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以案释法# 本案是否构成自首】
【案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杨某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杨某到案之前,监察机关已掌握其涉嫌向李某行贿50万元的事实。杨某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向钱某单位行贿100万元的事实。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如实供述其向钱某单位行贿100万元事实的情节,是否以自首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情节应当以自首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情节不能以自首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单位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部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的罪名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杨某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向钱某单位行贿100万元的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涉嫌向李某行贿50万元的事实,虽然罪名不同,但属于在法律上、事实上有密切关联,实质上都是行贿性质的犯罪,属于同一种罪行,不能以自首论。 江苏法制报:□王汉晓
【案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杨某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杨某到案之前,监察机关已掌握其涉嫌向李某行贿50万元的事实。杨某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向钱某单位行贿100万元的事实。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如实供述其向钱某单位行贿100万元事实的情节,是否以自首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情节应当以自首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情节不能以自首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单位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部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的罪名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杨某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向钱某单位行贿100万元的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涉嫌向李某行贿50万元的事实,虽然罪名不同,但属于在法律上、事实上有密切关联,实质上都是行贿性质的犯罪,属于同一种罪行,不能以自首论。 江苏法制报:□王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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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虚拟货币能否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
#艺链互通[超话]##中国艺术品交易[超话]##环球艺术家[超话]##贝币[超话]##艺贝儿[超话]#
被告人王某与张某设立软件公司,由王某负责技术开发、平台搭建、资金扭转等工作,张某负责宣传及后勤工作,雇佣多人运营所谓的“CCY长城链”“CCY超级农场”项目,并发行CCY虚拟货币。
通过召开会议、散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投资CCY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致使77名投资人投资款3800余万元无法返还。
【评析】对王某和张某行为通过发行虚拟货币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定性有三种观点:
一是非法经营罪;
二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是集资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针对第一种观点,需要厘清涉案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性质。根据目前国际主流的按照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的指引规则,虚拟货币大致分为三类:具有支付功能的支付类、用于数字凭证的应用类以及代表对实物、公司、收益等权利的资产类。
世界公认的货币定义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而上述虚拟货币均不完全具有该两种属性,所以即便名为“货币”也不能认定为是金融生活意义上的货币。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持有同样的观点,认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从这个角度分析,该案并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构成。
其次,针对第二种观点,本案被告人在销售、推广该虚拟货币时,虽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大量发展下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这看似传销组织行为。
但同时要看到,本案中两被告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决策者,实际掌握了公司的全部收益,他们所追求的并不是通过发展下线收取提成和返利,而是对所有募集资金的非法占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只是其非法集资的手段,系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即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不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发行虚拟货币能否认定为集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设立公司,并以普通公司信用为基础发行虚拟货币,即使这些被称作“币”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形成了一定的比例,但本质还应该是无记名的债权关系。
募集过程中,被告人仅仅需要付出平台搭建、编写代码等极低成本,就能够规避金融监管,大量发行虚拟货币,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其商品价值远小于实际交易价格,但却能以保值高利为诱饵,短期内大量融资。公司自始至终未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募集的款项主要用于偿还利息、肆意挥霍并携款逃匿,是典型的集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 https://t.cn/R7rbDe3
发行虚拟货币能否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
#艺链互通[超话]##中国艺术品交易[超话]##环球艺术家[超话]##贝币[超话]##艺贝儿[超话]#
被告人王某与张某设立软件公司,由王某负责技术开发、平台搭建、资金扭转等工作,张某负责宣传及后勤工作,雇佣多人运营所谓的“CCY长城链”“CCY超级农场”项目,并发行CCY虚拟货币。
通过召开会议、散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投资CCY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致使77名投资人投资款3800余万元无法返还。
【评析】对王某和张某行为通过发行虚拟货币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定性有三种观点:
一是非法经营罪;
二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是集资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针对第一种观点,需要厘清涉案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性质。根据目前国际主流的按照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的指引规则,虚拟货币大致分为三类:具有支付功能的支付类、用于数字凭证的应用类以及代表对实物、公司、收益等权利的资产类。
世界公认的货币定义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而上述虚拟货币均不完全具有该两种属性,所以即便名为“货币”也不能认定为是金融生活意义上的货币。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持有同样的观点,认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从这个角度分析,该案并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构成。
其次,针对第二种观点,本案被告人在销售、推广该虚拟货币时,虽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大量发展下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这看似传销组织行为。
但同时要看到,本案中两被告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决策者,实际掌握了公司的全部收益,他们所追求的并不是通过发展下线收取提成和返利,而是对所有募集资金的非法占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只是其非法集资的手段,系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即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不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发行虚拟货币能否认定为集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设立公司,并以普通公司信用为基础发行虚拟货币,即使这些被称作“币”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形成了一定的比例,但本质还应该是无记名的债权关系。
募集过程中,被告人仅仅需要付出平台搭建、编写代码等极低成本,就能够规避金融监管,大量发行虚拟货币,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其商品价值远小于实际交易价格,但却能以保值高利为诱饵,短期内大量融资。公司自始至终未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募集的款项主要用于偿还利息、肆意挥霍并携款逃匿,是典型的集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 https://t.cn/R7rbDe3
【省、市两级法院到秦淮法院参观“一站式”建设】2月24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玉明、立案庭庭长刘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陈海英等一行来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参观“一站式”建设中的具体改革措施与成效。秦淮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守忠,副院长王迎新等陪同参观。新华网、江苏法制报、南京电视台等媒体记者现场采访报道。
参观结束后,省法院召开“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玉明、新闻办主任张志平、立案庭庭长刘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茂,秦淮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守忠参加发布会。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茂分别介绍改革方案与成效后,周守忠院长就秦淮法院的一站式建设作了情况介绍。
周院长介绍:近年来,秦淮法院大胆尝试、创新发展,建成了具有秦淮法院特色的“非诉解纷+快调速裁”“1124”工作机制:
一是在解纷格局上,实现从被动审理向诉源治理的转变;
二是在工作流程上,实现从诉讼审判向诉非对接的转变;
三是在服务方式上,实现从线下服务向线上线下一体的转变。
今后,秦淮法院将继续完善多元解纷体系的构建,公正高效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优的司法获得感,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参观结束后,省法院召开“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玉明、新闻办主任张志平、立案庭庭长刘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茂,秦淮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守忠参加发布会。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茂分别介绍改革方案与成效后,周守忠院长就秦淮法院的一站式建设作了情况介绍。
周院长介绍:近年来,秦淮法院大胆尝试、创新发展,建成了具有秦淮法院特色的“非诉解纷+快调速裁”“1124”工作机制:
一是在解纷格局上,实现从被动审理向诉源治理的转变;
二是在工作流程上,实现从诉讼审判向诉非对接的转变;
三是在服务方式上,实现从线下服务向线上线下一体的转变。
今后,秦淮法院将继续完善多元解纷体系的构建,公正高效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优的司法获得感,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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