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做差了的商场可审批后改建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7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明确规定了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意见》还提到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一方面是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最后,《意见》要求,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协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意见》还提到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一方面是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最后,《意见》要求,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协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意见》显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形成的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https://t.cn/A6fxCAx3
【国办: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 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财联社7月2日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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