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伴你行#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合同篇#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合同篇#
(2018)最高法民终115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中盛公司因出借资质承担了工程承包人的法律责任。工程项目的材料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属于工程款组成部分,在工程项目已交付发包人三陆公司、该公司对工程质量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三陆公司作为受益人应支付中盛公司主张的方部分款项。——该判决书支持没有实际施工的名义承包人,因出借资质实际对材料商与劳务公司承担的款项,判决由发包人承担给付责任。[思考]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转承包人,属于违法转包行为。相对于发包人而言,转承包人仅系承包人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情况下所使用的履行辅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履行辅助人通常不能取得针对发包人的直接请求权。鉴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202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明确了转承包人可以取得对发包人的直接请求权,故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中约定的能够对承包人行使的抗辩,亦有权对转承包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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