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人行道是用于行人通行的场所,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判断的实质标准。
●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对不特定主体的生命及财产权利造成危险,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并不亚于在车道醉驾。
●一些地方采取“城市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治理模式,只是为了避免部门间职能重叠而做的特殊安排,不能据此否定人行道所具有的道路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基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分为两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一类是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判断标准为是否“用于公众通行”,这里的“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既包括主要用于车辆通行的公路等场所,也包括主要用于行人通行的广场等场所;另一类则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于“道路”的判断标准把握不一。对于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事故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的问题,存在分歧。争议焦点在于人行道是否属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道路”。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人行道属于“道路”,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人行道是道路两边用护栏或其他设施加以分割出来的专门用于行人通行的部分,是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属于公共交通的范围,因此,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道路”。醉酒后在人行道上驾驶机动车虽仅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但对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行道不属于“道路”,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人行道专供行人通行,禁止车辆驶入,各地大多依据地方性法规将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权赋予城市管理部门,故人行道不属于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道路”。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符合在“道路”上驾驶这一客观要件,故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发生轻微事故,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等罪名的犯罪结果,应当依法认定无罪。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又称“法定犯”),其概念中包含了一定的行政要素,对“道路”这一规范性概念的解释应当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而根据前述法律法规,人行道属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道路”,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人行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的实质性判断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前半句关于“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范围的列举是对“道路”的不完全列举,而“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才是关于“道路”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人行道是用于行人通行的场所,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判断的实质标准。将“允许不特定车辆通行”作为认定道路的实质性判断标准的观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当限缩了道路范围。
第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的规定,人行道属于城市道路组成部分。首先,人行道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城市道路的定义。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城市道路是城市中供车辆或行人通行的场所,既包括供车辆通行的车道,也包括供行人通行的人行道。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的规定,为满足通行需要,根据道路条件,道路可以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并实行分道通行。因此,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均属于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
第三,根据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法益和举轻明重的解释方法,人行道应当纳入危险驾驶罪的“道路”的范围。首先,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对“道路”范围的界定,应当以该场所是否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在该场所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可能对不特定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带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为标准。人行道是供不特定的人员通行的场所。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对不特定主体的生命及财产权利特别是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险,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并不亚于在车道上醉驾。其次,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第91条关于“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而且违反第36条关于“分道通行”的规定,违法程度更高,主观恶性更大。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方法,人行道也应纳入危险驾驶罪调整范围。
第四,城市管理部门对人行道具有管理职能,系行政机关职能划分的问题,不影响人行道道路属性的认定。人行道作为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专供行人通行的通道,而且在城市景观塑造、公用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因此,一些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将人行道的管理职能全部或部分授予城市管理部门,但这并不排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人行道的管理职责。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侧重于管畅通、管安全,城市管理部门侧重于管设施、管市容,执法目的、管理标准不一致。一些地方采取“城市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治理模式,只是为了避免部门间职能重叠而做的特殊安排,不能据此否定人行道所具有的道路属性。
第五,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的距离短、速度慢,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未造成重大事故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速度慢、距离短,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造成的公共危险不具有相当性,其醉酒驾驶的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故依法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行为人为报复社会醉酒后故意在人行道上急速行驶,横冲直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以上严重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刑法读库
●人行道是用于行人通行的场所,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判断的实质标准。
●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对不特定主体的生命及财产权利造成危险,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并不亚于在车道醉驾。
●一些地方采取“城市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治理模式,只是为了避免部门间职能重叠而做的特殊安排,不能据此否定人行道所具有的道路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基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分为两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一类是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判断标准为是否“用于公众通行”,这里的“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既包括主要用于车辆通行的公路等场所,也包括主要用于行人通行的广场等场所;另一类则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于“道路”的判断标准把握不一。对于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事故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的问题,存在分歧。争议焦点在于人行道是否属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道路”。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人行道属于“道路”,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人行道是道路两边用护栏或其他设施加以分割出来的专门用于行人通行的部分,是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属于公共交通的范围,因此,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道路”。醉酒后在人行道上驾驶机动车虽仅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但对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行道不属于“道路”,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人行道专供行人通行,禁止车辆驶入,各地大多依据地方性法规将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权赋予城市管理部门,故人行道不属于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道路”。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符合在“道路”上驾驶这一客观要件,故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发生轻微事故,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等罪名的犯罪结果,应当依法认定无罪。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又称“法定犯”),其概念中包含了一定的行政要素,对“道路”这一规范性概念的解释应当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而根据前述法律法规,人行道属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道路”,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人行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的实质性判断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前半句关于“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范围的列举是对“道路”的不完全列举,而“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才是关于“道路”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人行道是用于行人通行的场所,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判断的实质标准。将“允许不特定车辆通行”作为认定道路的实质性判断标准的观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当限缩了道路范围。
第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的规定,人行道属于城市道路组成部分。首先,人行道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城市道路的定义。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城市道路是城市中供车辆或行人通行的场所,既包括供车辆通行的车道,也包括供行人通行的人行道。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的规定,为满足通行需要,根据道路条件,道路可以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并实行分道通行。因此,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均属于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
第三,根据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法益和举轻明重的解释方法,人行道应当纳入危险驾驶罪的“道路”的范围。首先,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对“道路”范围的界定,应当以该场所是否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在该场所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可能对不特定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带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为标准。人行道是供不特定的人员通行的场所。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对不特定主体的生命及财产权利特别是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险,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并不亚于在车道上醉驾。其次,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第91条关于“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而且违反第36条关于“分道通行”的规定,违法程度更高,主观恶性更大。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方法,人行道也应纳入危险驾驶罪调整范围。
第四,城市管理部门对人行道具有管理职能,系行政机关职能划分的问题,不影响人行道道路属性的认定。人行道作为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专供行人通行的通道,而且在城市景观塑造、公用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因此,一些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将人行道的管理职能全部或部分授予城市管理部门,但这并不排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人行道的管理职责。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侧重于管畅通、管安全,城市管理部门侧重于管设施、管市容,执法目的、管理标准不一致。一些地方采取“城市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治理模式,只是为了避免部门间职能重叠而做的特殊安排,不能据此否定人行道所具有的道路属性。
第五,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的距离短、速度慢,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未造成重大事故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速度慢、距离短,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造成的公共危险不具有相当性,其醉酒驾驶的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故依法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行为人为报复社会醉酒后故意在人行道上急速行驶,横冲直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人行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以上严重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刑法读库
【2021年中国民用机场服务质量评审组长培训暨研讨会召开】为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地做好2021年度机场服务质量专业评价工作,7月23日,机场服务质量评审组长培训暨研讨会在浙江建德召开。中国民用机场协会、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航报社3家主办方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讲话,会议由机场协会秘书长李小梅主持。
自2014年开始,3家主办方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民用机场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至今已经了开展了6年,累计评价的机场262家(次),参评机场旅客吞吐量总和占全国民用机场旅客吞吐量的96.5%。今年的评价范围以2019年机场旅客吞吐量为依据,分两部分进行:一是对年旅客吞吐量200-1000万人次的33家机场开展5个维度的评价;二是对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和100-200万人次的32家机场进行4个维度的评价。5个维度的评价包括:旅客满意度评价、航班放行正常率、航空公司满意度、专业评审和投诉率,占比分别是60%、20%、10%、5%、5%;4个维度的评价是指旅客满意度评价、航班放行正常率、航空公司满意度和投诉率,占比分别是60%、20%、10%、10%。
2021年专业评审将依据《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质量》(CCAATB-0007-2020)团体标准以及民航局今年有关服务工作的要求和向全社会发布的“我为群众办实事”任务清单的相关内容而制定,共涵盖19个模块,150项指标。评价方式采用线上(大数据)+线下并行的方式。为了保证专业评价的客观性,被评价机场和评审员均采取随机抽取,以“暗访”和“明查”相结合的方式,由评审员以旅客身份完成进出港流程的评价工作,随后进入服务管理后台、查看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台帐记录等服务管理环节。
今年6月,主办方面向机场和航空公司开展了评审员招募工作,报名超过500多人。经初审、培训、考试等环节,最终339人取得资格证书。经主办方研究,选拔出45位工作认真严谨、经验丰富、遵守评审纪律,有评审资质的评审员担任本年度专业评审组长。
为规范评审组长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受主办方委托,航科院消费者事务中心主任李洪涛对评审组长进行了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评审组长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组长职责及工作纪律、行为规范和要求等三个方面。培训结束后主办方领导为评审组长颁发了资格证书。
为发挥评审组长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听取评审组长的意见建议,会议特别安排了交流研讨环节。评审组长分享了以往评审经历的所思、所感、所悟,深入浅出地交流了经验和体会;全体参会人员围绕“如何更加有效发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的作用”“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评审员队伍”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畅所欲言,积极交流发言,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最后,李小梅代表主办方做了总结发言。一是对各会员机场、航空公司的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精彩分享予以充分肯定;二是对会上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了积极回应,同时代表主办方表示将专题研究,做好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工作;三是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对“高素质评审员的思考”。她说,为了充分体现机场服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民用机场服务质量的评价结果90%以上采用了线上线下的大数据,反映的是“旅客、客户体验”,专业评审体现的是“行业专业视角”,反映的是一个机场服务质量背后的管理水准;做好专业评审,一要抓评审指标的科学性,二要抓评审队伍的高水平;评审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优劣,决定服务质量专业评审的质量和品质。高素质的评审员应在敬业、专业和职业化方面下功夫。希望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打造经得起质疑、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评价模式和方法,不辜负广大会员的支持与信任,不辜负行业与社会的关注与期待。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积极助力机场服务质量和品牌建设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提升旅客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中国民航报 记者高雅娜 通讯员袁俊兰,本文图片均由机场协会提供)
自2014年开始,3家主办方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民用机场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至今已经了开展了6年,累计评价的机场262家(次),参评机场旅客吞吐量总和占全国民用机场旅客吞吐量的96.5%。今年的评价范围以2019年机场旅客吞吐量为依据,分两部分进行:一是对年旅客吞吐量200-1000万人次的33家机场开展5个维度的评价;二是对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和100-200万人次的32家机场进行4个维度的评价。5个维度的评价包括:旅客满意度评价、航班放行正常率、航空公司满意度、专业评审和投诉率,占比分别是60%、20%、10%、5%、5%;4个维度的评价是指旅客满意度评价、航班放行正常率、航空公司满意度和投诉率,占比分别是60%、20%、10%、10%。
2021年专业评审将依据《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质量》(CCAATB-0007-2020)团体标准以及民航局今年有关服务工作的要求和向全社会发布的“我为群众办实事”任务清单的相关内容而制定,共涵盖19个模块,150项指标。评价方式采用线上(大数据)+线下并行的方式。为了保证专业评价的客观性,被评价机场和评审员均采取随机抽取,以“暗访”和“明查”相结合的方式,由评审员以旅客身份完成进出港流程的评价工作,随后进入服务管理后台、查看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台帐记录等服务管理环节。
今年6月,主办方面向机场和航空公司开展了评审员招募工作,报名超过500多人。经初审、培训、考试等环节,最终339人取得资格证书。经主办方研究,选拔出45位工作认真严谨、经验丰富、遵守评审纪律,有评审资质的评审员担任本年度专业评审组长。
为规范评审组长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受主办方委托,航科院消费者事务中心主任李洪涛对评审组长进行了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评审组长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组长职责及工作纪律、行为规范和要求等三个方面。培训结束后主办方领导为评审组长颁发了资格证书。
为发挥评审组长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听取评审组长的意见建议,会议特别安排了交流研讨环节。评审组长分享了以往评审经历的所思、所感、所悟,深入浅出地交流了经验和体会;全体参会人员围绕“如何更加有效发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的作用”“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评审员队伍”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畅所欲言,积极交流发言,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最后,李小梅代表主办方做了总结发言。一是对各会员机场、航空公司的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精彩分享予以充分肯定;二是对会上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了积极回应,同时代表主办方表示将专题研究,做好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工作;三是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对“高素质评审员的思考”。她说,为了充分体现机场服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民用机场服务质量的评价结果90%以上采用了线上线下的大数据,反映的是“旅客、客户体验”,专业评审体现的是“行业专业视角”,反映的是一个机场服务质量背后的管理水准;做好专业评审,一要抓评审指标的科学性,二要抓评审队伍的高水平;评审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优劣,决定服务质量专业评审的质量和品质。高素质的评审员应在敬业、专业和职业化方面下功夫。希望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打造经得起质疑、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评价模式和方法,不辜负广大会员的支持与信任,不辜负行业与社会的关注与期待。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积极助力机场服务质量和品牌建设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提升旅客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中国民航报 记者高雅娜 通讯员袁俊兰,本文图片均由机场协会提供)
你有什么道理后悔没有早点知道?
1、随着年龄增长,年轻时的朋友越来越少,但不见得是坏事,朋友如果不再成为朋友,这其实是件很正常的事情。因为人总是变化的,不必苛求,独善其身就好,不必要求其他人和自己一样。
2、凡事都有客观规律,要遵从敬畏。
3、朋友做事,过程中不必轻易言谢,事毕后要以物强化,面子上轻松平淡,务必让人觉得舒服、可心。
4、看人时,要摒弃财富、学历、身家、背景观,努力的从每个人身上看到他的优点,汲取力量,最终形成自己强大的人格。
5、人容易把身边的人分成两类:一类是属于自己的,并不能把他们当成客观的、需要尊重的对象,而把他们当成自己的附属品,自己总觉得对人家很好,其实过于主观,并没有尊重他,设身处地的考虑他的感受;
对第二类人又过于谦卑,这源于骨子里的不自信,仿佛不真实的活在别人的意见里;与此同时,和这类人接触的过程中,言语中总希望拉出一些人、举一些例子、谈一些牛逼的言辞来证明自己,显得有水平,在饭桌上喜欢争抢话语权,表现自己,皆因此而起。
6、永远不要把话说破,笑着分手 。
7、不要天真,对人心存幻想,人是定论不会存在变数,切勿考虑占人便宜,也要小心翼翼与人为善,时刻怀有防备之心。事情说清楚比说不清好,想清楚比糊涂着好,越是生意上的事,越要明明白白,不能含含糊糊 。
8、快乐的被对方利用,才能耐心的等到自己想要的机会 。
9、当不是一路人的时候,尽量不要往一起凑,因为大家很难拉齐到一个水平线上 。
10、遇到做重要的决定前,把各种可能和结果写出来,分析下各种做法导致的可能的结果,以选出最优决策 。
11、人性往往是在良性循环和恶性循环中踌躇徘徊。
12、很多时候,直接否定对方想法是件特别伤人的事,对任何人都是;最好的办法是先很兴奋的赞同"非常好",把时间拖一拖,一边想想回绝的办法,然后顺着对方的思路提出疑问,提问题之前要确保弄懂了对方要表达的意思;如果对方意愿强烈在兴头上,可先口头应承,等对方降温了自己就回过味了;切忌过于直白,针锋相对!
13、人和生意一样,总有问题的,看大面过的去就行,能用就用,物尽其用。
14、吃饭时,如果是一桌不熟的朋友,作为主人,可以逐一介绍一遍,因为介绍最大的好处是吹捧,不露声色的把大家依次介绍一遍,让每个人都觉得很舒服,再落定就餐。作为主人,酒桌上照顾好大家,要考虑如何带动气氛,关注到每个人。
15、合作的基本原则是人,人不行,再严格的约束条款都是空中楼阁;如果发现人不行,当断则断,切忌优容寡断,或被利益蒙蔽;要观察合作人周围的圈子和团队,以及以往的合作历史,不抱侥幸心态;要清楚了解合作者的优势和缺陷,留后手;如有需要,圆滑的中断合作,手段方式温柔,切忌树敌。
16、三个忌讳:第一是发怒,次数越少越好,最可怕的是笑面虎;第二是反复,制定战略就要坚决执行,为了目标可以调整策略,也可以终止目标但不要反复更改目标;第三是抱怨,抱怨除了反效果,没有任何意义,也不能意气用事耍性子给别人看,不成熟。再总结,做事的过程实际上是个探索方法论的过程。
17、要注意:一些时候,越是熟人一起越难成事,因为彼此缺乏敬畏。
18、总结:如果众目睽睽下对一个人做件事,首先应顾虑到旁观者对这件事的看法如何,然后再去关心当事人如何反应;如果一件事情做了对自己无直接利益但对他人有害,则要慎重权衡避免树敌;如果有人确实对团队有伤害,必须处理,则尽量在小范围内处理此事,缩小影响。
19、一定不能急于做一个决定,因为短时间内考虑到的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必然会有疏漏;如果需要在关键时刻马上做出判断,有两方面要照顾到,其一是这个决定是否覆盖到最终诉求,以达到目的;其二是这个决定可能造成的最坏影响,是否可以弥补。
20、沟通切忌小富即安,至少要把计划了解的信息了解到,了解完整。越是重要信息,越要反复确认。
21、当手里的事情处理得井井有条时,要谨小慎微的做加法,要名目张胆的做减法。事情超越自己的界限时,哪怕有利可图,也不越雷池半步。不要试图去左右大势,学会随波逐流,但要努力判断大势走向 。
22、人往往是醉酒醒来的那一刻最清醒,平日里压在心底的各种琐事会一股脑的浮上心头,难以面对;浮生若梦,沉醉其中,情愿不曾醒来。
23、任何事情,都有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只是比重不同;所以,当一件事情看起来一帆风顺时,要随时反过来想想它的另一面。
24、有些事情,办起来是一件事,说出来就是另一件事。这个现象挺有意思,很多事情都是办了大家觉得挺正常,但一旦讲出来了,周围人就会觉得他没水平。
25、一个好的领导总会让接触他的人产生轻微的斯德哥尔摩效应。
26、选择本身没有对和错,对和错只取决为这个选择做的准备是否充分。
作者:匿名
来源:知乎
1、随着年龄增长,年轻时的朋友越来越少,但不见得是坏事,朋友如果不再成为朋友,这其实是件很正常的事情。因为人总是变化的,不必苛求,独善其身就好,不必要求其他人和自己一样。
2、凡事都有客观规律,要遵从敬畏。
3、朋友做事,过程中不必轻易言谢,事毕后要以物强化,面子上轻松平淡,务必让人觉得舒服、可心。
4、看人时,要摒弃财富、学历、身家、背景观,努力的从每个人身上看到他的优点,汲取力量,最终形成自己强大的人格。
5、人容易把身边的人分成两类:一类是属于自己的,并不能把他们当成客观的、需要尊重的对象,而把他们当成自己的附属品,自己总觉得对人家很好,其实过于主观,并没有尊重他,设身处地的考虑他的感受;
对第二类人又过于谦卑,这源于骨子里的不自信,仿佛不真实的活在别人的意见里;与此同时,和这类人接触的过程中,言语中总希望拉出一些人、举一些例子、谈一些牛逼的言辞来证明自己,显得有水平,在饭桌上喜欢争抢话语权,表现自己,皆因此而起。
6、永远不要把话说破,笑着分手 。
7、不要天真,对人心存幻想,人是定论不会存在变数,切勿考虑占人便宜,也要小心翼翼与人为善,时刻怀有防备之心。事情说清楚比说不清好,想清楚比糊涂着好,越是生意上的事,越要明明白白,不能含含糊糊 。
8、快乐的被对方利用,才能耐心的等到自己想要的机会 。
9、当不是一路人的时候,尽量不要往一起凑,因为大家很难拉齐到一个水平线上 。
10、遇到做重要的决定前,把各种可能和结果写出来,分析下各种做法导致的可能的结果,以选出最优决策 。
11、人性往往是在良性循环和恶性循环中踌躇徘徊。
12、很多时候,直接否定对方想法是件特别伤人的事,对任何人都是;最好的办法是先很兴奋的赞同"非常好",把时间拖一拖,一边想想回绝的办法,然后顺着对方的思路提出疑问,提问题之前要确保弄懂了对方要表达的意思;如果对方意愿强烈在兴头上,可先口头应承,等对方降温了自己就回过味了;切忌过于直白,针锋相对!
13、人和生意一样,总有问题的,看大面过的去就行,能用就用,物尽其用。
14、吃饭时,如果是一桌不熟的朋友,作为主人,可以逐一介绍一遍,因为介绍最大的好处是吹捧,不露声色的把大家依次介绍一遍,让每个人都觉得很舒服,再落定就餐。作为主人,酒桌上照顾好大家,要考虑如何带动气氛,关注到每个人。
15、合作的基本原则是人,人不行,再严格的约束条款都是空中楼阁;如果发现人不行,当断则断,切忌优容寡断,或被利益蒙蔽;要观察合作人周围的圈子和团队,以及以往的合作历史,不抱侥幸心态;要清楚了解合作者的优势和缺陷,留后手;如有需要,圆滑的中断合作,手段方式温柔,切忌树敌。
16、三个忌讳:第一是发怒,次数越少越好,最可怕的是笑面虎;第二是反复,制定战略就要坚决执行,为了目标可以调整策略,也可以终止目标但不要反复更改目标;第三是抱怨,抱怨除了反效果,没有任何意义,也不能意气用事耍性子给别人看,不成熟。再总结,做事的过程实际上是个探索方法论的过程。
17、要注意:一些时候,越是熟人一起越难成事,因为彼此缺乏敬畏。
18、总结:如果众目睽睽下对一个人做件事,首先应顾虑到旁观者对这件事的看法如何,然后再去关心当事人如何反应;如果一件事情做了对自己无直接利益但对他人有害,则要慎重权衡避免树敌;如果有人确实对团队有伤害,必须处理,则尽量在小范围内处理此事,缩小影响。
19、一定不能急于做一个决定,因为短时间内考虑到的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必然会有疏漏;如果需要在关键时刻马上做出判断,有两方面要照顾到,其一是这个决定是否覆盖到最终诉求,以达到目的;其二是这个决定可能造成的最坏影响,是否可以弥补。
20、沟通切忌小富即安,至少要把计划了解的信息了解到,了解完整。越是重要信息,越要反复确认。
21、当手里的事情处理得井井有条时,要谨小慎微的做加法,要名目张胆的做减法。事情超越自己的界限时,哪怕有利可图,也不越雷池半步。不要试图去左右大势,学会随波逐流,但要努力判断大势走向 。
22、人往往是醉酒醒来的那一刻最清醒,平日里压在心底的各种琐事会一股脑的浮上心头,难以面对;浮生若梦,沉醉其中,情愿不曾醒来。
23、任何事情,都有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只是比重不同;所以,当一件事情看起来一帆风顺时,要随时反过来想想它的另一面。
24、有些事情,办起来是一件事,说出来就是另一件事。这个现象挺有意思,很多事情都是办了大家觉得挺正常,但一旦讲出来了,周围人就会觉得他没水平。
25、一个好的领导总会让接触他的人产生轻微的斯德哥尔摩效应。
26、选择本身没有对和错,对和错只取决为这个选择做的准备是否充分。
作者:匿名
来源:知乎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