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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制度有望废止 来看看为什么要废止收容制度
12月2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汇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透露,建议有关方面率先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沈春耀称:“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 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
据了解,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 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 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相关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制定该《决定》主要是为了补充修改当时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宪法规定。后来的情况是,《决定》规定的刑事方面内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被吸收到刑法之中;但 《决定》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作为行政措施继续有效,并一直延续至今。”
据沈春耀介绍,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并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沈春耀说。
根据中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该制度与中国的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甚至与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相违背,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因而受到广泛的质疑。
杨帆起航法律咨询指导工作室介绍,收容教育制度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未经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律审理,就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明的确违反法律精神,违反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
中国《宪法》第5条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33条3款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收被容教育的人员未经审判,而被行政机关剥夺自由、被监禁,明显违宪。
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按照该法第9条的规定,如果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这一授权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
2011年,《行政强制法》出台,第10条正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与此类似,2009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也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法律界普遍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原则,随着《立法法》等法律出台,《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应自动失效。许多专家纷纷呼吁废除这种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长期限制的“恶法。”(完)
据沈春耀介绍,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并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沈春耀说。
根据中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该制度与中国的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甚至与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相违背,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因而受到广泛的质疑。
杨帆起航法律咨询指导工作室介绍,收容教育制度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未经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律审理,就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明的确违反法律精神,违反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
中国《宪法》第5条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33条3款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收被容教育的人员未经审判,而被行政机关剥夺自由、被监禁,明显违宪。
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按照该法第9条的规定,如果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这一授权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
2011年,《行政强制法》出台,第10条正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与此类似,2009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也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法律界普遍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原则,随着《立法法》等法律出台,《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应自动失效。许多专家纷纷呼吁废除这种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长期限制的“恶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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