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经销商约定好了购买“某品牌”茶叶,并约定好价格,一个月后交货,货款200多万元已经转帐到经销商银行账户,这段时间“某品牌”的茶叶暴涨。
先前经销商说200多万元货款并不足以购买该品牌茶叶,现在货期到了,经销商明确交付不了茶叶实物,说要退回本金给我,但是我只想要茶叶实物或者按照茶叶实际涨幅赔偿。现在协商不成,经销商不接我电话,这种行为是不是诈骗呢?#诈骗#
这段时间,某品牌茶叶暴涨,多空对战激烈,有些经销商更是找不到人,电话也不接,引发了诸多经济纠纷。#茶#
像这位咨询者的情况,应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诈骗行为。
因为对于茶叶期货的涨跌,并不是双方所能左右,这种行为又类似于“对赌”,但是如果这种对赌行为是建立在商品交易以及价格涨跌是有市场经济行为所决定的情况下,该“对赌”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不属于诈骗行为。
至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仍需考究他们之间的交易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只要符合双方的意思自治行为的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买卖关系。
#买卖合同纠纷#
先前经销商说200多万元货款并不足以购买该品牌茶叶,现在货期到了,经销商明确交付不了茶叶实物,说要退回本金给我,但是我只想要茶叶实物或者按照茶叶实际涨幅赔偿。现在协商不成,经销商不接我电话,这种行为是不是诈骗呢?#诈骗#
这段时间,某品牌茶叶暴涨,多空对战激烈,有些经销商更是找不到人,电话也不接,引发了诸多经济纠纷。#茶#
像这位咨询者的情况,应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诈骗行为。
因为对于茶叶期货的涨跌,并不是双方所能左右,这种行为又类似于“对赌”,但是如果这种对赌行为是建立在商品交易以及价格涨跌是有市场经济行为所决定的情况下,该“对赌”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不属于诈骗行为。
至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仍需考究他们之间的交易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只要符合双方的意思自治行为的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买卖关系。
#买卖合同纠纷#
以物抵债的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有效。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本身不会损害其他人利益。且民法没有禁止以物抵债协议,协议是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是在意思自治之下形成的协议,符合自愿原则;合同遵循法无禁止既自由,以物抵债协议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因此也是有效的。
我们平时遇到法律问题不用愁 吉林良智律师资深团队在线免费咨询 长春刑事律师 吉林律师 律师免费咨询 长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找律师 长春职务犯罪找律师 长春金融诈骗找律师 长春网络诈骗免费咨询律师 电信诈骗咨询律师 集资诈骗律师咨询诈 骗罪立案标准 吉林职务犯罪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诈骗罪律师咨询 网络诈骗律师咨询 怎么追回被骗的钱 敲诈勒索罪等疑难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431-963123(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有效。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本身不会损害其他人利益。且民法没有禁止以物抵债协议,协议是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是在意思自治之下形成的协议,符合自愿原则;合同遵循法无禁止既自由,以物抵债协议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因此也是有效的。
我们平时遇到法律问题不用愁 吉林良智律师资深团队在线免费咨询 长春刑事律师 吉林律师 律师免费咨询 长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找律师 长春职务犯罪找律师 长春金融诈骗找律师 长春网络诈骗免费咨询律师 电信诈骗咨询律师 集资诈骗律师咨询诈 骗罪立案标准 吉林职务犯罪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诈骗罪律师咨询 网络诈骗律师咨询 怎么追回被骗的钱 敲诈勒索罪等疑难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431-963123(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补偿性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共用
老王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这两项赔偿?
【小绮解读】:是不可以的,因为民法上要求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所以守约方有多少损失,就有多少赔偿,这就是民法上的“填平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补偿性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适用规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即补偿性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二者之一,而不可并用。
需要注意,当约定的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但不可超过实际损失。有人会问既然可以将违约金增加为实际损失金额,那规定违约金还有何意义?其意义在于,民法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意思自治,当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不再承担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
若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当然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也相加的总额也不可超过损失数额,否则就违反了填平原则。
前文我们提到“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大家可能会产生前述二者是否为同一含义。实际上二者不是同一概念,违约金的外延包含了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在没有特别说明是惩罚性违约金时,就是指的补偿性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中的“违约金”即为“补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顾名思义,具有惩罚含义,不再受填平原则之约束,其数额可以超过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惩罚性违约金可以和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并用,但前提是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
#绮惠说法##微博法律大讲堂##补偿性违约##走近民法典##律师##法律咨询#
老王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这两项赔偿?
【小绮解读】:是不可以的,因为民法上要求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所以守约方有多少损失,就有多少赔偿,这就是民法上的“填平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补偿性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适用规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即补偿性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二者之一,而不可并用。
需要注意,当约定的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但不可超过实际损失。有人会问既然可以将违约金增加为实际损失金额,那规定违约金还有何意义?其意义在于,民法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意思自治,当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不再承担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
若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当然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也相加的总额也不可超过损失数额,否则就违反了填平原则。
前文我们提到“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大家可能会产生前述二者是否为同一含义。实际上二者不是同一概念,违约金的外延包含了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在没有特别说明是惩罚性违约金时,就是指的补偿性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中的“违约金”即为“补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顾名思义,具有惩罚含义,不再受填平原则之约束,其数额可以超过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惩罚性违约金可以和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并用,但前提是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
#绮惠说法##微博法律大讲堂##补偿性违约##走近民法典##律师##法律咨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