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智库】“话道旧改”第五期:《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研讨

2021年3月25日,由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主办,协会政策与法律专委会承办,中地研究院负责具体实施的“话道旧改”栏目第五期如期举行。

本期“话道旧改”主题为“《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研讨”,由中地研究院院长田光明主持,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秘书长庾来顺、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监事长龚军伟、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修贤、乐居首席研究员姚育宾、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王权典、业内专家汪松苗等参与,共同讨论《管理办法》颁布的重大意义、亮点和带来的影响。

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是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规范性文件,不仅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还可作为司法审判的参考。广东省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化“三旧”改造的经验和改革创新成果,使得“三旧”改造基层职能机构行政审批有法可依、市场主体可依法依规实施改造。《管理办法》从规划管理、用地管理、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总结归纳“三旧”改造试点成果,从立法层面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扩大优质增量供给,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开启广东省对存量建设用地专项立法的破冰之旅。

行业专家观点
龚军伟 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监事长、政策与法律专委会主任委员、广东华宪律师事务所主任

观点一:《管理办法》对行政机构及行政相对人双重约束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看,以往“三旧”改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作为审判的参照,《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三旧”改造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看,可以运用政府规章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观点二:“三旧”改造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

区别于国内其他地方以政府征收为主的城市更新行为,广东省“三旧”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为主。《管理办法》以规章的形式强调市场的作用,规定“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改造意愿征集、利益分配比例、保障公共利益方面体现出市场和政府相结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特点。

观点三:基于“三旧”改造现实需要创新规划管理模式

《管理办法》基于“三旧”改造的现实需要,将“三旧”改造项目的规划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做好衔接,提出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三旧”改造需要划定改造单元,组织编制或修改改造单元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且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实际,在改造目标、改造模式、公共设施、利益平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保障规划实施与项目落地,推动“三旧”改造规划管理不断完善。

观点四:市场化动迁、政府兜底破解动迁僵局需要具体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明确将“三旧”改造中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事项视同政府征收行为,作为市场化动迁手段的补充。但《管理办法》对“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事项的规定比较原则,该条款的落地实施,还需要各地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 施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操作细则,明确具体的行政执行程序。

观点五:“三旧”改造征收与《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如何衔接需进一步探讨

“三旧”改造中集体土地征收应符合《土地管理法》中罗列的公益性征收情形或成片开发情形;国有土地征收需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允许征收的情形。国家层面对于集体土地的成片征收要求编制成片开发方案,而广东省多个地级市对“三旧”用地涉及土地征收事项的项目,要求编制单元规划或片区策划。“三旧”改造中单元规划或片区策划方案是否可视同集体土地征收的成片开发方案,有待进一步明确。

蒋修贤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仲裁员、客座教授

观点一:《管理办法》成为依法行政、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以往“三旧”改造政策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辅以标准规范指导“三旧”改造项目实施,不能作为司法裁判或依法行政的依据。广东省将《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得“三旧”改造行政机构、司法机关司法审判有法可依。

观点二:与原产权人共享土地增值收益,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管理办法》对于“三旧”用地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允许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或者公开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补偿给原权利人,突破了国家层面对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规定。对于旧厂房政府收储实施改造的,原权人可以共享规划用途变更的地价增值部分,调动了原产权人的改造积极性。

观点三:明确将监管协议纳入政府规章,依法依规约束市场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建立项目监管协议制度,将监管协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实行“双合同”管理,督促改造主体依规依约实施改造。通过政府与市场主体签订的监管协议、村集体与改造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招商文件等约束市场主体,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督管理体系,使市场参与主体依法依约实施改造。

观点四:明确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形,可成解决旧村改造“钉子户”新路径

《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和执行程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将由政府作出土地征收事项决定后的强制执行机制上升到政府规章,为未来旧村改造中集体土地征收破解拆迁难题提供司法路径。但是通过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解决“钉子户”,要遵循现行的行政、司法路径,该条规定的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具体政策落地还需要做好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充分保障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观点五:《管理办法》如何与各地立法做好衔接

《管理办法》作为省政府规章,各地市、区等出台的政策规范要严格遵守。同时《管理办法》也在市场参与主体与渠道方面规定较为宽松,在规划管控保障公共利益、保障原权利人物权的基本原则下,市场主体参与激励、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等方面为各地市预留了细化的空间,各地市可结合地方实际与需要进一步明确。

姚育宾 乐居首席研究员、《中国地产四十年》《中国城市更新年鉴》主编、暨南大学研究生导师

观点一:“三旧”改造盘活存量资源,推动可持续城镇化

一方面,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口向湾区集聚,湾区人口的集聚需要盘活存量用地提供配套用地予以支撑;另一方面,老旧小区改造体量庞大,任务艰巨。广东省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率先在全国启动“三旧”改造。《管理办法》对广东省十余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对于巩固和提升广东省深化改革的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国内其他地区的存量用地再开发制度完善与实践探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推动我国整个城市化进程不断往前发展。

观点二:旧改产业更新带动片区转型升级是下一步发展方向

随着新增建设用地持续收紧,市场主体土地获取转向存量用地。存量用地开发利用的提质增效对市场主体的资源整合和开发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旧”改造通过引入市场主体导入产业,不断完善区域配套,实现旧村旧厂改造后的持续造血,有利于增加当地税收,完善产业链条,带动整个片区的转型升级。

王权典 华南农大法学教授/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省府法律顾问

观点:《管理办法》落地需进一步出台配套指引及行业标准规范

《管理办法》进一步夯实“三旧”改造的“四梁八柱”,为我省深入推进“三旧”改造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但政策落地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第一,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组织行业参与者共同探讨研究,对操作流程出台配套的标准规范;第二,发布示范性合同或者协议文本,给不同权利主体以参考;第三,在重大的利益关系等层面做出指引性或指南性规范,以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可实施的配套性措施;第四,对“三旧”改造项目的风险因素、评估流程、风险管控等需出台指导性指南性意见予以明确。通过示范引领,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汪松苗 业内专家

观点一:政府规章的出台使得基层政府行政机构有法可依

早期基层政府对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审批环节缺乏上位法律依据,要通过市下发文件或区政府组织会议来决定审批事项的批复与否,基层政府承担行政审批是否合法合规的风险。《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明确了基层行政机构的审批职权,使得基层行政机构行政审批有法可依。

观点二:规划落地需进一步明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以单元规划的概念推进项目实施。为保障规划落地,还需进一步明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深度及改造单元范围划定的问题,以实现较大的片区范围内公配落地、产业导入与利益多方平衡。

观点三:地方实践如何与《管理办法》做好衔接

《管理办法》较多是原则性规定,如对改造主体的规定较为宽泛,明确了谁来做;规划管理留的空间比较大,政府主导作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产业、居住的公配缺口,通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兼顾经济平衡,保障规划落地。政府在规划审批上,根据不同的规划单元或者是改造项目来进行综合平衡。顺德黄埔的制度保障对项目推进有明显的积极作用,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探索。省层面再来进行经验总结,做出原则性规定,作为各地市及区县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

庾来顺 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秘书长

观点一:“三旧”改造由试点步入常态化、法制化时代

广东省“三旧”改造政府规章的出台意味着广东省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是对国家层面实施城市更新战略的有力响应。试点政策已经转化为常态化的工作要求。《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广东省“三旧”改造工作进入法制化时代。

观点二:《管理办法》具体落地需要配套政策指引支持

《管理办法》对于“三旧”改造的很多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性,具体政策落地还需要各个地方配套出台实施细则,推动项目实施,要集聚地方政府、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的多方智慧,探索具体政策落地实施路径。

“话道旧改”介绍
“话道旧改”是由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主办,政策与法律专委会承办,中地研究院具体实施的专业型专题沙龙。话题围绕健康城市、城市品质、政策体系、规划引领、市场动力、旧村改造、产业引入、老城微改等主题展开,“定期定向”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研讨分享,既有对“三旧”改造的政策梳理和宣讲,也有对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观点碰撞并形成共识,从不同行业和专业角度对城市更新进行解读。沙龙预计每月举办一次,对有创新性、启发性的、时效性的核心观点和建议进行整理,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借鉴,为企业战略拟定及具体问题解决提供思路。同时,每季度将整理专家观点汇集,形成《广东三旧改造》期刊“话道旧改”专栏内容,编辑印刷出版,并在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宣传报道。

中地研究院
聚焦土地经济与政策、城市更新政策、城市更新实务、土地整备实务等咨询研究工作,致力于打造新型高端智库平台,助力湾区高质量发展。

【关注!5年内 咸阳市城区多层加装电梯补贴20万】

日前,咸阳市按照“政府引导、单位负责、业主自愿、因地制宜、简化手续、试点先行”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专门印发了《咸阳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从“适用范围、加装条件、实施主体、实施程序、资金筹措”等方面提供指导,有效期为五年。

一、指导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单位负责、业主自愿、因地制宜、简化手续、试点先行”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开展加装电梯工作。结合使用功能和既有建筑结构条件,满足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安全的要求,积极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技含量,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系统完善老旧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咸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四层以上未设置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 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住宅(私人自建住宅除外)。

(二) 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产权明晰。

(三) 近5年内未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住房。

三、加装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当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结构安全及安全疏散等基本要求,在原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

(二)加装电梯应书面征求本楼或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达到本楼或本单元人数的2/3以上;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权利人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

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1、加装电梯设计方案;2、加装电梯工程预算及资金筹集方案;3、加装电梯运行维修费用(包括电费、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摊方案及标准;4、增加物业收费标准;5、加装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6、确定电梯管理、使用者等内容。

(三)原既有多层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四)加装电梯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及建筑防火扑救面,不应改变建筑内部防火分区。

(五)满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六)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实施主体

(一)辖区内街道办或社区;

(二)业主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加装电梯申请;

(三)拟加装电梯住宅属于房改房的,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也可委托辖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实施主体单位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初步方案设计、公示发布、入户征求意见并签订协议,统一办理项目申报、审批备案手续办理、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维护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民事责任。

五、实施程序

(一)设计方案制定。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编制加装电梯方案,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依据双方协议,拟定加装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支付方案。

(二)公示及签订协议。项目实施主体在拟加装电梯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物业显著区域公示项目设计方案、加装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说明协商情况和处理方案。公示期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业主开展入户调查、征求意见,分别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应包括: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加装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支付方案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后续工作。

(三)初审上报。实施主体单位向所在辖区住建部门提交项目所有报审资料后,住建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住建局进行复核。

(四)规划审查。实施主体使用已有的规划手续等材料作为依据,不再办理规划审查手续。

(五)施工许可。实施主体准备相关资料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意见书。

(六)消防意见。实施主体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备案。

(七)施工组织。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电梯安装告知书,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施工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

(八)竣工验收。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监督检验并在辖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证。

项目竣工在使用登记证办理完成后,申请人或第三方代建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同时在辖区住建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完成验收后将竣工档案报辖区政府审查。

(九)补贴资金申领。各区财政、住建部门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联合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报市财政、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市级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级财政,区级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十)使用管理及维护。已实施物业服务的既有多层住宅,电梯产权共有人应以合同等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加装电梯进行安全管理,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使用单位;未实施物业服务的既有多层住宅,产权共有人可以合同等方式委托业委会或业主自行管理,合同应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明确取得电梯管理资格证书人员负责电梯管理。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责任主体,应履行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等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使用单位的相应责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六、资金筹措#咸阳身边事#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以业主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同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支持采用社会方投资、居民付费使用等方式统筹建设。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所需建设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共同承担的部分,出资比例可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由出资业主共同协商约定。业主可参考以下分摊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如二层住户不参与使用则为0)、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以此类推。

业主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个人承担部分。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出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合法投资。财政部门对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项目给予20万元/部的财政补贴,按照1︰1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筹措,市财政补贴10万元/部,各区财政补贴10万元/部(已享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省加装电梯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加装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对外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咸阳身边事# 【5年内#咸阳# 市城区多层加装电梯补贴20万】
日前,咸阳市按照“政府引导、单位负责、业主自愿、因地制宜、简化手续、试点先行”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专门印发了《咸阳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从“适用范围、加装条件、实施主体、实施程序、资金筹措”等方面提供指导,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内容是:

一、指导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单位负责、业主自愿、因地制宜、简化手续、试点先行”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开展加装电梯工作。结合使用功能和既有建筑结构条件,满足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安全的要求,积极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技含量,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系统完善老旧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咸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四层以上未设置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 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住宅(私人自建住宅除外)。

(二) 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产权明晰。

(三) 近5年内未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住房。

三、加装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当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结构安全及安全疏散等基本要求,在原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

(二)加装电梯应书面征求本楼或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达到本楼或本单元人数的2/3以上;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权利人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

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1、加装电梯设计方案;2、加装电梯工程预算及资金筹集方案;3、加装电梯运行维修费用(包括电费、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摊方案及标准;4、增加物业收费标准;5、加装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6、确定电梯管理、使用者等内容。

(三)原既有多层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四)加装电梯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及建筑防火扑救面,不应改变建筑内部防火分区。

(五)满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六)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实施主体

(一)辖区内街道办或社区;

(二)业主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加装电梯申请;

(三)拟加装电梯住宅属于房改房的,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也可委托辖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实施主体单位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初步方案设计、公示发布、入户征求意见并签订协议,统一办理项目申报、审批备案手续办理、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维护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民事责任。

五、实施程序

(一)设计方案制定。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编制加装电梯方案,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依据双方协议,拟定加装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支付方案。

(二)公示及签订协议。项目实施主体在拟加装电梯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物业显著区域公示项目设计方案、加装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说明协商情况和处理方案。公示期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业主开展入户调查、征求意见,分别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应包括: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加装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支付方案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后续工作。

(三)初审上报。实施主体单位向所在辖区住建部门提交项目所有报审资料后,住建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住建局进行复核。

(四)规划审查。实施主体使用已有的规划手续等材料作为依据,不再办理规划审查手续。

(五)施工许可。实施主体准备相关资料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意见书。

(六)消防意见。实施主体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备案。

(七)施工组织。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电梯安装告知书,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施工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

(八)竣工验收。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监督检验并在辖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证。

项目竣工在使用登记证办理完成后,申请人或第三方代建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同时在辖区住建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完成验收后将竣工档案报辖区政府审查。

(九)补贴资金申领。各区财政、住建部门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联合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报市财政、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市级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级财政,区级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十)使用管理及维护。已实施物业服务的既有多层住宅,电梯产权共有人应以合同等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加装电梯进行安全管理,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使用单位;未实施物业服务的既有多层住宅,产权共有人可以合同等方式委托业委会或业主自行管理,合同应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明确取得电梯管理资格证书人员负责电梯管理。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责任主体,应履行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等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使用单位的相应责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六、资金筹措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以业主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同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支持采用社会方投资、居民付费使用等方式统筹建设。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所需建设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共同承担的部分,出资比例可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由出资业主共同协商约定。业主可参考以下分摊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如二层住户不参与使用则为0)、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以此类推。

业主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个人承担部分。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出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合法投资。财政部门对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项目给予20万元/部的财政补贴,按照1︰1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筹措,市财政补贴10万元/部,各区财政补贴10万元/部(已享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省加装电梯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加装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对外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咸阳广电全媒体记者 于刚《看咸阳》通讯员 陈锐 报道)
图片来源于网络 https://t.cn/z81Tu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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