(均系化名)发放了聘书,以便于他们与建设方直接开展业务,但实际上这4人工资仍由广厦公司发放。殊不知,甘肃六建为了配合广厦公司顺利施工而实施的一系列操作,为后续纠纷的产生埋下了巨大隐患。
施工中,广厦公司并未遵守不得向建设方收取工程款和接收材料的约定,而是直接以甘肃六建名义从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领取了工程材料及款项共计324万元。而甘肃六建也未对广厦公司及工程实施严格的监管,只在工程后期派出一名项目经理偶尔到工地进行巡查。直至工程尾期,甘肃六建才派出一名财务人员,从建设方收取了少量工程款约20余万元,在扣除了6万元管理费后,将其余款项仍然转付给广厦公司。2000年底,两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04年,广厦公司以要向建设方结算为由,要求甘肃六建在3份工程结算书(实际施工中增加了道路、花园工程)上加盖公章。3份结算书金额共计399万元,显然,该数额远超310万元的合同价,但甘肃六建仍然在上述结算书上加盖了公章。因为结算书需要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进行核定和盖章方能生效,结算书金额越高,甘肃六建的收益越大。孰料,广厦公司之后并未找建设方对结算书进行核定,而是在3份工程结算书上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赵烨在上签署了同意按结算书金额进行结算的意见,纠纷由此产生。
诉讼:两次重审案情扑朔迷离
2012年,广厦公司持上述3份工程结算书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要求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按结算书金额399万元支付剩余工程款150万元、利息87万元。甘肃六建辩称,广厦公司施工中违反合同约定,早已从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超额领取了材料及工程款共计324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对账清单等证据。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广厦公司向甘肃六建支付管理费、劳保基金、税金20万余元。广厦公司直接否认其已从建设方领取工程款料的事实,并辩解,两建设方支付的对象为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无关。而作为建设方的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本可直接证明事实真相,却因与广厦公司同在酒泉、联系密切,而拒绝出席法庭作证。看似简单的案情,因关键证人拒绝作证,且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都持有有力证据,案情变得扑朔迷离,法院一时真伪难辨。
2012年至2015年间,该案一审上诉后,两次被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2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第三次审理此案。该院认为:首先,广厦公司提交的3份工程结算书,本应依甘肃六建给其出具的委托书将结算书提交建设方审定,但广厦公司并未提交,该结算书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次,根据两建设方出具的工程付款明细、对账单、付款凭证、证明等证据,两项工程建设方已向广厦公司实际支付330万余元,除去具体施工中新增的花园、道路工程,超付9万余元。
第三,两项工程项目部实际由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控制、管理,工程项目部的账户甘肃六建并未进行监管,工程中领取工程款、材料等人员,虽名为甘肃六建工作人员,实则为广厦公司赵烨所雇用,受赵烨管控。涉案工程款除甘肃六建实收的8万元外,其余均由广厦公司赵烨收取。
第四,该案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广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最后,广厦公司不欠甘肃六建工程管理费及税金。广厦公司与甘肃六建签订的承包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广厦公司诉讼请求。
广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其一,甘肃六建自认3份结算书由其编制并盖章,说明其认可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应依结算书履行支付义务。其二,甘肃六建提交的与建设方对账单、说明等系复印件,无签字盖章,故不予认可。其三,广厦公司自认已实际收到工程款220万元。其四,本案未过诉讼时效。鉴于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共计150万元,驳回甘肃六建的反诉请求。
甘肃六建、广厦公司均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合并审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双方的再审申请。
监督:调查核实察微析疑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广厦公司、甘肃六建于2019年5月分别向兰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兰州市检察院认为,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生效判决不当,遂作出对广厦公司的监督申请作出不予支持决定,同时对甘肃六建申请监督一案,开启了艰辛的监督之路。
检察官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问题重重。一是该案纠纷发生与甘肃六建出借资质、接受非法挂靠、管理混乱等有着直接关系,其理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甘肃六建是国有企业,涉案资金均系国有资产,处理不当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纠纷发生于1999年,从2012年起诉至今已历时9年,查明真相必然困难重重。三是广厦公司可能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四是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第三次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在法官专赴酒泉、玉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客观全面,分析说理充分。而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却将其完全推翻并改判,理由牵强。五是该案两次被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第二款关于不能二次发回重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总之,该案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疑点和问题,应予以监督。
随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法院历次审判的全部诉讼卷宗,在对所有证据、判决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建设方是否实际支付了工程款;二是若已支付,支付给了谁,是甘肃六建还是广厦公司。若要查明真相,必须到酒泉、玉门实地走访,并向两建设方进行调查核实。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出发前,检察官与第三次审理该案的一审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在充分了解法院调查取证过程的基础上,对全案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为下一步调查核实工作厘清了方向。在此基础上,检察官们制订了详尽的调查方案,明确了调查核实的路径。考虑到这是首次异地调查核实民事诉讼监督证据,兰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与酒泉市检察院取得联系,启动了异地协调工作机制,并通过电话、微信远程指挥、协调检察官办案。
出击:千里追寻查明真相
甘肃省,以地域狭长而闻名。从兰州到酒泉,713公里;从酒泉到玉门,150公里。5天时间,检察官们马不停蹄,数次往返于酒泉、玉门。他们先要做的,是向酒泉华裕公司调取其与甘肃六建、广厦公司往来账目及相关凭证。20年的时间,华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已子承父业。一开始,他们明确表示拒绝配合调查。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言明利害责任,华裕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放下包袱同意配合调查,并主动帮助复印相关的账目、凭证。由于涉及资料太多,复印整理工作持续了整整3天时间。而在这3天里,检察官并未按兵不动,而是多点衔接、继续调查。
由于赵烨坚决否认广厦公司直接从建设方领取过资金及材料的事实,倘若能够找到工程款项直接进入广厦公司或赵烨账户的证据,岂不事半功倍?循着这个思路,检察官们来到华裕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酒泉分行,调取华裕公司与甘肃六建的资金往来凭证。因时隔太久,需要调取的资金往来均未录入现有银行业务数据系统,只能在库房人工翻找原始存根。检察官和银行工作人员撸起袖子,在堆积如山的票据中埋头苦寻。
图片
办案人员在银行档案库房查找案涉转款原始凭证
“找到了!”随着一声惊呼,一张6万元的支票存根映入眼帘。上面显示,华裕公司支付的25号楼工程款直接打入了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的个人账户!随后,检察官又跑遍了酒泉市的人行、建行、工行,但再无收获。接下来,检察官继续奔赴玉门城房公司,在说明来意并释法说理后,该公司原财务经理、现任副总王庆(化名)放下了心理包袱,同意配合调查。当检察官携带着厚厚的证据从玉门返回酒泉时,华裕公司的证据已全部复制完毕。
书证已有,若能再找到人证,证据链条就更加完善。为此,检察官们来到了酒泉市公安局。接待他们的民警,立即开展筛查,并锁定了9名疑似人员,并最终找到了居住在酒泉的王海、居住在玉门的张亮等人。检察官当天即对王海进行了调查询问。第二天,再度返回玉门,对张亮开展了调查取证。至此,往返2000公里、紧张高效、有条不紊、环环相扣的调查取证工作圆满结束。
一回到兰州市检察院,大家便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参会的检察官们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研判,并提出了继续补充完善证据的若干建议。分管民事工作的院领导提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办理案件,不能因甘肃六建是国有企业就有所偏袒,也不能因为广厦公司是民营企业就有所忽视。甘肃六建的账目务必查清,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必须当面质询。会后,检察官来到甘肃六建,向当年所有知情的工作人员收集了证言,并调取了甘肃六建及酒泉、玉门项目部的账目及相关凭证。经核算,甘肃六建在涉案两项工程中仅收取了6万余元管理费。至此,所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而漂亮的链条,足以证明广厦公司已实际超额收取了建设方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及材料,该公司通过虚假诉讼侵吞甘肃六建巨额国有资产的行为昭然若揭。
2020年3月11日,兰州市检察院向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仅《提请抗诉报告书》就长达46页2.5万余字。其中,一句“依据调查核实及调取的新证据证明,广厦公司已从两建设方实际收取了工程款及材料共计324万余元,协议价款早已付清”坚定有力。甘肃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兰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充分,于2020年6月18日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此外,鉴于兰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两次发回重审,属审判程序违法,兰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向兰州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020年11月3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函复:该案程序违法,今后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再审:法院改判避免巨额损失
图片
2020年11月2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图片
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20年9月18日,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2020年11月25日,该案开庭再审。兰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出席再审法庭并亲自辩护。庭审中,赵烨辩称,广厦公司除了从玉门城房公司领取过7万元款项外,再未从建设方领取过任何款项和材料。建设方提供的对账单及凭证中记载的领款人员均系甘肃六建工作人员,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日前,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行专程向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送来一面上书“千里追寻真相 监督挽损百万”的锦旗,对该院成功开展民事检察监督、避免1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表示感谢,并为办案检察官锲而不舍、追寻真相的精神点赞。
甘肃六建向兰州市检察院赠送锦旗
缘起:非法挂靠引发纠纷
事情要从20年前说起。当时,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上马,“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在建筑业市场空前繁荣却欠规范的背景下产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六建)是一家隶属于甘肃省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的国有企业。1999年,不具备资质并挂靠于甘肃六建的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中标了酒泉华裕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华裕公司)25号楼、玉门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玉门城房公司)安居4号楼建设工程,两项工程合同价款共计310万元。根据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之前签订的《个人承包工程项目责任书》约定,广厦公司对工程自负盈亏,不论工程取费类别高低,均需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甘肃六建缴纳管理费。另外,双方还特别约定,广厦公司不得向建设单位直接收取工程款和接收材料。为了图方便,广厦公司以甘肃六建名义施工并对外接洽,甘肃六建在酒泉、玉门分别设立了工程项目部、刻制了公章、开设了银行账户,并全部交由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化名)实际管控。甘肃六建还向广厦公司4名员工王海、张亮、刘平、姜华(均系化名)发放了聘书,以便于他们与建设方直接开展业务,但实际上这4人工资仍由广厦公司发放。殊不知,甘肃六建为了配合广厦公司顺利施工而实施的一系列操作,为后续纠纷的产生埋下了巨大隐患。
施工中,广厦公司并未遵守不得向建设方收取工程款和接收材料的约定,而是直接以甘肃六建名义从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领取了工程材料及款项共计324万元。而甘肃六建也未对广厦公司及工程实施严格的监管,只在工程后期派出一名项目经理偶尔到工地进行巡查。直至工程尾期,甘肃六建才派出一名财务人员,从建设方收取了少量工程款约20余万元,在扣除了6万元管理费后,将其余款项仍然转付给广厦公司。2000年底,两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04年,广厦公司以要向建设方结算为由,要求甘肃六建在3份工程结算书(实际施工中增加了道路、花园工程)上加盖公章。3份结算书金额共计399万元,显然,该数额远超310万元的合同价,但甘肃六建仍然在上述结算书上加盖了公章。因为结算书需要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进行核定和盖章方能生效,结算书金额越高,甘肃六建的收益越大。孰料,广厦公司之后并未找建设方对结算书进行核定,而是在3份工程结算书上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赵烨在上签署了同意按结算书金额进行结算的意见,纠纷由此产生。
诉讼:两次重审案情扑朔迷离
2012年,广厦公司持上述3份工程结算书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要求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按结算书金额399万元支付剩余工程款150万元、利息87万元。甘肃六建辩称,广厦公司施工中违反合同约定,早已从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超额领取了材料及工程款共计324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对账清单等证据。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广厦公司向甘肃六建支付管理费、劳保基金、税金20万余元。广厦公司直接否认其已从建设方领取工程款料的事实,并辩解,两建设方支付的对象为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无关。而作为建设方的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本可直接证明事实真相,却因与广厦公司同在酒泉、联系密切,而拒绝出席法庭作证。看似简单的案情,因关键证人拒绝作证,且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都持有有力证据,案情变得扑朔迷离,法院一时真伪难辨。
2012年至2015年间,该案一审上诉后,两次被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2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第三次审理此案。该院认为:首先,广厦公司提交的3份工程结算书,本应依甘肃六建给其出具的委托书将结算书提交建设方审定,但广厦公司并未提交,该结算书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次,根据两建设方出具的工程付款明细、对账单、付款凭证、证明等证据,两项工程建设方已向广厦公司实际支付330万余元,除去具体施工中新增的花园、道路工程,超付9万余元。
第三,两项工程项目部实际由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控制、管理,工程项目部的账户甘肃六建并未进行监管,工程中领取工程款、材料等人员,虽名为甘肃六建工作人员,实则为广厦公司赵烨所雇用,受赵烨管控。涉案工程款除甘肃六建实收的8万元外,其余均由广厦公司赵烨收取。
第四,该案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广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最后,广厦公司不欠甘肃六建工程管理费及税金。广厦公司与甘肃六建签订的承包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广厦公司诉讼请求。
广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其一,甘肃六建自认3份结算书由其编制并盖章,说明其认可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应依结算书履行支付义务。其二,甘肃六建提交的与建设方对账单、说明等系复印件,无签字盖章,故不予认可。其三,广厦公司自认已实际收到工程款220万元。其四,本案未过诉讼时效。鉴于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共计150万元,驳回甘肃六建的反诉请求。
甘肃六建、广厦公司均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合并审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双方的再审申请。
监督:调查核实察微析疑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广厦公司、甘肃六建于2019年5月分别向兰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兰州市检察院认为,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生效判决不当,遂作出对广厦公司的监督申请作出不予支持决定,同时对甘肃六建申请监督一案,开启了艰辛的监督之路。
检察官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问题重重。一是该案纠纷发生与甘肃六建出借资质、接受非法挂靠、管理混乱等有着直接关系,其理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甘肃六建是国有企业,涉案资金均系国有资产,处理不当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纠纷发生于1999年,从2012年起诉至今已历时9年,查明真相必然困难重重。三是广厦公司可能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四是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第三次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在法官专赴酒泉、玉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客观全面,分析说理充分。而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却将其完全推翻并改判,理由牵强。五是该案两次被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第二款关于不能二次发回重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总之,该案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疑点和问题,应予以监督。
随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法院历次审判的全部诉讼卷宗,在对所有证据、判决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建设方是否实际支付了工程款;二是若已支付,支付给了谁,是甘肃六建还是广厦公司。若要查明真相,必须到酒泉、玉门实地走访,并向两建设方进行调查核实。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出发前,检察官与第三次审理该案的一审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在充分了解法院调查取证过程的基础上,对全案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为下一步调查核实工作厘清了方向。在此基础上,检察官们制订了详尽的调查方案,明确了调查核实的路径。考虑到这是首次异地调查核实民事诉讼监督证据,兰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与酒泉市检察院取得联系,启动了异地协调工作机制,并通过电话、微信远程指挥、协调检察官办案。
出击:千里追寻查明真相
甘肃省,以地域狭长而闻名。从兰州到酒泉,713公里;从酒泉到玉门,150公里。5天时间,检察官们马不停蹄,数次往返于酒泉、玉门。他们先要做的,是向酒泉华裕公司调取其与甘肃六建、广厦公司往来账目及相关凭证。20年的时间,华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已子承父业。一开始,他们明确表示拒绝配合调查。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言明利害责任,华裕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放下包袱同意配合调查,并主动帮助复印相关的账目、凭证。由于涉及资料太多,复印整理工作持续了整整3天时间。而在这3天里,检察官并未按兵不动,而是多点衔接、继续调查。
由于赵烨坚决否认广厦公司直接从建设方领取过资金及材料的事实,倘若能够找到工程款项直接进入广厦公司或赵烨账户的证据,岂不事半功倍?循着这个思路,检察官们来到华裕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酒泉分行,调取华裕公司与甘肃六建的资金往来凭证。因时隔太久,需要调取的资金往来均未录入现有银行业务数据系统,只能在库房人工翻找原始存根。检察官和银行工作人员撸起袖子,在堆积如山的票据中埋头苦寻。
图片
办案人员在银行档案库房查找案涉转款原始凭证
“找到了!”随着一声惊呼,一张6万元的支票存根映入眼帘。上面显示,华裕公司支付的25号楼工程款直接打入了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的个人账户!随后,检察官又跑遍了酒泉市的人行、建行、工行,但再无收获。接下来,检察官继续奔赴玉门城房公司,在说明来意并释法说理后,该公司原财务经理、现任副总王庆(化名)放下了心理包袱,同意配合调查。当检察官携带着厚厚的证据从玉门返回酒泉时,华裕公司的证据已全部复制完毕。
书证已有,若能再找到人证,证据链条就更加完善。为此,检察官们来到了酒泉市公安局。接待他们的民警,立即开展筛查,并锁定了9名疑似人员,并最终找到了居住在酒泉的王海、居住在玉门的张亮等人。检察官当天即对王海进行了调查询问。第二天,再度返回玉门,对张亮开展了调查取证。至此,往返2000公里、紧张高效、有条不紊、环环相扣的调查取证工作圆满结束。
一回到兰州市检察院,大家便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参会的检察官们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研判,并提出了继续补充完善证据的若干建议。分管民事工作的院领导提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办理案件,不能因甘肃六建是国有企业就有所偏袒,也不能因为广厦公司是民营企业就有所忽视。甘肃六建的账目务必查清,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必须当面质询。会后,检察官来到甘肃六建,向当年所有知情的工作人员收集了证言,并调取了甘肃六建及酒泉、玉门项目部的账目及相关凭证。经核算,甘肃六建在涉案两项工程中仅收取了6万余元管理费。至此,所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而漂亮的链条,足以证明广厦公司已实际超额收取了建设方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及材料,该公司通过虚假诉讼侵吞甘肃六建巨额国有资产的行为昭然若揭。
2020年3月11日,兰州市检察院向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仅《提请抗诉报告书》就长达46页2.5万余字。其中,一句“依据调查核实及调取的新证据证明,广厦公司已从两建设方实际收取了工程款及材料共计324万余元,协议价款早已付清”坚定有力。甘肃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兰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充分,于2020年6月18日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此外,鉴于兰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两次发回重审,属审判程序违法,兰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向兰州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020年11月3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函复:该案程序违法,今后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再审:法院改判避免巨额损失
图片
2020年11月2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图片
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20年9月18日,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2020年11月25日,该案开庭再审。兰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出席再审法庭并亲自辩护。庭审中,赵烨辩称,广厦公司除了从玉门城房公司领取过7万元款项外,再未从建设方领取过任何款项和材料。建设方提供的对账单及凭证中记载的领款人员均系甘肃六建工作人员,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吕有祥教授:
佛教辩证思维略析
佛教中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内容。
佛教的无常观中阐发了万物人生生灭变化的普遍性、客观必然性和外在常态与内在变化的连结。
佛教的因缘说中表达了因果关系的诸种形态及事物之间的相互依存和普遍联系。
佛教的中道观触及到认识的相对性问题,
显示了真理的认识是在不断排除独断与偏见中前进的思想,
它作为一种认识方法,对于打破绝对主义、防止思想僵化,具有重要意义。
佛教的二谛论是对中道否定性思维方法的发展,
它将否定与肯定、破与立结合起来,
辨证地表达了认识过程中低一级认识和高一级认识之间的关系。
佛教的圆融无碍观涉及到矛盾的同一性问题,
体现了大而容之、
圆而通之的精神和境界。
1 .辩证
2 .无常
3 .因缘
4 .中道
5 .二谛
6 .圆融
在世界性几个大宗教中,
佛教可以说得上是非常具有哲学思辩的宗教,
在佛教的哲学思辩中蕴含了丰富的辩证思维或者说辩证法思想,
它是人类认识的成果之一,
是佛教对人类认识的贡献。
那么,佛教中蕴涵着哪些辨证思维,具有什么特点呢?
对此,已有学者作过一些论述,但似言犹未尽,
本文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再作一些探讨,以求正于方家。
一 、无常观
辩证法思想的一个根本观点,
是用变化的发展的观点看待事物和问题。
当我们用这一观点考察古代中西哲学的时候,
赫拉克利特的 “ 一切皆流,无物常住 ”,
“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
《老子》的
“ 物壮则老 ”,
“ 反者道之动 ”,
《周易》的 “ 生生之谓易 ” 的思想常被人们所称道,
而佛教中与之相同或相似的思想却往往被人们所漠视。
其实佛教关于发展变化的思想是十分丰富、全面而有深度的。
佛教对世界的第一个根本看法或第一个基本观点就是 “ 诸行无常 ”
或 “ 一切行无常 ”,
即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是迁流无常的。
例如:
《杂阿含经》云:
当观知所有色,
若过去、
若未来、
若现在,
若内若外、
若粗若细、
若好若丑、
若远若近,
彼一切皆无常。
…… 如是观受想行识,
若过去、
若未来、
若现在,
若内若外、
若粗若细、
若好若丑、
若远若近,
彼一切皆无常。
《大智度论》云:
诸法无常,故无住时。
《大般涅槃经》云:
一切有为皆是无常。
当知心法必定无常。
“ 色 ” 即物质现象,“ 受想行识 ”
“ 心法 ” 即精神现象,
“ 法 ” 指一切现象。
在佛教看来,
不论物质现象还是精神现象、
不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
不论内部还是外部、
不论宏观还是微观、
不论近处还是远处,
一切都在变化之中,世界上没有常存不变之物,
无物不变、
无时不变、
无处不变,
变化普遍存在于一切时间和空间。
这种变化观可以说是相当全面的。
佛教不仅强调无常变化的普遍性,
而且提出无常变化有两种情形,
即 “ 念念灭 ” 之无常和
“ 相续坏 ” 之无常。
《大智度论》云:
“ 无常亦有两种 :
一者念念灭一切有为法不过一念住;
二者相续坏故,名为无常。”
“ 相续坏 ” 之无常,
指一个前后相续的较长过程的完结,
“ 如人命尽,若火烧草木,如煎水消尽,若初发心菩萨行,是相续断粗无常。”
相当于渐进过程的中断,
由于这种变化的过程较长而明显,
因而称为 “ 相续断粗无常 ”。
“ 念念灭 ” 之无常,指在一念的瞬间有迅速生灭变化,
佛教常用石火电光作比喻,
一切事物都具有这种性质,
特别是人的思想意识活动更是如此。
佛教明确认识到生灭变化是万物人生的必然客观规律,
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任何人都不能违背或抗拒这个规律。
《佛说本生经》反覆强调这一道理,
如说:“ 生者在世,安可长存,有诸思想缘起之法,必当归尽,坏败永没。
法当崩败,法应当坏。
欲使不坏,终不可得。”
又说:“ 人生有终,物有成败,合则有散。
应当灭尽坏败,欲使不尔,安得如意。
应当终没。
归于无常。”
又说:“ 法起有灭,
物成有败,
人生有终,
兴盛必衰。”
《法句经》也有类似的说法,
经云:“ 譬如陶家延直作器;
一切要坏,人命亦然。
如河驰流,
往而不返,
人命如是,
逝者不还。
…… 常者皆尽,
高者亦堕,
合会有离,
生者有死。”
这和孔子 “ 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
又何其相似乃尔。
佛教正是基于这种对世界万物及人生的辩证认识,
因而主张不必惧怕死亡,要从容地对待死亡。
《佛说本生经》中叙述了一个父亲因爱子夭亡而精神失常,
后被佛陀教以上述道理而解脱了精神痛苦的故事。
佛教不仅认为每一具体事物有生有灭、有盛有衰,
而且认为整个世界的变化是按
“ 成、住、坏、空 ” 四大阶段的过程,
周而复始,循环往复,无始无终的。
中国佛教徒还深刻指出事物外在常态与内在变化的连结,如僧肇说:
“ 人则谓少壮同体,百年一质,徒知年往,不觉形随。
…… 梵志曰:吾犹昔人,非昔人也。”
这与明清之际哲学家王夫之所说的
“ 今日之江河非昨日之江河 ”、
“ 质日代而形如一 ” 言异而义同。
它形象深刻地表达了事物每时每刻既是自身同时又是别的东西,
处于稳定性与变动性之中,
是自我与非我的同一,
是有与无的同一的辩证法思想。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佛教的无常观是有一定局限的,
或者说是不彻底的,那就是佛教的无常观只适用于世俗世界,
而彼岸世界则是永恒不变的,寂然不动的,
叫作 “ 常乐我静 ”。
《大般涅槃经》说:
“ 一切有为,
皆是无常;
虚空无为,
是故无常,
佛性无为,
是故为常。”
“ 有生之法,
名曰无常;
无生之法乃名常。
如来无生,
是故为常。”
与此相关联,佛教对于动静也有独特的见解。
以被称之为 “ 中国佛教哲学无上精品 ” 的《肇论》为例,
其中的〈物不迁论〉篇,虽然主旨在于论释静为实质、动为假象,
但它反对将动静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 岂释动以求静,
必求静于诸动,
…… 不释动以求静,故虽动而不离静,然则动静未始异而惑者不同。”
认为事物本身的动静从来是一体不二的,
静止寓于运动变化之中,没有离开运动的静止,
如果把动静分离开来,动是动、静是静,动中无静、静中无动,则是一种惑见。
这种动静一体不二论,与辩证的动静观不能说没有相通之处。
二 、因缘说
“ 因缘 ” 或 “ 缘起 ” 说是佛教的又一重要理论,
它是用于解释事物生灭原因和 “ 无自性 ” 的理论根据,
它表达了因果联系和普遍联系的思想。
佛教认为世界万物不是某个造物主
( 如婆罗门教的大梵天 ) 创造的,
也不是凭空出现的,也不是孤立自生自灭的,
而是由 “ 因缘 ” 决定的。
《杂阿含经》卷2说:
“ 有因有缘集世间,
有因有缘世间集,
有因有缘灭世间,
有因有缘世间灭。”
世间万物的生 ( 集起 ) 灭和变化决定于因缘的有无和变化。
所谓 “ 因缘 ”,狭义而言,
事物生灭的内在的直接原因为 “ 因 ”
又称 “ 亲因 ”,
事物生灭的外在的辅助原因为 “ 缘 ”
又称 “ 助缘 ”;
广义而言,因与缘都是事物生灭的原因,
因而可以互通互用。
事物由因缘而生起,称为 “ 缘起 ”。
印、中佛教各家各派都十分重视因缘或缘起,
提出了二因、五因、六因、七因、十因、四缘、六缘、十二缘生、业感缘起、阿赖耶识缘起、真如缘起、法界缘起等等不同理论,
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万物和人生的缘起以及因果关系的不同类型。
如《大般涅槃经》讲二因、五因。
二因者,“ 一者生因,二者了因。
…… 如谷子等是名生因,地水粪等是名了因。”
五因者,
“ 一者生因,
二者和合因,
三者住因,
四者增长因,
五者远因 ”
《阿毗达磨俱舍论》讲六种因:
“ 一能作因,
二俱有因,
三同类因,
四相应因,
五遍行因,
六异熟因 ”。
它为人们多视角地探究事物的原因提供了广阔的思路。
而龙树归纳的 “ 四缘 ” 最具有普遍意义,
他把因缘概括为四大类:
“ 因缘、
次第缘、
缘缘、
增上缘,
四缘生诸法,
更无第五缘。”
“ 一切所有缘,皆摄在四缘,
以是四缘,万物得生。”
“ 因缘 ” 含义如上述;
“ 次第缘 ” 又称 “ 等无间缘 ”,
指意识活动前灭后生,相续不断,
前一意识活动的消亡必然引起后一意识活动的产生,
前者为后者之缘,二者相续无间;
“ 缘缘 ” 又称 “ 所缘缘 ”,
指意识所攀缘的对象;
“ 增上缘 ” 指加速事物生灭的条件。
这四缘可以简要地解释为
内因、
外因、
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加速原因,
是对事物发生原因的高度概括。
中国佛教华严宗把全部世界看作一个大缘起,
世界万物如因陀罗网,珠珠相映,相互摄入,互为缘起。
依此理论,世界中每一物既是被产生者,是他物之果,
又是产生他物之因,每一物与他物联系着,
是因果链条中的一环。
应该说这是一种非常深刻的见解。
佛教辩证思维略析
佛教中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内容。
佛教的无常观中阐发了万物人生生灭变化的普遍性、客观必然性和外在常态与内在变化的连结。
佛教的因缘说中表达了因果关系的诸种形态及事物之间的相互依存和普遍联系。
佛教的中道观触及到认识的相对性问题,
显示了真理的认识是在不断排除独断与偏见中前进的思想,
它作为一种认识方法,对于打破绝对主义、防止思想僵化,具有重要意义。
佛教的二谛论是对中道否定性思维方法的发展,
它将否定与肯定、破与立结合起来,
辨证地表达了认识过程中低一级认识和高一级认识之间的关系。
佛教的圆融无碍观涉及到矛盾的同一性问题,
体现了大而容之、
圆而通之的精神和境界。
1 .辩证
2 .无常
3 .因缘
4 .中道
5 .二谛
6 .圆融
在世界性几个大宗教中,
佛教可以说得上是非常具有哲学思辩的宗教,
在佛教的哲学思辩中蕴含了丰富的辩证思维或者说辩证法思想,
它是人类认识的成果之一,
是佛教对人类认识的贡献。
那么,佛教中蕴涵着哪些辨证思维,具有什么特点呢?
对此,已有学者作过一些论述,但似言犹未尽,
本文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再作一些探讨,以求正于方家。
一 、无常观
辩证法思想的一个根本观点,
是用变化的发展的观点看待事物和问题。
当我们用这一观点考察古代中西哲学的时候,
赫拉克利特的 “ 一切皆流,无物常住 ”,
“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
《老子》的
“ 物壮则老 ”,
“ 反者道之动 ”,
《周易》的 “ 生生之谓易 ” 的思想常被人们所称道,
而佛教中与之相同或相似的思想却往往被人们所漠视。
其实佛教关于发展变化的思想是十分丰富、全面而有深度的。
佛教对世界的第一个根本看法或第一个基本观点就是 “ 诸行无常 ”
或 “ 一切行无常 ”,
即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是迁流无常的。
例如:
《杂阿含经》云:
当观知所有色,
若过去、
若未来、
若现在,
若内若外、
若粗若细、
若好若丑、
若远若近,
彼一切皆无常。
…… 如是观受想行识,
若过去、
若未来、
若现在,
若内若外、
若粗若细、
若好若丑、
若远若近,
彼一切皆无常。
《大智度论》云:
诸法无常,故无住时。
《大般涅槃经》云:
一切有为皆是无常。
当知心法必定无常。
“ 色 ” 即物质现象,“ 受想行识 ”
“ 心法 ” 即精神现象,
“ 法 ” 指一切现象。
在佛教看来,
不论物质现象还是精神现象、
不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
不论内部还是外部、
不论宏观还是微观、
不论近处还是远处,
一切都在变化之中,世界上没有常存不变之物,
无物不变、
无时不变、
无处不变,
变化普遍存在于一切时间和空间。
这种变化观可以说是相当全面的。
佛教不仅强调无常变化的普遍性,
而且提出无常变化有两种情形,
即 “ 念念灭 ” 之无常和
“ 相续坏 ” 之无常。
《大智度论》云:
“ 无常亦有两种 :
一者念念灭一切有为法不过一念住;
二者相续坏故,名为无常。”
“ 相续坏 ” 之无常,
指一个前后相续的较长过程的完结,
“ 如人命尽,若火烧草木,如煎水消尽,若初发心菩萨行,是相续断粗无常。”
相当于渐进过程的中断,
由于这种变化的过程较长而明显,
因而称为 “ 相续断粗无常 ”。
“ 念念灭 ” 之无常,指在一念的瞬间有迅速生灭变化,
佛教常用石火电光作比喻,
一切事物都具有这种性质,
特别是人的思想意识活动更是如此。
佛教明确认识到生灭变化是万物人生的必然客观规律,
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任何人都不能违背或抗拒这个规律。
《佛说本生经》反覆强调这一道理,
如说:“ 生者在世,安可长存,有诸思想缘起之法,必当归尽,坏败永没。
法当崩败,法应当坏。
欲使不坏,终不可得。”
又说:“ 人生有终,物有成败,合则有散。
应当灭尽坏败,欲使不尔,安得如意。
应当终没。
归于无常。”
又说:“ 法起有灭,
物成有败,
人生有终,
兴盛必衰。”
《法句经》也有类似的说法,
经云:“ 譬如陶家延直作器;
一切要坏,人命亦然。
如河驰流,
往而不返,
人命如是,
逝者不还。
…… 常者皆尽,
高者亦堕,
合会有离,
生者有死。”
这和孔子 “ 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
又何其相似乃尔。
佛教正是基于这种对世界万物及人生的辩证认识,
因而主张不必惧怕死亡,要从容地对待死亡。
《佛说本生经》中叙述了一个父亲因爱子夭亡而精神失常,
后被佛陀教以上述道理而解脱了精神痛苦的故事。
佛教不仅认为每一具体事物有生有灭、有盛有衰,
而且认为整个世界的变化是按
“ 成、住、坏、空 ” 四大阶段的过程,
周而复始,循环往复,无始无终的。
中国佛教徒还深刻指出事物外在常态与内在变化的连结,如僧肇说:
“ 人则谓少壮同体,百年一质,徒知年往,不觉形随。
…… 梵志曰:吾犹昔人,非昔人也。”
这与明清之际哲学家王夫之所说的
“ 今日之江河非昨日之江河 ”、
“ 质日代而形如一 ” 言异而义同。
它形象深刻地表达了事物每时每刻既是自身同时又是别的东西,
处于稳定性与变动性之中,
是自我与非我的同一,
是有与无的同一的辩证法思想。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佛教的无常观是有一定局限的,
或者说是不彻底的,那就是佛教的无常观只适用于世俗世界,
而彼岸世界则是永恒不变的,寂然不动的,
叫作 “ 常乐我静 ”。
《大般涅槃经》说:
“ 一切有为,
皆是无常;
虚空无为,
是故无常,
佛性无为,
是故为常。”
“ 有生之法,
名曰无常;
无生之法乃名常。
如来无生,
是故为常。”
与此相关联,佛教对于动静也有独特的见解。
以被称之为 “ 中国佛教哲学无上精品 ” 的《肇论》为例,
其中的〈物不迁论〉篇,虽然主旨在于论释静为实质、动为假象,
但它反对将动静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 岂释动以求静,
必求静于诸动,
…… 不释动以求静,故虽动而不离静,然则动静未始异而惑者不同。”
认为事物本身的动静从来是一体不二的,
静止寓于运动变化之中,没有离开运动的静止,
如果把动静分离开来,动是动、静是静,动中无静、静中无动,则是一种惑见。
这种动静一体不二论,与辩证的动静观不能说没有相通之处。
二 、因缘说
“ 因缘 ” 或 “ 缘起 ” 说是佛教的又一重要理论,
它是用于解释事物生灭原因和 “ 无自性 ” 的理论根据,
它表达了因果联系和普遍联系的思想。
佛教认为世界万物不是某个造物主
( 如婆罗门教的大梵天 ) 创造的,
也不是凭空出现的,也不是孤立自生自灭的,
而是由 “ 因缘 ” 决定的。
《杂阿含经》卷2说:
“ 有因有缘集世间,
有因有缘世间集,
有因有缘灭世间,
有因有缘世间灭。”
世间万物的生 ( 集起 ) 灭和变化决定于因缘的有无和变化。
所谓 “ 因缘 ”,狭义而言,
事物生灭的内在的直接原因为 “ 因 ”
又称 “ 亲因 ”,
事物生灭的外在的辅助原因为 “ 缘 ”
又称 “ 助缘 ”;
广义而言,因与缘都是事物生灭的原因,
因而可以互通互用。
事物由因缘而生起,称为 “ 缘起 ”。
印、中佛教各家各派都十分重视因缘或缘起,
提出了二因、五因、六因、七因、十因、四缘、六缘、十二缘生、业感缘起、阿赖耶识缘起、真如缘起、法界缘起等等不同理论,
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万物和人生的缘起以及因果关系的不同类型。
如《大般涅槃经》讲二因、五因。
二因者,“ 一者生因,二者了因。
…… 如谷子等是名生因,地水粪等是名了因。”
五因者,
“ 一者生因,
二者和合因,
三者住因,
四者增长因,
五者远因 ”
《阿毗达磨俱舍论》讲六种因:
“ 一能作因,
二俱有因,
三同类因,
四相应因,
五遍行因,
六异熟因 ”。
它为人们多视角地探究事物的原因提供了广阔的思路。
而龙树归纳的 “ 四缘 ” 最具有普遍意义,
他把因缘概括为四大类:
“ 因缘、
次第缘、
缘缘、
增上缘,
四缘生诸法,
更无第五缘。”
“ 一切所有缘,皆摄在四缘,
以是四缘,万物得生。”
“ 因缘 ” 含义如上述;
“ 次第缘 ” 又称 “ 等无间缘 ”,
指意识活动前灭后生,相续不断,
前一意识活动的消亡必然引起后一意识活动的产生,
前者为后者之缘,二者相续无间;
“ 缘缘 ” 又称 “ 所缘缘 ”,
指意识所攀缘的对象;
“ 增上缘 ” 指加速事物生灭的条件。
这四缘可以简要地解释为
内因、
外因、
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加速原因,
是对事物发生原因的高度概括。
中国佛教华严宗把全部世界看作一个大缘起,
世界万物如因陀罗网,珠珠相映,相互摄入,互为缘起。
依此理论,世界中每一物既是被产生者,是他物之果,
又是产生他物之因,每一物与他物联系着,
是因果链条中的一环。
应该说这是一种非常深刻的见解。
【裁判官郑纪航被指偏颇 香港司法机构:投诉不成立】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郑纪航早前审理的五宗案件,被投诉指判决及态度偏颇,司法机构公布调查结果,总裁判官认为认为五宗投诉有三宗均不成立,郑并未有偏颇处理有关案件,另有两宗案件因被告已提出上诉,故会供司法程序完结后才处理投诉。#香港爆料#
https://t.cn/A6qcQ9Bf
https://t.cn/A6qcQ9Bf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