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案件资料显示,2018年7月12日,赵印芝、王晓被刑事拘留;7月15日,王新元被刑事拘留。8月18日,王新元、赵印芝被批准逮捕,分别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和保定市看守所。王晓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为了保护女儿,打斗中赵印芝和王新元在受伤的情况下将王磊打死。王晓一家长期遭受不法侵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影响,精神高度紧张,王晓不能正常到学校上课学习,一家人不能正常生产生活。”涞源县检方认为,事发当晚,王晓一家三口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用其他方法不足以阻止生命安全受到的危险。
检方认为,赵印芝、王新元为保护一家三口人的生命安全杀死王磊,不得已而为之,“其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
为此,检方向涞源县公安局发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称“赵印芝是地道、本分的农村家庭妇女,无违法犯罪前科,因长期遭受家庭压力,精神恍惚,状态不佳,对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建议涞源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涞源县公安局未采纳检方的建议,称“我局将赵印芝移送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批准逮捕”,执行逮捕后案件的调查情况,也不能证实赵印芝不必要羁押。
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接连数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案发时其手段较为残忍,不计后果,这说明赵印芝长期受到受害人滋扰、心中存满仇恨,家庭突遭变故,是否会心生报复社会之心无法排除,因此无法保证其脱离羁押后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赵印芝女儿已取保候审,若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脱离羁押,极易导致与其女串供,妨害侦查和诉讼。”涞源县公安局称。
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新元、赵印芝、王晓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10月17日,涞源县公安局将此案移交审查起诉。
王新元的辩护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本案中,被害人王磊多次对王晓进行骚扰,其范围从王晓的学校至其家中,王晓最为一家的正常生活秩序均被打破,相关内容均有多次报警、学校值班室等证实;案发当晚,王磊携带刀具、甩棍,强行翻入王晓家中,对一家三口进行击打、捅刺。
“王磊之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伤害或杀人罪,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王家三人均有权利进行防卫行为。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完全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受防卫限度的要求。”殷清利表示,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应当对王家三人立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赵印芝的辩护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鹏亦表示,在阅卷完毕后,会向办案机关提交《不起诉决定申请书》、《无羁押必要的审查申请书》。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4件案例均为本罪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
这4件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民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此次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旨在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孙谦说,正当防卫分为般防卫和特殊防卫。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问题。在一般防卫中,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针对防卫过当问题,对于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比如熟人、亲属之间发生的非法侵入住宅、一定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类似防卫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孙谦还表示,这批案例也体现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特色,分别从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二审检察四个方面,体现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和成效。
今日其他热点
吴秀波指控陈昱霖敲诈
麦当劳广告涉嫌“台独”
此等暴徒,无法无天,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