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书事件”与独译莎剧——梁实秋在青岛的两件旧事】梁实秋是我国著名散文家、文学批评家、学者,但许多人知晓他,也许还是因为他与鲁迅那场持续良久、轰轰烈烈的“笔仗”。论战之广,涉及人性、教育、阶级等诸多话题;论战之久,更近十个年头。
  少为人知的是,这场“笔仗”,其实给他带来了不小的人生困扰。其中之一,就是他出走上海旅居青岛以求平静生活的愿望没有完全实现。
  从1930年受聘国立青岛大学到1934年离开,梁实秋旅居青岛的四年间,双方论战的硝烟一直没有消散,特别是“逐书事件”的发生,更使得两人结下了新的“梁子”。
  1930年的青岛,是梁实秋走出“人性论争”尴尬处境的庇护所。来青岛之前,梁实秋在上海的生活极不平静。
  1926年,他的一篇《现代中国文学之浪漫的趋势》激起千层浪。在“国破山河在”的危急时刻,梁实秋却抱着艺术至上、文艺自由的观念,宣扬文艺的自由独立性,这无疑与时代的要求相悖。他无意间卷入了那场分不清是政治还是学术的激烈争斗,深以孤立无援为苦,厌倦了文坛争斗的梁实秋渐萌逃意。
  恰逢此时,国立青岛大学校长杨振声到上海来延揽教授,正巧碰到刚刚辞去武汉大学文学院院长职务的闻一多,并通过胡适、闻一多认识了梁实秋、沈从文等人。杨振声求贤若渴,一遇闻、梁,便坚邀他们到青岛任教。在专程去青岛“半日游览”和“一席饮宴”之后,梁实秋接受了国立青岛大学的聘书。
  虽然远离上海,但树欲静而风不止,与鲁迅的论战,风波再起,并伴随了梁实秋在青岛的始终。
  鲁迅和梁实秋的论战是20世纪30年代中国文坛的一个重大事件。梁实秋比鲁迅小22岁,一少一老,从1926年开始笔战,一个以《新月》《益世报·文学周刊》为阵地,一个以《萌芽》《语丝》为阵地,一直到1936年鲁迅逝世,两人论战长达近10年,笔战的文章125篇、50余万字。
  梁实秋到国立青岛大学执教后,论战硝烟未散。臧克家曾回忆说:“同学们知道梁和鲁迅先生经常论争,在课堂上向他发问,他笑而不答,用粉笔在黑板上写下四个大字:鲁迅与牛(1930年1月10日上海《新月》月刊第2卷第11期刊载了梁实秋的《鲁迅与牛》一文,阐述了他与鲁迅论战的缘起,此举意在让同学们从文中去找答案)。同学们莞尔而笑,梁实秋神情自若。”
  1932年春在国立青岛大学发生的“逐书事件”,更是让二人的关系雪上加霜。梁实秋时任国立青岛大学图书馆馆长,主持成立了图书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都是新月派,对当时左翼文坛推重的书籍往往不能认同。被进步青年奉为精神导师的鲁迅作品,在这里并没有得到重视,以至于传出梁实秋将鲁迅作品从图书馆中清除的传言,所谓的“逐书事件”便爆发了。
  鲁迅曾两次提及该事件,亦可见其对此事耿耿于怀。他在《“题未定”草》一文中写道“梁实秋教授充当什么图书馆的主任时,听说也曾将我的许多译作驱逐出境”。他在为曹靖华翻译的《苏联作家七人集》所作的序言中再次叫屈:“梁实秋教授掌青岛大学图书馆时,将我的译作驱除。”
  关于此事,梁实秋在《关于鲁迅》一文中辩解:“我首先声明,我个人并不赞成把他的作品列为禁书。我生平最服膺伏尔德的一句话:‘我不赞成你说的话,但我拼死拥护你说你的话的自由。’我对鲁迅亦复如是……我曾经在一个大学(国立青岛大学)里兼任过一个时期的图书馆馆长,书架上列有若干从前遗留下的低级的黄色书刊,我觉得这有损大学的尊严,于是令人取去注销,大约有数十册的样子,鲁迅的若干作品并不在内。但是这件事立刻有人传到上海,以讹传讹,硬说是我把鲁迅及其他‘左倾’作品一律焚毁了,鲁迅自己也很高兴地利用这一虚伪情报,派作我的罪状之一!其实完全没有这样的一回事。宣传自宣传,事实自事实。”
  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还有人就“逐书事件”问臧克家。他回答说:“我想不会的,也是不可能的。”算是为梁实秋作了最好的证言。
  虽为论敌,但对鲁迅的评价,梁实秋也表现了可贵的公允。1936年10月19日,鲁迅在上海逝世。第二日的《世界日报》发表了对梁实秋的专访文章,回忆了与鲁迅的文字因缘,并对其文学成就不吝赞美:“先生在文学方面,为中国文坛上最有力之作家,余与其立场虽稍有不同,而其文笔之卓绝,则实令余钦服。现先生逝世,为中国文坛之最大损失,盖后人恐无能补其缺者。”
  1934年7月,梁实秋应王平陵之约,将与鲁迅等左翼文人论争的文章中的31篇,结集为《偏见集》,该书由正中书局出版,成为他的一本较重要的文学论集。
  除了论战带来的困扰,梁实秋的青岛岁月也有宁静的一面。特别是,以一人之力翻译了《莎士比亚全集》,成为国内完成该项成就的第一人。
  在国立青岛大学,梁实秋担任外文系主任兼图书馆馆长,教学与学术并举。他虽是留洋出身,却不喜洋服,夏季常穿的是长衫,秋冬则穿一身丝织棉袍,严冬时节是棉袍外面加套一件皮袍,而且颜色都淡雅不俗,颇具谦谦君子之风。
  臧克家回忆:“记得,1930年我考入国立青岛大学(二年后改为山东大学),入的是您做主任的英文系。您面白而丰,夏天绸衫飘飘,风度翩翩。”他还回忆说:“当时外文系主任梁实秋先生,胖胖白皙的面庞,讲课干净利落。”
  梁实秋授课时间观念极强,对此他的学生记忆颇深。他上课,永远是铃声未息已走进教室,坐下就讲,不疾不徐,绝无赘语。下课铃声方振,恰好讲到一个段落,铃声未毕,已步出课堂。他常对同事和学生讲:“上课时一分钟也不能浪费,课间是学生活动和休息的时间,一分钟也不容侵犯,故尔上下课必须准时。”但一堂课的内容倘若记录下来,都是一篇组织紧密、内容充实的论文,课后重温它,也足够思索两三个小时。
  1932年8月,梁实秋为国立青岛大学外文系三年级的学生首开了“莎士比亚”课,他是国内最早把莎士比亚引入大学课堂的学者之一。同时,在胡适的发动下,开始了“莎士比亚”翻译工作。
  如果说梁实秋这一辈子只崇拜过一个人,那么这个人一定是胡适;如果说梁实秋只对一个人感恩,那么这个人也一定是胡适。走上译莎之路,也是起自胡适的倡议。
  梁实秋和胡适的交往始于1927年在上海共同参加“新月社”期间。胡适是“新月社”的精神领袖,梁实秋是最年轻的参与者之一。1930年,任中华教育基金会董事会主任的胡适,倡导成立“莎士比亚的戏剧全集翻译会”,决定翻译《莎士比亚全集》。
  1930年8月,胡适应杨振声之邀访问国立青岛大学。其间他住在宋春舫家里,参观了宋的藏书楼“褐木庐”。大量戏剧书籍珍藏其中,包括莎士比亚的多部剧作,仅《哈姆雷特》一书就有五国文字的版本。
  随后,胡适便提议闻一多、梁实秋翻译《莎士比亚全集》。同年12月23日,胡适致梁实秋的信中谈及了译莎士比亚一事,其中写道:“……拟请一多与你,与通伯、志摩五人商酌翻译Shakespeare(莎士比亚)全集的事,期以五年十年,要成一部莎氏集定本。”
  1931年1月5日,胡适复信梁实秋,又谈此事:“我可以来青岛一游,约在一月十七八日,定期后当电告……志摩昨日到平,赞成译莎翁事。”就在当月24日,胡适来到青岛开始筹划《莎士比亚全集》翻译的事务,在与杨振声、闻一多、梁实秋等人讨论后,决定用散文体翻译莎士比亚全集,但部分作品可试用韵文体。
  胡适最初拟定的莎翁翻译办法,决定由闻一多、梁实秋、陈通伯、叶公超、徐志摩五人组成翻译莎翁全集委员会,并拟请闻一多为主任;暂定五年全部完成(约计每人每半年,可译成一部)。信中还提议徐志摩试译《罗密欧与朱丽叶》,叶公超试译《威尼斯商人》,陈源试译《皆大欢喜》,闻一多试译《哈姆雷特》,梁实秋试译《马克白》。
  可惜,这项大工程最终没能如愿由几位大译家共同参与完成。据梁实秋后来回忆:“通伯不肯参加,志摩在二十年十一月里就不幸逝世,公超、一多志不在此,结果只剩下了我一个人孤独的开始这漫长艰巨的工作。”
  对于译莎,梁实秋从一开始态度便十分积极。当时,他除了每周教十二小时课之外,就开始着手翻译。他曾说:“我开始的时候参考资料是如何的贫乏!我那时有的只是一股热心,我想愚公可以移山,我也一步一步地去做,做多少算多少,至少对于我自己是件有益的工作。”
  在兼任图书馆馆长期间,他广泛搜集莎士比亚戏剧书籍资料,还亲自到上海为图书馆选购图书,建立了莎士比亚图书室。最早译成的《哈姆雷特》《马克白》《李尔王》《奥赛罗》《威尼斯商人》《如愿》《暴风雨》在1936年5月至11月由商务印书馆陆续出版。而《仲夏夜之梦》因抗战后通货膨胀,没有出版。后来,他又译了《亨利四世》上下篇。梁实秋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独自翻译《莎士比亚全集》的第一人。
  总结梁实秋这个成就,可以看出,从外文系主任兼图书馆馆长的工作岗位得益不小,这也算是青岛给他的最重要的馈赠之一吧。
  1934年,梁实秋的好友胡适任北京大学文学院院长,邀请梁实秋到北京大学任外文系研究教授兼系主任。消息在山东大学传开,山东大学群情不满,外文系师生联名向北京大学提出抗议。抗议信在青岛当时的《民报》上曾有刊载:“敝系经梁实秋先生主持开办,同学夙受陶冶,爱戴正殷……群情迫遑,北平素为文化区域,人才较多,至希鉴谅,另行延聘,以慰渴望。”恳切之情跃然纸上。
  三十岁出头的青年教授,工作四年,博得全系师生如此深情的挽留,足见梁实秋教学育人工作之成效。几经磋商后,胡适发来一封电报说:“梁实秋先生主持山大外文系四年,成绩显著,已有基础。现北大外文系亟待梁先生来此帮助,恳请暂时借用两年……”
  1934年夏,山东大学外文系全体学生,在青岛奇园饭店为梁实秋举行了饯别宴会。
  晚年在台湾的梁实秋对青岛怀有特殊的眷恋之情。青岛文史学家鲁海曾说,梁实秋晚年描写青岛的回忆文章,至少有40余篇,字里行间都流露出对这座城市的喜爱。
  1983年,梁实秋的大女儿梁文茜带着父亲的委托,重回青岛寻梦。梁实秋更是将女儿梁文茜从青岛海水浴场捧来的一瓶沙子置于案头,视为珍品。1987年10月台湾当局放宽到大陆禁戒后,梁实秋大喜,计划到大陆探亲。但11月3日,梁实秋因突发心脏病逝世,重返青岛最终成了一桩难了的遗憾。(大众日报)

#道教“承负说”浅谈!#
儒家、道家、佛家都有一套道德教化理论,“报应思想”最具有影响力和生命力。佛教中的“业报轮回”、儒家的“善恶报应”、道教的“天道承负”劝善思想在伦理道德中有不同体现,在维护社会安定中发挥过重大作用,道教的“承负”理论在善恶观中更显突出,它不仅表达了所有宗教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之真理,还解释了人在实际生活中行善而得罪报、行恶而得善报的不一致性,及人与社会、自然界中的承负关系。
道教的“承负”之说来自东汉早期《太平经》中提出的善恶报应思想,主要内涵是指:上天对个体及家族所积累的善恶进行核算和奖惩。其理论渊源可上溯到商周时期的《易经》和儒家的果报观。如《易·坤·文言》中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什么是道教的承负说呢?《太平经》云:“承者为前,负者为后;承者,乃谓先人本承天心而行,小小失之,不自知,用日积久,相聚为多,今后生人反无辜蒙其过谪,连传被其灾,故前为承,后为负也。负者,流灾亦不由-人之治,比连不平,前后更相负,故名之为负。负者,乃先人负于后生者也。”天道循环,善恶承负,今人要承担先人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名为承;同理,今人的善恶行为会对后人产生影响,名为负。承负说的受体不仅是自身,有恶心恶迹,天地就会夺其记算,减少他的寿命,同时个人行为还要影响到子孙。

  《抱朴子·内篇》卷六中云:“但有恶心而无恶迹者夺算,若恶事而损于人者夺纪,若算纪未尽而死者,皆殃及子孙也。”《太上感应篇》中曰:“司命随其轻重,夺其纪算,算尽则死;死有余责,乃殃及子孙。”但如你能虔诚地信道、学道、修道,并按“道”意处世行事、积功累德、好善利人,你不但可长寿,还能护佑后代。《太平经》中说:“行善者可得天年,如有大功,可延年益寿,福佑子孙后代。”《老子河上公章句》中也说:“修道于家,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信妻正,其德如是,乃有余庆于来世子孙也。”承负之说,具有我国本土宗教文化的基本特点,是道教立教的重要理论依据。《太平经》中指出的承负范围,主张自身要前承五代,后负五代,但也强调果报对个人及子孙与现世的影响。如《太平经·解承负诀》曰:“能行大功万万倍之先人,虽有余殃,不能及此身也……得行此道者,承负天地之谪悉去……或有真道,因能得度世去者,是人乃无承负之过。”如自己能从善去恶、行大功德,并能行太平之道,就可消除“承负”所带来的灾厄,避免先人的余殃。这回答了力行善者反得恶,力行恶者反得善的不一致性,为我们指明了行善积德、立大功可免除余殃的方向。

因佛教果报思想和轮回理论能产生一种使人戒惧警策的感染力量,来世思想和彼岸世界对于灾难深重的下层人民有着巨大的诱惑力。故在南北朝后,北魏嵩山道士寇谦之在道教改革中,在《太平经》天道承负思想的基础之上引入佛教轮回理论充实教义。他在《云中音诵新科之诫》中讲的:“若有罪重之者,转生虫畜……轮转精魂虫畜猪羊而生。”及在《太上老君戒经》中说的:“本得无失,谓前生过去已得此戒,故于今身而无失也。”藉以加强劝善惩恶的社会功能。这对改变世风、完善道教体制等都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东晋以来,许多道书吸取了佛教六道轮回和来生受报的影响,因果报应、三世轮回、天堂地狱的思想俯仰可拾、比比皆是,成为道教的思想基调之一。如《飞天人偈颂》中说:“不念怀慈心,酷毒害众生,死魂负铁杖,万劫戴火山。”《飞天人偈颂》又说:“苦酷馅忠良,谗谤击贤人,生世处边夷,死受牛兽身。”《升玄经》云:“不念作慈心,激猎害众生,罪竞受对报,炎火烧其形。”《明真科经》曰:“无极世界男女之人,生世不孝,骂辱父母,六亲相残,其罪深逆,死受酷对,万劫当得,生六畜之中,任人杀活,以酬昔冤,永失人道,长沦恶根。”《太上灵宝业报因缘经》中讲:“凡人有疾病、刑厄、凶祸、官灾、牢狱、水火、刀兵种种苦恼,皆是冥司考罚。”

清·刘一明在《道书十二种·通关文·因果关》中说:“盖天地间一切大小事物,皆有因果。善有善之因果,恶有恶之因果。为善者必有善报,为恶者必有恶报。为善者,善之因也;善报者,善之果也。为恶者,恶之因也;恶报者,恶之果也。善恶之报,如影随形,毫发不爽……吾劝真心学道者,速将因果关口打通。一念一事,须要谨慎,一动一静,不可忽略。先学一个不作孽、不造罪的好人,然后理会大事,以图上进,庶乎有造。若因果不论,即要学道,又要作孽,明知明昧,罪上加罪,妄想闻道,难矣。”及《钟吕传道集》中所云:“人生欲免轮回,不入于异类躯壳,尝使其身无病、老、死、苦,顶天立地,负阴抱阳而为人也。”承负说和因果报应思想告戒世人:勿做恶事,多行善事,以求与道合一。道教将此观点写入劝善书和功过格,作为奖惩和定罪的依据。《云笈七签》卷九十二中曰:“凡人有一千恶者,后代袄逆;二千恶者,为奴厮;三千恶者,六疾孤穷;四千恶者,恶病流徒;五千恶者,为五岳鬼;六千恶者,为二十八狱囚;七千恶者,为诸方地狱徒;八千恶者,堕寒水狱;九千恶者,入无边底狱;一万恶者,堕薜荔狱。万恶之基,起于三业,一一相生,以至千万恶,堕薜荔狱者,永无原期渺渺,终天无由济拔,得不痛哉。”
  儒、释、道在中国历史上长期流传,在相互斗争、排斥中成长,也在相互吸收融合中发展,彼此之间的吸收与融摄是最主要的。无论是佛教的因果报应,还是道教的天道承负,都是讲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道教承负说与佛教因果学说是有区别的,它除了宣扬慈悲观和善恶观外,还解释了人在实际生活中行善而得罪报、行恶而得善报的不一致性。如《太平经》中说:“力行善反得恶者,是承负先人之过,流灾前后积来害此人也。其行恶及得善者,是先人深有积蓄大功,来流及此人也。”太上老君曰:“人修善积德而遇其凶祸者,受先人之余殃也;犯禁为恶而遇其福者,蒙先人之余殃也。”承负思想的劝善说服力更充分。

天道承负论与因果报应思想通过道教的大力宣扬,早已成为有利于社会安定、劝人向善的重要力量。《太上感应篇》是现存最早的善书,文中说的“祸福无门,惟人自招;善恶之报,如影随形……夫心起于善,善虽未为,而吉神随之;或心起于恶,恶虽未为,而凶神己随之。”与《文昌帝君阴骘文》中的“诸恶莫做,众善奉行,永无恶曜加临,常有吉神拥护”,及《太微仙君功过格》中所讲的“积善则降之以祥,造恶则之以祸”等观点不但被道教徒及普通百姓所接受,也在佛教广泛传播。道教中的劝善思想不仅是弘道的重要支撑和手段,更是儒、释、道文化传统的积淀。

  “承负”说与“因果报应”论分别是道教与佛教的基本教义之一,都是关于善恶报应的宗教理论,含有丰富的宗教伦理道德思想。佛教因果报应论只限于有情众生中的个体,而道教的承负说不但强调个体与家族的因果关系,还会影响到社会及整个自然界。《太平经》中说:“今先王为治,不得天地心,非一人失乱天文也。天大怒不悦喜,故病灾万端,后在位者复承负之。”《太平经·五事解承负诀》中曰:“然,天地生凡物,无德而伤之,天下云乱,家贫不足,老弱饥寒,县官无收,仓库更空。此过乃本在地伤物,而人反承负之。”承负不仅体现在个体与家族关系和社会的关系之上,更体现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之中。天有大难,而人也要承担自然灾害所带来的责任。 

【#法史小故事# 古代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犯罪】
 在冶文彪以北宋历史为背景创作的推理小说《清明上河图密码》第六部中,年仅七岁的王小槐毒死了一个假道士,正当左军巡使顾震十分为难、不知如何处置时,“讼绝”赵不尤在一旁提示道:孩童杀人,前朝有先例。仁宗年间,宁州孩童庞张儿殴人致死,审刑院先判了他死刑,但念在他只有九岁,争斗无杀心,便免了死刑,只罚铜一百二十斤给苦主家。濠州另有个孩童,也是九岁,与邻居老妇争木柴,斫伤老妇致其死亡,奏请仁宗皇上御批,免于刑罚,也罚铜一百二十斤。赵不尤说的这两个案例在史料《宋会要辑稿》中均有记载,反映了当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宽大处理的法律制度。
  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的刑事处罚,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礼记·曲礼》中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司刺》专门规定了“三赦”的情形:“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将幼小者与老年人和痴呆者一并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一理念的影响十分深远,直到明朝时,还被刑部尚书何乔新在名篇《法律》中予以引用。
  汉代法律中有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前后发生过几次变化,年龄下限一般为七岁、八岁或十岁以下。经学大师郑玄在引汉律对《周礼》注释时,将未满八岁者视为“幼弱”,“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冶文彪在他另一本以汉代历史为背景的小说《人皮论语》中写了一段相关的情节:督邮下令鞭打一名“有罪”的小童,他的母亲痛喊道:“国有明律,老弱幼孺均该宽宥免刑,你这是公然违反律令!”却被残暴的督邮叱道:“在这里,我就是律令!再鞭!”
  到了唐代,《唐律疏议》对处罚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更为详尽和系统的规定,具体划分为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和七岁以下三个年龄段,根据犯罪的轻重,减轻责任的程度也有一定区别。“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的,予以“收赎”(以银赎罪)处置,所犯之罪为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除外,但即便是他们,到了发配的地方也可以“免居作”(免于服劳役)。需要注意的是,十五岁以下、十一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故意杀人罪等死罪,也要依律执行死刑。《旧唐书》中记载了这样一起案件:开元二十三年,十三岁的张瑝和十一岁的张琇兄弟二人手刃杀父仇人,他们被捕后,坊间都很同情,认为他们“幼稚孝烈”,应当予以宽宥,但裴耀卿、李林甫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复仇”,唐玄宗也这样认为,便对张九龄等人说:“复雠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杀之成复雠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因而虽然知道士庶颇有喧词,还是下令处死了兄弟二人。相较而言,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死罪,可以“上请”,从而获得赦免的机会;而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犯了死罪也“不加刑”,但“缘坐应配没者”除外。并且《唐律疏议》还规定,如果犯罪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也要“依幼小论”,足见唐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格外宽仁。
  唐代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基本都被其后各代的刑律所继承。宋代进一步完善了恤刑制度,例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对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严禁拷讯,“违者以故失论”,这一规定也被《大明律》沿用。
  清代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上请”、收赎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与唐代大体一致,但在立法上具有律例并行的特点,其中律文基本不做修改,例则时常发生变化,统治者亲自参与裁决时提出的法律精神也会最终形成定例,成为正式法律,它们往往是在出现“新类型案件”或特殊情况时,对律文的规定进行细化或补充,起到了弥补律文的空白和滞后性的作用。《刑案汇览三编》中收录了不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一个定例“丁乞三仔案”颇有代表性:雍正十年,丁狗仔与十四岁的丁乞三仔一起挑土,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年幼,令其挑运重筐,还用土块掷打他,丁乞三仔拾土回掷,恰好打中丁狗仔的小腹,致其殒命。按照《大清律例》“斗殴及故杀人”条,对丁乞三仔应处以绞监候的刑罚(相当于死缓),本来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有机会“上请”,但雍正皇帝在阅过此案后,专门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从而使该案成了可以比附援引的定例,即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杀人犯若有类似情节,均可“上请”减免刑罚。
  但由于地方官员对该案的理解不同,“上请”特权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了所有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乾隆十年在定例中作出了限制,十五岁以下的杀人犯“实与丁乞三仔情罪相等者,方准援照”,即杀人犯必须在案件中受到了欺凌。乾隆四十四年,出现一起九岁幼童因讨要葫豆不得而殴打同龄人、使其摔倒毙命的案件,乾隆皇帝认为幼童因一件小事就有了杀人的冲动,危害性极大,因而不但没有宽减幼童的刑罚,反而出台新例,规定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果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至十五岁以下,因被年长者欺侮而殴毙人命的,只有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而又理屈逞凶,或无心戏杀者,“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恭候钦定”。这个定例的演变反映出清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宽免逐渐不再单一地以年龄为依据,而是兼顾形式与实质的宽宥。
  我国古代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恤幼的法律传统,体现了儒家的“仁爱”和“礼治”思想,“长有长之礼,幼有幼之礼”,不是可以随意运用的。历代法典的编制与修订往往由儒臣负责,从而“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编入法典中。其中的一些原则和精神被后世乃至现代刑法的制定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作为宝贵的本土法制资源,值得我们品咂和研究。(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牛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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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光计划# 尚法新闻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以欧盟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来判定一款国内销售的产品是否“合格”是否合法有效?于是,这衍生出一个有意思的法律话
  • 特朗普同意向拜登开放每日情报简报;① 随着推迟了三周的交接工作得以推进,白宫周二同意向当选总统乔·拜登开放每日总统简报,这意味着他将开始获得美国最机密的情报。⑦
  • 原来整容过度的艺人美则美矣,却真是无法控制自身的面部情绪,怎么努力表达都难免不自然~#元气爱豆的日常#小夫喜欢炫富,价值观是有问题的; 大雄太色,成绩差又贪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