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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应该有两个自我,
一个服从现实,一个服从自己。
一半敏感且热爱,一半理性且现实。
这就是我认为的最理想的状态。
在我所认识的所有人里,
你是诠释得最好的一个人!
@任嘉伦Allen

《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相关问题解答

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目前,我市有近20 万辆电动摩托车,其中大部分的车辆属于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以下简称不合标车),这类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下统称上位法)规定不能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却依然上路行驶;还有少部分是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以下简称合标车),虽然可以注册登记,但未申请登记,也上路行驶。由于大多数电动摩托车驾驶人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在道路上乱穿行、随意掉头,导致事故频发。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电动摩托车管理,制定本条例。

2、《条例》对电动摩托车的管理设想是什么?
答:实行分类管理、消化存量、调控增量、规范通行、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将合标车、不合标车全部纳入管理范畴,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合标车注册登记、不合标车备案登记),对不合标车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用3年时间消化其存量,规范销售并引导消费者理性购买合标车,使《条例》施行后新增的电动摩托车全部为合标车。

3、《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21年7月1日起。
4、《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对电动摩托车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等管理活动作出了规定。

5、《条例》管理的是哪些车?
答:除电动自行车以外,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
踏板式燃油或者混合动力两轮、三轮摩托车,可以参照本《条例》申请备案登记。
跨骑式燃油或者混合动力两轮、三轮摩托车严格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执行。

6、电动自行车管理是否适用本《条例》?
答:不适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按照《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电动摩托车的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工作具体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登记、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道路通行、管理执法、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以及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适当位置划定停放地点等工作。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3)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行车道外市政公共区域适当位置划定停放地点;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电动摩托车非法营运监督管理工作。
8、电动摩托车销售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在本市销售的电动摩托车应当是合标车,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车辆合格证明,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
9、购买时如何识别合标车、不合标车?
答:列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的属于合标车,没有列入的则属于不合标车。购买时,要求销售者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

10、《条例》施行后,未经登记的电动摩托车能否上道路行驶?
答:不能。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11、电动摩托车登记有几种?
答:两种。即:合标车应当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不合标车应当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12、哪些电动摩托车需要申请备案登记?

答:2021年7月1日前购买的不合标车,应当申请备案登记。

13、《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合标车,申请注册登记的起止时间?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共3个月。
14、《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合标车,申请注册登记的时限?
答:按照上位法规定,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15、申请注册登记除现场交验车辆外,还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按照上位法规定,需要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16、哪些情形不予注册登记?
答:按照上位法规定,电动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1)改变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2)伪造或者变造车辆合格证书的;
(3)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的情形。
17、申请备案登记的起止时间?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6个月。
18、《条例》施行后,购买的不合标车还能申请备案登记吗?

答:不能。

19、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使用年限有什么不同?
答:(1)注册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经年检合格后,仍可上道路行驶。

(2)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期限为3年,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20、为什么对不合标车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
答:据了解,不合标车电机使用寿命为5年左右,从立法调研宣传到《条例》施行时近3年,加上3年过渡期,实际使用已超过5年,达到使用上限。
21、申请备案登记除现场提交车辆外,还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车辆是个人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车辆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购买车辆的发票、收据凭证等来历证明。

22、购车发票或凭证等来历证明遗失的,可以申请备案登记吗?
答:可以。但申请人须作出车辆来源合法的书面承诺。

23、哪些情形不予备案登记?
答:(1)电动摩托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包括擅自拼装改装、车身破损无法正常骑乘、动力系统故障不能启动、制动或者照明系统损坏的;

(2)电动摩托车所有人提供虚假证明,包括提供虚假居民身份证、虚假发票等凭证的;
(3)车架号或者电机号有打磨、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的;

(4)电动摩托车涉嫌被盗窃、抢劫的。
24、为什么要鼓励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购买相关保险?
答:《条例》没有强制要求。考虑到事故发生后风险责任的分担,减少财产损失,本着自愿原则,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25、备案登记申请人必须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吗?
答:必须参加。

26、备案登记申请人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还需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吗?
答:要参加。

27、驾驶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需要证件吗?

答:需要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28、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由谁负责组织?
答: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29、备案登记电动摩托车管控系统的作用有哪些?

答:将车辆备案登记、违法行为等信息录入管控系统,便于公安交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当事人查询。

30、在什么地方可以申请备案登记?
答:在申请人所在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备案登记便民服务点申请。

31、办理备案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32、什么时候领取通行标识?

答:通过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测试后,即可领取。

33、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领取通行标识是否需交纳费用?
答:不用交费。

34、通行标识损毁、丢失了怎么办?
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35、电动摩托车能加装载物车厢吗?
答:不能擅自加装。
36、环卫、快递等专用电动三轮车加装载物车厢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外形尺寸、颜色等标准进行统一加装,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登记。
37、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同一方向设有两条以上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的右侧行驶。遇前方有障碍物时,在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暂借相邻车道行驶;越过障碍物后,安全驶回原车道。
在城市其他道路,靠道路右侧行驶。
38、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有限速规定吗?
答: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39、驾驶电动摩托车左转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在有信号灯的路口左转弯时:
①设置有摩托车专用待转区的,在待转区内等候信号灯依次通行;
②没有设置摩托车专用待转区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相关导向标识依次通行;
(2)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左转弯时:
①设置有导向标识的,按照导向标识通行;
②没有设置导向标识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道路右侧进行左转,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40、电动摩托车停放时应注意什么?
答:停放在划定的地点,不得乱停乱放。需要行经人行道停放的,应当减速慢行并主动避让行人。

41、对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答:对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由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交通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教育后放行,但其违法行为将录入应用管控系统。

4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册登记的,有什么后果?

答:按照上位法规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暂扣电动摩托车,可处以100元罚款。所有人补办手续后,可以取回车辆。

43、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备案登记或者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有什么样的后果?

答:会被处罚。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电动摩托车,处以500元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4、《条例》对哪些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答:(1)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2)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罚款。
(3)不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4)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5)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6)超速行驶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7)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8)随意掉头、逆向行驶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9)在货箱、踏板上载人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10)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每超1人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45、《条例》规定了违法行为而没有设定处罚的,就不被处罚吗?

答:要被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相关问题解答

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目前,我市有近20 万辆电动摩托车,其中大部分的车辆属于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以下简称不合标车),这类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下统称上位法)规定不能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却依然上路行驶;还有少部分是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以下简称合标车),虽然可以注册登记,但未申请登记,也上路行驶。由于大多数电动摩托车驾驶人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在道路上乱穿行、随意掉头,导致事故频发。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电动摩托车管理,制定本条例。

2、《条例》对电动摩托车的管理设想是什么?

答:实行分类管理、消化存量、调控增量、规范通行、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将合标车、不合标车全部纳入管理范畴,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合标车注册登记、不合标车备案登记),对不合标车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用3年时间消化其存量,规范销售并引导消费者理性购买合标车,使《条例》施行后新增的电动摩托车全部为合标车。

3、《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21年7月1日起。

4、《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对电动摩托车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等管理活动作出了规定。

5、《条例》管理的是哪些车?

答:除电动自行车以外,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

踏板式燃油或者混合动力两轮、三轮摩托车,可以参照本《条例》申请备案登记。

跨骑式燃油或者混合动力两轮、三轮摩托车严格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执行。

6、电动自行车管理是否适用本《条例》?

答:不适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按照《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电动摩托车的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工作具体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登记、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道路通行、管理执法、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以及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适当位置划定停放地点等工作。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3)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行车道外市政公共区域适当位置划定停放地点;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电动摩托车非法营运监督管理工作。

8、电动摩托车销售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在本市销售的电动摩托车应当是合标车,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车辆合格证明,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

9、购买时如何识别合标车、不合标车?

答:列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的属于合标车,没有列入的则属于不合标车。购买时,要求销售者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

10、《条例》施行后,未经登记的电动摩托车能否上道路行驶?

答:不能。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11、电动摩托车登记有几种?

答:两种。即:合标车应当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不合标车应当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12、哪些电动摩托车需要申请备案登记?

答:2021年7月1日前购买的不合标车,应当申请备案登记。

13、《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合标车,申请注册登记的起止时间?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共3个月。

14、《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合标车,申请注册登记的时限?

答:按照上位法规定,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15、申请注册登记除现场交验车辆外,还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按照上位法规定,需要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16、哪些情形不予注册登记?

答:按照上位法规定,电动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1)改变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2)伪造或者变造车辆合格证书的;

(3)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的情形。

17、申请备案登记的起止时间?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6个月。

18、《条例》施行后,购买的不合标车还能申请备案登记吗?

答:不能。

19、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使用年限有什么不同?

答:(1)注册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经年检合格后,仍可上道路行驶。

(2)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期限为3年,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20、为什么对不合标车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

答:据了解,不合标车电机使用寿命为5年左右,从立法调研宣传到《条例》施行时近3年,加上3年过渡期,实际使用已超过5年,达到使用上限。

21、申请备案登记除现场提交车辆外,还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车辆是个人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车辆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购买车辆的发票、收据凭证等来历证明。

22、购车发票或凭证等来历证明遗失的,可以申请备案登记吗?

答:可以。但申请人须作出车辆来源合法的书面承诺。

23、哪些情形不予备案登记?

答:(1)电动摩托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包括擅自拼装改装、车身破损无法正常骑乘、动力系统故障不能启动、制动或者照明系统损坏的;

(2)电动摩托车所有人提供虚假证明,包括提供虚假居民身份证、虚假发票等凭证的;

(3)车架号或者电机号有打磨、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的;

(4)电动摩托车涉嫌被盗窃、抢劫的。  

24、为什么要鼓励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购买相关保险?

答:《条例》没有强制要求。考虑到事故发生后风险责任的分担,减少财产损失,本着自愿原则,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25、备案登记申请人必须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吗?

答:必须参加。

26、备案登记申请人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还需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吗?

答:要参加。

27、驾驶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需要证件吗?

答:需要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28、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由谁负责组织?

答: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29、备案登记电动摩托车管控系统的作用有哪些?

答:将车辆备案登记、违法行为等信息录入管控系统,便于公安交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当事人查询。

30、在什么地方可以申请备案登记?

答:在申请人所在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备案登记便民服务点申请。

31、办理备案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32、什么时候领取通行标识?

答:通过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测试后,即可领取。

33、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领取通行标识是否需交纳费用?

答:不用交费。

34、通行标识损毁、丢失了怎么办?

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35、电动摩托车能加装载物车厢吗?

答:不能擅自加装。

36、环卫、快递等专用电动三轮车加装载物车厢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外形尺寸、颜色等标准进行统一加装,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登记。

37、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同一方向设有两条以上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的右侧行驶。遇前方有障碍物时,在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暂借相邻车道行驶;越过障碍物后,安全驶回原车道。

在城市其他道路,靠道路右侧行驶。

38、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有限速规定吗?

答: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39、驾驶电动摩托车左转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在有信号灯的路口左转弯时:

①设置有摩托车专用待转区的,在待转区内等候信号灯依次通行;

②没有设置摩托车专用待转区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相关导向标识依次通行;

(2)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左转弯时:

①设置有导向标识的,按照导向标识通行;

②没有设置导向标识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道路右侧进行左转,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40、电动摩托车停放时应注意什么? 

答:停放在划定的地点,不得乱停乱放。需要行经人行道停放的,应当减速慢行并主动避让行人。

41、对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答:对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由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交通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教育后放行,但其违法行为将录入应用管控系统。

4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册登记的,有什么后果?

答:按照上位法规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暂扣电动摩托车,可处以100元罚款。所有人补办手续后,可以取回车辆。

43、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备案登记或者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有什么样的后果?

答:会被处罚。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电动摩托车,处以500元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4、《条例》对哪些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答:(1)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2)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罚款。

(3)不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4)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5)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6)超速行驶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7)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8)随意掉头、逆向行驶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9)在货箱、踏板上载人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10)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每超1人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45、《条例》规定了违法行为而没有设定处罚的,就不被处罚吗?

答:要被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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