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娑婆世界的磁场,是像乌云压顶那样灰灰蒙蒙的气场、磁场,非常的难受。很多众生一旦修行佛法,好像走到哪里都会有障碍,障碍来自于身边的家人、朋友以及身边发生的一些事情。在这种环境之下,在众生业力这么重的一个时代,众生的善根和修行的福报,增长得非常非常慢。
其实众生本来具有的佛性是圆满的,福报、善根是具足的,没有多一分,没有少一分,但是为什么显发不出来呢?
我们的这种善根、这种佛性正被压制着。
就像我们想要飞行,但是地球万有引力不让我们飞,被禁锢在地球上面飞不起来。我们本所具有的福报善根是被压制住的,很难显发出来。
我们众生的业力是无量无边的,把我们放在迦叶佛时代和把我们放在释迦摩尼佛时代,我们的业力都是无量无边的。
每个众生的佛性都是被压制住的,这种被压制来自于因缘和合,外在的缘加上我们造下的恶因,在末法时代显得尤为严重,所以我们无论是在哪一位佛涅槃之后,佛性都很难被显发出来。
比如说“我”出生在释迦摩尼佛的正法时代,那个时候众生的佛性会多一点吗?也不会多一点。业力会少一点吗?其实也不会少。
无论出生在正法时代还是末法时代,业力都不会少的,
众生在轮回的过程中,业力增增减减都很正常。
一个人投胎到释迦牟尼佛的正法时代,和一个人投胎到释迦牟尼佛涅槃后的末法时代,这两个人的业力有很大的区别吗?其实没有很大的区别。
为什么?
因为在这几千年当中,他们所造的业力在无量无边的轮回当中只是沧海一粟而已,
相对于我们在整个轮回的过程当中所造的业力,也只是水滴一样的业力,没有非常大的差别,业力其实都那么多,都是无量无边的业力。
为什么在正法时代就比较容易证果呢?不是因为业力多还是少,我们每个众生的业力都非常的多,出生在释迦牟尼佛正法时代的那个人可能业力还要多很多很多。
那能够见佛能说明什么呢?说明了他(显发)的福报善根智慧是非常大的,因为他前世种下了能够得见释迦牟尼佛的因,所以才有可能见到释迦牟尼佛,能成为他的弟子,或者他的邻居,来听闻他的法。
区别就在于善根的显发。
这里主要讲的就是善根和福报的显发问题,不是说末法时代善根福德因缘就非常的薄,非常的低,为什么呢?
因为每个众生的善根、福德、因缘都是具足的,
我们平时说的是一个方便法,
是因为末法时代因缘和合显发不出来,有很多障碍,在释迦牟尼佛正法时代可能就没有那么多障碍,听闻正法非常方便,可能一听就信授了。
从正法时代到像法时代再到末法时代,众生的善根是一步一步被掩埋起来的,没法显发出来。这里的善根是指的我们众生本所具有的佛性,是撇开众生的业力去讲的。(ps:下面提到的时候有的指的是本有的善根福报,有的是后面再修的,看的时候自己思考区分一下)
正法时代和末法时代的业力会差很多吗?当然不会差很多,撇开众生的业力去讲,我们本来所具有的圆满佛性,在每个时代都应该呈现出来,就像正法时代、末法时代对佛没有区别,但是我们为什么会有区别呢?
根本原因是因为我们没有智慧,每个众生的智慧只是冰山一角的智慧,空性的智慧和业力有一部分关系,但不是全部的关系。
如果一个人把所有的业力都去除了,他就是佛了吗?这个人所有的业力都消掉了,但他没有证得空性的智慧所以他不是佛。所以我们今天是撇开业力去谈众生修行的问题。
我们每个修行人都知道自己有本自具足的善根福报,为什么还要去修它?
因为被压制住了,被因缘和合的产物压制住了,需要修行把它挖掘出来。
什么是因缘和合的产物?就像投胎成为一个人必须要在地球上生活,他能在月球无氧的地方生活吗?当然不能了,也没有办法到太阳上生活。
这个其实就是因缘和合的一种限制,
这种限制也是自己对自己的一种自作自受。
当我们没有证得佛的境界的时候,会把自己给束缚住,这种束缚是我们众生没有智慧去发现的。众生的愚痴和无明把自己给禁锢住了、束缚住了,我们必须要承受,必须要在这种框框里面去生活,否则就没有办法生活。
这里说的愚痴不包括业力的那部分愚痴,是更高一层次的,是从空性的智慧上来讲的愚痴。
因为我们没有证得佛、大菩萨的境界前,众生的修行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瓶颈,众生的善根福报因为没有证得空性智慧的境界,没有办法把这个善根福报挖掘出来,没有福报和善根反过来也会愚痴和无明。
对每个众生来讲都是非常可悲,
这种愚痴和无明不受时代的限制,不管是在正法时代、末法时代,还是像法时代,都让我们出离不了六道轮回。
可能有的众生还在佛前听法,为什么轮回了一次又一次都没有出离?因为他的愚痴无明,还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会导致他的修行提升不上去。
这里是不谈业力的,因为前面说了,每位众生的业力也没有差很多的,生到娑婆世界大家业力都很重的,现在讲的是善根福报,善根深一点、福报大一点、智慧高一点也可能去极乐世界,而他的业力可能也是非常重的,精进修行能够消掉一部分业力,或许他累世轮回不断的修行可以去到极乐世界。
对我们大多数懒惰的众生来说,业力可能都是差不多的,但是有的人过得好,有些人过得不好,福报弱可能就过上贫穷、疾病等各种各样不好的生活。
这里面有后天方面的原因,比如做善事修行,这种事是后天的福报,
也不完全只是后天的福报,因为有些人发心不一样,
发心是利己的可能是后天的福报,
如果完全是菩提心,可能就会转化为开发内在的佛性。
但是大部分凡夫没有办法发出100%的菩提心,这也很正常,大部分凡夫受制于境界,发不出100%的菩提心。
因为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见发出了菩提心,他以为发出了全部的菩提心,其实菩萨看得非常清楚,有没有发出,或者发了几分的菩提心。可能只发了10分,还以为是满分,因为自身立场、知见等等的原因,众生总是会高估自己,然后产生骄傲的心理。
其实众生本来具有的佛性是圆满的,福报、善根是具足的,没有多一分,没有少一分,但是为什么显发不出来呢?
我们的这种善根、这种佛性正被压制着。
就像我们想要飞行,但是地球万有引力不让我们飞,被禁锢在地球上面飞不起来。我们本所具有的福报善根是被压制住的,很难显发出来。
我们众生的业力是无量无边的,把我们放在迦叶佛时代和把我们放在释迦摩尼佛时代,我们的业力都是无量无边的。
每个众生的佛性都是被压制住的,这种被压制来自于因缘和合,外在的缘加上我们造下的恶因,在末法时代显得尤为严重,所以我们无论是在哪一位佛涅槃之后,佛性都很难被显发出来。
比如说“我”出生在释迦摩尼佛的正法时代,那个时候众生的佛性会多一点吗?也不会多一点。业力会少一点吗?其实也不会少。
无论出生在正法时代还是末法时代,业力都不会少的,
众生在轮回的过程中,业力增增减减都很正常。
一个人投胎到释迦牟尼佛的正法时代,和一个人投胎到释迦牟尼佛涅槃后的末法时代,这两个人的业力有很大的区别吗?其实没有很大的区别。
为什么?
因为在这几千年当中,他们所造的业力在无量无边的轮回当中只是沧海一粟而已,
相对于我们在整个轮回的过程当中所造的业力,也只是水滴一样的业力,没有非常大的差别,业力其实都那么多,都是无量无边的业力。
为什么在正法时代就比较容易证果呢?不是因为业力多还是少,我们每个众生的业力都非常的多,出生在释迦牟尼佛正法时代的那个人可能业力还要多很多很多。
那能够见佛能说明什么呢?说明了他(显发)的福报善根智慧是非常大的,因为他前世种下了能够得见释迦牟尼佛的因,所以才有可能见到释迦牟尼佛,能成为他的弟子,或者他的邻居,来听闻他的法。
区别就在于善根的显发。
这里主要讲的就是善根和福报的显发问题,不是说末法时代善根福德因缘就非常的薄,非常的低,为什么呢?
因为每个众生的善根、福德、因缘都是具足的,
我们平时说的是一个方便法,
是因为末法时代因缘和合显发不出来,有很多障碍,在释迦牟尼佛正法时代可能就没有那么多障碍,听闻正法非常方便,可能一听就信授了。
从正法时代到像法时代再到末法时代,众生的善根是一步一步被掩埋起来的,没法显发出来。这里的善根是指的我们众生本所具有的佛性,是撇开众生的业力去讲的。(ps:下面提到的时候有的指的是本有的善根福报,有的是后面再修的,看的时候自己思考区分一下)
正法时代和末法时代的业力会差很多吗?当然不会差很多,撇开众生的业力去讲,我们本来所具有的圆满佛性,在每个时代都应该呈现出来,就像正法时代、末法时代对佛没有区别,但是我们为什么会有区别呢?
根本原因是因为我们没有智慧,每个众生的智慧只是冰山一角的智慧,空性的智慧和业力有一部分关系,但不是全部的关系。
如果一个人把所有的业力都去除了,他就是佛了吗?这个人所有的业力都消掉了,但他没有证得空性的智慧所以他不是佛。所以我们今天是撇开业力去谈众生修行的问题。
我们每个修行人都知道自己有本自具足的善根福报,为什么还要去修它?
因为被压制住了,被因缘和合的产物压制住了,需要修行把它挖掘出来。
什么是因缘和合的产物?就像投胎成为一个人必须要在地球上生活,他能在月球无氧的地方生活吗?当然不能了,也没有办法到太阳上生活。
这个其实就是因缘和合的一种限制,
这种限制也是自己对自己的一种自作自受。
当我们没有证得佛的境界的时候,会把自己给束缚住,这种束缚是我们众生没有智慧去发现的。众生的愚痴和无明把自己给禁锢住了、束缚住了,我们必须要承受,必须要在这种框框里面去生活,否则就没有办法生活。
这里说的愚痴不包括业力的那部分愚痴,是更高一层次的,是从空性的智慧上来讲的愚痴。
因为我们没有证得佛、大菩萨的境界前,众生的修行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瓶颈,众生的善根福报因为没有证得空性智慧的境界,没有办法把这个善根福报挖掘出来,没有福报和善根反过来也会愚痴和无明。
对每个众生来讲都是非常可悲,
这种愚痴和无明不受时代的限制,不管是在正法时代、末法时代,还是像法时代,都让我们出离不了六道轮回。
可能有的众生还在佛前听法,为什么轮回了一次又一次都没有出离?因为他的愚痴无明,还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会导致他的修行提升不上去。
这里是不谈业力的,因为前面说了,每位众生的业力也没有差很多的,生到娑婆世界大家业力都很重的,现在讲的是善根福报,善根深一点、福报大一点、智慧高一点也可能去极乐世界,而他的业力可能也是非常重的,精进修行能够消掉一部分业力,或许他累世轮回不断的修行可以去到极乐世界。
对我们大多数懒惰的众生来说,业力可能都是差不多的,但是有的人过得好,有些人过得不好,福报弱可能就过上贫穷、疾病等各种各样不好的生活。
这里面有后天方面的原因,比如做善事修行,这种事是后天的福报,
也不完全只是后天的福报,因为有些人发心不一样,
发心是利己的可能是后天的福报,
如果完全是菩提心,可能就会转化为开发内在的佛性。
但是大部分凡夫没有办法发出100%的菩提心,这也很正常,大部分凡夫受制于境界,发不出100%的菩提心。
因为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见发出了菩提心,他以为发出了全部的菩提心,其实菩萨看得非常清楚,有没有发出,或者发了几分的菩提心。可能只发了10分,还以为是满分,因为自身立场、知见等等的原因,众生总是会高估自己,然后产生骄傲的心理。
【城事 | 提升改造2000个健身园!天津要打造“运动之都”!】坐在阳台上
就能看到小区里的健身园
出门几步就能找到
喜爱的运动设施
篮球、健步走、乒乓球、广场舞
……
每个人都能很方便地
找到自己钟爱的运动场馆或器械
这就是咱们天津
天津市体育局公开发布《天津市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若干措施》,其中对加强体育用地供应利用、倡导复合利用模式、融合平急功能改造建设、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推动居家健身等问题,给出了17条具体举措。
增加体育用地 倡导复合模式
1
制定补短板行动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要开展本区全民健身设施现状调查,结合相关规划,2021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区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必须兼顾向社区群众提供健身服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加强体育用地供应利用
按照依法批复的天津市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将体育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科学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根据体育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合理确定并保障土地供应规模。已经确定的建设项目,要加速推进落实。
3
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
暂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体育用地,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场地设施,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4
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
鼓励支持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建设体育设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梳理建立并向社会公布用地和资源目录。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健身设施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森林保护等前提下,结合我市大运河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绿色屏障建设,可依法依规在海边、河道边、湖边修建适合群众使用的特色体育设施。
5
倡导复合利用模式
鼓励支持复合利用城市文化娱乐、教育、商业等设施资源建设体育设施。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建设中,要配建充足的健身场地设施。
新建改建体育场馆
兼顾突发应急事件需求
6
融合平急功能改造建设
要统筹兼顾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突出平急两用、功能互补,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和大型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平急两用改造建设。新建改建体育场馆等设施时要预留改造条件,结合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需要,兼顾突发应急事件时发挥作用。
应急避难(险)设施要增加体育功能,平时在不影响公共服务基础上要兼顾为群众健身提供服务。有关改造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7
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
重点解决中心城区体育场地面积不足的问题,倡导支持在街道、乡镇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推动社区(村)健身设施更新换代,提升改造健身园2000个,新建一批足球场、多功能运动场等设施。
新建居住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突出做好体育公园建设与规划,新建、改扩建一批体育公园。
8
推广委托运营开放
加快推进我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创新改革,积极实施“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宜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鼓励第三方企业参与已有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开放,逐步向委托市场管理转变,应托尽托。鼓励第三方企业运营学校体育场馆,全面推行保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优化保险供给,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和转移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确保运营安全,进一步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在保证本校师生教学、日常活动需求的前提下应开尽开。鼓励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市民群众、学校和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承办社区体育赛事。
9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新信息技术在全民健身领域应用融合,建设全民健身信息化服务保障平台,与国家相关体育活动管理服务信息化系统共享资源、互联互通,实现对市民健身数据的科学分析管理,组织群众赛事活动开展,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能力。推进智慧健身中心、智慧健身园、智慧健身步道、智慧体育公园建设。落实公共体育场馆等大型设施信息化管理标准规范。
培育“草根”组织
打造“排球之城”“运动之都”
10
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
引导、规范、助推、监管体育社团组织健康发展。注重发挥市、区体育总会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协调推动作用,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社区体育组织,搭建社区健身组织体系框架。进一步规范人群、单项、网络、公园、学校体育组织,培育发展体现群众健身兴趣,反映群众健身爱好的小型、分散、基层“草根”体育组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培养、评定、考核,全面优化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素质,培养与群众靠得近、贴得紧的社会体育服务人才。
11
深化体教融合发展
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提高青少年体质,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鼓励特色发展,协同推进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广泛开展普及性体育活动、冬夏令营等,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指导青少年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能和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武术、冰雪运动等专项运动技能。改革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协同举办青少年体育赛事。
鼓励各区在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由小学、初中、高中开展相同项目体育训练的“一条龙”人才培养体系,畅通优秀体育人才选拔渠道。完善后备人才培养激励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青少年体育推广、培训、高水平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
12
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创新开展和推广普及适合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健身需求、符合国内外时尚潮流、体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方法。倡导每名市民喜爱一项体育健身项目,养成经常锻炼的生活方式。发挥体育赛事杠杆作用,优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多层次多项目多元化全民健身竞赛体系。完善市民运动会组织模式,举办社区、公园运动会,推进“排球之城”“运动之都”建设。支持各类体育组织、社会体育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群众体育竞赛活动。
13
大力推动居家健身
创编居家健身方式方法,通过整合拓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资源,向群众大力推广普及居家科学健身知识。继续做大做实“健身大讲堂”“科学健身一点通”电视栏目和“#今儿练了吗”抖音专栏。开展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创建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体系。
减税、奖励等利好政策
激励群众体育发展
14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要调整优化投入方向,加大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资金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全民健身工作相关经费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要重点向群众体育倾斜,加大投入比例。通过引导资金、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群众体育发展。积极争取体育领域项目中央资金支持。
15
落实税费扶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体育领域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体育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
创新完善奖励激励机制
对全民健身工作开展好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评选“全民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市民健身榜样”。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降低税费、完善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政策等方式支持运营机构健康发展。做好天津市“体育惠民卡”发行和管理工作。
17
加大体育场地设施使用监管力度
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开放使用规范性评估督导,评选表彰一批开放服务做得好的示范场馆和专业运营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监管,保障各类健身设施使用安全。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先行择地新建。https://t.cn/A6Ic3Ztj
就能看到小区里的健身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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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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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体育局公开发布《天津市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若干措施》,其中对加强体育用地供应利用、倡导复合利用模式、融合平急功能改造建设、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推动居家健身等问题,给出了17条具体举措。
增加体育用地 倡导复合模式
1
制定补短板行动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要开展本区全民健身设施现状调查,结合相关规划,2021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区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必须兼顾向社区群众提供健身服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加强体育用地供应利用
按照依法批复的天津市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将体育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科学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根据体育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合理确定并保障土地供应规模。已经确定的建设项目,要加速推进落实。
3
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
暂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体育用地,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场地设施,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4
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
鼓励支持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建设体育设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梳理建立并向社会公布用地和资源目录。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健身设施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森林保护等前提下,结合我市大运河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绿色屏障建设,可依法依规在海边、河道边、湖边修建适合群众使用的特色体育设施。
5
倡导复合利用模式
鼓励支持复合利用城市文化娱乐、教育、商业等设施资源建设体育设施。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建设中,要配建充足的健身场地设施。
新建改建体育场馆
兼顾突发应急事件需求
6
融合平急功能改造建设
要统筹兼顾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突出平急两用、功能互补,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和大型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平急两用改造建设。新建改建体育场馆等设施时要预留改造条件,结合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需要,兼顾突发应急事件时发挥作用。
应急避难(险)设施要增加体育功能,平时在不影响公共服务基础上要兼顾为群众健身提供服务。有关改造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7
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
重点解决中心城区体育场地面积不足的问题,倡导支持在街道、乡镇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推动社区(村)健身设施更新换代,提升改造健身园2000个,新建一批足球场、多功能运动场等设施。
新建居住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突出做好体育公园建设与规划,新建、改扩建一批体育公园。
8
推广委托运营开放
加快推进我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创新改革,积极实施“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宜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鼓励第三方企业参与已有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开放,逐步向委托市场管理转变,应托尽托。鼓励第三方企业运营学校体育场馆,全面推行保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优化保险供给,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和转移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确保运营安全,进一步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在保证本校师生教学、日常活动需求的前提下应开尽开。鼓励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市民群众、学校和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承办社区体育赛事。
9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新信息技术在全民健身领域应用融合,建设全民健身信息化服务保障平台,与国家相关体育活动管理服务信息化系统共享资源、互联互通,实现对市民健身数据的科学分析管理,组织群众赛事活动开展,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能力。推进智慧健身中心、智慧健身园、智慧健身步道、智慧体育公园建设。落实公共体育场馆等大型设施信息化管理标准规范。
培育“草根”组织
打造“排球之城”“运动之都”
10
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
引导、规范、助推、监管体育社团组织健康发展。注重发挥市、区体育总会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协调推动作用,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社区体育组织,搭建社区健身组织体系框架。进一步规范人群、单项、网络、公园、学校体育组织,培育发展体现群众健身兴趣,反映群众健身爱好的小型、分散、基层“草根”体育组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培养、评定、考核,全面优化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素质,培养与群众靠得近、贴得紧的社会体育服务人才。
11
深化体教融合发展
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提高青少年体质,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鼓励特色发展,协同推进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广泛开展普及性体育活动、冬夏令营等,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指导青少年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能和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武术、冰雪运动等专项运动技能。改革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协同举办青少年体育赛事。
鼓励各区在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由小学、初中、高中开展相同项目体育训练的“一条龙”人才培养体系,畅通优秀体育人才选拔渠道。完善后备人才培养激励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青少年体育推广、培训、高水平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
12
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创新开展和推广普及适合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健身需求、符合国内外时尚潮流、体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方法。倡导每名市民喜爱一项体育健身项目,养成经常锻炼的生活方式。发挥体育赛事杠杆作用,优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多层次多项目多元化全民健身竞赛体系。完善市民运动会组织模式,举办社区、公园运动会,推进“排球之城”“运动之都”建设。支持各类体育组织、社会体育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群众体育竞赛活动。
13
大力推动居家健身
创编居家健身方式方法,通过整合拓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资源,向群众大力推广普及居家科学健身知识。继续做大做实“健身大讲堂”“科学健身一点通”电视栏目和“#今儿练了吗”抖音专栏。开展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创建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体系。
减税、奖励等利好政策
激励群众体育发展
14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要调整优化投入方向,加大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资金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全民健身工作相关经费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要重点向群众体育倾斜,加大投入比例。通过引导资金、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群众体育发展。积极争取体育领域项目中央资金支持。
15
落实税费扶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体育领域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体育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
创新完善奖励激励机制
对全民健身工作开展好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评选“全民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市民健身榜样”。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降低税费、完善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政策等方式支持运营机构健康发展。做好天津市“体育惠民卡”发行和管理工作。
17
加大体育场地设施使用监管力度
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开放使用规范性评估督导,评选表彰一批开放服务做得好的示范场馆和专业运营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监管,保障各类健身设施使用安全。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先行择地新建。https://t.cn/A6Ic3Ztj
【城事 | 提升改造2000个健身园!天津要打造“运动之都”!】
坐在阳台上
就能看到小区里的健身园
出门几步就能找到
喜爱的运动设施
篮球、健步走、乒乓球、广场舞
……
每个人都能很方便地
找到自己钟爱的运动场馆或器械
这就是咱们天津
正在推动打造的“运动之都”
天津市体育局公开发布《天津市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若干措施》,其中对加强体育用地供应利用、倡导复合利用模式、融合平急功能改造建设、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推动居家健身等问题,给出了17条具体举措。
增加体育用地 倡导复合模式
1
制定补短板行动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要开展本区全民健身设施现状调查,结合相关规划,2021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区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必须兼顾向社区群众提供健身服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加强体育用地供应利用
按照依法批复的天津市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将体育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科学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根据体育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合理确定并保障土地供应规模。已经确定的建设项目,要加速推进落实。
3
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
暂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体育用地,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场地设施,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4
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
鼓励支持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建设体育设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梳理建立并向社会公布用地和资源目录。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健身设施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森林保护等前提下,结合我市大运河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绿色屏障建设,可依法依规在海边、河道边、湖边修建适合群众使用的特色体育设施。
5
倡导复合利用模式
鼓励支持复合利用城市文化娱乐、教育、商业等设施资源建设体育设施。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建设中,要配建充足的健身场地设施。
新建改建体育场馆
兼顾突发应急事件需求
6
融合平急功能改造建设
要统筹兼顾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突出平急两用、功能互补,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和大型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平急两用改造建设。新建改建体育场馆等设施时要预留改造条件,结合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需要,兼顾突发应急事件时发挥作用。
应急避难(险)设施要增加体育功能,平时在不影响公共服务基础上要兼顾为群众健身提供服务。有关改造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7
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
重点解决中心城区体育场地面积不足的问题,倡导支持在街道、乡镇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推动社区(村)健身设施更新换代,提升改造健身园2000个,新建一批足球场、多功能运动场等设施。
新建居住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突出做好体育公园建设与规划,新建、改扩建一批体育公园。
8
推广委托运营开放
加快推进我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创新改革,积极实施“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宜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鼓励第三方企业参与已有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开放,逐步向委托市场管理转变,应托尽托。鼓励第三方企业运营学校体育场馆,全面推行保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优化保险供给,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和转移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确保运营安全,进一步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在保证本校师生教学、日常活动需求的前提下应开尽开。鼓励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市民群众、学校和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承办社区体育赛事。
9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新信息技术在全民健身领域应用融合,建设全民健身信息化服务保障平台,与国家相关体育活动管理服务信息化系统共享资源、互联互通,实现对市民健身数据的科学分析管理,组织群众赛事活动开展,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能力。推进智慧健身中心、智慧健身园、智慧健身步道、智慧体育公园建设。落实公共体育场馆等大型设施信息化管理标准规范。
培育“草根”组织
打造“排球之城”“运动之都”
10
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
引导、规范、助推、监管体育社团组织健康发展。注重发挥市、区体育总会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协调推动作用,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社区体育组织,搭建社区健身组织体系框架。进一步规范人群、单项、网络、公园、学校体育组织,培育发展体现群众健身兴趣,反映群众健身爱好的小型、分散、基层“草根”体育组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培养、评定、考核,全面优化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素质,培养与群众靠得近、贴得紧的社会体育服务人才。
11
深化体教融合发展
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提高青少年体质,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鼓励特色发展,协同推进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广泛开展普及性体育活动、冬夏令营等,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指导青少年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能和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武术、冰雪运动等专项运动技能。改革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协同举办青少年体育赛事。
鼓励各区在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由小学、初中、高中开展相同项目体育训练的“一条龙”人才培养体系,畅通优秀体育人才选拔渠道。完善后备人才培养激励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青少年体育推广、培训、高水平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
12
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创新开展和推广普及适合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健身需求、符合国内外时尚潮流、体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方法。倡导每名市民喜爱一项体育健身项目,养成经常锻炼的生活方式。发挥体育赛事杠杆作用,优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多层次多项目多元化全民健身竞赛体系。完善市民运动会组织模式,举办社区、公园运动会,推进“排球之城”“运动之都”建设。支持各类体育组织、社会体育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群众体育竞赛活动。
13
大力推动居家健身
创编居家健身方式方法,通过整合拓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资源,向群众大力推广普及居家科学健身知识。继续做大做实“健身大讲堂”“科学健身一点通”电视栏目和“#今儿练了吗”抖音专栏。开展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创建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体系。
减税、奖励等利好政策
激励群众体育发展
14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要调整优化投入方向,加大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资金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全民健身工作相关经费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要重点向群众体育倾斜,加大投入比例。通过引导资金、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群众体育发展。积极争取体育领域项目中央资金支持。
15
落实税费扶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体育领域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体育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
创新完善奖励激励机制
对全民健身工作开展好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评选“全民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市民健身榜样”。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降低税费、完善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政策等方式支持运营机构健康发展。做好天津市“体育惠民卡”发行和管理工作。
17
加大体育场地设施使用监管力度
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开放使用规范性评估督导,评选表彰一批开放服务做得好的示范场馆和专业运营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监管,保障各类健身设施使用安全。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先行择地新建。
坐在阳台上
就能看到小区里的健身园
出门几步就能找到
喜爱的运动设施
篮球、健步走、乒乓球、广场舞
……
每个人都能很方便地
找到自己钟爱的运动场馆或器械
这就是咱们天津
正在推动打造的“运动之都”
天津市体育局公开发布《天津市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若干措施》,其中对加强体育用地供应利用、倡导复合利用模式、融合平急功能改造建设、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推动居家健身等问题,给出了17条具体举措。
增加体育用地 倡导复合模式
1
制定补短板行动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要开展本区全民健身设施现状调查,结合相关规划,2021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区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必须兼顾向社区群众提供健身服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加强体育用地供应利用
按照依法批复的天津市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将体育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科学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根据体育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合理确定并保障土地供应规模。已经确定的建设项目,要加速推进落实。
3
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
暂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体育用地,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场地设施,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4
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
鼓励支持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建设体育设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梳理建立并向社会公布用地和资源目录。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健身设施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森林保护等前提下,结合我市大运河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绿色屏障建设,可依法依规在海边、河道边、湖边修建适合群众使用的特色体育设施。
5
倡导复合利用模式
鼓励支持复合利用城市文化娱乐、教育、商业等设施资源建设体育设施。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建设中,要配建充足的健身场地设施。
新建改建体育场馆
兼顾突发应急事件需求
6
融合平急功能改造建设
要统筹兼顾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突出平急两用、功能互补,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和大型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平急两用改造建设。新建改建体育场馆等设施时要预留改造条件,结合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需要,兼顾突发应急事件时发挥作用。
应急避难(险)设施要增加体育功能,平时在不影响公共服务基础上要兼顾为群众健身提供服务。有关改造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7
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
重点解决中心城区体育场地面积不足的问题,倡导支持在街道、乡镇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推动社区(村)健身设施更新换代,提升改造健身园2000个,新建一批足球场、多功能运动场等设施。
新建居住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突出做好体育公园建设与规划,新建、改扩建一批体育公园。
8
推广委托运营开放
加快推进我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创新改革,积极实施“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宜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鼓励第三方企业参与已有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开放,逐步向委托市场管理转变,应托尽托。鼓励第三方企业运营学校体育场馆,全面推行保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优化保险供给,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和转移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确保运营安全,进一步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在保证本校师生教学、日常活动需求的前提下应开尽开。鼓励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市民群众、学校和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承办社区体育赛事。
9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新信息技术在全民健身领域应用融合,建设全民健身信息化服务保障平台,与国家相关体育活动管理服务信息化系统共享资源、互联互通,实现对市民健身数据的科学分析管理,组织群众赛事活动开展,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能力。推进智慧健身中心、智慧健身园、智慧健身步道、智慧体育公园建设。落实公共体育场馆等大型设施信息化管理标准规范。
培育“草根”组织
打造“排球之城”“运动之都”
10
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
引导、规范、助推、监管体育社团组织健康发展。注重发挥市、区体育总会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协调推动作用,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社区体育组织,搭建社区健身组织体系框架。进一步规范人群、单项、网络、公园、学校体育组织,培育发展体现群众健身兴趣,反映群众健身爱好的小型、分散、基层“草根”体育组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培养、评定、考核,全面优化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素质,培养与群众靠得近、贴得紧的社会体育服务人才。
11
深化体教融合发展
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提高青少年体质,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鼓励特色发展,协同推进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广泛开展普及性体育活动、冬夏令营等,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指导青少年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能和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武术、冰雪运动等专项运动技能。改革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协同举办青少年体育赛事。
鼓励各区在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由小学、初中、高中开展相同项目体育训练的“一条龙”人才培养体系,畅通优秀体育人才选拔渠道。完善后备人才培养激励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青少年体育推广、培训、高水平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
12
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创新开展和推广普及适合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健身需求、符合国内外时尚潮流、体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方法。倡导每名市民喜爱一项体育健身项目,养成经常锻炼的生活方式。发挥体育赛事杠杆作用,优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多层次多项目多元化全民健身竞赛体系。完善市民运动会组织模式,举办社区、公园运动会,推进“排球之城”“运动之都”建设。支持各类体育组织、社会体育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群众体育竞赛活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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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奖励等利好政策
激励群众体育发展
14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要调整优化投入方向,加大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资金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全民健身工作相关经费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要重点向群众体育倾斜,加大投入比例。通过引导资金、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群众体育发展。积极争取体育领域项目中央资金支持。
15
落实税费扶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体育领域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体育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
创新完善奖励激励机制
对全民健身工作开展好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评选“全民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市民健身榜样”。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降低税费、完善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政策等方式支持运营机构健康发展。做好天津市“体育惠民卡”发行和管理工作。
17
加大体育场地设施使用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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