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镇分享会#
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并未影响到中国的投资浪潮,反而促使生物医药、新零售等赛道的投融资持续活跃。在这个大背景下,创业企业在融资时的话语权增强,同时创始及管理团队也更加注重保护自身利益。那么经常作为少数股权股东出现在创业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私募投资时,如何既能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又能平衡创业公司及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诉求?这是每个基金投资时都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之一。
6月25日,北京基金小镇联合世辉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少数股权投资中投资基金的关注要点及应对策略”主题分享会,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钊律师将根据其过往的投融资项目经验,结合目前投融资市场相关法律条款的最新发展趋势,对少数股权投资中投资基金的关注要点进行逐一解读,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https://t.cn/A6fLJRCF
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并未影响到中国的投资浪潮,反而促使生物医药、新零售等赛道的投融资持续活跃。在这个大背景下,创业企业在融资时的话语权增强,同时创始及管理团队也更加注重保护自身利益。那么经常作为少数股权股东出现在创业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私募投资时,如何既能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又能平衡创业公司及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诉求?这是每个基金投资时都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之一。
6月25日,北京基金小镇联合世辉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少数股权投资中投资基金的关注要点及应对策略”主题分享会,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钊律师将根据其过往的投融资项目经验,结合目前投融资市场相关法律条款的最新发展趋势,对少数股权投资中投资基金的关注要点进行逐一解读,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https://t.cn/A6fLJRCF
#公司法实务#
【金融类企业的股权转让】(一)
承办律师应关注下列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股权转让涉及下述金融类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就履行报批和报告义务主体及进度做出明确约定,并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进度衔接。承办律师还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阶段,提示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报批、报告事项。
1.【银行的股权转让】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金融类企业的股权转让】(一)
承办律师应关注下列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股权转让涉及下述金融类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就履行报批和报告义务主体及进度做出明确约定,并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进度衔接。承办律师还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阶段,提示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报批、报告事项。
1.【银行的股权转让】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小镇分享会#
大型企业接连受到反垄断调查或处罚、《反垄断法》修改在即。一时间反垄断成为大型企业不得不重视的风险。私募风险投资中隐藏着哪些反垄断风险?哪些交易文件常见条款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不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可能面临怎样的罚则?
6月24日,北京基金小镇联合环球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私募股权投资反垄断风险及预防”主题分享会,邀请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宪来律师结合《反垄断法》就私募股权基金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https://t.cn/A6fZOGJA
大型企业接连受到反垄断调查或处罚、《反垄断法》修改在即。一时间反垄断成为大型企业不得不重视的风险。私募风险投资中隐藏着哪些反垄断风险?哪些交易文件常见条款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不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可能面临怎样的罚则?
6月24日,北京基金小镇联合环球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私募股权投资反垄断风险及预防”主题分享会,邀请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宪来律师结合《反垄断法》就私募股权基金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https://t.cn/A6fZOG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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