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中石(1928年-2020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肥城,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著名文化学者、书法家,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书法文化研究所所长。他的书法格调清新高雅、沉着端庄,对书法学科的发展完善和中国文化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曾获“中国书法兰亭奖-终身成就奖”等奖项。
我对“书法”的一点思考
“原理”一词,在科学中,是指事物的运动规律。“本质”一词,在科学中,是指事物的决定该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而有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例如“车”这一事物,载物代步是其本质,至于它如何能够移动,则自有它的原理。这个说法不一定是定义性的,只是想说明一下“原理与“本质”在动、静之间的不同。
当然,它们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原理”很可能是由其“本质”决定的;“原理”很可能为“本质”展示了它最突出的重点所在。“本质是“基础”,“原理”是“本质”运动的“规律”。因此,我们在研究问题时,一定要从它的“本质”出发,寻求它在运动中的规律。现在我们要研究“书法”,就应当既研究它的“本质”,又要研究它的“原理”,当然,围绕在“本质”与“原理”的四周还会有许多多的问题,人们这是一门极博极厚的学问,诚然不假,但归根结底,“本质”和“原理”是它最核心的问题,这问题如果解决得好,其他相关的问题,必然会迎刃而解;不然,摸不着要领,恐怕问题的研究很难设想。
研究学问,对象明确是第一要务。如果对象不明,必然“盲人瞎马,不知所终,当然,在“读书”的过程中,“走到哪里就在哪里下蛋”,未必没有收获,贡献未必不大,但那总是“碰运气”、“听天由命”的作法,不如目的、任务明确清楚来得坦然。
为了“目的”的明确,我们把对象到底是什么先研究一下:“书是“书写”,“法书是“写得好的书作”,“书法“是“有关书写的一门学问”。“书”是一种运动,“法书”是行动的一种结果,“书法”是包括“书”“法书”都在其中,还包括着有关“书”“法书”诸多问题都在其中的一门学。各有各的对象,“本质”不同,“原理”也不相同。那么,我们的研究应当确定在哪里?这个问题必须事先明确才行。
既然不好一下子确定,索性逐一摸索一过再说。“書”,从“聿“者”,后从“聿”、“曰”,本义作记载、书写讲,当然引申义很多,如书、书札、书体等等,是一个动词,表示一种动作。既是动就有动的规律,在规律中最根本的规律是属于“原理”性问题。
“法书”是说的可以作为模标准的书作,则应考虑什么样的书作“才可以称之为“法书,那就是“本质”的问题,不好直接说到“规律”,以至于“原理”的问题。
至于“书法”,在《南齐书》周颙传中提到:“少从外氏车骑将军,臧质家得卫恒散隶书法,学之甚工”这里所谈到的“书法”的意思,应该是包括书写的具体方法,和有关的许多讲究在内的法度、章法、涵蕴…等等的各方面的知识学问。如果仅从名词“书法”来考虑,就应当好好研究一下她的“本质”。如果从方法、形成、从事等方面来考虑,她又包含着运动的涵义在内,则又须从“规律”上着重研究,我们便会在诸多规律中发现最有根本决定意义的规律,我们应当把她提高到”原理”的高度。
“书法”的“法”,我觉得把她看作为“佛法”的“法”一样看待,比较全面,比较得当。我们不妨来一个比较全面的叙述:
书法是关于汉字书写成文的,文、书相映焕采升华的一门学问。符合这种要求的作品是一种艺术品,遵循这种要求而进行的活动是一种艺术美的活动。
从学问说,她的本质应当是:用中国特有的工具书写出规范汉字;字与字组成闪闪发光的文辞;点画焕采,布白成章,整体如一,熔古铸今的其道其理的研究,以及如何治学的规律等等,都是这门学问所涵盖的内容。
以上这些是我们所指出的本质的纲要。如果从牵涉所及来看,则牵涉极广。如,汉字的规范问题;历史的来龙去脉,文字的起源、字体的流变等等问题。书写内容则牵涉到各种文学形式,如诗词曲赋等等书写形式,则大小横竖、字体书体、体不一等等。总之,涉及广之无极,可以说,中国文化所到之处,文字的书写,无所不在。然而,诸多内容中最关键之点是汉字文、书与美的集中。
汉字文化的美在于点画生姿,章法得体,书文相映,焕人心仪。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则必须深知应能掌握汉字点画的有机结构,文字深蕴的情理,安排经营得当,焕发出令人神往、艳羡的心情才好。深知与掌握,则须摸透所见的高度,不管是古人还是当代的名家:既能重光,面且能够发出新光。所知高而深,所能高而采,最必须且遵守的规律是:深知中国文、字之妙道,而且掌握创造激荡人心的,超过一般作品的能力。
“超过”一般的能力,不是“不同”一般的能力。要求“不同”于一般不难,要求“超过”一般则很不容易。千万不要误会“不同”就是“超过”。不错,“超过是“不同”;但是在“一般”之上;“不同”如
在“一般”之上是好得很,但“不同”在一般之下,这“不同”就不在话下了。
“所知”“所能”怎样才能超过一般,怎样才能具有超过一般的所知所能?这是知、能本身的问题,又是教育的问题。都各有各的问题,不好一概而论。也就是说各有各的“内涵”(即本质所在),各有各运动中的规律。
对于“书法”,我曾说作字行文,文以载道;以书焕采,赋以生机。“又曾进一步说“作字可识,点画生姿;行文载道,启动情思;书文相映,焕人心仪;承前无愧,不负来时”现在我想再将其概括为:
“积学升华,书文结晶。”
我想这八个字,可以把前边那十六个字,或三十二个字都概括得进来。算作为什么呢?我想先概括到这里,等详细地思考之后再说。我多么希望同道的师友们的高见与指教。
——欧阳中石
我对“书法”的一点思考
“原理”一词,在科学中,是指事物的运动规律。“本质”一词,在科学中,是指事物的决定该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而有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例如“车”这一事物,载物代步是其本质,至于它如何能够移动,则自有它的原理。这个说法不一定是定义性的,只是想说明一下“原理与“本质”在动、静之间的不同。
当然,它们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原理”很可能是由其“本质”决定的;“原理”很可能为“本质”展示了它最突出的重点所在。“本质是“基础”,“原理”是“本质”运动的“规律”。因此,我们在研究问题时,一定要从它的“本质”出发,寻求它在运动中的规律。现在我们要研究“书法”,就应当既研究它的“本质”,又要研究它的“原理”,当然,围绕在“本质”与“原理”的四周还会有许多多的问题,人们这是一门极博极厚的学问,诚然不假,但归根结底,“本质”和“原理”是它最核心的问题,这问题如果解决得好,其他相关的问题,必然会迎刃而解;不然,摸不着要领,恐怕问题的研究很难设想。
研究学问,对象明确是第一要务。如果对象不明,必然“盲人瞎马,不知所终,当然,在“读书”的过程中,“走到哪里就在哪里下蛋”,未必没有收获,贡献未必不大,但那总是“碰运气”、“听天由命”的作法,不如目的、任务明确清楚来得坦然。
为了“目的”的明确,我们把对象到底是什么先研究一下:“书是“书写”,“法书是“写得好的书作”,“书法“是“有关书写的一门学问”。“书”是一种运动,“法书”是行动的一种结果,“书法”是包括“书”“法书”都在其中,还包括着有关“书”“法书”诸多问题都在其中的一门学。各有各的对象,“本质”不同,“原理”也不相同。那么,我们的研究应当确定在哪里?这个问题必须事先明确才行。
既然不好一下子确定,索性逐一摸索一过再说。“書”,从“聿“者”,后从“聿”、“曰”,本义作记载、书写讲,当然引申义很多,如书、书札、书体等等,是一个动词,表示一种动作。既是动就有动的规律,在规律中最根本的规律是属于“原理”性问题。
“法书”是说的可以作为模标准的书作,则应考虑什么样的书作“才可以称之为“法书,那就是“本质”的问题,不好直接说到“规律”,以至于“原理”的问题。
至于“书法”,在《南齐书》周颙传中提到:“少从外氏车骑将军,臧质家得卫恒散隶书法,学之甚工”这里所谈到的“书法”的意思,应该是包括书写的具体方法,和有关的许多讲究在内的法度、章法、涵蕴…等等的各方面的知识学问。如果仅从名词“书法”来考虑,就应当好好研究一下她的“本质”。如果从方法、形成、从事等方面来考虑,她又包含着运动的涵义在内,则又须从“规律”上着重研究,我们便会在诸多规律中发现最有根本决定意义的规律,我们应当把她提高到”原理”的高度。
“书法”的“法”,我觉得把她看作为“佛法”的“法”一样看待,比较全面,比较得当。我们不妨来一个比较全面的叙述:
书法是关于汉字书写成文的,文、书相映焕采升华的一门学问。符合这种要求的作品是一种艺术品,遵循这种要求而进行的活动是一种艺术美的活动。
从学问说,她的本质应当是:用中国特有的工具书写出规范汉字;字与字组成闪闪发光的文辞;点画焕采,布白成章,整体如一,熔古铸今的其道其理的研究,以及如何治学的规律等等,都是这门学问所涵盖的内容。
以上这些是我们所指出的本质的纲要。如果从牵涉所及来看,则牵涉极广。如,汉字的规范问题;历史的来龙去脉,文字的起源、字体的流变等等问题。书写内容则牵涉到各种文学形式,如诗词曲赋等等书写形式,则大小横竖、字体书体、体不一等等。总之,涉及广之无极,可以说,中国文化所到之处,文字的书写,无所不在。然而,诸多内容中最关键之点是汉字文、书与美的集中。
汉字文化的美在于点画生姿,章法得体,书文相映,焕人心仪。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则必须深知应能掌握汉字点画的有机结构,文字深蕴的情理,安排经营得当,焕发出令人神往、艳羡的心情才好。深知与掌握,则须摸透所见的高度,不管是古人还是当代的名家:既能重光,面且能够发出新光。所知高而深,所能高而采,最必须且遵守的规律是:深知中国文、字之妙道,而且掌握创造激荡人心的,超过一般作品的能力。
“超过”一般的能力,不是“不同”一般的能力。要求“不同”于一般不难,要求“超过”一般则很不容易。千万不要误会“不同”就是“超过”。不错,“超过是“不同”;但是在“一般”之上;“不同”如
在“一般”之上是好得很,但“不同”在一般之下,这“不同”就不在话下了。
“所知”“所能”怎样才能超过一般,怎样才能具有超过一般的所知所能?这是知、能本身的问题,又是教育的问题。都各有各的问题,不好一概而论。也就是说各有各的“内涵”(即本质所在),各有各运动中的规律。
对于“书法”,我曾说作字行文,文以载道;以书焕采,赋以生机。“又曾进一步说“作字可识,点画生姿;行文载道,启动情思;书文相映,焕人心仪;承前无愧,不负来时”现在我想再将其概括为:
“积学升华,书文结晶。”
我想这八个字,可以把前边那十六个字,或三十二个字都概括得进来。算作为什么呢?我想先概括到这里,等详细地思考之后再说。我多么希望同道的师友们的高见与指教。
——欧阳中石
主题:无奈
生活中不如意事常八九。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烦恼,生活里总有那一地鸡毛。
反观2021的这上半年发现,可用几个词概括:
任性,圆滑,分寸,底线,坚定,失态。
因为任性妄为,毁了许多美好和真心;因为不够圆滑,致人际关系和工作一塌糊涂;因为没有分寸,攒了许多的失望;因为没有底线,时常处于尴尬的境地;因为没有坚定的目标,常常迷惘,迷失自我。
这半年来,偶遇“爱情”又以“匆匆”结束。努力备考,却又事态百出,一个字 糟。
关于备考:不行就是不行,不努力更是不行,学如逆水行舟, 不进则退。
关于生活:能平平安安,健健康康的生活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关于时间:以前总觉得自己想干啥就干啥,有的是时间可以挥霍,现在发现二十几岁的时间真的是太宝贵了,一点都浪费不起。以前自己可以很专注地做一件事,现在却发现自己已经不止属于自己,还是姐姐,女儿,孙子。
时光匆匆,一切万物都在变化,能治愈自己的只有自己。能改变的也只有自己。
遇事应该沉着冷静,言语应注意分寸,一定要注意形象。有错一定改。
最后,多阅读多阅读多阅读。
生活中不如意事常八九。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烦恼,生活里总有那一地鸡毛。
反观2021的这上半年发现,可用几个词概括:
任性,圆滑,分寸,底线,坚定,失态。
因为任性妄为,毁了许多美好和真心;因为不够圆滑,致人际关系和工作一塌糊涂;因为没有分寸,攒了许多的失望;因为没有底线,时常处于尴尬的境地;因为没有坚定的目标,常常迷惘,迷失自我。
这半年来,偶遇“爱情”又以“匆匆”结束。努力备考,却又事态百出,一个字 糟。
关于备考:不行就是不行,不努力更是不行,学如逆水行舟, 不进则退。
关于生活:能平平安安,健健康康的生活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关于时间:以前总觉得自己想干啥就干啥,有的是时间可以挥霍,现在发现二十几岁的时间真的是太宝贵了,一点都浪费不起。以前自己可以很专注地做一件事,现在却发现自己已经不止属于自己,还是姐姐,女儿,孙子。
时光匆匆,一切万物都在变化,能治愈自己的只有自己。能改变的也只有自己。
遇事应该沉着冷静,言语应注意分寸,一定要注意形象。有错一定改。
最后,多阅读多阅读多阅读。
违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如何处罚?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明确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八不准”中提到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基本农田,二是耕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有人反映,不知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是怎么编的,我家承包的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是什么地类不清楚。这里有两个途径,一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公众可以通过公告和保护标志了解具体地块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二是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土地规划用途情况。
违反“八不准”面临怎样的处罚,这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详细分析: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基本农田除法定情形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外,只能作为耕地使用。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不管是农村村民还是其他主体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均面临被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另外,《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所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建设的,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这里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强占耕地建房,即未经合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二是多占耕地建房,即超出了合法批准面积。强占耕地建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78条规定处罚。多占耕地建房,多占的部分也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农村村民建住宅多占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其他主体多占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处理。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该法第38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随着农业规模化种植的推进,流转耕地的情况在农村非常普遍,但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买卖、流转耕地非法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非法买卖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该法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建设主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78条等有关规定处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这里的“巧立名目”并不是法律概念,可能是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太多且千差万别,无法概括或列举,此处用了“巧立名目”一词。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解读时指出,“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但是,不管如何“巧立名目”,只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均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可能获得批准,因此实质上属于未批先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处罚。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这条“不准”与其他七个“不准”不同,其他七个“不准”均是不准建房,这个“不准”是针对“出售房屋”的行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指出,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实践中,小产权房以及农民在自己耕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他人即应属于此类。该类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占地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罚,但对出售行为,因属于民事行为,个人认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规定了明确的机关、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明确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八不准”中提到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基本农田,二是耕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有人反映,不知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是怎么编的,我家承包的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是什么地类不清楚。这里有两个途径,一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公众可以通过公告和保护标志了解具体地块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二是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土地规划用途情况。
违反“八不准”面临怎样的处罚,这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详细分析: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基本农田除法定情形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外,只能作为耕地使用。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不管是农村村民还是其他主体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均面临被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另外,《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所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建设的,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这里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强占耕地建房,即未经合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二是多占耕地建房,即超出了合法批准面积。强占耕地建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78条规定处罚。多占耕地建房,多占的部分也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农村村民建住宅多占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其他主体多占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处理。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该法第38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随着农业规模化种植的推进,流转耕地的情况在农村非常普遍,但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买卖、流转耕地非法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非法买卖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该法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建设主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78条等有关规定处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这里的“巧立名目”并不是法律概念,可能是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太多且千差万别,无法概括或列举,此处用了“巧立名目”一词。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解读时指出,“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但是,不管如何“巧立名目”,只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均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可能获得批准,因此实质上属于未批先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处罚。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这条“不准”与其他七个“不准”不同,其他七个“不准”均是不准建房,这个“不准”是针对“出售房屋”的行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指出,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实践中,小产权房以及农民在自己耕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他人即应属于此类。该类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占地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罚,但对出售行为,因属于民事行为,个人认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规定了明确的机关、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