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将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实力对比作为评价寻衅滋事行为的重要参考因素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列举的四种客观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是出于逞强耍横、寻找刺激、发泄情绪的动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是为了挑战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霸权地位,让被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处于高度恐惧之中,服从其淫威。
故在办理具有具体被害人的寻衅滋事案件时,除了要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外,还要重点审查其伤害他人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找刺激的不健康动机,是否任意实施了涉案行为。
一般来说,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被害人来讲,行为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被害人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而被害人面对嫌疑人的伤害行为,往往无力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只能被动忍受其欺凌,甚至于因为行为人的欺凌行为出于极度恐惧之中。行为人也只有处于强势地位,才敢于、能够无事生非,毫无正当理由地任意欺凌被害人,从而实现其霸权地位,实现其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找刺激的流氓动机。
如果行为人和被害人实力相当,或者处于弱势地位,就不敢也没有能力无正当理由地任意欺凌被害人,更不可能实现其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找刺激的流氓动机,换句话来说,即使其具有这样的流氓动机,也没有能力实现,其行为也不可能是寻衅滋事行为。
我们在办理寻衅滋事案件中,要注意将被害人和嫌疑人的实力进行对比,作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的重要参考因素。
当被告人的实力远远大于被害人的时候,结合其他证据,被告人的行为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如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实力相当或者被告人的实力显著弱于被害人,即使双方发生了冲突,即使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也不宜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而只能评价为伤害行为。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https://t.cn/RJhRX4Y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列举的四种客观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是出于逞强耍横、寻找刺激、发泄情绪的动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是为了挑战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霸权地位,让被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处于高度恐惧之中,服从其淫威。
故在办理具有具体被害人的寻衅滋事案件时,除了要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外,还要重点审查其伤害他人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找刺激的不健康动机,是否任意实施了涉案行为。
一般来说,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被害人来讲,行为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被害人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而被害人面对嫌疑人的伤害行为,往往无力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只能被动忍受其欺凌,甚至于因为行为人的欺凌行为出于极度恐惧之中。行为人也只有处于强势地位,才敢于、能够无事生非,毫无正当理由地任意欺凌被害人,从而实现其霸权地位,实现其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找刺激的流氓动机。
如果行为人和被害人实力相当,或者处于弱势地位,就不敢也没有能力无正当理由地任意欺凌被害人,更不可能实现其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找刺激的流氓动机,换句话来说,即使其具有这样的流氓动机,也没有能力实现,其行为也不可能是寻衅滋事行为。
我们在办理寻衅滋事案件中,要注意将被害人和嫌疑人的实力进行对比,作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的重要参考因素。
当被告人的实力远远大于被害人的时候,结合其他证据,被告人的行为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如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实力相当或者被告人的实力显著弱于被害人,即使双方发生了冲突,即使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也不宜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而只能评价为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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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
骗取贷款罪尽管客观方面表现为就行为人在贷款时就还款能力和保证能力等方面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将款项贷给行为人导致款项无法收回,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相似。
骗取贷款罪主观方面出自故意,一般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身不具有还款能力在贷款时依然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涉案行为,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但是,骗取贷款罪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贷款的动机是正当的,主观上也是希望偿还的,只是因为自身经济实力所限,不具有还款能力,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这也是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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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尽管客观方面表现为就行为人在贷款时就还款能力和保证能力等方面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将款项贷给行为人导致款项无法收回,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相似。
骗取贷款罪主观方面出自故意,一般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身不具有还款能力在贷款时依然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涉案行为,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但是,骗取贷款罪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贷款的动机是正当的,主观上也是希望偿还的,只是因为自身经济实力所限,不具有还款能力,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这也是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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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贷款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根本标尺
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的安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避免发生金融危机,其保护的法益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的安全。
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即必须因为行为人的骗贷行为造成所涉贷款无法收回,且数额巨大,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我们衡量行为人的骗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本标尺是看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了大额涉案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
只有行为人的骗贷行为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经办人员陷入对涉案贷款的安全性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发放贷款给行为人,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行为人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且数额 巨大,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行为人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里所说的贷款无法收回是指贷款到期后,行为人没有还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法院起诉后,经执行,因行为人及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执行到位;或者是行为人捏造了虚假的身份信息,提供了虚假的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法院起诉后败诉或者无法执行,致使所涉贷款无法收回,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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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的安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避免发生金融危机,其保护的法益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的安全。
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即必须因为行为人的骗贷行为造成所涉贷款无法收回,且数额巨大,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我们衡量行为人的骗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本标尺是看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了大额涉案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
只有行为人的骗贷行为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经办人员陷入对涉案贷款的安全性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发放贷款给行为人,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行为人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且数额 巨大,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行为人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里所说的贷款无法收回是指贷款到期后,行为人没有还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法院起诉后,经执行,因行为人及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执行到位;或者是行为人捏造了虚假的身份信息,提供了虚假的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法院起诉后败诉或者无法执行,致使所涉贷款无法收回,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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